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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立法守护租赁厂房“大平安”

2025-03-04叶旭通

浙江人大 2025年3期
关键词:出租人金华市承租人

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租赁厂房为企业发展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然而,繁荣背后,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问题却不容忽视。

2024年9月,《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于2025年1月19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是全省首部专门针对租赁厂房消防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对提升租赁厂房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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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建筑。

“截至2024年底,全市租赁厂房内的民营企业共有29090户,九个县(市、区)均有分布,其中义乌分布最多,共有6771户。租赁厂房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其消防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安全。”金华市政府副市长章旭升说。

“《规定》共十二条,每一条都经过反复论证,也具有很强可操作性,有效解决了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原支队长杨张捷说。

《规定》遵循“小切口、真管用、有特色”的立法思路,紧扣武义“4·17”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租赁厂房消防安全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缺位、防范不严等失控漏管问题,重点聚焦厂房租赁行为,通过细化各方职责、规范转租责任、加强协同管理、建立数字化管控等创新举措,强化源头管控,加大厂房消防安全源头治理和管控力度。

为确保租赁厂房得到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租赁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建筑都适用本规定。不仅包括已经合法取得产权的工业建筑,还包括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村民自建用房。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的村民自建用房要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并缴纳土地收益金,否则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房屋使用安全、违法建筑处置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厘清各方职责,压实消防安全责任

“从近年来租赁厂房火灾事故看,租赁厂房普遍存在‘一租了之’、‘带病出租’、消防安全责任不清等问题。特别是租赁厂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往往都未明确各自的消防职责,产生很多安全隐患。”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邵云飞说。

针对此类普遍性问题,《规定》对各方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明确。

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全市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了避免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只收租、不管理”和承租人“只使用、不维护”的现实问题,《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都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明确出租方、承租方职责。《规定》第四条明确: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租赁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等消防审批情况,设立、更新租赁信息牌公示相关信息,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部分及组织联合消防演练。《规定》第五条明确:承租人需事先告知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工艺环节等信息并在租赁信息牌公示,确保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不得高于租赁厂房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并组织消防培训、演练和保障疏散通道畅通等职责。《规定》第六条规范了转租责任,即承租人需对其转租部分同时承担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为避免承租人负担过重,《规定》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协议对转租部分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自由约定。

明确临时危险作业告知义务。为了保证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确保同一租赁厂房内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第七条明确: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一方临时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签手续,并提前告知其他使用人,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设置了相应处罚措施。《规定》第十一条对出租人、承租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行为设置了罚款的处罚措施。

创新工作机制,实现安全与发展并重

“浙江省作为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租赁厂房是众多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孵化地,关系到万千家庭的生计,在规范其消防安全管理时不宜给企业增加负担。”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金余根说。

如何在不增加企业义务的前提下,实现安全与发展并重?《规定》创设了四项机制,给出解法。

创设联动响应逃生机制。为解决租赁厂房联动逃生问题,《规定》第八条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需要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租赁厂房,出租人应当设置具有联动响应功能的逃生警报装置,实现一处报警、整栋响应,解决租赁厂房内一家单位发生事故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他单位的难题。

创设数字化联合管控机制。《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要求: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租赁厂房消防安全数字化管控系统,实现厂房租赁信息、安全监管信息线上高效流转,保证线下联动精准治理。

创设信息采集“上门办”机制。《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要求:属地政府应当在日常检查中,需采集厂房租赁情况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管控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在不增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有效实现厂房租赁备案的管理效果。

创设“联合查一次”机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执法扰企,《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明确,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租赁厂房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机制,加强部门协作。

“消防安全无小事。厂区、企业如何落实消防安全,做不好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规定》都写得清清楚楚。”金华一小微工业园负责人说,有了《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就能将绝大部分火灾隐患消除于无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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