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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官员办理涉外案件中的“经”与“权”

2025-02-07张田田

关键词:户部苏辙商人

北宋时期来华、曾任广州蕃长、被封“归德将军”的阿拉伯富商辛押陁罗,其巨额财富一度受人觊觎。笔者曾在《苏子由如何巧断妄告蕃商户绝案》(《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0日第5版)一文中分析过此事的起因与结果。在辛押陁罗归国后,有广州本地商人趁机赴京师告状,声称蕃商已死,家中“户绝”,财产不应由其养子处分,而应由官府代管。户部侍郎苏辙巧妙地通过“三问”,揭穿了告状者的“三不当”,从而有理有据地打消了告者的妄念。此事从宋代的涉外民事法律制度、元祐初年户部长官的司法理念,以及北宋士大夫在办理涉外案件时体现出来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等方面,都发扬了睦邻友好、诚信通商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了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苏辙在《龙川略志》中自述的这则“辨人告户绝事”,可以视为宋代官员灵活处理涉外民事疑难案件的一个典型。一方面,中央、地方的官员对外商出海、归国的动向,并不能一一掌握,存在一定的信息差。鉴于广州商人来告,虽然观点明确,但是并无实据,便不能因为牵涉财产利益重大,官府就不辨真伪、不识大体地对待。因此,苏辙的“三问”,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户部长官对广州商人反常地绕开州县而赴京告发外商“户绝”的不予支持;且户部所出示的明确态度,对其他部门也有参考价值,即苏辙对告者所言“汝不服,可出诣御史台、尚书省诉之”,告者因此折服。如此慎重对待疑案,避免仓促行事,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另一方面,告者既然退却,户部便不再介入,这也体现了对“户绝”法制的遵守。如果有朝一日,苏辙“三问”所涉信息被查实,如辛押陁罗确已身死,并无“同居亲的骨肉在中国者”,围绕其遗产发生争议时,广州地方官员仍可依法行事,不受他故干预。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苏辙在打消广州商人的告状念头后,还特地找来了当时在受辛押陁罗养子派遣而在京师活动的两人,告诫他们“此本不预汝事,所以召汝者,恐人妄摇撼汝耳”。这亦是他“吏事精详”的从政经验表现,有助于平息争端,更体现了朝廷对辛押陁罗这位“归德将军”的重视。封辛押陁罗为归德将军之敕,正是“三苏”中的苏轼于元祐元年任中书舍人、知制诰时起草的。敕文中肯定了辛押陁罗经商“开导种落,岁致梯航”的贡献,也认可其“益思尽忠”的努力。以“天日”泽被“草木”和“幽远”,正是传统的“中外一家”的“天下秩序”的写照。敕文彰显了朝廷对待辛押陁罗等外来商人的基调,即重视“岁致梯航”的友好通商。

苏辙在户部办此涉外疑案的表现,体现了他具备“文学”与“吏事”的综合素质,能够“守经达权”地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脉相承,都根植于亲仁善邻、讲信修睦、协和万邦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北宋这一户部长官谨慎而稳妥地“辨人告户绝”事迹,正是传统士大夫以“经权之道”排疑解难,公正持平地发扬睦邻友好精神的写照。儒家思想家倡导将“任人”作为“任法”的基础,这自然地要求传统法官具备“读书”兼“读律”的丰富知识结构与灵活致用的综合素质。传统社会重视“文学法理,咸精其能”的“通才”的培养经验,或可为当下“德法兼修”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一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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