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契约法文化的国际贡献
2025-02-07武航宇
中西方古代虽然都有丰富的契约法实践,但其理论体系和具体的发展方向却存在差异。中国古代契约法观念存在于普通百姓的思维中,贯穿于百姓的契约实践中,体现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与宏观调控中,也蕴含在流传至今的大量契约文书中。古代中国商人尤其是徽商、晋商的经营活动活跃,足迹遍及全国,远而至于海外。为掌握经商的基本知识,便于到外地经商用,有些学者和商人编刻了许多适宜商人使用的书籍,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王世茂的《仕途悬镜》,在这本书中有基本的民间契约格式,还有一些符合商品经济情况下市民需求的读物。在这些书籍中,有的是实用的经商指南,而没有系统化的契约理论。
相对而言,古罗马之所以有完善的契约理论,与其社会需要与法学家阶层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古罗马,法学家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公职的人员,同时也属于专业律师,具有解释具体法律实践的知识和阅历,他们的注释有些得以传世。他们经常在实际案例中就法律事务为法官提供建议,但是律师并无任何薪酬。法学家提供法律服务所要获得的并非金钱而是政治援助,因此对怀有抱负的政客来说,向尽可能多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十分重要的,这种社会需要促使当时的精英人才研习法律。
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契约法文化内涵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紧密联系。在农业文明时代,农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人们依附于土地的生活方式,在这种环境之下形成的契约法观念符合熟人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契约顺利履行的“沽酒”条款就极具代表性。在工业文明时代,产业的发展不再以土地为中心,人与人之间的血缘纽带逐渐断裂,为了保障契约顺利履行,国家出台了相应的以地域为中心契约法律规范。数字化时代来临之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打破了地域界限,契约法的实践带来新的问题,如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问题、跨国的经贸往来问题等,这就需要不断丰富契约法的内涵来解决现实问题。面对新的时代命题,中国传统契约法观念中的有益因子可以提供解决思路,贡献中国智慧。
第一,传统义利观的结合。义利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优秀因子,与借贷契约的订立、履行等环节紧密相融,彰显出其强大的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案件裁判主要采用客观要件认定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的案情极其复杂,很难准确适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因此,结合民间借贷实践,可以将传统的义利观作为价值考量融入“公序良俗”原则中,并在没有确定裁判依据的民间借贷疑难案件中适用,这不仅是对客观要件认定原则的补充,同时也能使裁判结果更加符合主流价值观。将传统义利观与客观经济规律有限度的结合,并且不断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既能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有效履行,有利于借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时也切合中国现实,彰显了人文关怀。
第二,家庭伦理观的转化。无论是国家的立法规范、司法调控,还是民间契约实践,三者共同目的是使亲属间流转的不动产所有权明晰、权责确定,减少流转过程中的纠纷,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经济预期,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对于亲属间不动产的流转,在立法层面,应更侧重于制度约束,出台详细的规则、规范,而非依靠民间或宗族的亲情伦理约束;在司法裁判中应更强调客观事实,这也是民间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而非法官依据亲情伦理进行道德预判;在民间缔约时,当事人应充分考量维护自身利益的具体条款,更着重保护不动产流转行为的客观性和公平性,而非倚重亲情伦理的护佑。但是,亲属伦理因素适时、有限度的介入会使亲属间不动产流转更具有温情,更加有利于不动产流转实际的执行。最为重要的是,汉代以来,中国古代处理“亲属争产”纠纷方式的演变轨迹为当今纷繁的亲属间民事纠纷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思路,也为法治资源的本土化指明了路径。
综上所述,将中国古代契约观念与客观经济规律有限度地结合,并且不断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将中国古代契约技术与当今时代的特征有限度融合,既能保障契约的顺利、有效履行,有利于契约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时也贴合现实,彰显人文关怀,并且能够准确评价中国古代契约法观念、技术在历史与当今的位置,显现其时代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