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何以与国际法相关
2025-02-07韩立余
从形式意义上说,目前国际国内普遍接受的观点是,近现代国际法的诞生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经由殖民体系的发展从欧洲扩大到全世界。就此而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似乎与国际法没有关系。但就内容而言,国际法被视为国家间法,反映了国家间的意志协调。虽然国际法从欧洲到世界的传播过程中带有明显的欧洲国家和西方国家的烙印,但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兴起,国际法就成为更具世界性的话语。发展中大国在国际法的形成、适用和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中国作为当今发展中大国,特别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其所思所行,必然会对国际法产生重要影响。而中国作为具有五千年文明的国家,如何思、如何行,必然受到其悠久传统文化的影响。换言之,中国作为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其对国际法的影响受到其自身历史和现实的影响,这种中国特有的影响必将不同于其他国家。如果说,当代中国将对当代国际法产生影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必将与当代国际法存在着密切关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影响当代中国的范围内影响国际法。中国从何而来、到何而去,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法的未来发展。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了中国独特的价值体系,影响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的主体性。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形成了百家争鸣、璀璨夺目的灿烂文化。经由历史的检验,经过外来文化的影响,凝练出了独特的人生观、国家观和世界观,这必然影响国际法这一体现众多国家意志、体现不同民族文化、追求世界秩序的法律规范。孔子“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的开放和友好观,孟子的诸侯三宝的“土地、人民、政事”观与“民为邦本”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家国天下观,“天人合一”的宇宙观,等等,既反映了历史认知,又体现着当代文明,甚至可以说奠基了当代文明。中国历朝历代处理不同政权间关系的制度实践,中国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大一统思想,中华民族内在的凝聚力和包容性,都在主体性意义塑造了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的独特性。
具有悠久历史、灿烂文明的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被西方的“坚船利炮”遮蔽了光辉,甚至从泽被四方的国家沦落为西方列强瓜分的对象,名义上的独立国际法主体实际沦落为客体,被迫签署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彻底废除了不平等条约,践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为中华民族复兴做出了不懈努力,逐步从世界舞台的外围行进到世界舞台的中央,由“观众”变成了“演员”。时代要求中国演出自己的“拿手好戏”,时代要求中国向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措施。这些智慧、方案和措施,来自中国对现实世界的反应、来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足以界定当代中国。如果说,中国革命年代提出的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思想解决了革命理论与革命实践、中国与共产国际的关系问题,部分解决了当时的横向主体性问题,新时代提出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思想,则进一步解决了纵向主体性问题,使中国在经由向西方开放、向苏联学习再向全世界开放后,重新回到、重新定位了中国的“中”,实现了古今中外统一的中国,以中国自己的独特身份、独特眼光、独特智慧和方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罗万象、博大精深,经由历史长河的冲刷,经由实践熔炉的淬炼,坚实而光亮,但在一段时间却被我们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他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共同构成了世界文明的百花园。就国际法而言,他国意志与中国意志共同促进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作为一种现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经由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与当代国际法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对此,我们需要认真研究这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