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否还在法的门前?
2025-02-05谈炯程

《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
[英]费尔南达·皮里著
李立丰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望mountain
2024年9月
生活在“太阳王”路易十四时代的古典主义作家弗朗索瓦·费讷隆主教,写过一本《亡灵对话录》。原本不可能相遇的、属于不同时代的历史人物,在书中轮番登场,由此展开一次次充满机锋的对话。雅典政治家梭伦与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跨越千年的对谈,便是书中的一节。
费讷隆意在借这两位立法者之间的比较,表达某种“能使人民变得善良和幸福的法的正确观念”。在对话开始时,查士丁尼皇帝自傲于罗马法律体系的恢弘、精深与微妙,它充分发挥了“法学家们的学识与才华”,但梭伦反驳道:“真正良好的法规,就应该清楚、简单、短小、适应整个民族的需要,让他们容易理解,容易记住,喜爱它们,每时每刻都遵守它们。”
人们不需要法学家为自己疏通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咬文嚼字地寻找漏洞与陷阱,以致法典中每粒句号都变成了弹孔,而逗号冰冷如刹车片,其后藏着法学家们高超而脱俗的辩论技巧,以及利用法律漏洞肆意谋取私利者们的阴冷笑声。
费讷隆以教育学家的身份闻名法国,但在《亡灵对话录》的这一节里,他以梭伦之口传达的法律观,却正回应了美国法律史中的“古典正统”思想。
1870年9月27日,在同事们的一致推举下,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首任院长。兰德尔在任25年,其所坚持的“古典正统”法学思想对美国法律界影响极为深远。
黄宗智教授在《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一书中写道:“对兰德尔来说,法学应该和希腊传统的欧几里得几何学一样,从有限的几个公理出发、凭推理得出真确的定理,尔后通过逻辑而应用于所有案件的事实情况。”
虽然在实践中,“古典正统”的法学思想往往呈现出僵化的形式主义倾向,过分强调纯粹的逻辑推演,而忽视普通人的日常经验,但在最初,它的起点是简省的,它的运行是灵活的,可以说,每一次司法实践,都是一次微小的立法实践。
透过渐进的司法操作,一种融化在社会肌体内的微观法律被发明了出来。由是之故,初始的法律应该尽可能地清晰、准确,贴合普通人的习惯与常识,能够被普通人的心智所容纳,所接受。法律不是空转的轮子,而是切切实实落在地面上,载运着这个世界向前走的轮子。这是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存在的基本预设,而这一预设所体现的,正是普通法的法律理想。
牛津大学法律人类学教授费尔兰达·皮里所著的《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以下简称《秩序四千年》)是一部以民族志方法写成的世界法律总体史。从两河流域的第一位立法者到在《查士丁尼法典》中臻于完善的罗马法,从先秦中国的法家思想到印度婆罗门的律法、犹太与伊斯兰的教法,从中世纪西欧的法律实践到雨果·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构想,《秩序四千年》几乎穷举了一切曾经闪耀于人类历史中的伟大法律体系。
它们立法的出发点并不相同。美索不达米亚的统治者,强调法律运行过程中正义的重要性。秦律以严刑峻法为特征。法律成为军国主义机器的黏合剂,迫使民众在高压之下成为被宰治的客体,这一严酷的法律构想,经由强调伦理的儒学思想中和,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基础。婆罗门的教法,则为信众描绘了宇宙的自然秩序,不同种姓在其中各安其分,而婆罗门透过律法,牢牢占据这一秩序的上层。
在当今世界,上述各种出自截然不同文化生态的法律构建,已有不少成为无源之水,濒临枯竭。所谓的现代法律,以源自罗马法的民法传统及源自中世纪英格兰法律的普通法传统为基础,在由西方主导的殖民秩序下,逐步渗透全世界。
而在检视过不同文明的法律传统之后,费尔兰达认为,在殖民时代前,西方文明的法律体系,相较其他文明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决定性的优势。甚至,在罗马帝国沦亡后的黑暗年代,“大多数日耳曼法典都是杂乱无章的规则和判决条目,掺杂着被随机编入其中的习惯,以及被强行塞进无关语境的罗马法律和相关概念”。
罗马法一度消失在欧洲的法律实践中,直到其在11世纪迎来复兴。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期间,由法学家特里波尼亚努斯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被重新发现。
生活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的意大利法学家伊尔内留斯,在位于北意大利的博洛尼亚讲授《查士丁尼法典》,经过他的努力,法学被从修辞学中剥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那些聚集在他身边的法学家们,共同构成了如今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前身。这所大学因此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它的法学院,也是世界上第一所法学院。
复兴后的罗马法,成为了欧陆各国编撰成文法典时的重要参照,1804年的法国拿破仑法典、1812年的奥地利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均参考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在内的罗马法体系。在这些国家,一如在古罗马时代,法典占据主导地位,法学往往成为一门复杂精深的智力活动。
《秩序四千年》对19世纪欧陆的法典编纂运动没有太多着墨,这本书涉及的知识疆域已然十分广阔,成文法典的历史完全可以支撑起另外一部专著。费尔兰达的学术背景也使她更倾向于认定“法律的实质内容”,是“自下而上地发展的,由基层民众解决身边问题的经验所形塑”。法律应该尊重习俗与常识,以判例为主要依照,法典则作为辅助。
不过,费尔兰达也意识到,在当今世界,实行英美普通法的海洋法系与采纳欧陆民法的大陆法系早已不再泾渭分明。即使是法国这样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依然会定期编撰高质量的判例合集,作为法官断案时的辅助材料。海洋法系国家也并不疏于成文法典的编纂。
然而,《秩序四千年》并不旨在描绘西方法律体系的崛起与其他法律体系的衰落,恰恰相反,这本书时刻提醒我们警惕法学上的“西方中心主义”。所谓的现代法律体系,并不是构造秩序的唯一手段,它不带来文明,被其推到对立面的部落法、习惯法与教法,也不天然与野蛮绑定。
当西班牙殖民者用美洲土著听不懂的西班牙语宣读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并顺理成章地对一切反抗者大加屠戮时,当1823年,在约翰逊诉麦金托什案中,美国法院裁定原住民虽然占有北美的土地,却不拥有其“产权”时,这样傲慢的法律,并不比两河流域的上古国王们刻在泥板上的那些法律更公正。
法律成为了殖民主义的武器,成为强者合理化其掠夺行为的工具。它绝非奠基于永恒的真理,若是如此,它又怎会以文明的糖衣,为野蛮的丛林法则提供庇护所?“古典正统”的法学理想由此变得可疑。
在兰德尔生前,这一法学理想就不乏批评者。兰德尔在哈佛的同事,后来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受彼时方兴未艾的实用主义思想影响,强调法律的历史性,认为法律的优劣取决于其社会效益,而非其逻辑链条的严密性。
霍姆斯的思想,启发了20世纪20年代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间接推动了美国社会一系列民权法案的施行。可以说,“古典正统”的法学理想与现实主义的法学思潮是同一个时代所诞下的双胞胎,它们在美国法律界的势力此消彼长,没有一方可以彻底压倒另一方。此两种思潮的对话与碰撞,织就了美国法律的宏伟图景,使之成为当今世界上最繁琐、复杂的法律体系。
和笃信正统或坚持现实主义的美国法学家一样,《秩序四千年》所思考的,乃是法律的本质。费尔南达认为,法律不仅仅是自上而下地进行社会控制的冷漠工具,它更应该成为人们自我治理、构建共同体的普通知识。唯有将理解法律的能力交还给普通人,而非精英阶层,它才能作为社会气候的调和剂,真正拥有其重要性,并为人们所信服。
故而,我们不需要如当今美国那般在卡夫卡式的官僚体系下扭曲的、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法律,不需要在法的门前,用尽一生凝视那看门人肩上的跳蚤,但我们需要相信看门人最后所说的那一句话,即这些法的大门是向我们每一个人敞开的,而我们应该做的,便是克服内心的恐惧与盲目,走进去,作为法律的主体,走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