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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理念下“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

2025-01-03尤明青王亚萍

科技与法律 2025年1期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

摘" " 要:平台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在产业领域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但其仍存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的反竞争危机,运用法治手段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尤为必要。以新质生产力理念为引领,确立由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组成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目标,分别以此为突破点,搭建“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第一层级以实现价值公平为目标,确定“父爱+母爱”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理念。第二层级以实现形式公平为目标,确定结构型合理原则为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治原则。第三层级则以实现实质公平为目标,以相关市场界定为核心构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则体系。以此助推新质生产力理念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贯彻落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平台经济市场环境。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反垄断规制;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

中图分类号:D 922.294" " " 文献标志码:A" " " " 文章编号:2096-9783(2025)01⁃0068⁃11

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省考察调研时就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1]。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再度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2]”“新质生产力”这种扬弃传统的机器生产力、工业生产力的新型生产力在社会各界均引发高度重视。作为极具中国特色和时代特性的重要概念,“新质生产力”的提出不仅仅发挥着加快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科技创新驱动力的工具性价值,还具备推动生产力理论研究深化延伸、突破传统生产力理念的目的性价值,继而催生出一种指引我国社会系统变革的新质生产力理念。

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协同、开放平台支撑、数据驱动的经济活动单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平台经济是落实新质生产力理念的体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成果,但是平台经济领域内资本形态发展、资本辩证运动在促进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反竞争效应,扰乱平台经济领域正常的竞争秩序,妨碍平台经济领域健康发展,极有可能影响新质生产力理念在平台经济中的贯彻落实,阻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进程。在新质生产力理念指导下,如何保证平台经济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成为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反垄断规制乃是一种重要手段,然而传统的反垄断规制架构难以独当一面,无法实现对平台经济反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现行的反垄断规制架构又呈现出严苛化趋势,不利于发挥平台经济对新质生产力的推动优势。基于此,本文将总结反思平台经济反竞争效应对落实“新质生产力”理念的消极影响,以“新质生产力”理念为价值引领,提炼出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三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法治目标,以期通过搭建“三层级”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减轻平台经济反竞争效应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阻碍,推动“新质生产力”理念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贯彻落实。

一、新质生产力理念下平台经济反竞争效应的消极影响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思想和理论的重要意义,明确表示“我们不仅要让世界知道‘舌尖上的中国’,还要让世界知道‘学术中的中国’‘理论中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中国’。[3]”新质生产力理念作为新的发展理念,追求更高品质、更高效能以及更加可持续的进步发展。新质生产力理念是对新发展理念的回应,更为新发展理念注入了新的内容,为增强发展新动能、构筑发展新引擎、塑造发展新优势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价值指引[4],也为审视数字化转型及数字中国建设等问题开辟了全新理论视野[5]。

平台经济的发展壮大是在数字中国建设过程中落实新质生产力理念的现实样态之一,但是平台经济发展进程中必然存在一系列反竞争效应。伴随着新质生产力理念在平台经济领域的不断深化,作为重要数字经济模式的平台经济将会进入一个新的高速发展阶段,平台经济领域内各平台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竞争格局快速变化、竞争秩序愈发严峻。在如此激荡的竞争环境下,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将面临被抑制的风险,竞争失序问题亦会愈发严重,反竞争效应则会愈发明显,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新质生产力理念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贯彻落实,阻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实践层面,平台经济反竞争效应影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新质生产力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生成,主要在“现代生产力——信息生产力”阶段发展而来[6],“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2]。因此,新质生产力理念理应坚持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于一体的新发展理念,唯有如此方能凸显其“先进”本质[7]。就此而言,新质生产力理念实则是在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对新发展理念的时代回应,对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实践均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平台经济反竞争效应不仅存在破坏正常竞争秩序、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阻碍经济效益共享等传统经济发展方面的消极影响,还会产生降低科技创新效率、破坏生态环境秩序等其他方面的消极影响。

二是在理论层面,平台经济反竞争效应阻碍了新质生产力理念的发展。新发展理念提出至今已有约九年时间,在短短9年之中,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国际政治影响力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转变。新质生产力理念注重破解高质量发展中的动力、平衡、和谐、联动和公平正义等问题,为新发展理念注入了新的内容。通过理念引领,实现技术革命性突破、促进产业要素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改革形成新型生产关系[8]。但是平台经济反竞争效应既然会影响新质生产力理念回应新发展理念的进程,必然也会阻碍新质生产力理念对新发展理念的发展。即便是部分消极影响力较弱的平台经济反竞争效应并未在实践层面影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也可能会在理论层面阻碍以优化完善新质生产力理念为主旨的理论发展进程。毕竟指导平台经济的理念理应具备时代特征,唯有与时代背景相契合、与时代价值相照应的价值理念才会真正发挥指导作用。平台经济是当前重要的经济实践活动,新质生产力理念如果不回应社会实践,也就无法实现对平台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有效指导,甚至将会进一步加剧平台经济反竞争效应。

二、新质生产力理念下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的思考

(一)现行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的省思

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整体经历了先放任后规范、先宽容后严厉的发展历程。平台经济兴起初期,国家对平台企业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为其发展营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才使得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垄断问题日益严重,垄断行为五花八门。在“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考量之下,国家层面出台多部涉及平台经济的法律法规,对实施13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也予以修订。而在执法方面,自2020年末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平台经济领域内90多起违法经营者集中行为作出顶格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解除腾讯公司的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以及对阿里巴巴和美团等“二选一”行为给予行政罚款、中国知网因涉嫌垄断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调查等。总而言之,中国反垄断法治中为扶持互联网行业,包容平台企业破坏市场、容忍平台垄断地位滥用的情形已一去不复返,“加强平台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才是未来的经济工作重点。整体而言,平台经济呈现出由野蛮生长、自律生长到有序生长,由被动监管到主动规范,由单项规范到系统治理的变化趋势,迈入了以强监管为理念指导的发展和规范并重新阶段[9]。但是,这在实践中却难免过度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平台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新质生产力理念的贯彻落实。

另外,虽然我国在平台经济领域加强了立法工作,但是整体仍然秉持着传统的反垄断规制逻辑,按照垄断行为认定和效率考察两个步骤展开反垄断调查[10],关注效率损害和效率增进的可能性。可是就平台经济而言,效率损害并非垄断行为必然引发的问题。无论是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还是平台封禁、平台二选一、扼杀式收购等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型垄断行为,均未必会导致效率受损。而在具体的规制路径上,也尚未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特性,特别是作为反垄断行为分析重要环节的相关市场界定1。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规定,当前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并无太大区别,均主要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种路径完成,其中定性分析以替代性分析法为主,而定量分析则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以下简称SSNIP测试法)为主,还有其他如SSNDQ、CLA等各种由SSNIP测试法发展衍生的定量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在平台经济领域具体适用过程中仍暴露出基准产品模糊、分析角度混乱、考量因素杂糅、方法适用悖论等法律适用困境。整体而言,现行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无论是价值理念还是具体路径都不契合当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时代背景,不利于新质生产力理念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贯彻落实。

(二)新型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的构思

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的发展应当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核心,这就要求以新质生产力理念为指引,革新现行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以期平衡提升平台经济发展效率和落实平台经济竞争公平之间的关系。

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具有公平、竞争、效率、创新等多重法治目标,呈现出多元化法治目标样态。多元化法治目标有利于平台经济法治发展,但是仍然需要确定一个具备核心地位的法治目标,继而使得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路径具备核心主线,保证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稳中有序。反垄断规制作为一种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法治手段,在确定核心法治目标时需适当考虑经济目标。如前所述,当前的平台经济发展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核心,新质生产力蕴含共享发展理念,践行人人参与、人人建设、人人享有的生产力发展观,追求人的价值实现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追求[11]。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法也是在为共同富裕的财富积累和公平分配创造基础保障和制度环境[12]。公平自然是反垄断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新型经济模式,“平台”之“平”,寓意着“平等”“公平”,其核心要义在于公平正义[13]。正因如此,平台经济在培育、运转、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始终贯彻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过程中,综合考虑对时代背景、经济实力、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同时,也会注重平台经济领域公平正义环境的营造,关注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风险利益的共享共担、资源的开放共享,等等。因此,公平亦是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核心法治目标。

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实则是一个主客观辩证统一的过程,通过掺杂理性色彩、运用技术手段,渐次地提升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准确度、权威性和执行力。由此可见,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集价值、形式和事实于一体。从价值、形式和事实三个维度出发,解析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核心法治目标,对应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这三个互相依存 、缺一不可的子目标。价值公平是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正当性的灵魂,体现法治核心价值目标,也是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指明灯,而形式公平是价值公平的载体,也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实质公平则把价值公平和形式公平落到实处,实现真正的正当性。

法治的核心在于“保障”,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核心主旨实际上就是保障“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这三个公平子目标。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认为法律的价值、原则和规则三元素具有目标的一贯性、联系性和可期待性,三者可以形成一个统一且完整的有机体系[14]。因此反垄断规制路径构建应当从价值、原则和规则三元素出发建构具体分析范式。按照此分析逻辑,结合“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三个子目标之间的关系,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主要表现为一个“‘父爱+母爱’垄断规制思想—结构型合理原则—平台经济垄断分析规则”的“三层级法治架构”(见图1)。

三、第一层级:以“父爱+母爱”主义彰显价值公平

公平作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核心法治目标,在价值维度表现为“价值公平”。价值理念是制度建构的前提,是法治行动的先导,也是引导和衡量行为的基本准则。法治是带有价值追求的概念,承载着多重性的法治价值,关键在于明确具有统领性地位的价值理念。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价值公平”就是以公平为核,健全维护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关键思想为“父爱+母爱”主义的法治思想。

(一)平台经济领域企业之间的平衡协调理念

根据新达尔文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生态环境,平台经济作为一种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经济形态,亦形成一个数字化、科技化相融合的平台生态系统,此乃“平台利益相关者和相关环境要素在众多业务领域内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个相对闭合的平台商业圈集合。[15]”本质为“无创新,便死亡”的变动性经济,其竞争相比于传统市场经济愈发激烈。

“情境论”意义上的平台企业主要包括强企业与弱企业。强企业就是像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在平台经济领域位居关键地位的超级企业。平台经济领域的强企业在一种平台类型甚至多种平台类型成为“平台老大”,而且越是在平台经济领域逼近龙头地位的企业,越是具有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越是注重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其整体势力还具有向整个平台经济市场蔓延的趋势;而弱企业则是强企业以外的平台企业,既有“互联网”经济游戏中出局的失败者,也有借“互联网+”的东风步入该领域的新生代。

目前在平台经济领域内,强企业与弱企业并存,并且这两种企业类型在经济实力、科技创新能力、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差异。基于此,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中贯彻落实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就尤为关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我国平台经济环境治理的要求,尤其是在2021年后,我国平台反垄断序幕全面拉开,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成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切为了人民”深刻诠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主体和价值内容[16],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为内容之一的中国式现代化也要求平台经济发展要以人民为中心[17]。“为了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首要关键就是“权益保障”[18]。因此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就要平衡强企业与弱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对两种企业利益之间的协调保护。

(二)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父爱+母爱”主义思想

平台经济特性决定该经济领域具有严峻的竞争压力,取得高市场份额的经营者既不会安于现状、停下创新进步的发展步伐,也不会狂妄自大、肆意提高产品价格或者降低产品质量以谋取高额利润。因此,即便是处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巨头企业,抑或是在市场竞争中逼近寡占、独占地位的平台经营者,也很少会肆意做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就使得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现象的规制不能像传统经济领域般硬化严苛。

在平台经济市场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治呈现出“强监管”“严治理”趋势,这也是“全能型政府”在平台经济领域落实 “父爱主义”理念的表现之一,但这种“强监管”“严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抑制平台经济的发展。如若摒弃“父爱主义”理念,贯彻柔和包容的“母爱主义”理念,则会导致各平台企业在竞争过程中过度自由放任,最终使得平台经济领域内“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强弱差距逐渐拉大,利益失衡愈发严重。这就要求政府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中不能采取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的“上帝视角”,而应选取厚此薄彼、嫌富爱贫的“歧视视角”。因此,政府应当对平台经济垄断问题采取包容审慎态度。秉持紧中有松,松中有度的“谦抑理念”,即“父爱+母爱”主义思想,遵循“用硬性父爱态度规制强者,用柔和母爱态度规制弱者”的平台经济领域生存保护法则[19]。

对于强企业而言,因其具备公共性和商业性双重属性,故具备公权力或者准公权力性质,仅将其作为私人主体,运用私法视角进行反垄断规制,实效性较差,这就要求秉持“父爱主义”理念,强化对强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力度。参照运用相关公法原理和公法价值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适度采用规范公权力的方式约束其私权力,为其增加恰当的公权力主体责任[20]。而对于弱企业而言,鉴于其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等较弱,若也采用“父爱主义”严厉监管必然会有碍其发展,故建议秉持“母爱主义”理念,放松对弱企业的反垄断监管力度,在不破坏平台经济正常竞争秩序的前提下,对弱企业采取包容慈爱甚至保护为主的规制态度。

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既需要依靠规则和程序,也需要保持严谨警惕态度。以“父爱+母爱”主义为思想理念指导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垄断分析、利益衡量、法律规制、法治实现等,如此方可实现对平台经济垄断问题的理性治理,有效落实价值公平。

四、第二层级:以结构型合理原则实现形式公平

公平作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核心法治目标,在形式维度表现为“形式公平”。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形式公平实现与保障的关键就是确立一个发挥指导作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价值理念也是对“良法”之“质”的充分体现。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法律原则应与当代价值理念相契合,关注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过程中的理性因素、技术要素等,注重对形式公平的维护。结合新质生产力理念的价值取向和时代背景,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两大传统经济学派的思想已经无法指导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实践,卷土重来且经理念革新的新布兰代斯学派既契合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核心法治目标,可以实现对平台经济的有效规制,也契合我国新质生产力理念,推动新质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因此,新布兰代斯学派的思想可以为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价值理念的借鉴,对其提炼能够实现以形式公平为主旨的结构型合理原则。

(一)结构型合理原则的提炼

结构型合理原则缘起于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反垄断规制的重要法律原则,其由布兰代斯大法官在1918年芝加哥交易局案中首次提出2,而布兰代斯大法官所倡导的合理原则实则为全面型合理原则,该原则提升了考量因素在反垄断法治中的地位,但是着重对各种考量因素的综合全面考察,这就导致适用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以此为原则指导的相关市场界定法治效率较差。后经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以及后芝加哥学派的不断探索形成了沿用至今的合理原则。尤其是经过“芝加哥革命”之后,后芝加哥学派思想也成为合理原则的内核,指导反垄断法治进程[21]。经过革新的合理原则坚持行为主义,认为“大也可能是好的”,追求经济效率,而且该原则也不再要求对考量因素予以全面考虑,而是注重个案分析、权衡分析,并且倾向于运用各种经济学分析方法对经济效果、福利效果、社会效益等进行精细化分析。合理原则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地位逐渐提升,成为促进反垄断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要素。但是仍不乏存在对该原则批判反对的声音,认为该原则的适用使得被告胜诉率提升,并不利于消费者[22],而且该合理原则指导下的相关市场界定存在漫无边际的“散漫性”,许多经济分析看似客观实则内容空洞,有形式主义之嫌,无法充分体现法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在新布兰代斯学派思想指引下的合理原则不以追求经济效率为目的导向,也不是布兰代斯学派所追求的全面型合理原则,而是一种结构型合理原则。该原则实际上早在1984年就由美国的伊斯特布鲁克法官针对纵向垄断协议这类垄断行为所提及[23],尤其是在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行为规制中的研究讨论颇多。后逐渐引入其他垄断行为之中,针对不同行为类型或竞争损害类型实现“量身定制”的分析[24],逐渐建立健全“结构—行为”“集中度—合谋”等反垄断规制分析框架[25]。目前,学界对结构型合理原则研究大多是以司法诉讼责任领域为背景,总结美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垄断分析框架[26],通过分配和调整原被告诉讼责任以落实结构型合理原则[27]。

新布兰代斯学派思想下的结构型合理原则更强调一种简化或“结构化”,是在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对垄断行为、垄断结构以及结果进行合理性分析后的价值判断。具体是指随着经验的积累,对于适用合理原则分析的某些特定类型的行为,逐渐识别出合理原则分析时需要考虑的某些固定要素,并对如何考察和权衡这些要素发展出相对固定的框架和技术[28]。由此可见,结构型合理原则追求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尤其是侧重于对经济民主的关注,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法律条文要通时达变,对待法律分析要逻辑严密。

(二)结构型合理原则的运用

结构型合理原则作为指导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法律原则,核心特征是“结构化”,这种结构化并非只体现在诉讼负担的分配和调整中,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具体实践中也有所体现,而且更具有“结构化”特征,呈现“动态结构化”样态。

首先,确定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分析的结构性思维。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分析路径是以传统路径为基础,以公平价值为核,以“父爱+母爱”主义思想为线,展开逻辑有序、全面合理的法治分析,而该分析路径理应仍以相关市场界定为起点。虽然在学界有淡化相关市场界定的声音[29],但是从《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起草到出台内容变化可见3,仍然要回归到相关市场界定中。“在真空中,垄断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概念,此概念必须包含垄断者是唯一的、至少是具有支配性的卖方。但是,他是主营什么业务的卖方?又是面向何种消费群体的卖方?[30]”为回答此问题,就必须要界定相关市场,以此为法院进行市场竞争性评估提供一个初步的筛选机制,为审理反垄断案件界定合理的考察范围。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治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其次,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中应以具体案件为重点,充分考虑案件的损害理论。反垄断规制领域的损害理论也可称为竞争损害理论,此乃一种充分体现竞争关切的理念,要求将识别实质损害定为最终目的,紧密联系反垄断法和具体案件事实的理论,而其决定于原告起诉的垄断行为和案件本身[31]。以损害竞争过程为切入点的结构性、定性化分析框架也是新布兰代斯学派所带来的一股学界思潮[32]。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中考虑损害理论的关键是描述该竞争损害发生过程,这实际上也是梳理原告起诉请求是否符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过程[33],由此方可实现对具体个案反竞争效果予以更加清晰的认知,使得反垄断法在个案中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实为具体性效力,而非抽象性效力[34]。

最后,结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情形的全面认识,以确定基准产品为核心进行相关市场界定。在平台经济领域,平台用户之间的相互关系、平台聚合产品的可分性、平台接口的独立性等都是在平台经济领域确定基准产品的关注点[35],这就要求以现实的平台经济市场为基础,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同时,在综合考虑平台经济领域内各主体的经济能力、市场需求以及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平台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以此平台领域内的各经济法律关系,将确定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作为确定基准产品的切入点。而在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具体选取和适用过程中则要结合平台的竞争样态进行动态竞争分析,对分析路径、具体方法、考量因素等予以动态调整、灵活适用,增加相应的考量要素或限缩相应的条件,还可以适当提升对创新、技术、时间等因素的重视[36],以此保证在具体个案中所界定的相关市场更加精准,充分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内的“形式公平”。

五、第三层级:以相关市场界定为核心落实实质公平

公平作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核心法治目标,在事实维度表现为“实质公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价值公平”和“形式公平”仅仅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治正当性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绝不是终点。如果在平台经济中仅仅关注形式正义,虽然实现了“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政治目标,但却可能产生消磨平台竞争积极性和整体市场活力的弊端。同时,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正在逐渐放大凸显,垄断行为识别难度也愈发提高。为充分落实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治的多元目标,在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中实现竞争与垄断关系的协调,就要充分考虑具体事实,关注实质公平。“实质公平”是对“价值公平”和“形式公平”的落实,也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治正当性实现的关键。如前所述,在“父爱+母爱”主义思想的引领下,以相关市场界定为核心能够充分贯彻落实结构型合理原则,因此“实质公平”的落实可以将相关市场界定作为重心,建议在损害识别的基础上先初步确定一个大致范围的相关市场,即候选市场,再按照“相关市场数量确定—相关市场范围界定” 步骤进行相关市场的具体界定,并根据个案情形,将所界定的相关市场与候选市场进行不同程度的比对分析,综合确定最终的相关市场,从而完成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分析判断,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内的“实质公平”。

(一)步骤一:相关市场数量确定

相关市场界定需要首先解决相关市场数量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双边(多边)市场的类型。目前学界关于双边(多边)市场的类型化主要存在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是按照平台所发挥的功能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市场创造型、受众创造型和需求协调型三种具体类型;第二种是根据双边(多边)市场的交易类型分为交易型双边(多边)市场和非交易型双边(多边)市场[37]。

第一种分类标准主要从平台角度出发,未考虑当今平台的功能多样性和功效跨界性,因此该分类标准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平台经济,分类依据也不够严谨。而第二种分类标准则主要对平台所连接的市场进行考虑,以各市场用户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为划分依据,其本质上是在考察平台经营者所连接的各市场中是否具有同等程度的竞争约束。交易型市场中的平台经营者主要担任“交易中介”的角色,利用其信息资源优势以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用户需求,平台经营者在各市场中所面临的也是同等程度的竞争约束。而在非交易型市场中,平台经营者则主要担任“市场创造者”角色,而“免费端+收费端”的运营模式致使各市场的性质不同,平台经营者在各市场中所面临的竞争约束程度自然也就不同[38]。由此可见,第二种分类标准更加妥当,但鉴于本文对平台经济双边(多边)市场进行类型化以界定相关市场为直接目的,以保护消费者为终极目的,再结合平台经济领域各主体的综合实力,相关市场的分类标准应充分考虑保护消费者这一终极目的,将消费者需求作为相关市场类型化的重心。

在平台经济领域,真正的消费者主要出现在平台所连接的需求端市场。根据此类用户在使用平台功能时是否需向平台付费,可以划分为两类(见图2):一是付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如视频播放平台、网络游戏平台等;二是免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如搜索引擎平台、网上购物平台等,此类市场属于常见的双边(多边)市场,该市场根据网络效应的明显程度,可进一步划分为强网络效应免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和弱网络效应免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4。

就付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而言,其结构类型类似于非交易型双边(多边)市场,故此市场中的平台经营者实际上在创造市场。但是鉴于平台经营者在各市场中的竞争约束程度不同,对平台功能的认知也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平台所连接的市场中分别界定相关市场。而就免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而言,其中的强网络效应免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结构类似于交易型双边(多边)市场,各市场主体以平台为中介进行直接交易,对平台功能存在相似甚至相同的认知,而平台对各市场也存在相同的竞争约束,因此,可以根据交易市场的主要功能界定一个相关市场。弱网络效应免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的相关市场数量选择也可以是一个相关市场,原因在于该类市场的网络效应不明显,甚至几乎可以忽略,类似于单边市场。另外,基于稳定性的考虑,此相关市场则首选网络效应较弱的市场。

(二)步骤二:相关市场范围界定

解决完相关市场数量问题后,下一步则是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此界定应当遵循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传统界定理念,对各种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搭配适用。

1.定性分析:需求替代为主、供给替代为辅

在定性分析层面,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种传统的合理替代分析方法在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中均为重要的定性方法,这两种方法相辅相成,理应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并驾齐驱。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实则为一种注意力竞争,而用户需求则是各平台经营者的关注焦点,为此应主要适用需求替代的定性分析方法,供给替代分析则仅发挥辅助作用,只有在明显的跨界竞争垄断案件中才予以考虑。“需求替代为主,供给替代为辅”的替代性分析方法配置方案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得到普遍认可。但基于对平台经济双边(多边)市场特性的充分考虑,在运用需求替代分析方法时,如果只分析消费需求端这一边市场的需求替代,显然失之偏颇,并不利于实质公平的落实。因此,还要兼顾考虑其他平台经济主体的需求。综上所述,在需求替代分析层面,采取“以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为主、其他市场主体的需求替代分析为辅”的综合分析方案。

另外,鉴于免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的特殊性,在考虑需求替代分析时还可适用SSNDQ测试法5。如在“3Q案”中,法院就通过适用SSNDQ测试法来界定相关市场6。而在强网络效应免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时,虽然需求端用户在使用平台的时候是零金钱成本,但是此端用户会和其他入驻平台的商户,即平台内经营者,产生金钱交易关系,如在网络购物平台中,需求端用户会和入驻平台的商户发生金钱交易,在此类市场中,用户使用平台会考虑商户在该平台的商品标价。在此需强调的是,由于此价格是由平台与入驻商户共同协商而得,属于平台本身的质量因素,而非产品的质量因素,因此并不会对SSNDQ测试法的使用产生过于明显的不利影响。

2.定量分析层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定量分析方法的适用则要充分考虑双边(多边)市场的具体类型以及个案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充分落实实质公平。

就付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而言,由于各市场入驻商户大多会向平台支付注册费、会员费、后期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平台作为市场创造者,对各边市场的价格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各市场之间的价格又可以互相传递影响,这就导致需求端用户在入驻平台时候也会考虑价格因素,因此可以适用SSNIP测试法进行定量分析7。鉴于平台经济的交叉网络效应只考虑一边市场未免有失偏颇,所以在付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内适用SSNIP测试法时应以平台经营者对各市场实施的总价格作为切入点进行综合考虑,按照该方案的适用步骤界定各端相关市场的范围。另外,SSNIP测试法需要选定目标产品,即核心产品。该产品既是消费者对平台产品功能的需求,也是经营者主营业务的形式体现。在选定核心产品时应从消费者对该平台的核心需求和具体个案所识别的竞争损害出发,以核心需求确定核心功能,由核心功能锁定核心产品,凭竞争损害确定侵权领域,在侵权领域锁定候选市场,综合考虑以划定测试范围。需注意的是,核心产品所在的市场未必等同于主要营利市场[39]。

就免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而言,由于需求端用户在该平台投入的金钱成本几乎为零,故在进行平台选择时更多考虑平台质量、功能等主观性较强的非价格因素,又因免费需求端双边(多边)市场只需选择一个相关市场,如果采用步骤较为繁琐复杂的定量分析方法难免降低相关市场界定效率,这明显有碍司法效率的提升,与加快司法效率初衷相违背。因此在此类市场中进行相关市场范围界定时,需要审慎适用各种定量分析方法,而主要从竞争损害识别出发,适用定性分析方法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六、结语

在新质生产力理念的推动下,平台经济将迈入高速发展阶段,竞争失序问题也将会愈发严重,未来我国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治工作重心将逐渐从立法转向司法和执法。然而现行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无法有效解决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也不利于新质生产力理念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贯彻落实。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平台经济发展的核心经济目标,结合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内容和价值取向,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应以公平为核心法治目标,具体包括价值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三大子目标,按照“价值—原则—规则”的反垄断规制分析逻辑,结合三个子目标之间的关系,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主要表现为一个“‘父爱+母爱’垄断规制思想—结构型合理原则—平台经济垄断分析规则”的“三层级”架构。未来还需要对该“三层级”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架构予以进一步细化完善,健全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治,营造稳定有序的平台经济市场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的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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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ree-Level\" Platform Economic Antitrust Regulation Framework

under the Concept of New Productivity

You Mingqing, Wang Yaping

(a. School of Law; b. United Front Research Center,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China )

Abstract: The platform economy is an important economic mode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productivity in the industrial field, but it still has an anti-competitive crisis that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productivity. It is particularly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of the platform economy by means of the rule of law. Guided by the concep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ity, this paper establishes the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objectives of platform economy composed of value fairness, formal fairness and substantive fairness, and takes them as breakthrough points to build a \"three-level\"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framework of platform economy. The first level is to realize the goal of value fairness and determine the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concept of \"father's love + mother's love\" platform economy. The second level takes the realization of formal fairness as the goal, and determines the principle of structural rationality as the rule of law principle of platform economy antitrust. The third level is to achieve substantive fairness as the goal, with the relevant market definition as the core to build a platform economy antitrust rules system. In order to boos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new productivity in the field of platform economy, and create a fair and competitive platform economy market environment.

Keywords: new quality productivity;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platform economy antitrust; definition of relevant market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抗辩事由类型化研究”(23FFXB07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新时代高校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研究”(2722024DT006)

作者简介:尤明青(1973—),男,湖北南漳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法学;

王亚萍(1998—),女,山东潍坊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1 相关市场界定虽然并非平台经济反垄断法中的独立制度,但通过法治实践检视可见,其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分析的重要法律工具。因此,本文认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路径中的重要环节。

2 布兰代斯大法官在1918年芝加哥交易局案中明确表示:“法院通常需要审查作为限制对象的企业所特有的事实、限制实施前后的状况、限制的性质及其实际或潜在的影响、限制的发展历史、当时存在的弊端、采取具体救济措施的原因以及寻求实现这一切的目的。所有这些都是相关的事实,通过这些事实了解意图可以帮助法院解释事实以及预测后果。” Chicago Board of Trade v. United States, 246 U.S.231(1918).

3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不界定相关市场,但是最终的正式版本仍然回归相关市场界定。

4 弱网络效应现象曾有许多学者认为是无网络效应,进而认为此种弱网络效应的市场不属于双边(单边)市场,但是,一般而言,只要是平台经济领域内的市场就必然具备一定的网络效应,只是表现的明显程度不同而已。以搜索引擎平台为例,一端是需求端用户市场,另一端是广告商,需求端用户数量必然会影响广告商的数量,而广告商的数量看似不会影响需求端用户数量,此市场看似是无网络效应,其实并非如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和GDP的提高使得消费者不仅关注物质生活,更关注精神生活,搜索引擎平台并非除此一家、别无分店,广告也是各式各样、五花八门,有的用户选择某搜索引擎平台,主要原因可能就是某类广告的存在,只是此类交叉网络效应相对于各市场之间有交易行为的网络效应而言比较弱,但是绝对不可以一刀切地界定为“无网络效应”。

5 SSNDQ测试法(small but significant not-transitory decrease in quanlity),译为数量不大但有很重要且并非短暂的质量下降的方法,此方法主要是以产品的质量为变量予以定性分析,是对SSNIP测试法的改进。

6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4号。

7 SSNIP测试法(small but significant not-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译为数量不大但很重要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的方法,学界简称“假设垄断者测试法”。该方法的实质就是以市场销售情形与条件趋于稳定和消费者不存在价格歧视为前提,假设某种产品存在一个垄断者,对产品进行小幅度的价格上涨,看其消费者是否会转而寻找其他替代产品,如果是,则该替代产品应当加入到同一相关产品市场中(假设被告是该等商品的垄断者,考察他在持续大幅提价时是否仍然有利可图,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说明其提价行为受到其他卖方销售替代品的约束,这些卖方的销售构成同一市场的一部分,应将其纳入候选市场)。循环反复运用,继而确定一个相关产品的集合,以此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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