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的法治保障
2024-12-31王文娜
摘要:"本文从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出发,以“老年数字弱势群体”为主体,以数据信息权益为内容,从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成因入手,总结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方面,阐释老年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护的法律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构建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障规范体系、完善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护的配套措施的法律层面的建议。
关键词:"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数字时代;人口老龄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22.065
1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之厘清
目前,学界对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概念和属性没有统一定义。宋保振和高一飞学者认为经济社会等客观因素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的产生。笔者主张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是在智慧社会未被数字技术和资本兼容的,且被数字红利边缘化的权利保障不足的老年人,具有数字生活融入程度低、数字素养低、数字权利保护程度低的“三低”的独特表征。其数字权利为依法享有公共智能化服务的数字参与权,并逐渐延伸到数字平等权、发展权以及人权等。但数字信息权利仍是一项权益,鉴于“个人信息”和“数据”在各个法律文本适用的相似性和一致性,老年人数字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信息的含义,还包含了个人信息权、数据权、隐私权、知情权、平等权、人权等。
老年数字弱势群体可以分为“老年数字不为群体”和“老年数字不能群体”两大类。“老年数字不为群体”是指个人主观意愿低,对智能设备不感兴趣甚至拒绝使用相关数字技术产品的老年人,其成员可以分为“会而不为者”和“不会而不为者”。该群体的基本特征是客观上数字技术兼容度低、社会经济地位低、受教育程度低、学习能力降低,主观上排斥学习智能设备、态度冷漠甚至恐惧数字产品。“老年数字不能群体”与“老年数字不为群体”相比,具备一定的学习数字产品的动机和态度,但受自身生理功能的退化、数字包容度的不足以及“年龄歧视”等社会刻板印象的影响很难享受数字权利。对老年数字弱势群体做类化分析,才能更好研究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的法治保障问题。
2老年人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的分类
2.1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2.1.1建设数字法治的现实需要
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50岁及以上用网人数占比提升至30.8%,比三年前翻了近一倍。然而,老年人的上网质量却大打折扣。首先,目前我国缺少对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的专门立法,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这些对老年人数字权利保护提供了可行性参考,但未明确具体概念、内容及权利。其次,数字社会和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接轨加快了法治社会建设,推动老年人数字权利的法治实践。人口专家认为,到2035年,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接近30%,人口老龄化现象将是中国未来较长时间内的常态。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进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2.1.2构建人权价值的理念要求
人类创造了数字技术,提高了经济效率,便利了民主政治参与,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却遭受侵害,数字社会主体地位和话语权被削弱,数字技术工具理论的美好初衷荡然无存,甚至社会矛盾和危机频繁涌现。长此以往,只能被迫成为失去数字人权的“数字遗老”。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法的本质和数字人权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然未明确列举数字信息权利,但也能从基本人权的描述中,彰显老年人数字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出于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渴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基本数字人权的保护,全社会各领域应当通力合作,关注并解决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的问题,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关爱,鼓励他们融入数字生活,最大可能地消除“数字鸿沟”,最大力度地协助“数字赋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数字人权。
2.1.3契合权利生成的基础逻辑
数字权利属于数字时代下的新兴权利,一项新兴权利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必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必然具备权利的正当性属性,即满足诉求的利益是客观合法的。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诉求是消除数字鸿沟,该利益是社会绝大多数主体的诉求,而不是特定社会群体的一己私欲,维护该利益不仅不会损害他人及社会合法利益,反而对均衡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其二,必然具备追求权利的伦理本质,即符合诉求的合法利益是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现代社会基本的价值遵循便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即平等分配权利义务。老年数字弱势群体与数字优势群体的不对等地位反映出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合理性和不正当性,我们应该当遵守倾斜性原则,从法律层面给予保障。其三,必然具备权利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即诉求的利益具有立法和保护的现实基础。消除数字鸿沟是现实条件所允许的,具体表现在:国家大力推进数字技术适老化无碍化改造,缓解数字技术工具属性与消除数字鸿沟的矛盾;提供数字公共服务,逐步改变资源不均与资本逐利导致的数字流动偏差等。
3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不足及成因
3.1个人信息权和数据权的缺失
在数字市场经济下,垄断算法的企业和超级平台则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肆无忌惮”的掠夺,也即失去了个人信息权和数据权。一方面,“老年数字不能群体”和部分“老年数字不为群体”任由他们以不合法手段收集、利用他们的数据信息,严重侵害了老年人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企业和超级平台遵循市场的利益偏好,倾向于投资回报率更高的中青年群体。他们进行技术开发与升级,通过老年人不理解的规则剥夺网络话语权以及减弱参与数字生活的主人翁意识。政府意识到问题后积极整改数字平台,出台的《数据安全法》也解释了保护老年人数字权利的规范基础。但是目前专门立法的缺失,助长了这些侵害行为和交易,我们必须完善数字权利保护的法律治理体系、企业合规机制和数据安全市场监管平台,通过一般权利具体化保障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和数据权。
3.2隐私权的不能
随着数字社会化和社会数字化的发展,越来越多个人信息处于公权力和企业的“监控”下,严重侵犯数字群体的隐私权,直接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的产生。对老年人数字隐私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权力对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治理监管。数字技术赋能政府政务活动,社会成员的个人信息和智能设备的数据信息完全处于公权力监控和管理之下。第二,数据垄断者对老年人数据信息的不当收集和利用。掌握底层算法和技术的企业和超级平台,利用大数据算法将老年人的数据信息进行加工、买卖、泄露,导致老年人接到很多骚扰信息和诈骗电话,这些行为致使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基于“不接触就不会被骗”的心理,“老年数字不为群体”日益壮大,也难以享受其他数字权利,大数据时代让社会成员都变得越来越“透明”越来越没有安全感。
3.3平等权的失衡
数字平等权是首要的基本数字权利,老年数字弱势群体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数据资源的分配不平等。解决数字平等权失衡,首先,应该从衡量数字技术标准出发。关于《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的指导文件,侧重于老年人数字技术的开发、数字制度的普适设计,却忽视了数字技术对数字权利的保障,因而数字技术应用不足导致老年人数字权利不平等。其次,大企业与超级平台缺乏监管和自我约束,其唯技术工具主义的盛行进一步助长了老年人数字平等权的实质失衡。最后,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马太效应”,具体表现在数字优势群体凭借自身的数据优势带动社会对弱势群体形成心理及物质领域的压倒性的歧视,打击了老年数字弱势群体对数字生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是对老年人数字平等权的侵犯。
3.4知情权的冲击
在数字社会中,公民的数字知情权还表现在数据垄断者与老年人数字权利不对等的矛盾之中。首先,数字技术重新建构了老年人政治权利的范围和内容。数字平台可以更便捷、高效地帮助公民行使和发展知情权,然而政府默认所有社会成员熟练掌握网络应用,疏忽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接入沟”和“使用沟”问题。其次,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知情权被人为虚化。一方面较之数字优势群体和数字垄断者,老年人数字弱势群体收集并占有的数据信息数量之少、手段之简陋,处于数字知情权的底端。另一方面大企业和超级平台在互联网的牟利行为,让老年人对消息的真实性判断变难,严重侵害数字知情权。因此,深化数字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重视数字技术知识的普及和培训,维护老年人数字知情权的自由和公平。
4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障的法治建议
4.1构建数字权利保障规范体系
第一,健全老年人数字权利保护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体系。首先,明确界定老年人数字权利的属性问题和法理基础,制定立法原则,提高立法技术和水平。其一,明确数字权利的属性和法理基础是解决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贫困现状的重要前提,立法机关和理论界应当积极探讨并达成共识。其二,制定倾斜性保护原则,明确保护数字权利的宪法正当性。但当前制定出一部全覆盖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法律是较困难的,可以先渐进性、层级式颁布相关单行法规,待时机成熟,制定统一标准的一般性法律法规。立法机关还可以借助数字技术提升立法技术和水平。其次,健全数字行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并将企业的自我监管纳入合规监管系统,切实保障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最后,建立数字权利救助数据库制度,企业平台技术攻关,共同建立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据信息档案库,打造安全保存、及时更新、精准提取的公共服务产品,为政府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决策和预警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第二,完善老年人数字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途径。首先,司法机关应当细化救济制度,健全数字法院。其一,对数字权利的选择变更、实现程序进行相应的释明,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司法满足感。其二,加快推进数字法院的变革,运用数字思维指引、革新办案全过程,让老年数字弱势群体体会到司法的“数字红利”和“数字正义”。例如,2023年上海法院打造了“上海数字法院监督管理平台”,实现“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决策、数助便民、数助政务”等。其次,发挥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的重要作用。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始终是推动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通过个案审判、颁布解释、制定规则,发挥指导案例的指引作用,推动老年人数字权利的司法保障。最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发挥救助功能,主动降低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适当扩大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及类型,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
第三,提升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意识。首先,老年数字弱势群体要树立“数字反哺”意识,主动学习数字技能,增强数字自我认同感和权利维护意识,及时寻求公力救济,由国家助力“法律赋能”保障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实现。其次,老年数字弱势群体应当提高数字权利素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行使和维护数字权利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数字权利和人权。
4.2完善数字权利保护配套措施
第一,落实政府的数字化公共服务主体义务。首先,矫正数字权利的失衡。完善数据垄断企业的监管法律规范,保障老年人在全过程的数字权利,积极引导数据资源向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流动。其次,出台倾斜性的财政政策,设立财政专项基金,提高数字基础设施的覆盖率,为“老年数字不能群体”提供进入数字网络的门票。最后,弥合数字保障的不足。在社区、村里提供系统性数字帮扶,增强数据信息素养和数字维权意识,通过“兴趣赋权”,激发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学习兴趣,实现数字技术的软着陆。但是,要充分尊重“老年数字不为群体”个人意愿,可以为他们建立数据信息档案库来保障数字权利,为老年数字弱势群体营造融洽的数字社会氛围。
第二,强化数字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首先,作为优势主体力量的数字企业和超级平台,应加强自我监管和社会责任感,防止数字侵权的发生。其次,主动开拓“银发经济”市场,利用新兴技术整合各类资源,瞄准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真实的数字利益诉求,为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提供个性化和无碍化的智能产品和服务,同时,建立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反馈平台,实时了解他们的数字“使用沟”和“效能沟”情况,及时解疑答惑、技术改进,例如,上海市组建了“老年数字体验官”,针对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特性和使用意见提升服务和技术升级,帮助老年数字弱势群体实现数字权利的回归,逐渐成为具备数字使用能力和数字权利意识的新数字公民。
第三,建立家庭的“数字反哺”机制。民法典中规定家庭成员内部应尽帮扶义务,尊重每个家庭成员追求幸福和全面发展的权利。首先,作为数字原住民的青年人应当弘扬传统优秀孝文化,共筑全社会“数字反哺”合力,给予老年人数字方面的情感关怀,为其提供智能产品和数字知识,确保第一道鸿沟的跨越。其次,老年人也要树立“数字反哺”意识,不怕麻烦子女,不怕社会偏见,消除对数字技术的畏惧,培养数字社会的自我认同感和归属感。鉴于“老年数字不为群体”对数字知识学习的意愿不强烈,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社区积分制奖励等活动逐步引导使用数字产品,为其安装操作简单的智能手表以应对突发情况。对于“老年数字不能群体”,除了政府数字产品下沉基层、数字技能培训以外,家庭成员可将自己替换下来的数字产品供给老年人,定期教学使用社交通信、娱乐软件等。
5结语
本文立足于数字社会结构转型的背景,深入剖析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贫困的成因,在此基础上,从国家、社会和家庭、个人4个层面提出了保障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的对策建议。本文关于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的法律保护的建言,与其说是研究,倒不如称之为呼吁,以期开启对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护的深入探索。综上所述,在数字人权理念的指导下,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全社会共同努力消灭数字鸿沟,兼顾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保障,让数字红利惠及到每个人,建设一个有法律温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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