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024-12-31李志强
摘 要:包容审慎监管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有机结合,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力有效举措。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加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相继出台一系列制度性文件,从制度层面为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支撑。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包容审慎监管在理念建构、制度保障、制度文本等方面还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进而在适用上存在概念界定不够清晰、范围标准不够明确、方式方法不够创新等具体实施困境。为此,需要继续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从深化思想认识、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突破,充分发挥包容审慎监管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中的独特作用。
关键词:包容审慎监管;经济发展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加强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1;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4)11 — 0102 — 06
一、问题的提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大地上蓬勃发展,经历了从小变大、由弱渐强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柱。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奇迹的创造中厥功甚伟。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摆在更加突出而重要的位置,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发展壮大的相关政策举措连续出台实施。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改革开放重大时间节点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发表的重要讲话铿锵有力、掷地有声。2019年10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填补了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立法空白。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提出明确要求,并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一新表述新论断首次写入。2023年7月,“民营经济31条”发布,随后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等配套举措密集推出,释放出优环境、促发展的强烈信号。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有力推动了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并以此为着力点促进了民营经济规模实力持续提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综合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5月底,中国实有民营企业5517.7万户,民营企业数量与2012年相比增长超4倍;实有个体工商户12527.3万户,个体工商户数量与2012年相比增长超3倍;实有民营经济主体总量占全部经营主体总量的比重达到96.4%。
不可否认,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仍面临着诸多的短板和问题,特别是在部分地区,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运动式”“一刀切”、多头多重、简单机械、过度干预等问题,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过罚失当等行为在少数地区和部门表现相对突出。自202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多份关于严格规范执法、强化罚款监督的重磅文件,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进一步解决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查处“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因此,以包容审慎监管策略,化解“执法冰山”,塑造更有气度、更有温度的执法就成为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缓解民营企业困境,优化深层次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2016年,“包容审慎”作为一种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的新型监管执法方式而提出,之后宣示于政策文本,上升为立法规定,延伸成执法清单,其适用对象也由原来的“四新”企业,扩大到多领域多形态的市场主体,例如,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了鼓励创新原则,对“四新经济”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作出明确规定。
二、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逻辑理路
(一)包容审慎监管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力举措
“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原则对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中,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在这一进程中,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进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被看作是核心任务和关键推动力。政府作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关键力量,行政机关承担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主要职责,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对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给予更多关注,从某种程度上说,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重心在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而全链条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有着极高的内在契合度。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复杂国内外环境,妥善处理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困难新挑战,坚持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要抓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者齐头并进,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在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方面,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在完善执法程序方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得到持续优化,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得到明显释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着社会生产力。包容审慎监管是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之一,作为一种新型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包容审慎监管是对民营经济主体,尤其是“四新经济”领域民营经济主体发展关切的主动回应,回首快递、微信、移动支付、共享单车等新业态新模式由初创到发展的历程,包容审慎监管在其中都发挥出紧要而关键的作用。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了《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政策中相关规定的落地落实,彰显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认知,践行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新要求,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有机结合,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力有效举措。
(二)优化发展环境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关键所在
“水深鱼悦,城强贾兴”。发展环境是发展经济的前提和基础,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动力活力、市场主体预期改善,须臾离不开良好的发展环境;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须臾离不开政策、政务、市场、法治、要素、创新、舆论等方面环境的不断优化。目前政界、学界、商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关键所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越来越清晰呈现出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为逻辑前提的政策导向,党的二十大报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论述均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前置,凸显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价值。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会产生“磁吸效应”、连锁反应,有利于吸引资本、技术、人才、数据等发展要素融合集聚,有利于借助见证者、受益者的口口相传“引进一家、带动大家”。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只有更优、没有最优,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需要坚持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先手棋”“关键棋”,深化改革,创新举措,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民营经济是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
“事之当革,失时为害”。新质生产力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因时而进、因势而新,面对民族复兴战略全局、百年变局加速演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异月新,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期间首次创造性提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202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对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发展新质生产力等作出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规律,揭示了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之间的逻辑关联。民营企业具有直面市场竞争、内生创新特质、体制机制灵活等独特优势,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和受益者,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也必将发挥出难以取代的重要作用。我们常把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归结为“56789”,贡献了超过50%的税收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技术创新成果、城镇劳动就业、经营主体总量中占比分别达到60%、70%、80%和90%以上;《中国民营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报告(2021)》在前言中进一步指出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创新贡献,民营企业在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高新技术企业中占比分别达到80%和90%,这一串串数字就是民营经济地位作用、历史贡献的生动注脚,民营经济事实上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成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
三、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审视
(一)从理念建构来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尚未全面树立
伴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渗透,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日益涌现,以什么样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来应对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事关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处理、发展环境和氛围的营造,影响着“四新”企业成长壮大和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作为一种新型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的包容审慎监管在此背景下应时而生,是促进我国“四新”企业成长壮大的创新举措和有益经验, 本质是政府监管体制机制的创新,有助于营造更加宽松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合理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的预期和信心,持续激发民营经济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受市场和政府创新不确定性、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的争辩、监管部门和人员避险避责的动机、包容创新和理性审慎的权衡难题、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制度体系不够健全、适用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等多重因素影响,使得一些监管部门和人员容易产生路径依赖,不能以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对待市场主体,一些领域的监管执法仍然习惯沿用老思路、老办法,单纯的“命令—控制—处罚”监管还是较为通行的执法模式,行政引导、行政建议、说服教育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运用还不够充分。
(二)从制度保障来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体系尚需系统完备
包容审慎监管首先作为一个带有本土性、时代性和指向性的公共政策话语出现,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文件相继对包容审慎监管作出决策部署,着重提出在新兴经济领域探索包容创新、量体裁衣式的审慎监管制度,为新型经济业态营造支持创业创新的制度环境。而后包容审慎监管作为探索“四新经济”监管的重要政策举措,也被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事实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成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法律基础。在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文本,普遍对包容审慎监管作出明确或具化的规定,此外在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发展、大数据发展等领域的地方立法文本中,包容审慎监管也被写入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地方创新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探索出台了带有“包容审慎监管”字样的意见、方案,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包容审慎监管的制度建设呈现中央——地方纵向互动、地方之间横向联动的特点,包容审慎监管正在逐渐由最初的公共政策话语转化为政策文件、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转化为专门制度文本和具体操作规范,初步形成多元化、多领域的制度体系。由于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时间不长、立法工作滞后于监管执法实践需要等原因,导致包容审慎监管由理念、原则到制度、制度体系还有相当一段距离,从中央到地方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还要持续做好“立改废释”工作,推动相关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相互衔接,中央层面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包容审慎监管政策文件,地方实践探索中也存在效力位阶较低、规定不够统一、步调不够一致等问题,与系统完备、相互衔接、内容科学、运行规范等制度体系建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从制度文本来看,包容审慎监管的相关规定还不尽一致
包容审慎监管的制度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法清单三个部分构成,各种制度规范之间既在总体上保持了相对一致性,也在具体条款上反映出不尽一致性,这种不尽一致使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法清单之间以及同类制度规范之间存在内在张力,包容审慎监管的表述方式、主体和对象、范围和标准等有待统一和明确。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包容审慎监管呈现理念、原则、要求、方式、机制、制度和体系的不同表述方式,如国办发〔2017〕4号文件将包容审慎监管明确为“制度”,《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等。全国各地方出台的专门政策文本在制定发布机关,包容审慎监管的主体、对象、范围、标准的设定上较为多样,存在不够统一、不够明确的问题,如有的政策文本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出台,有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出台;有的侧重针对新产业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行规范,有的还涵盖小微企业、新创办企业扶持、不局限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现有专门政策文本多以意见、方案的形式出台,普遍缺乏对包容审慎监管内涵和适用范围的明确界定。全国各地方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主要创新做法就是全面推行执法清单制度,在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实践、破解行政执法难题等方面收到良好效果,但也存在不尽一致的情形,如省级层面“一张清单”“两张清单”“三张清单”“四张清单”“五张清单”模式兼而有之,部分领域清单事项梳理不够精准、动态更新机制不够健全。
四、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践进路
(一)深化思想认识,全面倡导和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新理念
监管理念是监管行动的先导,监管理念的革新是监管方式和执法方式创新的前提条件,要以监管理念的革新引领监管方式、执法方式的创新,以监管方式、执法方式的创新来破解涉企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监管部门和人员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学法制度、严格规范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引导公职人员把现代监管执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监管执法中融法理、事理、情理于一体,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与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共赢,以高质高效的行政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倡导“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包容审慎监管意味着政府在面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时,不要一味因袭传统的、不合时宜的监管执法理念,而是要采取包容创新、理性审慎的态度,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激发民营企业等微观主体创新创造活力,监管部门理应更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处理问题,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级分类、适时适度进行监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慎用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综合运用行政引导、行政建议、说服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尽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刚柔并施、罚教结合,有效降低监管执法对民营企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践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对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为新时代新征程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分别代表了行政执法工作四个面向的法治理念、重要要求和价值期待,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需要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不能机械理解、顾此失彼。从深层次来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脱胎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也使得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有了更广的适用空间,两大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都突出强调在执法活动中既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也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让民营企业真实感受到行政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感受到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努力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对民营经济主体来说,法治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集中概括了民营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热切期待,也体现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努力方向。哪个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力度大,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水平高,哪个地区民营经济主体数量就会越多,经济发展动能就越充沛。政府与民营经济主体的联系相对来说最为直接、最为经常,民营经济主体对监管执法的感受也最为深刻、最为真切,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而法治化营商环境也对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监管执法”作出专章规定。为此,要倡导“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这一基础性理念,践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不断创新包容审慎监管、行政执法方式,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无事不扰、有事常在的法治营商环境。
(二)完善制度体系,为创新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筑牢制度保障
创新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需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强基性工作来抓;要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落到实处,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也需要将好的理念、经验和做法落实到制度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法清单构成了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也是今后制度建设的重点。要坚持实践导向、问题导向,注重与时俱进、系统集成,积极推进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形成完善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体系,为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一是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法律与政策相比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要善于通过立法方式把实践证明可行的有关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使之更加规范化、定型化。按时序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以及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权益保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核心关切在法律中予以积极回应,更好体现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进一步提振民营经济的发展信心和活力。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平台经济治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不断优化监管框架和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深入开展《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二是优化包容审慎监管政策体系。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和加强包容审慎监管的制度建设工作,相继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对包容审慎监管及其配套制度作出部署,一些省、市、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政策文本制定和实践应用工作,尤其是广东、云南、新疆等多个省份制定出台包容审慎监管政策。这些政策文件相应明确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措施举措和工作要求等事项,更好适配了当前包容审慎监管实践的需要。还要继续遵循体系化构建的思路,进一步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制定实施工作,在地方层面要吸收借鉴一些地区探索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时机、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省级指导意见,提高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文本层级,打破本省各地市、各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分散的局面;在地方先行先试的基础上,中央层面政策文件适时对包容审慎监管及其配套制度进行细化完善,不断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一致性、稳定性,使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效果持续显现。三是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广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是各地方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具体体现,是将包容审慎监管应用到具体执法实践的有益探索,也是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实践中取得的重要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这项制度建设的基本做法是结合各自区域领域实际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规范,梳理和制定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强制清单,进而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更为清晰的执法指引,也在违法情形轻微的前提下依法给予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纠错改正的空间。在制定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过程中,需要坚持合法、合理、全面、审慎的原则,明确清单编制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结合本部门监管工作现状和执法工作实际,全面梳理筛选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不予强制事项,聚焦高频执法事项、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执法事项,明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等的认定标准,注重公开性、公正性,避免“照搬照抄”“流于形式”,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三)健全制度机制,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要靠制度保障,更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是健全制度机制。要把握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特点和规律,强化有效制度供给和适时制度创新,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链条全领域作出一整套制度安排,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激励、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监管执法规范运行、执法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等若干机制,把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执法清单,为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但仍然需要加强制度设计,总结实践经验,填空白、补短板、强弱项,从制度层面去巩固、深化、提升,进一步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机制。一是明确包容审慎监管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政策界限。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包容审慎监管的探索实践,制定更高层级的包容审慎监管专门政策文本,尤其是要对包容审慎监管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政策界限进行统一和明确,关注重点领域,突出适用对象,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可以采取“正面概括+反面排除”的方式来明确适用范围,大体包括三个层次:对于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原则要求的“四新经济”等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适用对象主要是“四新经济”等领域的市场主体;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的事项,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适用对象主要是新兴市场主体、传统市场主体;对于触犯安全底线,可能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二是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机制。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牵引,将推行“三项制度”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不断完善涉企“综合查一次”、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机制,着力创新包容审慎执法方式,提升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服务水平。参考借鉴各地“综合查一次”改革的有益经验做法,完善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合理确定对纳入“综合查一次”清单民营企业的检查频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方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领域裁量权基准,让行政裁量权行使更加规范,让市场主体、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好维护。深入挖掘、及时推送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正反面案例,完善案例示范引导与警示教育机制,扩大案例规模,加强说理论证,对行政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示范指导。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新近印发的相关工作意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考核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聚焦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围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和市场主体关心关切问题,加大涉企行政执法整治、监督力度。三是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制定、管理和适用,在执法清单制定后需要抓好落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实践是不断发展的,完善执法清单制度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过程,一个静态的、固化的执法清单不能有效适应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和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实践需要。要对执法清单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定期梳理,并结合评估结果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由执法制定机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总结与展望
在党和国家“两个毫不动摇”等大政方针指引下,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相关政策举措连续出台实施,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先手棋”“关键棋”,被摆在更加突出而重要的位置。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努力,转变政府监管理念、完善政府监管制度、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在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中至关重要。包容审慎监管作为一种新型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主张政府监管部门要辩证看待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领域发展,坚持包容创新和理性审慎、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包容审慎监管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之间,并进而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之间具有深刻的内在逻辑关联。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全国各地包容审慎监管的探索和实践,表现出了注重制度建设,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为着力点的鲜明特征,初步形成主要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法清单构成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体系。从长远看,在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实践进程中,仍需切实梳理出、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突出制度建设这条主线,从深化思想认识、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入手,全面倡导和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新理念,加快形成完善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体系,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展望未来,随着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必将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好更优发展环境,不断培育和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把包容审慎监管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效能。
〔参 考 文 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22.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N].人民日报,2021-08-12(01).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N].人民日报,2023-07-20(01).
[4]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N].人民日报,2024-02-29(04).
[5]习近平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N].人民日报,2024-03-06(01).
[6]政府工作报告——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24-03-13(01).
[7]张友连,胡洁林.论法治营商环境中的“包容审慎”监管一—基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分析[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3).
[8]张效羽.行政法视野下互联网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研究[J].电子政务,2020(08).
[9]刘权.数字经济视域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逻辑[J].法学研究,2022(04).
[10]谢红星.“包容审慎”的营商法治逻辑:法理、体系与个案[J].治理研究,2023(05).
〔责任编辑:侯庆海,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