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观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传承与发展
2024-12-25石颖
摘 要: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蕴含着“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法善治”的治理理念和“基层自治”的治理模式,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本土理论资源。“无讼”观具有深刻而自洽的理念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契合“新熟人社会”的关系模式与“求和谐”的秩序原理,满足“民间治理”与“矛盾不上交”的治理需求,能够有效应对“爆发式增长”与“非终局性解纷”的诉讼困境。为此,应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坚持“和合无讼”“诉源治理”的理念;完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建设,推动实现基层德法善治;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预防、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让“无讼”观所体现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智慧真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得到传承和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无讼”观;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基层社会治理;“枫桥经验”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4)12-0074-06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作用的发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1]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数千年来的传承与发展使得“无讼”观等本土理论资源得以在不同时代背景下焕发出生机与活力。通常而言,人的需求是多样的,但资源的供给却是稀缺的,当需求和供给不匹配的时候,往往就会产生社会矛盾纠纷[2]161。新时代,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加速调整,人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变得日益复杂,“滥讼”“缠讼”“渎讼”等乱象频发,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治理难题。出于实用主义的考量,也出于传承传统的需要,有必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汲取力量,实现更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
一、“无讼”观的核心要义
“无讼”观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藏,也是当前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传统根脉所在。历久弥新的“无讼”观在价值追求、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文化和制度内涵,对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秩序,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一)“无讼”观蕴含“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礼之用,和为贵”[HTF](《论语·学而》),和谐是“百姓生存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有利于国家政策的实施和统治的稳定”[3]。道家强调“使民不争”[4],法家主张“以刑去刑”[5],儒家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6],其实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周易》中的《讼》卦经传指出,“在诉讼观上贯穿着儒家‘贱讼’‘耻讼’‘息讼’的思想,认为讼是祸首,讼是恶行”[7]。“无讼”的社会蓝图为古代中国法和法文化的中国道路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华民族逐渐形成了亲邻友善、和睦共处、患难相济的相处之道。当然,儒家强调“听讼”,其实也是为了“无讼”,“无讼”是“听讼”的最高境界,是至善之善,即“平天下”[8]。通过诉讼(公正裁判)实现“无讼”(避免诉讼发生),让双方息讼服判,不再纠缠,达到“和”的目标。在“以和为贵”,实现“无讼”的价值追求下,社会整体更强调民众要以“礼”待人、以“和”处事,避免发生矛盾纠纷,即使发生矛盾纠纷也提倡宽容礼让,而这也成为整个传统社会的文化基因。
(二)“无讼”观体现“德法善治”的治理理念
古代社会认为民间词讼的发生,“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私,见利则竞”[9]348,而官吏应当“以狱讼文移催征为末,以教民耕桑转移风俗为首”[9]402,秉持“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德法善治理念。社会整体并不提倡诉讼,尤其是不主张打“闲气官司”。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尤其是在农耕村落的组织治理中,大量日常事务和涉及的各种关系不以正式法律制度来维系、规制和调整[10],这使得“律法”的约束力和实施效果远不如“礼法”或“德法”。正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第二》),用政令和刑法(法律)来治民,是无法真正获得百姓内心服从的,只有用道德和礼制去引导和教化百姓,才能塑造百姓的内在品性,让百姓有归服之心,达致“无讼”。总之,“无讼”观体现着“德法善治”的治理理念,其作为我国古代主导性的法律思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无讼”观契合“基层自治”的治理模式
“无讼”观的产生,与传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农业经济、社会结构及现实政治密切相关[11]。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古代社会基本经济形态,家国同构是基本社会结构。“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12],“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大家”,国家的等级制在家族中通过家长制来体现。在这样的传统社会结构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是按照等级、辈份以及与其相对应的礼仪规则来调整的。当发生矛盾纠纷时,人们更多会选择诉讼以外的方式,通过让有威望的家族族老、族长、乡贤、乡绅来调处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基层自治。同时,历代统治者为达到“无讼”的目的,也会在立法活动中对诉讼对象、诉讼方式、诉讼条件等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唐律疏议》即规定:“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由此,民众产生“惧讼”“厌讼”的心理,在出现矛盾纠纷时更倾向于调处息讼,助推了基层自治。
二、“无讼”观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传承逻辑
基层社会治理是一切治理的基础,目的是实现基层事务的合理化、合法化、有序化,既包含基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法对基层社会进行治理,也包含基层民间组织运用情、理和民间法实现基层社会自身的治理[13]51。“无讼”观是具有中华民族本土特色的法律文化,将“无讼”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并加以传承,具有深刻而自洽的理念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
(一)理念逻辑:“新熟人社会”的关系模式与“求和谐”的秩序原理
虽然现代社会在意识形态、社会结构、法律体系以及行政、司法的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与传统社会相去甚远,但仍然有必要立足人民需求与和谐秩序原理来衔接文化传统,挖掘和借鉴“无讼”观这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1.维系“新熟人社会”的关系模式需要传承“无讼”观。“若干世纪以来,社会生活一直表现出两种大趋势:一方面,早期人们之间关系密切的生活日渐分离,另一方面,彼此隔绝的人们又变得相互接近。”[14]按照中国传统“重义轻利”的朴素价值理念和道德认知,中国老百姓提起的“细故”之诉(又称“细事”,举凡婚姻、继承、承嗣、家产、钱粮、债贷、田土、坟地等纠纷,以及一般的偷盗、斗殴、轻伤害之类案情,大多归入其中),几乎无一例外是讨一个“说法”,其主要追求的是“义”(辨明是非),而非“利”(经济利益和责任承担)。正如《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所讨要的“说法”,更多是想要“义”,而非将村长关进监狱。其实,化解“细故”纠纷,在传统礼法社会中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制和机制[15]。尤其是在中国农村社会,长期以来除了重大的纠纷以外,一般问题都是乡间自己解决,并因此产生了许多规则、习惯、风俗,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一定领域3OrDwiI8E5ugdo3CoJXJ6g==内超越了正式法律的控制[16]34。这些规则、习惯、风俗可统称为“民间法”——一种依据实用理性而非法律规定作出的预测。相比于国家制定法而言,遵循民间规则,可以使乡民之间长久以来形成的家族式的依附关系、人情伦理、和谐秩序等得以持续维系和延伸[17]。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传统意义上的熟人社会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不是扩大的陌生人社会,而是“新熟人社会”(关系型社会)。在这种社会模式下,熟人关系突破了血缘、亲缘、宗缘、地域等联结,而更多基于契约、职业、分工等现代社会交往关系和社会结构的转变而建立[18]123-124,并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网络虚拟空间的发展而得到加强,甚至超越了国界。这种因长期的经济协作、商业往来和利益交换而形成的熟人关系即称为“新熟人关系”。为了将关系延续下去,“新熟人关系”中的主体更倾向于采取友好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解决矛盾纠纷,将经济关系转变为社会关系[19],将“外部人”转变为“内部人”,从而更有力维护“新熟人关系”。此外,“交易成本”理论也解释了为什么人们偏好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依据民间习俗、乡(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惯例等非正式规范来解决纠纷,因为这类纠纷化解方式成本低、效用高,这为“无讼”观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
2.坚持“求和谐”的秩序原理需要传承“无讼”观。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下,人的侵略本性和差异性必然会导致对资源的争夺,引发矛盾。以合作的态度解决纠纷、维护和谐秩序一直是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景。古代先哲习惯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状态[20]。中国传统的秩序观,区别于西方“自由秩序原理”(依赖暴力与利益),是以“差序结构”为基础的“和谐秩序原理”(依赖人格与道义)[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纠纷解决方面具有非对抗性的特点,认为诉讼是对社会和谐乃至整个宇宙秩序的破坏[19]。“无讼”观蕴含“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体现“德法善治”的治理理念,契合“基层自治”的治理模式,不仅致力于解决当前的争执,纠治病态的社会关系,也致力于恢复人们之间原本的社会关系,不因产生过矛盾纠纷而影响未来继续交往[18]195。因此,传承“无讼”观有利于培育民众理性有序、谦让温和的利益表达方式和行为习惯,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
(二)制度逻辑:“民间治理”的制度基础与“矛盾不上交”的治理主张
基层社会治理总体上以实现民间治理为目标,具有自治型特征,典型表现即治理活动的群众主体性和矛盾纠纷化解的内部性(“矛盾不上交”)。不论是古代的“皇权不下县”还是现在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所要实现的都是民间治理、基层自治。而民间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所运用的法律不能仅仅是国家法,还应该包括民间法[2]393,由此才能实现“矛盾不上交”的治理主张。
1.夯实“民间治理”的制度基础需要传承“无讼”观。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民间法,以隐形约束力来实现民众的自愿服从,是维护基层(乡土)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和制度。例如,宋代陕西蓝田《吕氏乡约》,作为指导吕氏族人的行为准则,确立“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礼仪教化准则,亦为官府所采纳推广[22];清代安徽桐城《祝氏宗谱》规定“族众有争竞者,必先鸣户尊、房长理处,不得遽兴讼端”;江西南昌《魏氏宗谱》也规定“族中有口角小愤及田土差役账目等项,必须先经投族众剖决是非,不得径往府县诳告滋蔓”[23]。传承“无讼”观,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于基层,可为当前基层实现民间治理筑就制度基础。
2.实现“矛盾不上交”的治理主张需要传承“无讼”观。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始终围绕“矛盾不上交”这一基本的治理主张,并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地方性共识。其目的是通过事前全面预防、事后及时就地解决的制度建设,将各类社会问题解决在基层、乡村或社区,避免社会矛盾的扩大和激化,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治理的行政成本、社会成本、政治成本[2]396-397。基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大多是亲戚、邻里、合伙人关系,而非敌对关系,因此化解矛盾纠纷不宜用对抗、打压的办法,或一律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应当用说情说理、协商调解的办法教育和感化当事人[13]53,实现“矛盾不上交”或就地解决。
(三)实践逻辑:“爆发式增长”的诉讼态势与“非终局性解纷”的诉讼困境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高涨、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维权能力的提升,人们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观念也随之转变,诉讼获得了社会公众的高度信任,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法院面临多重解纷困境。
1.化解“爆发式增长”的诉讼态势需要传承“无讼”观。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需求越来越高。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难以化解;另一方面,在“为权利而斗争”[24]的精神指引下,人们开始更多地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全国诉讼呈现爆发式增长,“诉讼井喷”“诉讼爆炸”问题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愈发捉襟见肘。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收案455737万件,同比增长1562%;结案45268万件,同比增长1342%[25]。其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导致的“滥讼”,刑民事案件交织不清、错综纠缠导致的无休止“缠讼”,聚众威胁、扰乱审判秩序、亵渎司法的“渎讼”日益泛滥[26]。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意味着在司法之前或司法之外,还有其他各类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和方案。孟子曰:“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HTF](《孟子·尽心章句上》)彰显教化于民,使民向善的重要性。当前,法院面临着复杂的诉累考验,亟待运用伦理道德教化、礼仪规劝和调解等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秉持“无讼”的价值取向并作出非诉行为选择,推进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
2.应对“非终局性解纷”的诉讼困境需要传承“无讼”观。实际上,法院除了面临诉累挑战以外,还面临诉讼质效的考验。现实中有相当数量的诉讼案件,会在一个诉讼结束后衍生出多个诉讼,诉讼效果难以真正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呈现出诉讼解纷的非终局性特质。法律纠纷的解决并非“一锤子买卖”,我们关注案件的结果,并不仅仅在于个案纠纷的解决,而必须考虑长远的关系和利益。在法律干预之外,还要让当事人满意,恢复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能互助的社会关系,以及维护社区中曾长期有效的且可预见的、民众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16]31。在儒家思想文化的浸染下,民众普遍保有安居乐业、秩序井然、息事宁人的良好期待,这也为进一步传承“无讼”观,发展法治“东方经验”的调解文化,以乡贤调处解决民间纠纷,实现息讼止争和德法善治提供了可能[13]406,当然也有效应对了非终局性诉讼解纷带来的现实困境和考验。
三、“无讼”观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展路径
新时代要重新检视和吸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的积极因素,挖掘其中的文化底蕴,并应用于基层社会治理中,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实质性解纷效能,以满足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治理需求。
(一)坚持“和合无讼”“诉源治理”的基层社会治理理念
基层社会治理所要达成的“和谐有序”的社会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目标相契合。当前,破解诉讼爆发式增长和诉讼解纷非终局性的现实困境,实际上是要解决如何预防和减少诉讼的问题,归根结底是解决如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问题。2020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27]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也不一定是最佳方法。很多时候裁决并不能真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反而加重了矛盾纠纷,一定程度上减损和消耗了人们的信任感、道德感;“滥讼”“缠讼”“渎讼”等恶性诉讼破坏了社会关系,威胁社会稳定,贬损了社会道德和司法权威。《备急千金要方》有云:“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基层社会治理需要注重抓前端、治未病,要秉持“和合无讼”“诉源治理”的理念,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28],为推进新时代诉源治理提供了制度遵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29]。为此,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协力完成社会治理任务;有机结合“政治”“法治”“自治”“德治”“智治”,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综合利用法治规范、伦理道德教化等多元治理方案,引导社会风气向善向好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秩序,逐步实现“无讼”“少讼”的基层社会治理目标。
(二)完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建设,推动实现基层德法善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30]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各类社会规范、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是基层社会治理中公民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重要依据,是一种致力于构建和维系长期关系的“友邻规范”。民众如果在发生矛盾纠纷时,能秉持“自己活也让别人活”的理念而遵循“友邻规范”,则既可以维系相互约束的长期关系,又可以让各方都节省正式法律诉讼的费用[31]。总之,“欲民无讼,先要教民,使遵行礼义,忍让谦和”[32],道德规劝和舆论压力是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在传统的乡土“熟人社会”,还是现代的“新熟人社会”,都需要继续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强化道德规范建设,发挥道德规范的教育、评价、监督作用,明示公序良俗,推动实现基层德法善治。
(三)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预防、调处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33],这为新时代发挥“枫桥经验”重要作用指明了方向。
其一,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和化解综合机制,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社会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大格局和社会治理共同体。一是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社会组织、群团组织在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其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二是健全完善由法官、村/社区干部、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基层调解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特邀调解员,还可以请本地较有威望的退休干部、党员、教师、劳模、退伍军人等“新乡贤”参加调解,以达到借助传统民间权威实现定纷止争和“无讼”的治理目标;同时还要注重发挥律师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的专业作用。三是探索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或调解工作平台。例如,陕西省西安市“周建玲人民调解工作室”“张兴无人民调解工作室”等典型调解平台,以公正、高效、亲民的方式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并产生了较大的品牌效应。
其二,将司法服务有机嵌入基层社会治理,推动“无讼社区/村”建设。一是树立诉讼与治理并重的价值取向,司法裁判不仅要达到“一案结而一事了”,还要做到“一案结而类案了”的诉讼效果。因此,法官要从个案裁判中追根溯源,解析类案频发的原因,扩展审判效能,通过办理案件让当事人理解案件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法理,达到以案释法的效果,应对当前“爆发式增长”和“非终局性解纷”的诉讼困境,逐渐趋向“无讼”目标。二是注重分析研判类案高发的原因,对案涉职能部门制发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将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和法律风险隐患化解于诉前。例如,2023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通过向西安市政府发布司法建议的方式,排查化解了土地房屋征收领域的风险隐患,通过府院联动,推进了社会各相关领域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34]。三是法官定期走访和常态化下沉社区/村,以真实和典型案例为依据开展普法宣传,进行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排查化解,推动建设“无讼社区/村”。总之,要整合资源,多元预防、调处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源头上控制诉讼增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朝着“无讼”的目标前进。
结语
“无讼”观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内容,对基层社会治理实现良法善治具有积极作用,理应引起现代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新时代,要继续坚定法治文化自信,重视发挥“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挖掘“无讼”观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性因素,对之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助力当前社会治理,妥善预防、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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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未央】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大数据背景下人类基因信息保护的法律路径研究”(2024E019);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2024年度校(院)级青年课题“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石颖(1994—),女,山西临汾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法学与社会治理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