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生物伦理的困境及其出路
2024-12-19王宽
[摘要]微生物伦理揭示了微生物的四种价值,并据此提出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从而证明微生物具有道德地位。但微生物伦理关于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证明,关于尊重微生物功能的理论设想,以及关于自我防卫困境的阐释暴露出其自身面临着严重的理论困境。为此,微生物伦理应该强化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证明;持有一种符合“环境整合主义”的开明自利态度;筛选制定保护微生物的伦理原则,包括人类自卫原则、基于弱式偏爱论的“非均衡原则”以及人与微生物互利原则。
[关键词]微生物伦理;内在价值;道德地位;环境整合主义
[作者简介]王宽,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发展历程研究”(20FKSA003)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微生物①的价值日渐受到关注,微生物对人类及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被充分揭示,由此,微生物被系统地应用于多个领域,例如食品生产、污染处理等。虽然微生物也有负向价值,例如引起人类疾病甚至重大疫情等,但许多学者仍坚持认为,绝大部分微生物的价值都是正向的,微生物是维持地球生命及地球生态系统良性运转的重要贡献者[1](1)。据此,部分学者试图从环境伦理的视角重新审视人类与微生物的关系,并努力将这种人类肉眼看不见的生命形态纳入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证明微生物同样具有独立于人的道德地位,同样值得尊重和保护,由此形成了所谓的“微生物伦理”(microbe ethic)。本文系统阐释了当前微生物伦理的基本主张,揭示其面临的理论困境,并对微生物伦理的未来出路进行展望,以期为更为合理地保护微生物、充分发挥微生物的积极作用提供理论支撑。
一、微生物伦理的基本主张
查尔斯·考克尔(Charles Cockell)、安娜·温胡斯(Anna Wienhues)是微生物伦理的代表学者,他们提出了一种以微生物为中心的伦理学(microbe-centric ethic),证明了这些人类肉眼看不见的生命形态也可以具有独立于人的道德地位,也值得被尊重和保护。
1.微生物的价值
微生物伦理认为,微生物具有一系列重要价值,这些价值使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微生物的重要意义,这些价值是微生物具有道德地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微生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主要理由。概括起来,微生物具有如下价值。
第一,微生物的生态价值,即微生物在维持生态系统良性运行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具体说来,这种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微生物具有对自然环境中的污染(诸如土壤污染、水污染)进行净化修复的作用。例如土壤微生物修复,就是利用天然微生物或人工驯化微生物的自身代谢功能,对土壤中的污染物进行降解。二是微生物在维持非人类生命生存方面所具有的作用。例如,每年有数亿吨的氮被微生物从大气中去除,转化为动植物可以获取的形式,这为数量庞大的动植物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食物,由此微生物常常被视为食物链的基础。第二,微生物的健康价值,即微生物在维持人体健康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温胡斯指出,微生物对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这事实上使得人与微生物之间形成了一种“生态依赖”(ecological dependency)[1](10)。例如,有些微生物是人体维持健康的重要条件,这些微生物可以调节人类宿主的肠道功能,从而促进人类宿主吸收营养,提高免疫力等。第三,微生物的经济价值,即由微生物具有的诸多功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微生物的经济价值是一种衍生价值,是基于微生物的生态价值、健康价值衍生出来的价值。例如,由于使用微生物生态修复技术或生产有益于人体健康的益生菌食品,每年可以为相关企业带来丰厚利润。第四,微生物的审美价值,即微生物在审美欣赏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微生物的审美价值往往被人们忽视,因为只有大量的微生物聚集在一起时人们才能凭借肉眼看到微生物的美。例如,在美国黄石国家公园中的湖边或者任何水域的边缘能看到由大量微生物聚集而形成的色彩斑斓的垫子[1](11)。
2.微生物的内在价值
微生物伦理依据人类与微生物的特殊关系,以及微生物的上述四种价值,提出微生物具有一种内在价值,由此微生物应该获得相应的独立于人的道德地位。从生物学的视角看,如果微生物世界中的大部分物种都消亡的话,那么包括人类在内的大部分多细胞生物都将灭绝,以至于整个生态系统都将崩溃。同时,微生物如此顽强地存在了35亿年,拥有如此卓越的进化遗产,是地球上所有生命的共同起源。例如,喜热微生物就是地球上一切生命体的共同始祖,可以视为一切生命形态的远亲。据此,尊重微生物,也就是尊重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命家族。为此,考克尔指出,我们应该赋予微生物以独立于人类的价值,即内在价值[2](141)。学者温胡斯则从人类与微生物的“合作”(collaboration)关系出发,认为人与微生物是一体的,微生物是人类个体实体的组成部分,微生物作为人体内的合作者,可以与人类一同作出行为决策[1](10)。微生物,特别是人类微生物群系(human microbiome)正在改变我们对人类个体或人类自我概念的认知,人类个体将被理解为由人类微生物群系维持其活力、理智的多物种嵌合体(multi-species chimera)。例如,一些研究似乎已经证明,人类的消化细菌群与人类行为和神经活动之间存在联系。由此,我们作出的行为选择可能已经不再是我们人类作为个体单独作出的选择,而是我们与微生物一起作出的选择,微生物似乎具有一种能够产生心智能力的“原始意识”,这使得微生物可以能动地参与到宿主(人类)的行为决策之中,而且可以驱使宿主向着有利于微生物自身存在发展的方向进行行为选择[3](492)。这样一来,微生物在参与宿主行为决策的过程中便展现出了某种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而从生物中心主义的视角看,任何生命形态只要具有了追求自身利益的倾向性就可以拥有内在价值,据此,温胡斯认为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基于上述观点,考克尔、温胡斯认为,依据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就可以证明微生物具有独立于人的道德地位。
二、微生物伦理的理论困境
微生物伦理对微生物道德地位的证明为保护微生物提供了一种环境伦理框架,对保护微生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客观地看,微生物伦理作为一种理论形态还不够成熟,存在着一系列的理论困境。
1.微生物的内在价值及其引发的理论困境
微生物伦理证明了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为证明微生物具有道德地位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微生物伦理对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证明存在一定的理论瑕疵,导致微生物伦理提出的微生物具有道德地位的结论变得可疑。
关于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环境伦理内部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生态中心主义,其代表性人物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认为,“内在价值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4](253)。这里所谓的“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系”,指的就是独立于人的主观评价,即“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5](189)。由此,内在价值是一种客观价值,是客体所拥有的独立于人的评价的属性。按照这一内在价值的认定标准,罗尔斯顿认为自然界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人类只是自然界生成价值过程的参与者,而不是价值的真正生成者,即“大自然是一个进化的生态系统,人类只是一个后来的加入者;地球生态系统的主要价值(good)在人类出现以前早已各就其位。大自然是一个客观的价值承载者”[4](4)。由此,从生态中心主义的视角看,具有内在价值的是自然整体,而自然整体包括一切形态的生命体和无机生境,由此微生物作为一种生命形态似乎也可以具有内在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生态中心主义是一种典型的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其把自然界看成一个整体,认为作为整体存在的自然界才具有内在价值,微生物的内在价值只是从自然整体具有内在价值的结论中推导出来的,且缺少对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直接证明。微生物作为自然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能不能像自然整体那样具有内在价值,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是生物中心主义,其代表性人物保罗·泰勒(Paul Taylor)认为,拥有道德地位的真正前提是拥有“固有价值”(inherent worth)。泰勒所谓的“固有价值”在内涵上与“内在价值”基本一致。泰勒认为,固有价值只能“归属于拥有自身善的实体”[6](46),而一个实体是否拥有自身的善,关键看其是否具有自身的“利益”,也就是一种能够向着有利于自身繁荣的方向实施行为的能力,从心灵哲学以及认知科学看,泰勒所说的这种能力实际上就是一种心智能力。据此,从生物中心主义的视角看,只有生命体才可能具有心智能力,从而具有自身利益,进而拥有固有价值乃至道德地位。而泰勒的观点显然更倾向于所有生命体都可以拥有这种心智能力,即使是单细胞生物(微生物)这类简单的生命形态,它们依然可以拥有心智能力,从而拥有自身的利益,进而拥有固有价值和道德地位[6](41)。客观地看,微生物伦理对内在价值的理解更接近生物中心主义,即把生命体具备一定程度的心智能力看成生命体具有内在价值的决定性因素。但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生物中心主义,还是微生物伦理,微生物是否具有一定程度心智能力,既是一个伦理问题,更是一个科学问题。而问题恰恰出现在这里,因为从总体上看,微生物伦理对当今科学领域关于微生物心智能力的相关研究缺乏深度探究,这使得微生物伦理关于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证明缺少扎实的科学依据,导致微生物伦理关于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证明存在理论瑕疵。
概言之,无论是从生态中心主义视角,还是从与微生物伦理更为接近的生物中心主义视角看,微生物伦理关于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证明都是有欠缺的。可见,对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从而具有独立于人的道德地位的证明是不充分的,这威胁到了微生物伦理的立论基础,使其陷入了严重的理论困境之中。
2.尊重微生物的功能及其引发的理论困境
微生物伦理对微生物道德地位的证明还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即所谓的尊重、保护微生物,究竟是尊重、保护微生物个体还是微生物群落(microbial communities),或者是微生物的功能。微生物伦理倾向于尊重微生物的功能,而这种理论倾向非但无助于微生物道德地位的证明,反而有消解微生物道德地位的可能,从而使得微生物伦理陷入了自相矛盾的理论困境之中。
微生物伦理认为,如果把证明微生物拥有道德地位的目标设定为证明微生物个体具有道德地位,那就等于要求人们尊重每一个肉眼不可见的微生物个体,而这显然是无法操作的。正如肯尼思·E.古德巴斯德(Kenneth E. Goodpaster)对规范性的道德可虑性(regulative moral consideration)与可操作性的道德可虑性(operative moral consideration)的区分那样,一个实体如果具有道德可虑性,那么它必须既符合规范性,又符合可操作性[7](324)。由此,为了符合可操作性原则,我们只能尊重微生物群落。据此,考克尔的结论是:实施微生物伦理来尊重、保护微生物个体是荒谬和不切实际的,尊重微生物群落才是可操作的[2](146)。由此,证明微生物群落具有道德地位才是微生物道德地位证明的可行方向,尊重微生物指的就是尊重微生物群落。温胡斯也认为,内在价值只能属于“微生物物种”(mi? crobe species)或者微生物群落,而不可能属于微生物个体,只有微生物群落才可能拥有道德地位[1](8)。为此,温胡斯主张通过“认知复杂性”(cognitive complexity)和“自我意识”(self-awareness)两个关键性指标来判定某种生物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群体具有道德地位,由此可以将生物分为“简单生物”(merely living beings)与“复杂生物”(complex living beings)两类。所谓复杂生物就是能够意识到自己是拥有自身利益的生物,只有这样的生物才能作为个体而获得道德地位,而无法意识到自身利益的生物即简单生物,这类生物只能作为群体才能获得道德地位[1](9)。按此划分标准,微生物显然属于简单生物,因而只能作为群体才能获得道德地位。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把问题推向深入,即赋予微生物以道德地位,从根本上讲是要尊重、保护某种微生物群落,还是尊重、保护某种微生物群落所发挥的功能。例如,某种固氮细菌在维持特定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功能,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但是如果这种固氮细菌在这一生态系统中的生态功能可以被另一种细菌取代,那么我们消灭这种细菌的做法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吗?如果这么做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那么保护其功能就成了尊重、保护微生物的主要目的,我们暂且将这种以尊重、保护微生物功能为主要目标的理论主张称为“功能论”,实际上微生物伦理本质上就是“功能论”,其更倾向于尊重、保护微生物所具有的生态功能,而不一定是微生物本身。为了证明这种“功能论”的合理性,考克尔揭示了“功能论”的生物学基础,即鉴于微生物物种的巨大多样性和微生物物种之间交换遗传物质的特殊性,在生物学上其实很难对微生物进行种属归类[2](146)。这就使得微生物物种之间的界限相对模糊,具有相同生态功能的微生物往往被视为同一种微生物,这样的微生物之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由此,具有特定生态功能就成为确定微生物物种身份的重要标志,因而对于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稳定来说,只要能够找到相同生态功能的微生物予以替代,那么消灭微生物群落在道德上就是可接受的。
总的来看,“功能论”在本质上支持消灭微生物,因而无论微生物伦理如何为其“功能论”进行辩解,“功能论”本身都与微生物具有道德地位的理论主张存在激烈冲突,这就使得微生物伦理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一旦接受“功能论”,那么微生物本身就不再是人们尊重和保护的对象了,微生物的功能才是重要的,此时微生物所谓的内在价值已经被消解了,剩下的只是微生物的工具价值,由此,所谓的微生物的道德地位也就不复存在了。
3.微生物的负价值及其引发的理论困境
关于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问题,微生物伦理更多的只是阐释了微生物的正向价值,即健康价值。实际上微生物对人体健康也有负向价值,尽管微生物伦理认为对人体有害的微生物在整个微生物界的占比极低,但仍然无法否认,确有一些微生物对人体是有害的。例如,病原微生物,即具有致病性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它们展现了微生物的负向价值。那么,人类消灭这些病原微生物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吗?适用于人类的“自卫”原则告诉我们,使用武力保护自己对抗他人的攻击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如果攻击者是一群病原微生物,那么人类采取防卫手段消灭这些病原微生物,在道德上也应该是可接受的。但是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由此便引出了温胡斯所谓的“自我防卫困境”(the self-defence predicament),即既然微生物具有独立于人的道德地位,那么人类采用自卫手段杀死微生物在道德上为什么是可接受的[1](6)。对此,微生物伦理没有提出有效解决这一理论困境的方案,只是尝试对人类的自卫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摆脱“自我防卫困境”,但此举在实践层面反而引发了更大的困境。
首先,微生物伦理认为,自卫原则的使用要保持一定程度的警惕,即自卫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合理的谨慎”(reasonable care)[1](6),目的在于防止自卫原则的滥用。例如,如果我们鲁莽地把自己带入一种危险的境地,然后以自卫为名杀戮非人类生命,这就是一种自卫原则的滥用,这在道德上就是不可接受的。为了防止自卫原则的滥用,温胡斯引入了所谓的“地方性冲突”(endemic conflict)概念,即人类与非人类生命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是限定在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因此是“地方性”的,不是普遍性的,人类可以通过不进入可能与非人类生命发生冲突的空间,从而避免因出现冲突而使用“自卫”原则去伤害非人类生命[1](7)。据此,微生物伦理认为,尽管许多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途径非常多元化,但是我们依然可以通过不进入病原微生物聚集的危险区域来避免与微生物发生冲突。不过微生物伦理的这一理论设想显然是不可行的。例如,在流感频发的季节里,要想做到不进入病原微生物聚集区,人们就只能足不出户,躲在家里什么也不做了。
其次,微生物伦理认为,自卫原则的使用应当尽量避免“误伤”那些非病原微生物。在我们每次开展对病原微生物的自卫活动时,都会误杀大量非病原微生物。例如,抗生素不仅可以杀死有害细菌,也会杀死肠道中的有益细菌;我们在洗手时,不仅消灭了大肠杆菌,还消灭了生活在我们皮肤上的其他非病原微生物[1](7)。同时,因为人与微生物的关系异常紧密、复杂,人与微生物的“合作”关系使得人与微生物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微生物常常与人类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殊关系之中,这种情况下“误伤”甚至成为人类与微生物“合作”关系本身所固有的一种特征。如此一来,微生物伦理所提出的避免“误伤”的理论设想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一定要避免“误伤”,那么人们可能从此就不能再使用药物消灭病原微生物了,也许还需要减少每天洗手的次数。
总体上看,微生物伦理没有提出有效解决“自我防卫困境”的方案,而且微生物伦理对人类自卫行为的限制还在实践层面引发了更大的困境,即按照微生物伦理的观点,为了避免与病原微生物发生冲突,人们几乎就要终日闭门不出了;为了避免误伤非病原微生物,人们几乎就要任由那些病原微生物在我们体内肆意妄为了。微生物伦理缓解“自我防卫困境”的理论设想非但不具有任何可操作性,反而使得保护微生物这样一个原本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伦理构想变得十分荒唐可笑。
三、微生物伦理的未来出路
总体上看,微生物伦理证明微生物具有道德地位,使得人类有机会重新审视人类与微生物之间的关系;有机会关注、保护这种对人类有益的生命形态,这对于保护微生物具有重要意义。但微生物伦理本身还面临着许多理论困境,这极大地限制了微生物伦理在保护微生物的道德实践中的作用,因而有必要对微生物伦理的未来出路进行探讨,并努力提出改进方案。
1.强化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证明
目前微生物伦理理论体系构建的严密性、系统性还存在较大问题,这直接导致微生物伦理面临一系列的理论困境,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微生物内在价值的证明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会威胁到微生物伦理的立论基础。为此,应该从环境伦理、认知科学、心灵哲学等多学科交叉视角出发,为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提供更多的可靠依据。一方面应从环境伦理、心灵哲学的角度进一步概括生命体内在价值的基本内涵,辨析生命体内在价值与生命体心智能力之间的关系,为证明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夯实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应从当今认知科学的最新理论成果中寻求支持,尝试精确描述微生物的心智能力,并努力证明微生物的心智能力已经超过了生命体具有内在价值的阈值,从而为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证明提供扎实的科学依据。除此之外,微生物伦理应该不断检视自身理论的逻辑严密性,努力消除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例如,微生物伦理一方面强调微生物具有内在价值、道德地位;另一方面又提出了所谓的“功能论”,试图以微生物的工具价值消解微生物的内在价值,由此陷入自相矛盾。微生物伦理的努力方向应该是构建能够协调微生物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的理论框架,既尊重微生物的内在价值,承认微生物具有道德地位,又重视微生物的工具价值,发挥微生物的功能作用,实现保护微生物与服务人类的双重目标。
2.持有符合“环境整合主义”的开明自利态度
微生物伦理面临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忽视了人类的正当利益。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微生物伦理提出的“自我防卫困境”方面,微生物伦理之所以认为尊重微生物的道德地位与人类的自卫行为之间存在冲突,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微生物伦理忽视了人类的正当利益,把微生物的利益置于人类的正当利益之上,包括微生物伦理为了缓解“自我防卫困境”对人类正当自卫行为进行的不合理限制也是出于这样的原因。为此,微生物伦理应该反思其忽视人类正当利益的错误做法,转而持有一种符合“环境整合主义”(environmental synergism)[8](99)的开明自利态度,探索一种兼顾人类与微生物各自利益的伦理方案。
所谓“环境整合主义”,就是一种整合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融合理论,其主张持有一种“开明自利”的态度,即人类可以追求自身利益,但必须认识到他者利益的实现是自身利益实现的构成要素,自我利益与他者利益是相互依存的[8](86)。实际上,人类正是需要以一种“开明自利”的态度去审视人类与微生物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重视人类自身的利益,不应该以牺牲人类利益的方式去保护微生物;另一方面要看到微生物对于人类乃至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存续的积极意义,认识到微生物的利益与人类的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当我们以“开明自利”的态度看待人类与微生物的关系时,我们将重新理解人类在生命共同体中的地位,我们将把自己视为一个特殊的“生态空间”,我们的身体是微生物的栖息地,而微生物则为我们的幸福生活提供了必要支撑,我们与微生物共同构成了一个和谐的生命共同体,我们有义务去保护这些对我们十分有意义的生命形态。接受了“环境整合主义”的微生物伦理,将不再苛求人类以损害自身正当利益的方式去保护微生物,而是努力协调人类与微生物各自的利益,由此,人类保护自身与人类尊重微生物之间的矛盾便可以得到有效化解。
3.筛选制定规范人类与微生物之间关系的伦理原则
通过接受“环境整合主义”,微生物伦理终于理顺了人类与微生物之间互利共存的关系,接下来我们便可以尝试筛选制定规范人类与微生物之间关系的伦理原则,这些伦理原则将保证人类与微生物二者各自的利益,且有助于大幅度提升微生物伦理在伦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据此,本文筛选制定了如下有望成为规范人与微生物之间关系的伦理原则。
一是“人类自卫原则”(principle of human defense),即人类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基本健康免受微生物侵害,而采取伤害微生物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人类自卫原则”符合环境整合主义的基本立场,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承认人类有保护自身生命健康不受非人类生命侵害的基本权利。由此人们在面对无孔不入的微生物构建起来的复杂的袭击场景时,诸如温胡斯提出的“地方性冲突”“避免误伤”时,那样的行动牵绊便不复存在了。“人类自卫原则”看似支持人类消灭微生物,但因其保护了人类的正当利益,从而使得微生物伦理变得更加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更具可操作性,进而避免了人们对保护微生物的不解与嘲弄,减少了保护微生物给人们带来的反感,提高了保护微生物的社会接纳度。
二是基于弱式偏爱论的“非均衡原则”(principle of disproportionality),即只要人类不是主动地、无端地侵害微生物,而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些需要,哪怕是非基本需要而被动地、迫不得已地无法同时满足微生物的基本需要,那么这样的行为在道德上也是可接受的。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人类自身的各种需要,没有苛求人类为了保护微生物而放弃自己的需要,由此便降低了人们保护微生物的成本,反而可以激发人们保护微生物的积极性。同时这一原则虽然没有承认人类对微生物负有积极义务,但却承认人类对微生物负有不伤害的消极义务,从而禁止了人类无端地、主动地伤害微生物的行为,为保护微生物设置了道德底线。
三是人与微生物互利原则,即人们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开展那些既有利于微生物,又有利于人类自身的行动。由于人类与微生物之间本身就是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所以开展同时有利于人类和微生物的行动是可能的。具体说来,由于微生物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生命形态,它们往往是寄生于人类及其他动植物之中的,这就使得促进人类健康繁荣和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的行动与保护微生物的行动常常可以是同一种行动。例如,在某一自然生态系统中,微生物与人类、动物、植物、土壤和水源等共同构成了一个共生共荣的生命共同体,此时无论开展何种保护这一自然生态系统的行动都等于同时开展了既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又有利于保护微生物的行动。总之,我们应该以一种更为积极的态度去重新审视人类与微生物之间的冲突,努力实现人类与微生物的互利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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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海林)
①从生物学意义上讲,所谓微生物就是各种单细胞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