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德共治理论在浙江的萌发:逻辑、要义和脉络

2024-12-18尹禹文

文教资料 2024年15期
关键词:核心要义实践逻辑浙江

摘 要: “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是“法治浙江”建设时期提出的重要论断,其历史渊源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治理资源的吸收,理论资源是对法治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伦理学理论渊源的梳理,实践逻辑是对浙江省发展实际的现实基础的思考,其核心要义包含了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这三重关系。本文通过对法德并举理论的阐述与“法治中国”建设中法德共治理论进行脉络梳理,指出了两者在原则地位、理论内核、实现方式上是一脉相承、完全相通的。

关键词:法德共治理论;浙江;实践逻辑;核心要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简称“法德共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显著特征,这一特征不仅遵循法治和德治的历史逻辑,也是对我国治国理政经验的规律性把握。法德共治理论来源于实践、根植于基层,蕴含了中华民族的宝贵治理智慧,吸纳了法治文明的精神富矿,其形成和完善经历了一个过程,萌发于“法治浙江”建设时期所提出的“法德并举”思想,再从法治浙江的实践经验上升至治国理政的理念之中。探究法德共治理论在浙江萌发的生成逻辑、核心要义以及与依法治国宏观层面的脉络联系,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法德共治理论的丰富理论内涵、深厚历史底蕴和完整逻辑体系,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强大动力。

一、法德共治理论在浙江的提出

《浙江日报》“之江新语”专栏于2006年5月19日发表的《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一文提出了重要的“法德并举”论断,这一论断提出的基础主要来自“法治浙江”建设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基于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吸收、理论渊源的梳理以及对浙江省发展实际的现实基础的考量而提出的。

(一)历史渊源: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法治思想的吸收和发展

“德主刑辅”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公提到的“明德慎罚”,礼治吸纳了德治与法治,成为规范王国体制、君臣关系的国家制度。法家则将“礼”中的“法”抽离出来的形成独立完整的制度,但这种法律的工具主义倾向造成了民间社会的人心遭到禁锢、思想统一、厌法尚情的局面,最终直接导致秦朝的覆灭。儒家的治国理政思想虽然强调“以德治国”,但也不完全否定“以法治国”,汉代大儒董仲舒主推“阳为德,阴为刑”[1],后又发展到“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2],强调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的国家治理方式。但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结合的本质依然是维护封建皇权的合法地位和阶级利益,是以皇权为核心的官僚制国家体制。封建制度中强调的“德治”是为了强调统治的正当性,“法治”则是作为治理的“器械”而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特征。不论是法家政治还是儒家政治,尽管对君权有一定程度的约束,但总体缺乏对君权的刚性约束,可以说君主不但在一切人之上,也在法律之上,因此古代的“法德共治”的根本依然是人治。法德共治理论吸收了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并对传统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首要前提,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历史渊源并作出了现代化的转型与发展。一方面,现代法治突破了古代工具化的法治手段;另一方面,以德治肯定公序良俗、家庭责任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新时代法德共治理论将法治和德治从传统的统治概念转向现代治理的概念,实现了对古代“法德共治”的扬弃。其理论中无论德治还是法治都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出发点,都以人民为价值取向的核心,二者“既是对中国古代治国理政智慧的汲取和传承,又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极大地深化、拓展和创新了法治基本原理”[3]。

(二)理论资源:对西方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伦理观价值观内容的借鉴与转化

西方法治思想包含了丰富的精神要义,例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民本思想等理念,从中可以自然地引申出权力分立、政府守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系列的法治原则。[4]这些原则深植于社会道德的价值之中,是一种符合正义价值的社会共识,而这些道德规范也构成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渊源。

法德共治理论也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伦理观和价值观的相关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阶级属性进行了剖析,对法律形式、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内在联系以及法律的意识形态功能进行了阐释。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强烈批判了法律拜物教观念,对西方自由主义法治加以批评和祛魅,深刻地阐释了法律与国家、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主张发挥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以及社会调整功能。而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和价值观则深刻诠释了社会主义的道德本质,其核心内容包含民主、文明、和谐、自由等要素,这种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远超一般的道德标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伦理观、价值观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德共治理论的重要理论资源,塑造和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框架和基本内涵。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和价值观以其丰富的伦理精神、道德原则、规范内容为法律的实践与治理提供伦理道德资源,将道德要素注入法治模式,能够实现社会道德共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制度化,赋予法治以价值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使法治在价值理念上体现正义与良善,在规范实践上暗含义务性的道德要求。

法德共治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参考,尤其是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在精神、理念、价值层面的建设上,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以及辩证的历史唯物观思想为理论选择。法德共治理论坚持民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立足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同时也彰显了人民群众在历史选择中的核心地位以及人民群众在法治中国实践中的根本性作用,体现了对社会平等、人民民主、民本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现实规律性的科学把握。[5]

(三)实践逻辑:对浙江省发展实际现实基础的考量与凝练

浙江省的经济形势在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发展,从一个经济中游水平省份快速跃升为一个经济强省。与此同时,浙江省的社会结构也得到快速转型,其中65.5%均为非农劳动力,超过2/3为非公有制经济,私营工商业和个体工商户迅速崛起,其占比甚至超过了公有制经济成分,社会成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获得了更加广阔和自由的发展空间,社会结构开始“由身份迈向契约”[6]。

浙江的经济制度改革和生产力发展促进了利益的多元化发展和利益表达的正当化,激发出民众自我管理和政治参与的极大热情,民众民主权利意识逐步复苏,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展速度加快,村民形成了自治、法治、德治的新格局。在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到长足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核——民主被发扬光大,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民主被有力倡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念也得到有效传播。广泛的民主参与带来一种有益的生活经验,当这种民主经验生发出一个具有多元性和自主性的社会生活时,就需要建立一个与这种社会生活内在结合的民主制度,而包括民主制度在内的重要政治和社会实践则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表达来获得制度上的保障和确认。当民主经验与法律经验相结合,法治的正当性、合理性会更加牢固,但民主离不开政治参与,其核心表征为民众的自我管理与多数原则,法治则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个人自由的保障,两者所指向目标并不完全一致。民主可能会出现追求集体利益而牺牲一些个人权利的现象,民主和法治的目标之间就可能出现某种内在的紧张,此时就需要通过德治来调和两者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法德共治”可以有效弥合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的间隙,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呈现一定的内在张力。

浙江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凝练出一种独特的“浙江精神”和“浙商文化”,这种精神和文化集合了浙江社会共同体的“共有观念”,是一种具有一定政治倾向的精神力量。这种精神力量为人们提供了行动准则,并得到了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从而形成一种社会共同体的集体认同。同时,浙江省有着悠久的重商传统,其中“遵法律、守规矩、重诚信”一直是浙江精神的固有本色,这也是“浙商文化”的核心要义所在。[7]“浙商文化”形成了浙江崇尚诚信立业的传统,同时,浙江省具有较深厚的法治氛围和法治基础,也具备追求平等、公平、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市场经济基础,因此浙江具有更加深厚的法德共治基础和文化氛围。正是基于对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实践的现实因素的全面思考,法德共治理论的提出非常契合浙江省域治理的实际情况和长足发展目标,是维护浙江省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序良俗的重要指导和有力保障。

二、法德共治理论的核心要义

法治与德治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表现为两者具有三重关系,即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要促进公民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长足健康的发展,必须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正确理解法德共治理论,必须把握好法治和德治两者之间的“三性”,具体可以从两者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结合路径等方面加以阐释。

(一)互补性:法治与德治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从地位上看,法治和德治分别属于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两者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发挥不同的功能效用。不论是在国家治理的宏观角度,还是在社会治理的中观层面,法治和德治都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国家的宏观层面治理中,依法治国发挥着基础性的治理功能,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成为国家意志的表达。因为国家治理需要运用法治的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特征,来实现民众平等的价值目标以及民众对法律遵从的实践目标。法律是国家治理层面的重要工具,具有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保障功能和基础作用。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以德治国就是通过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思想体系,通过涵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道德内涵,在社会中观层面发挥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道德的关键性作用,并使之成为社会共同体所遵守的内在准则,而对于不同身份的人群也会设定有针对性的道德标准。

从作用上看,法治防人向下,德治催人向上。美国法理学家朗·L.富勒(Lon L. Fuller)从道德二分的角度将道德划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前者是社会中一个普通公民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后者是一个成功者或具有较高程度德行的人应当遵守的道德。富勒指出:“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8]在法治与德治的作用和评价上,法治偏向于“义务的道德”,更多划定一种底线标准,而且法治给予的这种评价标准也更加单一,其干预的也是有违“道德”底线的行为;而德治更偏向于“愿望的道德”,其评价标准更加广泛和宽泛,而非单一的评价标准,它引导人们去做出向上向善的行动,使人们从内心找到符合善德的评价标准并表现为道德践行。道德更多地体现为价值维度,具备非强制性和劝导性,因此德治更多是影响人行“善”,但难以禁止人作“恶”,而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律,能以其权威性和强制力干预道德失范的行为,以此保障良法所确认和体现的正义与善德得以践行。

从实现途径上看,法治管人行,德治管人心。法律属于政治的上层建筑范畴,法律的出台和施行表征了国家的权力意志以及民众的行为判断。法律是一种规则之治,既具备工具理性,以强制力约束民众的行为,也具备事实判断,对民众的行为性质是否违法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程度加以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国家治理很难通过公权力直接干涉和解决个体的思想问题,道德却能通过塑造民众的情感、思想和精神来实现价值影响的效用,它表征为价值、精神和理念等形式,引导民众自主自觉地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选择。

(二)兼容性:法治与德治不可偏废、相辅相成

道德是基石,如果没有道德作为依托,法律就不能形成维持良治的良法,两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如果没有道德作为支撑,法治就会失去其社会基础;如果没有法治作为保障,德治就会失去其效力基础。

一方面,法治与德治的兼容性蕴含了良法善治的实践指向。国家和社会要实现善治需要以良法为前提,良法应当蕴含立法为民的民本思想和理念,而且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良法还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最后还要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良法体现了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标准,就此而言,法治离不开德治。良法善治强调法律应当符合道德准则,遵守法律实质上也就是遵守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过社会共同体对良法“善”的集体认知和集体认同,社会主义法治自然就具备了一定的价值基础,而这种善治的实现自然也体现了一定的道德属性和价值取向。这里的良法是一种实现自由、平等及民主等价值取向的制度设计,它具备既能确保权力能够被有效地行使而又不被滥用的政治伦理品格,也暗含了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9]

另一方面,以德治滋养法治,以德治创设良好的人文环境来实现道德涵养的效果。这里提及的良好的人文环境可以理解为人们基于道德教化形成的对法律的信心和认同感,通过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对个体的共同作用,来实现民众法治信念的树立和提升。对法律的信仰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而非表面的服从,单纯依赖法律的工具理性来实现法律的确立、执行、司法等程序,通过外在力量干预民众的行为,自然难以使民众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也难以使民众树立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这就需要执政者将人民视为道德主体,尊重人民的选择。同时权力主体自身也需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执政者、治理者首先要做法治信仰的垂范者,才能使民众信服进而对法治更加具有信心,从而在政治意义上实现法德共治。民众要将守法视为道德义务,当个体的道德感得到有效提升时,个体就会自觉地遵守法律,而当全社会的道德标准全面提升时,法治自然也就具备了坚实的基础。

(三)一致性: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法治和德治具有三重社会功能: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同时关注法治和德治。法治和德治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不仅是对治国理政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的规律性把握。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层面都需要协同法治和德治,需要两者共同发力,坚持法德共治,才能达到以法促德、以德带法的良好效果。

一方面,法治需要道德的涵养。道德的教化功能暗含了“真、善、美”的价值尺度,体现为引导人们求真、向善、尚美的过程,直接影响了人的真理性认识、价值观的塑造以及精神情感的满足,进而达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统一,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的必由之路。在道德层面,要调和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的规范,实现法律和道德的相互支持,通过道德融合价值合理性部分,对法律可能造成的工具性困境进行补充,将外部规范转化为一种内心的约束力量,使民众产生对法治的认同、尊敬和信赖,进而自主选择符合道德标准的行为方式。

从规范的来源与性质看,规范系统涵盖了基层社会的具体规范如市民公约、乡规民约,也涵盖各个领域的具体规范如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法治秩序由多个复杂的规范系统构成,如果这些规范系统之间的相容性较高,社会就会相对稳定,否则就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而生活在不同规范系统中的公民也会面临困难的选择。[10]因此,道德对各类社会规范的调和作用就以德治的方式得以实现,通过重建社会和个人的自主性,恢复和增强社会生机,在个体层面实现对个体精神自由和自主的尊重,承认个体的差异性和多元性,尊重道德主体的道德追求和道德选择,在社会层面实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实现硬约束和软约束、他律与自律的相统一。

另一方面,德治要以法治为保障。法治所暗含的合道德性体现为德治的价值取向,形成了法治保障德治的价值基础,同时法治对于民众行为实践的作用和影响依靠的是法治所具备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法治得以实现是通过外部力量直接加以约束从而进入民众内心,是从外向内的实现路径。相对而言,德治则是先作用于民众内心,从民众内心转化为外部德行的一种实现路径,德治发挥的作用相较法治更加柔性。对于一些符合法律规范但是明显不符合道德的行为,德治无法直接作出强制性规范,只能是从舆论上加以指摘和谴责,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力相对有限,此时就应当发挥法治解决道德问题的作用。[11]

三、法德共治理论在浙江萌发的脉络理路

从历史的思维来看,从“法治浙江”建设期间提出的法德共治的相关理论,到法治中国建设时期提出的关于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相关论述,二者在地位、内核、精神、原则、路径等方面是一脉相承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与渊源,后者是前者的深化与升华。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框架下推进“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客观需要,推进“法治浙江”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为“法治中国”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原则地位的一致性

在“法治浙江”的建设和规划过程中,明确将“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作为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在提出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同时,指出法德共治的目标是不断深化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德治的作用和功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建设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12]法德共治理论的持续性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探索以及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经验方案都提供了丰富的法治实践方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原则。[13]《决定》还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都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共同推进,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4]同时《决定》也明确指出,需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使两者能够相互促进,相互支撑,从而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15]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16]。由此可见,不管是在省域治理还是在国家治理层面,法德共治都被置于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都处于保障法治现代化水平提高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开拓的显要位置。

(二)理论内核的一贯性

法治与德治的共同性功能,就是达成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稳定进行调节的社会效能,两者的结合体现了刚柔并济的效果。法治中国的建设全面深刻地阐述了法德共治的理论内蕴,指出了法德共治如何实现国家现代性转化以及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并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深刻地总结了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历史与现实、纵向和横向的维度揭示两者结合的逻辑理路。[17]

首先,法律和道德都对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治理层面具有规范、调节、维护作用,法德共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从省域治理上升至国家治理层面看,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应当把握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三重关系,道德具有基础性作用,而法律具有保障性功能。在法治中体现道德观念,通过法治建设推动道德观念的形成,促进道德体系的完善。德治可以发挥其伦理性功能,为法律提供道德的滋养,使刚性的法律具备柔性的功能,为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和谐的氛围。再次,要厘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把握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几重联系。法治与德治共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治理,但在不同视角仍然具有一定的区别:从主体视角而言,法治强调大多数人的民主,德治强调少数人的治理;从过程视角而言,法治强调程序性,德治强调非程序性;从评价视角而言,法治评价较为单一,德治评价较为广泛;从路径视角而言,法治由外及内,强调外部的行为规范,德治从内至外,强调内心的约束力量;从效果视角而言,法治强调权威和力量,德治强调教化和引导;从对象视角而言,法治对象为权力约束,德治对象为社会公众。[18]这一法德共治理论阐释了新时代我国现代化治理的新型治理模式,诠释了“法德相融”的治理理念和“法德共治”的实践进路。

(三)实现方式的一脉性

针对“法治浙江”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实现法治和德治并举,需要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与道德教育的感召力深度融合,其落脚点就是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培育相结合。[19]关于国家治理层面的法德共治思想,要把道德要求落实到法治建设中去,以刚性的法治方式解决突出的道德问题,其实现路径是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领域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普法层面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发挥领导干部的关键作用。通过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人民的共同价值取向,以各种途径和方式实现德治润物无声的引导与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无论是在省域治理层面还是治国理政层面,其实现的逻辑起点、目标人群和具体路径都具有贯通性,并在国家治理层面更加具体和细致地推进和展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中的贯彻。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20]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的融入方式,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的融入效果。[21]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从公民道德建设视角明确了在道德领域如何体现法德共治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根本指引需要持续性培育和弘扬,在公民教育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关键性环节,使公民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培育价值认同、树立价值导向、增进价值示范,在社会生活的实践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引导和价值规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方位全过程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制度保障和社会生活两个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22]从一系列国家的政策制度可见,不论是“法治浙江”的建设阶段还是法治中国的建设时期,均体现了人民至上、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均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核心主线,诠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品格和时代精神,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了良好的培育环境,是坚持法德共治的内在源泉和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

四、结语

法德共治理论不仅遵循法治和德治的历史逻辑,而且是对我国治国理政经验的规律性把握。法德共治理论来源于实践、根植于基层,是对中国古代治国理政智慧的吸收和发展,对西方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伦理观价值观内容的借鉴与转化,蕴含了中华民族的宝贵治理智慧,吸纳了法治文明的精神富矿。从“法治浙江”“平安浙江”的建设规划到“法治中国”的总体性规划,法德共治理论在国家法治制度的安排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焕发新的生机。

参考文献

[1][2](汉)班固.汉书:全11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2502,1079.

[3]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1):5-54.

[4]陈卯轩.法治的德性探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12):79-86.

[5]潘伟杰,侯建,史大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272.

[6][12]陈立旭.推进“六个浙江”建设[M]. 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20:80-81,85.

[7]汤达金,梁玮,朱振进.浙江法治文化及其建设路径[J].浙江社会科学,2006(2):90-94.

[8][美]朗·L.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

[9]戴木才.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N].人民日报,2017-02-14.

[10]梁治平.论法治与德治: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内在观察[M].北京:九州出版社,2020:79-80.

[11]魏士国.共生与互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德治与法治“双螺旋”协同机制[J].贵州社会科学,2020(1):38-44.

[13][14][1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N].人民日报,2014-10-29.

[16]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44.

[17]张文显.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J].中国社会科学,2017(4):40-66.

[18]李林.习近平法治观八大要义[J].人民论坛,2014(33):49-52.

[19]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206.

[20]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3-12-14.

[2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7(2):9-13.

[22]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19-10-28.

猜你喜欢

核心要义实践逻辑浙江
扫一扫阅览浙江“助企八条”
习近平新时代科技创新思想的核心要义
浅谈新时期下党建工作的创新
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的十个重要论断
浙江“最多跑一次”倒逼“放管服”
浅论孙中山舆论宣传思想的核心要义
文化传承视域下大理“三月街”千年发展的实践逻辑
精神养老研究取向及其实践逻辑分析
浙江“双下沉、两提升”之路
基于宅基地置换的新型集中社区建设类型及其实践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