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历史演进与经验启示
2024-12-18步德胜解忠正
[摘要]坚持信访工作法治化,是中国信访制度走过70多年风雨历程、经历重重法治挑战后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破解信访工作难题、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从行政规章到准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再到党内法规的颁布实施,信访工作法治化实现了三次重大跃升,一路走来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新时代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试点先行和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完善法制与厉行法治相统一,坚持信访工作信息化、专业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等,不断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
[关键词]信访工作;法治化;历史演进;经验启示
[中图分类号]D63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245(2024)05-0041-07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4.05.008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法治信访文化建设研究”(22CFZJ14);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自主科研创新项目“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由‘高度契合’向‘有机结合’飞跃的研究”(S2023KY035)。
一、文献综述
2023年12月,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全国视频会议,就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作出全面规划部署。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转型,是中国信访制度走过70多年风雨历程、经历各种挑战后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破解信访工作难题、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坚持信访工作法治化,意味着跳出信访制度存废之争的分析框架,在善待本土优秀制度资源、尊重本国国情的前提下,对信访制度进行合理化设计与重构,对信访工作进行法治化规制与改革,使一切信访工作都依法规范运行,一切信访行为都依法有序理性。
信访工作法治化是目前学术界的一个热点话题。以中国知网(CNKI)为文献资料来源,以“信访工作法治化”为检索词,检索得到从2006年5月至2024年2月共计206篇中文期刊,再人工剔除重复和明显与主题不相关的文献,最终得到有效文献178篇。借助CNKI文献研究主次要主题可视化工具,以人工数据统计为辅,对178篇文献进行“信访工作法治化”题名论文研究主题分布分析。如图1所示,关于信访工作法治化的研究主题主要包括宏观改革路径、涉法涉诉信访、基层信访、高校信访、公安信访、企业信访、行政信访、农村农民信访、纪检监察信访、地方信访、人大信访、国土资源信访、历史演进、环境信访、法院信访等。可见,信访工作法治化研究涉及宏观和微观等多个层面,高校、行政、公安等不同领域的内容,研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截至目前,学术界对信访工作法治化宏观改革路径的讨论最多、研究最全面,这些研究往往具有浓重的实用理性取向,针对信访工作实践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思路:一是“信访立法说”,主张通过制订统一信访法,从法律规范层面化解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1];二是“诉访分流说”,主张以信访与司法的分流遏制涉法涉诉问题上的缠访不休[2];三是“功能复位说”,主张弱化信访权利救济功能,使信访意见表达和综合功能回归其本位[3];四是“程序规范说”,主张完善信访受理和办理程序,提升信访工作效率[4];五是“文化塑造说”。这些思路认为当代中国信访法治实践中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我们的法文化本身,主张加强法治文化建设[5]等等,为实务界系统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有益参考。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然而当前却鲜有从历史层面梳理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发展脉络、界定关键时间节点、总结基本经验的研究,即使有相关研究也多是宏大和宽泛的叙事,没有关照到信访法制化与信访法治化的区别和联系,也没有聚焦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历史。从历史中把握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客观规律,在实践中汲取经验教训,有利于降低改革风险和成本,在历史与现实的统一中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二、我国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发展历程
纵观中国信访制度70多年的发展历程,“信访制度从无到有,从靠领导批条子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6]。但信访工作的“法制化”不能简单等同于“法治化”,前者强调的是信访法律制度的完善,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后者则更加强调信访领域的良法之治,是对信访法律制度的践行和实施。虽然自1951年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颁布之后,又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信访工作的办法、规定、通知等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但是仔细考察这些规章的内容,多是从工作性质、工作原则、机构设置、功能定位等制度层面对信访制度予以确立和完善,而鲜有从法治的高度对信访工作予以规范和要求。此外,法律效力是有位阶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难以对各系统各部门内的信访工作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尽管信访工作法制化与法治化的进程存在一定的时空错位,但在二者关系上,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治需要法制为奠基,法制发展的归宿则是最终实现法治形态。因此,研究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历史,离不开信访规范性文件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研究范式,也离不开特定时代背景下的信访探索历程,必须坚持信访政策文本分析与信访工作法治化实践探索的统一。本文信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本均来源于中国法律资源库①,由大陆法规资源库分类下的“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设置法规名称的关键词为“信访”、颁布日期在1982年2月—2023年12月区间进行高级检索所得。1982—2023年信访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分布如图2所示。

(一)起步阶段:从行政规章到准行政法规的实施跃升(1982—1994年)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转发全国各地认真落实。《暂行条例》首先明确了信访是宪法规定的一项民主权利,并从组织机构、工作方法、行为规范等方面确立了当时信访工作的基本框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地位;“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对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访机构和人员设置作了详细规定,推进了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的专职化、普遍化;“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明确了信访工作的原则和办法;设立了信访工作人员守则以及上访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规范接访、上访行为。作为专门规范信访工作的一部具有较高法律位阶的准行政法规[7],《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1982年—1994年全国信访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和强制约束,实现了从行政规章到准行政法规的实施跃升,标志着中国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正式起步。
此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分别于1986年和198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信访工作。1991年5月,全国首届信访工作理论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是信访工作与信访理论研究的重大进展,为信访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学理支撑。在这一时期,各地方因地制宜采用各种方法加强了对信访干部的教育和培训,不仅规范了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而且进一步提高了信访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据不完全统计,接受培训的专兼职信访干部达到10万余人,而且普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8]。
这一时期,在《暂行条例》等信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纷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信访工作细则,并将其作为处理信访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如1984年《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等,逐渐改变了过去由于国家司法体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导致的依靠党政领导干部批条子、下指令信访处理方式,依法办信访成为新的时代风尚,信访工作法治化开始步入正轨。但是,由于我国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刚刚起步,在1982—1994年间颁布的信访规范性文件平均每年不足5件,而且在内容上,以《暂行条例》为例,这一时期的政策文本以“要”“应当”等“必须型”法律规范居多,且在共计出现55次的三类法律规范中,相应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只出现7次,仅占12.7%,表明此时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缺少强制力的坚强后盾,导致在实际运作中难以充分发挥其法治效能,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还比较低。
(二)创新发展阶段:从准行政法规到行政法规的实施跃升(1995—2011年)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社会发展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加之国家救济机制尚不健全,信访总量呈攀升趋势。面对日益严峻的信访形势,1995年10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9],实现了从准行政法规到行政法规的实施跃升,明确指出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依法按程序提出信访事项”,重点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以及奖惩予以明文规定,确立了“一次办理、两次复查、两级终结”机制,甚至对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分流作了初步探索,开创了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崭新局面。2000年,国家信访局正式成立,全国省级信访部门普遍增加内设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职能更加明确,极大增强了信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专职化[10]。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再加上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以及“非典”结束后人员流动的恢复,种种因素叠加导致2003年下半年出现信访洪峰,信访工作法治化转型逐渐被提上日程。国家信访局快速响应,计划调整和明确各司室的职能,加强督查、督办和立法调研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使信访工作向法治化迈进[11]。2005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新《信访条例》,不仅创造性地提出了属地管理的信访工作新思路,还针对信息化带来信访形式的变化,把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作为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举措。此外,通过创新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赋予信访工作机构三项全新建议职权,增强受理办理程序的可操作性;建立法律责任体系等举措也为信访工作法治化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在组织多次条例实施情况大检查的基础上,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条例宣传活动,依法治访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在此影响下,2005年全国信访总量实现了持续攀升12年后的首次下降,2006年又同比下降15.5个百分点,2007年继续稳步下降[12]。
互联网时代,网上信访以成本低、速度快的优势成为传统信访方式的重要补充,也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创新举措,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国家信访局在全国100个单位进行网上信访试点的基础上,逐渐与46个中央机关和各省市县互联互通[13]。这期间,各地方涌现出一大批网上信访的典型,如“构建一个平台、健全一个网络、完善五项机制”的义马经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开通的“书记州长网上信箱”等,创新了信访工作的手段和载体,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2007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依策解决问题,要求全面规范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政协、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行为,实现了更高层面上的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为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政治、组织和制度保障[14]。同时,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机构建设、补齐人员短板等规定,使信访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再次提高[15]。此后又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信访法规,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定期组织干部下访和接待群众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这一时期,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节奏明显加快,成效更加显著。从颁布的信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上来看,在 2005—2011年颁布信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激增,分别颁布了242件、253件、170件、236件、244件、273件、279件,信访工作法制规范体系日臻完善;从内容上来看,允许型、必须型、禁止型三类法律规范使用频次增多,1995年《信访条例》及2005年《信访条例》三类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所占比重分别提升至23.2%、28.1%,更加强调具体信访行为的奖惩及法律责任,规范强度大幅提升;从实施效果上来看,依法依策解决信访问题的信访工作思路体现出鲜明的法治精神,不仅对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遵守信访工作程序、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提出更高要求,还对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分流作了初步探索,法律覆盖范围从行政部门逐步扩大到各级党委、人大、法院等各系统各部门,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部分代表性信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解读见表1。

(三)完善阶段:从行政法规到党内法规的实施跃升(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信访工作法治化作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迈入法治化完善阶段。2012年至2016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要求大力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加快信访法治化建设,努力打造阳光、责任、法治信访。在此期间,从“把涉法涉诉类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到“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决策转变,表明信访工作法治化改革深度和广度的不断拓展。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将信访法列入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为信访领域的专门立法作了初步尝试。此后,着眼于法治信访实践中的一些难题,2017年9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发布,从完善信访法律、落实诉访分离、规范信访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划部署,初步搭建起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框架。在总结信访法治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202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面向全国印发《信访工作条例》,新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原则,完善了信访工作责任体系、监督体系,并在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双重属性加持下,实现了对党内党外信访工作的全面覆盖和规范,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第三次重大跃升。2023年末至2024年初,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全国视频会议、全国信访局长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路线图”和“任务书”。
新时代信访工作法治化改革不仅重视完善和贯彻信访法律法规,使信访工作于法有据、有法必依,而且还致力于创新信访工作信息化、专业化的机制和模式。一方面,积极探索互联网和信访的深度融合,健全“信、访、网、电”一体化接访网络,认真落实“接诉即办”,坚持让群众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腿。规范网上信访工作流程,为信访工作法治化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国家信访局在2015年1月开通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又相继开通手机信访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不断探索建设全国统一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网上信访工作在改革创新中稳步向前发展,2023年网上信访占比高达七成[16]。另一方面,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积极发挥律师在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落实诉访分离、化解信访积案等方面的优势。如山东、江苏等地已经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试点,据统计,江苏省2020年至2021年9月邀请律师参与化解或代理的信访案件共66832件,其中参与调解58926件,取得良好社会成效[17]。
新时代,信访工作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信访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法规制度体系更加细致和完善,信访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数量在2022年达到历史峰值的529件,而且在内容上大量使用“禁止型”法律规范,如信访人“六类”禁止行为,完善了信访工作追责的情形,信访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得到极大提升,改变了过去法律规范文本与法律后果实际操作脱节、缺少强制性法律约束的问题和局限。一是《信访工作条例》三类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所占比重达到30.6%;二是以“1+4+N”文件①严格落实诉访分离制度,诉访分离取得新成效;三是坚持数字赋能,在法治轨道上化解各类信访矛盾,信访问题预防和源头治理能力极大提高。随着新时代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深入推进,呈现出全国信访总量稳中有降、信访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信访秩序明显好转的良好态势。
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经验启示
面对前进道路上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挑战,科学总结历史经验,并从中凝练出克敌制胜的法宝,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得到的深刻启迪。一路走来,信访工作法治化道路历经艰辛却从未止步,为我们更好地把握当下、开创未来积累了宝贵历史经验。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下的信访工作法治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18]坚持党的领导,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最高政治原则,也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行稳致远的根本保证。从信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来看,信访制度是根植于我国古代“邀车驾”“登闻鼓”等传统法律和政治文化,形成并发展于中国共产党伟大政治实践中的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是中国共产党落实群众路线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信访制度是党领导创建的制度,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更好发挥其制度优势,更好发挥信访工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重要作用。
从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进程来看,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逐渐贯穿信访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不仅通过发布信访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规范层面强调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而且在“党政分开”的大背景下以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提高信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及执行的高效性,凸显了党的领导之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仔细考察1982年以来信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主体,不难发现,有大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的典型案例,在降低两次立法成本的同时,可以借助党的全面领导地位提高信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率,更好发挥法治效能。特别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创新性地提出以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统揽信访工作全局,实现了党对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领导入法入规,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新时代信访工作大格局,开辟了新时代党的全面领导下信访工作法治化新境界。
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关键在党,关键在于以党建引领确保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政治方向不跑偏、确保人民信访为人民的工作理念不变质。要研究部署提高信访工作质效、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监督问责运行机制等事关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制订相关方针政策,加强顶层设计。2023年出台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全国信访工作,是加强党对信访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在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信访事项时要注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中央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人民信访工作职能,加强各系统各部门之间信访工作信息共享、协同办理和综合治理能力,确保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真正落到实处。
(二)坚持试点先行和全面推进相结合
在中国信访工作法治化发展历程中,坚持试点先行和全面推进相结合是其中一条重要经验。信访工作法治化作为一项系统集成性工程,需要在试点改革和实践创新中不断完善其基本框架。坚持由试点先行到全面推广,将地方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有益经验有选择地吸纳到信访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政策中,为信访工作法治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全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全国网上信访试点、律师代理信访案件试点等的展开,为信访工作法治化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地方试点成功后,中央都及时肯定并予以推广,目前完善诉访分离机制、加强网上信访工作、完善律师等第三方信访参与机制已成为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国家信访局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也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的过程。2023年9月我国首先在浙江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信访工作法治化试点,此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秉持着不等不靠、主动跟进的原则也纷纷开展试点工作,为整体布局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科学依据,最终在2024年1月国家信访局作出了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指示[19]。此外,统筹构建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开展信访问题源头治理,设立一站式接访制度,坚持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五个法治化”,坚持信访化解“四个到位”等也在多地信访工作实践中被反复证明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有效举措,为多措并举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打下了坚实基础。
信访工作法治化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要充分调动各地方、各部门信访工作法治化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成立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组建试点专门队伍,围绕“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拓展“五个法治化”工作内涵,以永不懈怠的精神不断创新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思路和方法;同时,要善于自上而下总结和推广地方信访工作法治化经验,实现自下而上试点改革与自上而下全面推广的良性互动,蹄疾步稳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三)坚持完善法制与厉行法治相统一
“颁布信访法律法规—实施信访法律法规”是信访工作法治化历程中一以贯之的底层逻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也只有切实实施法律才能使抽象的行为规范转变为人的具体行为。新时代,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信访工作条例》为基础,以《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为支撑,以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信访规范以及各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地方信访条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信访法制格局,为信访工作法治化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等信访法规,坚持依法依策解决信访问题这一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核心要义,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访工作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坚持完善法制与厉行法治两条腿走路,理应成为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长期思路和重要遵循。从行政规章到准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再到党内法规的三次实施跃升,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大进步,也反映出信访立法位阶和等级越来越高、覆盖范围越来越广的发展趋势。因此,针对目前我国信访制度只是以一些不同位阶和等级的行政性法规或党内法规而不是宪法确认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作为依据,信访法律体系出现断层的现象,在未来制订和实施一部统一信访法,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明确信访权与信访机构职权将不再遥不可及。同时,在完善信访法制的过程中,信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语言应注意法律规范与相应法律后果的明确和落实,构筑起信访法规强制力的坚强后盾。
(四)坚持信访工作专业化、信息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
以信访工作专业化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具有深刻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信访工作专业化进程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简单规则和工具,后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又出现了专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和组织[20]。在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中,信访工作专业化不仅以信访机构及人员配备的专职化促进信访机构设置的专业化,而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不断拓展信访工作专业化的内涵和外延,引入专业律师等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把法治教育纳入信访干部教育培训等举措也为信访工作法治化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信访工作信息化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途径之一。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初期就将其作为畅通网上信访渠道、推进业务办理程序化、实现流程监督可视化的重要机制安排。从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目标,到2015年1月正式建成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再到今天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网上信访受理平台,信访工作信息化在实践中不断更新迭代、优化升级。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网上信访即时、便捷、高效的优势,促进信访工作质效提升,还能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对信访案件及其人员的及时监督和管理,促进信访工作程序法治化。
历史充分证明,信访工作专业化、信息化与法治化呈正相关,在未来也需要不断创新三者有机融合的体制机制,放大和发挥这种正相关效应。一方面,在信访工作中直接引入政法系统干部、专业律师、高校法学教授等力量打造信访工作法治化特聘专家队伍;加强对目前在职信访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通过举办法治信访专题座谈会、竞赛、培训班等方式方法不断创新教育培训;还可以成立信访工作法治化专业委员会,基于行政法学、社会工作专业开设信访工作学科,加快信访工作学科化建设,培养一大批精通行政法学、信访与社会矛盾冲突管理的应用型法治人才。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数字化与信访工作的深度融合,借助智能化、数字化信访系统,对信访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推进信访预防法治化;优化信访工作程序,全程网上公开留痕化管理,推进信访受理、办理法治化。
四、结语
信访工作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逐步改变和纠正了过去信访工作随意性大、工作欠缺规范、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使信访制度重焕生机与活力。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过去取得的成绩只是新时代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新起点,特别是当下信访工作法治化改革由浅入深,面临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不言而喻,信访工作法治化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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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华社.《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颁发[EB/OL].(2007-06-24)[2024-05-27].https:// www.gov.cn/jrzg/2007-06/24/content_659992.htm.
[16]信息上网阳光信访[N].人民日报,2017-09-13(4).
[17]打造“法治信访”定分止争“终点站”[N].法治日报,2021-09-13(7).
[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27.
[19]新华社.2024年国家信访局将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EB/OL].(2024-01-26)[2024-05-27].https:// www.gov.cn/lianbo/bumen/202401/content_6928437.htm.
[20]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课题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课题组.信访工作专业化进程研究[J].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20(4):93-107.
责任编辑:秦雅静
①中国法律资源库(https://data.lawyee.net)是国内数据量庞大、内容丰富齐全、功能实用性强的中国法律资源检索系统。
①于水、杨溶榕把允许、可以、有权等划分为允许型规范模态词;把必须、应该、应当等划分为必须型规范模态词;把禁止、不得、不许等划分为禁止型规范模态词。参见于水,杨溶榕.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征:基于政策文本分析的视角[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7,6(3):3-14.
①“1”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4”就是中央政法委先后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等4个配套文件;“N”就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分别制定的落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