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圈”网络暴力行为的产生机制与治理对策
2024-12-15曹叶
【摘要】“饭圈”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时代云追星模式下时有发生,传统的司法救济模式和政府部门的监管无法有效预防、控制粉丝群体的网络暴力行为。“饭圈”网络暴力治理成为当前紧迫的社会问题。厘清“饭圈”网络暴力的概念、特征、产生机制的内在规律成为研究治理对策的关键步骤。从社会学和法学结合角度出发,可以发现追星过程中的网络暴力并非仅由饭圈粉丝自发形成,而是由缺乏理智的粉丝群体直接推手、追逐利益的娱乐公司幕后主导、博取流量的网络平台暗中助攻、治理网络暴力法规缺失隐形助力的复杂因素作用下滋生。因此,从社会学角度避免乌合之众的聚集,饭圈粉丝应当理智追星、娱乐公司和明星偶像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从法学角度平衡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区分追究直接施暴者、粉头、娱乐公司、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网络暴力;“饭圈”;产生机制;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60(2024)06-0103-09
“饭圈”被著名传播和媒介研究学者亨利·詹金斯定义为“狂热地介入球类、商业或娱乐活动,迷恋、仰慕或崇拜影视歌星或运动明星的人”。我们可将“饭圈”理解为分工明确、纪律严明、组织有序的粉丝群体。追星群体大致分为混饭圈和不混饭圈的两类,路人粉和散粉属于对偶像有好感会偶尔关注的边缘粉丝。饭圈粉丝“入坑”的基本门槛包括打榜投票、现场应援、购买代言产品、网络骂战等,没有为偶像实际“付出”很难被饭圈群体接受。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表现出团结一致、盲目疯狂特性的饭圈粉丝。
一、问题的引入
顾名思义,网络暴力是在网络平台中由不特定人发起,人数多少、通谋与否、目的为何均具有不确定性。网络暴力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但具备以下特征:网络暴力针对的侵害对象是公民个人,包括网络社会中的特定自然人及其亲属等;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针对特定自然人的侮辱、诽谤或者散布其隐私或个人信息;网络暴力侵害的边界不仅包括互联网空间,同时也包括互联网空间至线下社会生活的延伸[1]。网络暴力,实质上是以网络为手段和传播媒介实施的不法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总称,包括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2]。2022年4月和2023年11月,我国网信部门相继开展了“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清朗·网络戾气整治专项行动”,该行动是针对性打击网络暴力的专项治理行动。2023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出台是对网络暴力信息、网络暴力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目的在于强化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在娱乐产业的繁荣发展中,明星、网红活跃在大众视野内,加之网络技术创造的便捷交流平台为粉丝追星开辟了新的领域。粉丝逐渐放弃传统的线下追星模式转为在各种网络平台“控评”“做数据”“刷流量”的云追星模式。在资本市场引导、网络平台不作为的裹挟下,粉丝群体暴力如互撕谩骂、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极端行为随之而来,其中包括侮辱、诽谤、人肉等网络暴力行为由于网络交流的匿名性异常泛滥。例如,2022年底明星虞书欣粉丝网暴大学生事件。事件起因是一位大学生在自己的微博账号上吐槽虞书欣,随后该条微博被虞书欣粉丝接力转发力图推动抱怨向造谣的升级。粉丝人肉出该大学生就读的学校、专业、实习单位等信息,向学校官博留言、教务处举报要求开除发博学生,甚至该学生的实习律所都没有逃过粉丝质问。“小石榴”(虞书欣粉丝名称)在短短几天内掀起巨大舆论风暴,对发博学生的生活、学习、工作以及学校造成巨大困扰,导致发博学生的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公开流传。最后,虞书欣发微博道歉、“小石榴”向虞书欣及受牵连的学校、学生道歉才为事件画上句号。本例只是众多粉丝攻击对家或素人中的一例,但饭圈粉丝的组织性、极端性、攻击性却如出一辙。
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重要场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云追星现象较为普遍的时代,粉丝狂热地追逐偶像,为了维护偶像常常会做出极端甚至违法的行为。为了整肃“饭圈”乱象、规范粉丝追星行为,2021年5月起,政府开展“清朗·整治网上文娱及热点排行乱象”“清朗·‘饭圈’乱象整治”等专项行动,致力于打击干扰舆论、影响网络传播秩序的极端现象。但需要强调的是,清朗行动并非给粉丝群体贴上“邪教”“脑残”标签,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追星行为,避免饭圈群体与其他社会文化群体之间的割裂加剧[3]。
相较于外延较广的网络暴力,“饭圈”网络暴力发起人员、目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网络暴力的一个分支。因此,有必要厘清“饭圈”网络暴力与粉丝群体暴力的关系以及“饭圈”网络暴力的特征、产生机制,寻找“饭圈”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二、“饭圈”网络暴力的涵义
网络暴力是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简言之,是在网络平台发布网络暴力信息①试图破坏受害人的网络社会关系。网络暴力可能导致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社会性死亡”等严重后果,其中“社会性死亡”的界定存在争议。人是社会性的存在,在网络深入参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今天,个人的线上社会关系受到巨大冲击,不得不被迫远离网络世界即可认定为构成“社会性死亡”[4]。
作为网络暴力的一个分支,“饭圈”网络暴力,顾名思义,指的是追逐仰慕同一偶像的粉丝群体为维护支持偶像而对对家、素人或其他否定偶像的对象在网络平台互撕谩骂、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攻击行为。
(一)“饭圈”网络暴力与粉丝群体暴力
“饭圈”网络暴力与粉丝群体暴力是两个相似且相关的概念。粉丝群体暴力发生在粉丝狂热的追星过程中,现实中粉丝群体往往会为了追逐偶像做出激烈的行为。饭圈粉丝拥有无条件的奉献精神,抱着“一切为了偶像”的态度,一旦有人超过偶像、打压偶像或在粉丝看来其他不利于偶像的情形,他们就会竭尽全力、肆无忌惮地攻击对抗。由于“饭圈”的庞大及群体理智缺乏,这种攻击对抗会表现为语言暴力、行为暴力为主的群体暴力行为。例如,线上骂战、线下毁坏对家代言商品、线下骚扰跟踪等都属于粉丝群体暴力的行为类型。
在流量、数据为王的追星新时代,网络平台成为饭圈粉丝活动的主战场,网络暴力成为粉丝群体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得益于网络匿名化特点粉丝群体在网络平台的攻击行为更加肆无忌惮,粉丝受到极端情感影响更加出言不逊、为所欲为。直到在网络世界“杀死”攻击对象为止,否则粉丝群体都不会善罢甘休。因此,“饭圈”网络暴力是指由粉丝群体作为发动主体的网络暴力类型,是网络时代粉丝群体暴力的典型存在形式。
(二)“饭圈”网络暴力行为的特征
“饭圈”网络暴力行为可以理解为粉丝群体发起的网络暴力,它具有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暴力不同的特点。下面,主要从主体、心态、对象、行为模式、目的五个方面具体分析“饭圈”网络暴力行为的特点。
1. 主体:战斗粉为主
“饭圈”网络暴力的主体一般是战斗粉。在饭圈内部按照粉丝个体类别具体分为能力粉、战斗粉、普通粉三类[5]。能力粉即具有绘画、摄影、修图、剪辑等特长的成员;战斗粉即在网络平台吵架、耍赖、诽谤、侮辱、“人肉”等成员;普通粉即为偶像积累数据的主力军。饭圈粉丝有组织、有纪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地为偶像走红道路保驾护航。
战斗粉的主要任务是“控评”“反黑”“网络镇压”守住网络阵地。战斗的主要形式是吵架——讲道理、摆事实、耍赖、造谣、人肉等。可以说,战斗粉是粉丝群体中最具负能量的一部分,但由于维护偶像为目的的战斗,战斗粉在粉丝群体中最得人心[6]。当然,参与网络暴力的不只是战斗粉,还有受到虚假参半的网络信息影响、自诩“正义”实际上充满戾气的跟风网民。在“饭圈”网络暴力的主体中,极端狂热、整齐划一的战斗粉始终属于中坚力量。
2. 心态:党同伐异、底线欠缺
饭圈粉丝发动网络暴力的心态是党同伐异、非此即彼、底线缺失、毫无理智。在粉丝厚厚的滤镜下偶像自带光芒,他们会神化、偏执崇拜偶像[7]。真实的偶像与粉丝心中的偶像愈发偏离,对粉丝来说,“有时不真实的东西比真实的东西包含更多的真理”[8]31-32。因而,粉丝无法接受自己心中的幻想被打破,会攻击所有试图抹黑、批判、反对偶像的人,甚至包括揭开偶像真实面目的人。饭圈粉丝的情感简单而夸张:党同伐异、非此即彼。
同时,饭圈粉丝对偶像的追捧缺乏底线、理智全无。面对偶像塌房,粉丝会为偶像寻找诸多理由借口,认为偶像行为可以突破一般人的道德底线,只要他们专业优秀、形象出众、年龄还小,粉丝可以无限包容迁就偶像。例如,陈情令演唱会举行前偶像漆培鑫爆出丑闻可能缺席演唱会,粉丝纷纷为偶像发声。“他饰演的角色很特别,无法出席演唱会有点失望”“人总是会犯错的”“知错就改、剧终就散”等清一色言论占据网络平台。饭圈粉丝追星时底线缺乏还表现在超出经济实力、贷款、卖肾购买偶像代言产品、骚扰跟踪偶像、无限度介入偶像私生活、泄露偶像个人信息、大批人接机送机围堵偶像等[9]。粉丝群体对偶像和自身都无底线要求、道德低下、毫无理智。
3. 对象:批评、抱怨、否定偶像的人
“饭圈”网络暴力针对的是批评、抱怨、否定或发表消极意见的对家、路人等。饭圈粉丝对偶像喜爱、追捧让他们无法接受其他意见,粉丝群体内部的封闭状态隔绝了其他声音。一旦出现对偶像批评、抱怨等在粉丝眼中不利于偶像的“异类”,他们就会毫无底线地动用一切手段攻击打压[10]。例如,前例中虞书欣粉丝对大学生的人肉攻击只因为素人大学生发表了对虞书欣的吐槽,尽管该吐槽只是一种合理看法。再如,潘长江曾在节目中表示不认识年轻偶像蔡徐坤,遭到蔡徐坤粉丝疯狂讨伐,在粉丝看来“不认识”已然是对偶像严重地否定。遑论对家粉丝是为了争夺资源、流量而对自己偶像的贬低。
简言之,“饭圈”与其他社会组织界限分明,内部只能容忍一种声音存在——非黑即白、非此即彼,凡持喜欢以外的其他态度意见者均会受到粉丝群体的排斥(图1)。
4. 行为模式:娱乐公司、粉头引导
“饭圈”网络暴力主要由娱乐公司和粉头引导,普通粉丝只是实现其意志的工具。粉丝群体内部层次差异明显,分为顶层粉丝、核心粉丝、普通粉丝[11]。顶层粉丝和核心粉丝往往直接与娱乐公司对接且具有强大的号召力(以下简称粉头),普通粉丝仅仅作为实现他们意志的工具存在。在网络暴力发酵过程中,娱乐公司、粉头总是隐藏在幕后出谋划策、操纵指挥。
“饭圈”网络暴力行为大部分是由娱乐公司和粉头出于固粉或增加流量目的故意挑起。一般来说,为了避免普通粉丝在追星过程中“爬墙”、脱粉,娱乐公司和粉头会采取诸多固粉手段维持粉丝对偶像的忠诚度。例如,故意散布偶像受欺负、被无视等悲惨遭遇使粉丝为偶像出头、故意挑起与对家纷争引导粉丝参战等。普通粉丝在“被虐”过程中越来越维护偶像、支持偶像。此外,在娱乐产业追求流量因素催动下,为了保证娱乐产品利润离不开粉丝的真心拥护和忠诚追随。“饭圈”网络暴力保证了偶像维持热度、流量,符合娱乐产业的发展基础受到娱乐公司的暗地支持[12]。还有一部分粉丝自发进行的网络暴力也不乏娱乐公司和粉头的指挥、引导。
5. 目的:维护偶像+维护自我
“饭圈”网络暴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偶像和维护自我。维护偶像是粉丝对仰望、迷恋、追捧对象的支持。当前,粉丝不再旁观偶像的生成而是通过投票等方式参与偶像的“养成”,即追星转为造星[13]。粉丝们对于自己参与打造的偶像投注了更多的时间、情感、金钱等,并且在偶像成长过程中收获了更多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加之社会传统观点为粉丝群体贴上的“脑残”标签,粉丝群体与外界壁垒清晰,许多粉丝更倾向于“圈地自萌”。因此,粉丝对偶像的热爱、着迷情绪由于内部圈层的封闭发酵,粉丝愈发难以接受他人对偶像的否定、抱怨等态度。
维护自我是粉丝对自己的想象、榜样、理想的坚持,也是粉丝追星的内在原因。在吃瓜群众贬低粉丝时也会疑惑“他们为什么追星”,从粉丝追星的内在原因分析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粉丝把偶像当作想象中的自我,个人会将自我无法实现的愿望、目标推诿到他人身上[14];粉丝看着偶像闪闪发光就仿佛看到另一个自己的高光时刻,所以粉丝将偶像视为理想自我,是在寻求自我肯定和自我完善的渠道[15]。二是粉丝视偶像为榜样,粉丝观察学习偶像身上努力、执着等优秀品质,偶像会无形中影响粉丝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偶像的行为思想因为粉丝认可被广泛模仿,偶像作为“另一个我”以及“我的榜样”是粉丝的自我投射,追星即粉丝维护自我的行为。
至此,“饭圈”网络暴力的面目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眼前:为了维护偶像和坚持自我选择,以战斗粉为主要组成的粉丝群体以及跟风网民在娱乐公司和粉头引导下攻击排斥一切对偶像持消极态度的对象,党同伐异、非黑即白,直至彻底消除负面意见为止。
三、“饭圈”网络暴力行为的产生机制
“饭圈”网络暴力具有广泛的危害性,不仅影响暴力对象在网络世界、现实社会的生活,还会损害网络平台的正常秩序。网络暴力是亟待治理的追星乱象,整顿“饭圈”乱象、“饭圈文化”只是治“标”,我们需要找到“饭圈”背后的“本”。回顾虞书欣粉丝网暴大学生事件始末,我们可能忽视一些重要角色的作用,如明星虞书欣、虞书欣工作室、微博平台、相关法律法规等。下面,笔者将从社会学、法学视角分析“饭圈”网络暴力的产生机制。
(一)饭圈群体缺乏理智
“饭圈”网络暴力生成的直接推手是缺乏理智的粉丝群体。粉丝群体对偶像的热爱没有限度、毫无理智,虽然粉丝并非一般社会观念中的脑残,但一旦他们加入“饭圈”就会失去独立思考、理性判断的能力,即“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的智力立刻会大大降低”[8]52-56。对粉丝而言,偶像会成为他们的信仰,继而使粉丝完全受自己的梦想——偶像奴役。“凡是能向他们供应幻觉的,也可以很容易地成为他们的主人,凡是让他们幻灭的,都会成为他们的牺牲品。”[8]69因此,那些试图打破粉丝心中偶像幻境的对象,会立刻招致粉丝的怒吼和叫骂,稍加引导就会形成网络暴力的漩涡。
根据心理强制理论,人们会考虑犯罪后果趋利避害而不去实施犯罪。基本道德观念、法律意识也会约束个人的越轨行为。但是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他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并屈从于由此产生的杀人劫财的诱惑,即“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8]87。根据勒庞的大众心理学理论,边缘粉丝孤身一人时一般不会产生极端念头,即使产生也能抵制诱惑,一旦加入“饭圈”就会无限放大群体的力量,从而无所畏惧、无所不能,不计后果地突破道德底线、法律制度去实施那些单独一人绝不会做的极端行为。简言之,粉丝个体会考虑力量薄弱、法律后果一般不会进行网络暴力,但“饭圈”会因为人数众多、力量庞大等因素发起网络暴力。
(二)娱乐公司追逐利益
“饭圈”网络暴力产生的幕后主导是追逐利益的娱乐公司。在当前娱乐产业发展模式下,粉丝真正参与到打造偶像的过程中。流量、热度直接反映了偶像的商业价值,为了最大程度地创造利益,娱乐公司期望粉丝保持对偶像的追随,将所有的注意力、消费力贡献给偶像以及背后的娱乐公司[16]。值得一提的是,偶像和娱乐公司之间不是普通的雇佣关系,二者相互捆绑、利益一致。更多情况下,偶像作为娱乐公司迎合粉丝需求打造的商品只掌握小部分话语权,但也有部分偶像已经转化为资本操控者。娱乐公司依靠“绑架”粉丝赚取巨额利益,即使粉丝逐渐发现商业资本运作的真面目,仍然难以割舍对偶像的情感,只能清醒地沦为娱乐公司的增值工具。娱乐公司为了维持偶像热度、保持粉丝黏性甚至会故意挑起粉丝之间的骂战,引导舆论走向进而吸引更多路人的目光为偶像提高流量。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娱乐公司会逐渐甘冒风险、放弃社会责任成为盲目追逐经济利益的机器。
“饭圈”网络暴力的发展阶段通常可以概括为三步:首先,由偶像在网络平台发布似有所指、意味深长的言论;其次,娱乐公司和粉头对接粉丝群、后援会等饭圈组织,塑造偶像不容易、被欺负等弱者姿态,传达核心观点引导粉丝群体在网络发声;最后,粉丝群体尤其是战斗粉在网络平台为偶像冲锋陷阵。偶像和娱乐公司上述操作的目的是流量、热度、范围、商业价值、经济利益。基于此,“饭圈”网络暴力的根源和导向是经济利益。
(三)网络平台博取流量
“饭圈”网络暴力生成的暗中助攻是博取流量的网络平台。在这一网络暴力的链条中,施暴者是粉丝群体,施暴对象即受害者是不喜欢、不支持偶像的人,连接二者的关键媒介是网络平台,而这个平台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17]。在网络暴力的众多参与者当中,我们常常会忽视网络平台的隐形推动作用,认为网络平台只需履行消极保护义务即可[18]。
然而,在当前娱乐至上的时代,明星、网红成为最受关注、最能引发热议的对象。偶像们拥有体量庞大的粉丝群体,是网络平台的潜在客户,平台对用户限制越少、使用越便利、推送越及时越容易被用户认可。因此,网络平台会受利益驱使迎合粉丝需求。网络平台拥有最全面、最原始的用户信息、发帖数据等,其掌握的先进算法技术最容易发现热议信息包括网络暴力信息的发酵趋势,平台为了增加用户、博取流量会置顶、推送相关信息,放任偏激热点内容产生以及网络暴力漩涡的生成[19]。追根溯源,博取流量、追逐利益是平台行为的价值导向。
(四)治理网暴法规缺失
“饭圈”网络暴力生成的隐形助力是治理网络暴力的法规缺失。网络平台成为追星主战场后负面事件频发,但较长时间内一直没有针对性规制粉丝不文明行为、网络暴力信息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依靠网络侵权损害赔偿、恢复名誉权、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传统惩治行为已无法有效恢复被破坏的网络秩序和精神受到重创的网暴对象。2022—2023年国家陆续颁布有关网络暴力治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规范性文件,但网络暴力治理的法律法规仍然缺乏体系化。
目前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主要由直接施暴者(粉丝)承担,幕后力量网络平台和娱乐公司的责任追究相对困难。关于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受到“避风港原则”影响我国《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和《刑法典》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中指出,受害人应先向网络平台提出维权申请,网络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法律责任。网络平台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并且由于网络用户难以确定、损失难以准确衡量,实践中网络平台侵权责任难以与实际损害相称。
躲在粉丝群体背后的娱乐公司的法律责任亦无明确规定。虽然娱乐公司在幕后主导或引导网络暴力的走向并据此获得高额利益,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娱乐公司与粉丝直接存在契约关系或娱乐公司的注意义务。因此,娱乐公司不必对粉丝行为负责,这与娱乐公司和粉丝之间的支配者-被支配者关系相矛盾,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的等值关系[20]65。
四、“饭圈”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对策
“饭圈”网络暴力会对网暴对象和社会公众产生严重损害后果。对直接遭受网暴的对象来说,损害后果包括个人信息泄露、在网络世界社死、线下生活工作受到干扰、精神失常、自伤、自残等。对社会公众来说,网络平台作为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被粉丝群体疯狂冲击,直接影响大众的使用体验。更重要的是,普通民众会畏惧网络暴力不敢发声,粉丝群体无法收到反对意见使得网络暴力愈发加剧。研究“饭圈”网络暴力的产生机制,我们能够找到在台前和幕后发挥作用的四个重要角色:粉丝群体、娱乐公司、网络平台、法律法规。基于此,治理“饭圈”网络暴力才能对症下药。
(一)社会学角度治理方法
从社会学角度出发,需要引导群体成员和领袖重拾理性与社会责任。社会学家勒庞认为,智力在群体中不起作用,群体的无意识行为替代了个人的有意识行为,并且“在同理性永恒的冲突中,失败的从来就不是感情”[8]118。在领袖夸大其词、言之凿凿、不断重复下,群体当中的参与者被极端感情打动,成为一群盲从跟风的乌合之众。基于上述理论,粉丝追星时有必要重拾理智、对抗群体无意识;偶像需发挥榜样作用、娱乐公司需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追星正能量激发。
1. 粉丝群体:去“饭圈”化
饭圈粉丝与粉丝个体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受自己意志支配,粉丝群体为了表达偶像对偶像的支持会充当刽子手和殉道者的双面角色。个人不再是他自己,他会完全失去自我,投票赞成最不符合他本人的利益的措施[8]193。例如,“227事件”中粉丝为了维护偶像形象掀起攻击浪潮,无差别举报网文作者导致偶像被全网抵制。粉丝们受到众多网友批评,但更多的是内疚自责于偶像受到连累,反而不离不弃更加“死忠”。
因此,为了保持理智追星坚持法律底线,粉丝群体应当去“饭圈”化。粉丝应当摆脱极端情绪,理智分辨其他声音而不是一概排斥;重拾基本是非观并切实落实于追星行为;独立思考不盲从于粉头的领导、娱乐公司的煽动;降低群体无意识的影响,全面客观辩证看待问题,尝试暂时脱离群体找回自我独立判断能力。
2. 偶像明星、娱乐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偶像作为粉丝追捧的对象应当自觉在“饭圈”中营造积极的正能量,清楚自身作为公众人物一举一动受到粉丝及大众关注,并且由于粉丝群体缺乏逻辑推理能力不能辨别真伪,偶像施加给他们的判断格外重要。偶像不应当过度虚幻自己的形象以期吸引粉丝,更不应当发表具有迷惑性、煽动性的挑唆言论。在发现粉丝发表极端言论或产生网络暴力苗头时,应当及时制止而非作壁上观。偶像不应当为了博取关注、流量或利用粉丝制造舆论而全然不顾社会责任。
娱乐公司作为偶像打造者和粉丝经济最大受益者,应当承担引导、规范粉丝行为的社会责任。不能只关注经济效益而推动粉丝疯狂的无理性消费;不能为了固粉、增加热度等理由引发网络骂战;不能火上浇油煽动粉丝加入骂战扩大战场;不能无视网络秩序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的合理权利。娱乐公司应当做到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此有必要颁布娱乐行业行为准则引导娱乐公司的经营活动[21]。
(二)法学角度治理方法
从法学角度出发,需要平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饭圈”网络暴力参与者的责任。伯尔曼认为,“法律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22]11。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亦是人们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的核心。国家通过权利义务设置分配利益和负担,权利和义务数量上的等值关系要求社会主体享有的利益和承担的责任重量相同。由此,“饭圈”网络暴力的最终得利者——娱乐公司、网络平台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才能不违背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1. 粉丝群体:区分责任
“饭圈”中有着严格分层制度,粉头与普通粉丝在偶像信息掌握、与娱乐公司联系、经济能力、追星收益方面天差地别。我们不能将粉头看作普通粉丝,实际上粉头是粉丝群体活动的重要筹划者、发起者、组织者和获利者。娱乐公司通过粉头向普通粉丝传递信息,粉头和娱乐公司分享部分利益,二者都处于对普通粉丝的领导地位。粉头掌握信息和分享利益方面与普通粉丝在权利上明显不同,从平衡权利义务角度,粉头应当履行较多的对应义务。
“饭圈”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承担者不仅是直接施暴者,还包括粉头等组织者。直接施暴粉丝承担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以及构成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粉头等网络暴力组织者应当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如此一方面可以均衡法律责任负担,使组织者、策划者承担的责任大于一般参与者;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证受害人的损失赔偿,避免普通粉丝由于年龄小、经济状况不佳而无力赔偿。
2. 娱乐公司:连带责任、组织者责任
娱乐公司或偶像(掌握资本力量的部分偶像)是“饭圈”网络暴力的导火索、引导者、最终受益者,它从粉丝群体创造的流量中获利就应为其承担照护义务。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行为人应当对其创设的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负责。自我答责行为阻断了风险与损害结果的关联,但若被害人没有完全认识到行为的自我损害意义,或者由于意志缺陷欠缺完全理解侵害效果的能力,则并非属于自我答责范畴[23]272-273。
娱乐公司和粉丝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是偶像信息提供者,后者是信息接收者。娱乐公司为了炒作等目的会选择性地发布偶像信息,粉丝出于对娱乐公司的信任集结起来参与接机、应援、探班、骂战等行动。可以说,娱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粉丝集体行动的发起者、组织者角色。粉丝们基本服从娱乐公司指挥而非拥有独立思考判断能力。因此,娱乐公司和粉丝之间虽然没有明确的契约关系,但娱乐公司挑起或引导网络暴力实际上将缺乏理智的饭圈粉丝推入了违法犯罪的危险境地。无论粉丝被侮辱谩骂还是攻击人肉他人,娱乐公司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娱乐公司间接制造了危险源并置于粉丝手中[24]。
从权利义务平衡角度,娱乐公司应当承担更多的安保义务。在娱乐公司和粉丝群体这对特殊关系中,娱乐公司应当自纠自查发布信息的合理性,应当时刻关注粉丝动向,及时引导、阻止粉丝发布极端言论,发现网络暴力倾向及时采取措施。基于客观归责理论,娱乐公司应当对饭圈粉丝的网络暴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有必要设置娱乐公司挑唆骂战、引导网暴走向的组织者责任。
3. 网络平台:打破“避风港原则”
从“饭圈”网络暴力的产生机制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包容开放的网络平台利用算法技术无形中塑造热点内容、渲染情绪化氛围,为偏激言论的诞生发酵提供土壤。在大数据杀熟司空见惯的时代,我们毫不怀疑网络平台已经具备且运用此项技术[25]。“避风港原则”[26]不能继续成为网络平台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秩序不是网络用户自发协作而生,而是由于追逐商业利益的平台精心谋划而生[27]274。
网络平台应当坚持社会正义、变被动为主动积极防范网络暴力信息的生成、传播,充分发挥平台日常监管义务和源头治理作用[28]。首先,平台应当关注用户发布内容,坚持“内容为王”,筛选粉丝偏激言论。其次,平台应当重点监控偏激言论的粉丝账号及转发情况,设置极端言论发布屏障及转发限制;增设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审查义务,在网络暴力发酵过程中采取“降温”措施。最后,切实落实平台监管责任的核心点在于设置明确的追责条款,法律法规中平台责任一般采取“不得”“应当”等笼统表述,难以引起网络平台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因此,有必要设置指向明确、操作性强、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此外,在网络暴力受害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负面影响消除方面,网络平台应当积极作为,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如智能举报、系统防暴、一键取证等为用户提供切实可行的倾斜保护措施[29]。
综上,“饭圈”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直接施暴粉丝、粉头、娱乐公司、网络平台四类。其中,直接施暴粉丝承担一般侵权责任以及构成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娱乐公司和粉头承担网络暴力的组织者责任,承担较大侵权损害赔偿份额;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分担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以及对被害人损害消除等救济责任(图2)。
结语
“饭圈”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发展与娱乐经济升温的综合产物。粉丝群体饭圈化逐渐席卷娱乐、体育、短视频等多个领域,饭圈粉丝在追星过程中很可能失去理智,底线全无。“饭圈”群体暴力的频发性、危害性使得人们给饭圈贴上“脑残聚集地”的标签,更为严重的是人们开始失去对网络空间秩序的信任。网络暴力是一个新兴领域的治理难点,也是重建网络秩序必须解决的难题。
饭圈粉丝的庞大、狂热、盲目、极端是网络暴力的催化剂,应当区分粉头和普通粉丝的责任承担。娱乐公司作为粉丝经济的最大受益者应当主动承担粉丝群体活动的风险,不能贪图快速变现而煽动粉丝成为“乌合之众”。网络平台作为粉丝群体与偶像之间的媒介,应当积极主动审查信息内容、提供智能化的救济措施。另外,家校联合培养青少年粉丝的网络媒介使用素质,加强对粉丝的主流意识形态教育,加强先进文化的话语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亦十分必要。
注释
①"" 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参考文献
[1]"nbsp; 施鑫. 犯罪场视域下网络暴力行为的控制路径[J].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1): 32-33.
[2]"" 张佳华. 数字时代网络暴力的刑事治理[J]. 江汉论坛, 2024(5): 140-144.
[3]"" 毛奕峰, 王岩. “饭圈”乱象及其意识形态批判[J].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2(5): 52-59.
[4]"" 郭旨龙. 网络暴力刑法治理的解释原理[J]. 江汉论坛, 2023(5): 119-127.
[5]"" 韩静文. 当代青年“饭圈文化”价值审视及其引导路径[J].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 2022(20): 6-9.
[6]"" 吕鹏, 张原. 青少年“饭圈文化”的社会学视角解读[J]. 中国青年研究, 2019(5): 64-72.
[7]"" 陈骢. 饭圈文化的畸变与归正[J]. 人民论坛, 2020(22): 134-135.
[8]"" 勒庞. 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 冯克利, 译.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9]"" 郭兴利. 青少年追星行为的误区: 对娱乐明星的人格崇拜[J]. 当代青年研究, 2015(1): 58-59.
[10] 陈青. 体育追星“饭圈化”风险与应对[J]. 青年记者, 2022(6): 44-46.
[11] 龚杰克, 赵福江. “饭圈文化”对青少年价值观影响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J]. 中小学管理, 2020(7): 28.
[12] 季为民. 警惕“饭圈”乱象侵蚀青年一代价值观[J]. 人民论坛, 2021(13): 28-31.
[13] 林升栋. “饭圈”争议及治理[J]. 人民论坛, 2021(8): 64-66.
[14] 梁秀清, 黄希庭. 自我防卫机制的某些研究趋向[J]. 心理学探新, 2001(2): 48-53+58.
[15] 彭焕萍, 刘念念. 出离乱象后的“饭圈”画像——从粉丝追星实践的心理作用机制出发[J]. 河北学刊, 2022(3): 201-207.
[16] 胡静凝. 情感依恋于消费理性: 偶像工业时代的“恋爱塌房”现象研究[J]. 当代青年研究, 2022(5): 49-56.
[17] 石佳友. 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6): 14-23.
[18] ELLIS J R. More than a trivial pursuit: Public order policing narratives and the ‘social media test’[J]. Crime Media Culture, 2021, 17(2): 185−207.
[19] 治理网络暴力势在必行[EB/OL]. (2023-07-11)[2024- 03-04]. 中工网, https: //www.workercn.cn/c/7905213. shtml.
[20] 徐显明. 公民权利和义务通论[M]. 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91.
[21] 牛文科. 泛娱乐时代畸形的粉丝文化与偶像经济[J]. 青年记者, 2022(3): 42-43.
[22] 哈罗德·J.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M]. 梁治平,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23] 乌韦·穆尔曼. 德国刑法基础课(第7版)[M]. 周子实, 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3.
[24] 杨显滨. 追星致害中明星、经纪公司的安保义务与责任承担[J]. 学海, 2022(2): 203-216.
[25] SHASHANA ZUBOFF, Big Other: Surveillance Capitalism and the Prospects of an Information Civilization[J].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2015(30): 75-89.
[26]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47 U.S.C. §230, https: //www.eff.org/issues/cda230,accessed 18 March 2024.
[27] 尼克·库尔德利, 安德烈亚斯·赫普. 现实的中介化建构[M]. 刘泱育, 译.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23.
[28] 王燃. 论网络暴力的平台技术治理[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2): 124-125.
[29] 朱笑延. 走向媒体正义: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平台角色与法治实现[J].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1): 56-57.
The Generation Mechanism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Network Violence of “Fan Circle”
Abstract: The network violence of “fan circle” often occurs in the cloud star-chasing mode in the Internet era. The traditional judicial relief model and the supervision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can not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network violence of fan groups. The governance of “fan circle” network violence has become an urgent social problem at present. To clarify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inherent law of the generation mechanism of “fan circle” network violence has become the key step to study the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mbination of sociology and law, 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cyber violence in the process of star-chasing is not only formed spontaneously by the fans of “fan circle”, instead, it is promoted directly by the irrational fan group, driven by profit-seeking entertainment companies behind the scenes, secretly aided by traffic-grabbing online platforms, and invisibly aided by the lack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network violence. Therefore, from the sociological point of view, the gathering of mobs should be avoided, the fans of “fan circle” should be rational to chase stars, and entertainment companies and star idols should assum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hould be balanced, and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direct perpetrators, fans, entertainment companies and network platforms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and investigated.
Keywords: network violence, “fan circle”, generation mechanism, governance countermeas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