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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补缴税款需加收滞纳金

2024-12-15张天雁

税收征纳 2024年9期
关键词: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税款

所谓的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做出的经济补偿,属于国家税款被占用期间法定孳息,其性质是经济补偿性质。为了有效地预防税收风险,纳税人需明确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补缴税款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加收税收滞纳金,以规避税务风险。

税收法规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是指我国税收法律对纳税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特殊规定是指我国税收法律、规章制度对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规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主要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补税、纳税人按税收政策预缴税款等情形。

1.自查补税加收滞纳金规定。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未按期缴纳税款,无论是自查补税还是检查补税,都需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纳税评估加收滞纳金规定。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对纳税人申报的税款进行真实性和准确性判断,并采取征管措施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第二条(六)规定,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

3.预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规定。我国现行税种中,实行税款预缴的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企业所得税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纳税人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若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税款,通常情况下,不加收滞纳金;若未按预缴规定申报税款,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存在加收税收滞纳金的风险。

增值税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异地出租房产和转让不动产等行为,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具体到增值税,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预缴税款,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应加收滞纳金。

土地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收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税收法规对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纳税人补缴的税款,有下列情形的,无需加收滞纳金: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加收滞纳金。

(四)因纳税调整补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但不加收滞纳金。

(五)因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条规定,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六)因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七)经核准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八)因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不足1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九)因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条(一)(二)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十)因无住所居民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五条2、3款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十一)因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规定,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十二)因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肃州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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