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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侦控中大数据思维应用的拓宽路径

2024-12-14陈宗攀

税收征纳 2024年5期
关键词:征管税收思维

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进入了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出产业化、链条化、智能化、跨区域等特征,并以新的形态向网络虚拟空间纵深蔓延,隐蔽性极强,打击难度加大。本文试图通过探讨当前税收侦控大数据的来源渠道及应用的基本维度,梳理实践中存在的限制大数据引领实战作用发挥的瓶颈问题,并尝试给出具有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为当前大数据背景下构建事前预警、事中打击和事后服务的税案治理模式提供政策参考。

税案侦控大数据的收集

(一)税案侦控大数据的来源及收集

大数据条件下大量经济活动可以通过经济数据来记录描述,这也为我们更好地把握经济犯罪规律开辟了全新路径。税收犯罪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活动一样,由资金、商品或服务、票据、信息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的流动必然在税收征管系统、行政管理、行业监管部门或金融、商业机构以及警务平台等留下数据痕迹。税收案件具有典型的行政犯罪特征。相当一部分案源来自于税务机关的移送,案件的侦办过程离不开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通力配合。在当前信息化背景下,税警之间的协作深度取决于双方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但由于涉税数据源复杂多样,结构及标准不一,为了保障后期的研判能够正常运行,有必要对各类数据源进行统一预处理。数据预处理包括信息提取、数据清洗、数据筛选及数据标识等工作,其意义在于为前端数据源的收集及后期数据使用之间构建通道。

(二)税案侦控大数据应用的基本思路

准确把握不同类别涉税案件的特征,分别构建涉税类经济犯罪监测预警模型,如虚开预警模型、骗取出口退税监测预警模型、可疑暴力虚开预警模型等,以实现对调集到的涉税大数据的深入分析应用。这个过程可以循着涉税犯罪活动的物流、票据流、信息流、人员流,设立关键词模型,使用相关系统对利用网络进行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监测到的要素进行案件分类,并打上标签和分值;通过对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分析、交易频度分析、交易对手分析或关联关系分析等,对资金轨迹及点对点通路等进行可视化呈现;通过对发票上下游开票分析、异常交易量分析、异常开票方、受票方分析等,进行票流可视化呈现,并对上下游企业给予量化积分评定;通过对涉案嫌疑人话单分析,根据通话频率、密度、时间点进行量化评分,并进一步关联涉案企业;通过对物流信息中的寄件人、收货人的联系号码、联系地址以及收发货频次统计,进一步明确收发人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对涉案嫌疑人的行为轨迹数据及手机伴随数据分析,建立映射关系并进行标注等。基于涉税大数据建立起以“事前监测违法线索、事中打击涉税犯罪、事后服务经济发展”为导向,把握涉税违法犯罪的动向、规律、特点,构建数据模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自动在海量数据中比对量化预警违法犯罪行为,对涉税犯罪打早打小,深挖犯罪团伙,以实现对税收征管领域犯罪全链条、全网络的集约打击。

税案侦控中大数据思维运用的瓶颈

基于当前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水平,税务部门日常采集的涉税数据类型多样且数量庞大,涉税数据呈指数级增长。当前,在税案侦办实践中,影响大数据思维充分运用的瓶颈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数据采集的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中国司法领域的信息存在着突出的“表象性”特征,即信息是公开的,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一定是真实的。“金税三期”是目前税务部门获取数据的主要平台,数据搜集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如2018年底,税务部门通过个税APP要求纳税人填报纳税资料,在很短时间内掌握了大量个人信息。但纳税人在主动填报信息时有可能存在虚报现象。税务机关获取的第三方数据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获取不及时、信息采集量不平衡等问题。公安机关智慧警务建设中也存在数据游离散落以及失真现象。另外,由于公安机关各部门掌握的数据缺乏高效共享机制,依然存在不少有价值的警务信息得不到及时归类整合。

(二)各数据资源平台主体间存在信息壁垒

涉税犯罪行为一般首先违法了国家有关税收行政法律法规,其次由于这种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达到了刑法的追诉标准,才被评价为涉税刑事犯罪。当前侦查实践中,涉税犯罪案件大多来源于税务机关的移送,并且在整个案件侦办过程中离不开税务机关的协助调查。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当下,税务与警务大数据的融合、碰撞与深入研判,对案件的侦破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金税工程”和“金盾工程”经过十多年、历经数期的日积月累,取得了显著建设成果,分别在各自系统内积聚了大量数据,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各政务系统对行业内数据的跨行业应用缺乏统筹规划,共享不够充分。同时,外部单位数据因为没有串联成网,如金融、寄递、医疗、出行、通信等行业很多高价值实时数据不能为税控工作所用,信息不对称、不全面等问题已有所显现。

(三)数据使用权限设置依据不明

出于数据保密需要,平台和数据库在建设和应用时设立了权限等级和门槛,在权限设置上设置有权限壁垒。例如在办理涉税案件时经常需要查询的银行卡登记信息,虽然公安机关与金融系统有互动机制和工作平台,但工作权限集中,侦查人员需要走完审批流程才能够查询,有可能贻误战机。另外,受特殊数据环境等条件的限制,用标准财务软件查询所采集到的数据时经常会遇到访问权限受限的情况。

(四)大数据思维理念更新滞后

税收征管与警务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奠定了税案侦控大数据思维运用的物理基础。但是,税案稽查或侦查人员如果大数据思维理念滞后,不懂得通过采集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则不论拥有多少数据资源、掌握多少高新技术,都只能与大数据失之交臂。当前,部分侦查人员还是习惯于凭个人主观经验,通过简单的数据比对来进行案件的识别,对于涉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并不充分。面对蓬勃兴起的信息化技术革新,更侧重于获取的“数据大”,重点放在拓宽数据来源上,而不是应用“大数据”,对数据间的关系深度挖掘、分析着力不足。

税案侦控中拓宽大数据思维的路径

(一)创新税案侦控大数据思维理念

大数据提升了人类的认知能力,带来了人类思维观念的深刻变革。以数据思维认识世界、以数据理念指导实践,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要求和基本特质。数据的价值在于使用,除了要广泛地收集涉税数据,更重要的是要创新数据思维理念,以数据理念引领税案管控工作。要在税案侦控人员中着重强化以下数据思维:首先是需求思维。面对大数据资源,要做什么、用什么做、怎样做是需求思维的基本内容;其次是要素思维。对税收案件进行要素化提炼、数据化描述,就能在纷繁复杂的经济数据中挖掘涉税犯罪的数据痕迹,更精准地把握涉税犯罪活动规律;再次是关联思维。通过探寻数据之间的联系,来把握事物之间关系、预测事物发展方向;最后是穿透思维。借助充足的数据,透过事物的表现揭示事物本质。涉税犯罪活动发生于海量且复杂的经济活动之中,借助全类型、多维度的涉税数据穿透,可以刺破税收犯罪的伪装,还原其真实面目,实现对专业领域税收犯罪的精准打击和集约打击。

(二)全面汇聚数据资源

当今时代,数据已成为有别于传统生产资料的物质和精神资源。涉税数据大部分来源于税务机关在税务征管过程中搜集的数据信息。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构建起跨部门、跨专业、跨地域的涉税大数据共享机制,推动现有数据通道进一步升级,对各类数据资源进行高度融合,通过模块化建设,全面采集并根据部门、地区及类别汇涓成海,提升合成作战实效。

(三)加强算法监管,提升涉税数据质量

税案侦控决策的制定依据是大数据的分析结果,因此,决策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大数据的计算过程以及所收集的原始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只有确保涉税数据采集的质量,才能为后续处理及使用环节做好铺垫,因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涉税数据的质量。首先,在数据收集环节,要尽可能收集原始数据,经过交叉比对审核无误才能入库,避免数据因为传输或者存储而发生二次污染。数据的预处理阶段,避免数据由于结构变化而发生信息的扭曲。其次,在数据存储及分享环节,需要严格的程序保障数据的安全。再次,在数据的应用过程,要坚持算法的适度公开原则。这要求对关键环节或参数的设定给出必要的说明,以增强算法的透明度,从而使得对算法的监管能够有着力点。让根据大数据研判所做出来的决策经得起检验与推敲。

(四)制定科学的权限设定标准

涉税案件侦控大数据资源整合及充分利用要从建、管、用、研等方面全方位发力,必须打破层界壁垒,通过数据建模和搭建无障碍工作桥梁,按照“全国单一建设,各地多层授权使用”的工作思路,建设支撑数据化实战的信息化集成经侦应用云,实现公安外部数据适时为公安工作服务,同时进一步优化各类数据平台权限:普通数据向所有民警开放,重要数据简化审批手续,按需进行功能分配,全省公安机关各类数据能够即时查询、安全使用。可以通过痕迹追溯及实时短信验证码授权等方式进行全天候使用,不断提高日常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提升数据资源的边际效用,实现数据利用效益的最大化。进一步优化、完善大数据指挥服务体系和风险防控、基础管控、侦查办案、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机制,推进实战运行模式创新。

综上所述,基于当前税收征管环境的信息化变革,针对税收违法及犯罪行为的揭露,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等侦控活动,均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在信息化环境下依法开展工作。这要求侦控主体主动适应环境变化,突破大数据思维在税案侦控中运用的瓶颈,立足实战需求,全面汇聚相关数据资源,研发推广数据武器,建设应用数据平台,全方位支撑数据化实战,不断提升与履职使命相匹配的专业能力,以形成对涉税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维护我国税收征管秩序的良性运行。

基金项目:江苏警官学院科研项目《推进江苏公安经侦执法规范化建章立制》(编号:2021SJYFZYB04)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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