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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视域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构造逻辑

2024-12-11向嘉晨陈兴元

廉政文化研究 2024年6期

摘 要: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依据系统论原理分析其构造逻辑,有助于为研究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提供一个全新理解框架。具体而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以差异协同逻辑调适了自我革命制度与自我革命规范之间的协调联动关系,不断强化作为党的规范性文件的自我革命制度与作为党内法规的自我革命规范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过程中的衔接适用;以结构功能逻辑诠释了党的自我革命与“四个自我”制度规范的系统耦合关系,充分发挥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等制度规范在党的自我革命领域的功能作用;以整体优化逻辑形塑了作为方向性、前提性要求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机制与作为常态化、具体性要求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为党的自我革命整体推进提供运行保障。

关键词:系统论;自我革命;差异协同逻辑;结构功能逻辑;整体优化逻辑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4)06-0025-10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②。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在制度层面的立体映射,是在制度治党的轨道上持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应然要求。党的自我革命制度建设经历了循序渐进、层层深入的历史嬗变过程,并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既突出重点又全面系统,聚合形成强大动力,逐渐形塑出一个逻辑清晰、内涵丰富、相辅相成、联系贯通的有机整体。

目前,理论界围绕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内容、实践价值、完善方向等方面从宏观上进行总体分析的研究成果已汗牛充栋,但聚焦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构成的专门性阐释则略显不足,从系统论视角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构成进行研究的成果更是付之阙如。系统论原理蕴含的整体优化、结构功能、差异协同等逻辑,将研究对象置于一定的系统和结构中,以更好地处理系统与要素、结构与要素之间的功能关系,全面认识系统结构的关键在于客观分析系统属性及其功能。①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制度治党轨道上坚定不移进行自我革命,进而总结凝练形成的具有标识性和原创性的动态治理系统,汇集了多方面系统要素同向驱动。因此,运用系统思维方式解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构造逻辑,有助于建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全新理解框架。

一、差异协同逻辑:自我革命制度与自我革命规范的协调联动

依据系统论原理,在任何一个复杂的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或要素都扮演着各自独特的角色,并且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功能,这种差异性构成了系统的基础框架,使得系统能够具备多样化的功能和特性。与此同时,系统中的各个要素并非孤立存在,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协同关系。这种协同性是系统能够高效运作的重要保障,它以差异性为基础,通过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调,使得系统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能。从词义构成来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由“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几类要素构成。其中,“制度”和“规范”无疑是支撑党的自我革命不断完善的核心载体。所谓“制度”,是指在党的自我革命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则,旨在为全党提供行为指引、评价标准和奖惩措施。所谓“规范”,在广义上仍属于“制度”的范畴,而狭义上的“规范”,特指在党的自我革命领域中具有较强权威性、较高规范属性和较强约束功能的行为规范。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兼采“制度”和“规范”,表明二者应各有侧重,既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侧重于围绕党的自我革命提出政策主张、作出工作部署等,属于党的规范性文件范畴。而党的自我革命规范侧重于围绕党的自我革命作出具有较强权威性、较高规范属性和较强约束功能的行为规范,特指党的自我革命领域的党内法规。

(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

制度治党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元逻辑”遵循,也是现代政治发展与政党治理制度化的“功能逻辑”表达。②党的自我革命制度是为解决党的自我革命领域突出问题而提出的一系列政策主张、工作部署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集合体。这些由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制定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覆盖面广泛、内容丰富、类型多样,既推进以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的经验做法常态化,也为解决党的自我革命实践出现的问题提供长效化应对方案。③

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制度化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将制度建设全面贯穿于各项党建布局之中,探索出许多有助于党的自我革命深入开展的有关制度。例如,在政治建设层面,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奠定制度基础。在思想建设层面,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党中央印发《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的通知》《关于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等系列制度文件,为推进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提供制度支撑。在组织建设层面,筑牢从严治吏制度,党中央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系列制度规范,为强化组织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在作风建设层面,健全纠治“四风”制度,党中央印发《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指导意见》等系列制度文件,厚植防治“四风”的制度根基。在纪律建设层面,健全主体责任制度,党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等制度文件,为抓执纪从严提供重要的制度载体。在反腐倡廉建设层面,构建一体推进“三不腐”制度,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意见》等系列制度文件,为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筑牢制度之笼。概言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党的自我革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灵活易行的应对方案。对此,习近平指出:“自我革命本身就是对着问题去的,讳疾忌医是自我革命的天敌。”①

(二)党的自我革命规范

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在自身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为推进和落实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制度保障。然而,由于党的各级各类组织所制定的政策、主张、部署等党内制度文件具有简易性、繁杂性和短期性等特点,因此,探索构建一套更具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党的自我革命规范意义重大。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要义加以阐释,强调要以其为抓手“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②。上述重要论断鲜明揭示出党内法规体系之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所具有的根本性、基础性和权威性地位。一方面,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的高级形态,更适宜对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性事项作出权威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4条规定,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不仅从自我革命实践的主体性出发,为全体党组织和党员设定更为严格的规范和纪律性要求,划定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与不可逾越的“警戒线”,指引和约束全体党组织与党员有所为或有所不为;还从自我革命实践的过程性出发,通过加大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对贪腐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严厉惩治,确保党的自我革命实践要求落实落细③。

从历史发展来看,百年来中国共产党能够从建党50多名党员发展成为拥有9918.5万名党员、517.6万个基层党组织的世界第一大党①,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敢于将革命的矛头转向自身,依靠自身严格纪律和制度,服从普遍规则,即依规治党。正如习近平所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②自第一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发布以来(2013年),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迈入快车道。经过不懈努力,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体系蔚然成型。截至2024年3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890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21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202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3467部。新时代以来,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占比超过70%。③在体系架构上,党章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总依据,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在规范位阶上,以准则、条例为主要的中央党内法规构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主干”;部委党内法规构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枝干”,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贯彻执行党章和其他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自我革命相关工作要求作出配套规定;地方党内法规构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枝桠”,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的自我革命决策部署在各地区做实做细作出具体规定。

二、结构功能逻辑:“四个自我”制度规范的系统耦合

在系统科学中,“结构”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其被定义为“组分及组分之间关联方式的总和”,并且“在组分不变的情况下,往往把组分的关联方式就称为结构”④。系统内部要素通过其内在的结构安排方能实现整体的优化效果,而结构的特性正是通过系统所展现出的各种功能及其本质属性来得以体现。全面把握系统的结构,关键在于能否对系统的功能和属性进行客观且深入的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围绕党的自我革命展开诸多论述,形成了新时代以来对管党治党的规律性认识。其中,“四个自我”的提出,从结构功能律的关系视角揭示了党的自我革命的目标取向、方法策略与内容形态。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首次阐明了自我革命与“四个自我”的关系,指出“必须不断进行自我革命,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坚决斗争,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⑤。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①“四个自我”的提出,分别指向党的自我革命不同方面的内涵和要求,共同构成了一个环环紧扣、有机衔接的制度规范系统,形塑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多维功能面向。

(一)自我净化制度规范

所谓“净化”,通常是指清除不好的或不需要的杂质,使物品达到纯净的程度。在党的自我革命语境下,自我净化就是“通过过滤杂质、清除毒素、割除毒瘤,不断纯洁党的队伍,保证党的肌体健康”②。与西方国家其他政党主要依靠从外向内的外在净化不同,中国共产党更多地是依靠由内向外的自我净化,通过党内政治净化、思想净化、作风净化与组织净化来过滤杂质、清除毒素、割除毒瘤,从而确保党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的纯洁性。因此,党的自我净化制度规范的功能导向侧重于党的纯洁性要求,在于保障自我净化充分发挥对“杂质”“毒素”“毒瘤”的过滤和清除作用,进而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

自我净化制度规范的功能实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思想层面,通过坚持不懈地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不断提升自我修养,抵御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确保党员思想认识的纯净和坚定。例如,《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制度规范,属于侧重思想价值引领的自我净化制度规范的范畴。二是政治层面,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定党员理想信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例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制度规范,属于侧重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自我净化制度规范的范畴。三是组织层面,通过严格的组织纪律不断纯洁党的队伍,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等现象的发生。例如,《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制度规范,属于侧重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纯洁党的队伍的自我净化制度规范的范畴。四是作风层面,通过严格的监督执纪问责,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党的作风纯正。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等制度规范,属于侧重惩治威慑腐败的自我净化制度规范的范畴。

(二)自我完善制度规范

自我完善是在自我净化基础上的自我修复,通过不断“修复肌体、健全机制、丰富功能”③,实现自身肌体的发展与完善,确保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自我完善侧重于党的制度和机制的改进,“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固根本”④。其中,“短板”“弱项”是指党内制度和运行机制现存的风险与漏洞,“根本”则是指党内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因此,党的自我完善制度规范的功能导向侧重党的实践性要求,在于保障自我完善充分发挥对“短板”“弱项”“根本”的修补和强化作用,提升党的执政建设能力。

“不断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①,是党的自我完善制度规范功能得以实现的主要途径。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确保治党执政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重要载体,通过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自我革命制度化水平。例如,2016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作为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筹部署。在此基础上,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制度规范为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奠定了制度保障,属于侧重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制度规范的范畴。另一方面,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防范和化解权力异化是党的自我革命的核心议题,通过自我完善制度规范不断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高党的自我革命制度化水平,使党成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先进性政党。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制度规范,属于侧重权力监督制约的自我完善制度规范的范畴。

(三)自我革新制度规范

“自我革新,就是要与时俱进、自我超越。”②党的自我革新是在不断适应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变化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面前,全党必须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前瞻性,及时把握时代脉搏,了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各方面创新”③,及时解决新问题、新矛盾,在革故鼎新、守正出新中实现自我超越,使党成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创新型政党。

党的自我革新制度规范的功能导向侧重党的创新性要求,在于保障自我革新通过深化改革和推动创新为主要实现途径,充分发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和发展党的自身理论与实践的推动作用,一方面,党的自我革新制度规范从改革的思想、原则、任务、布局、责任等方面对中国共产党治党执政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改革做出制度安排。例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作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政治、经济、科技、法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治党执政等各领域全方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等事项做出重大部署,是党的自我革新制度规范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另一方面,在党的自我革新制度规范中,学习与创新机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这一机制旨在通过持续的学习和实践,推动中国共产党在理论、实践、制度、文化等各方面多维度的创新。例如,一些地方党组织通过引入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了智能化监督平台和运行管理规则,实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全天候监督。这种创新实践不仅提高了监督效率,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探索出数字技术赋能党内治理的创新空间。

(四)自我提高制度规范

自我提高是党在理论、实践、能力等方面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提升的过程,也是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旨在通过“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人民学习,加强党性锻炼和政治历练”①,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的自我提高制度规范的功能导向侧重党的先进性要求,在于保障自我提高充分发挥“不断提升政治境界、思想境界、道德境界,全面增强执政本领”②的作用,并主要通过砥砺品格、增长才干、强化本领等方面得以实现。

首先,党的自我提高制度规范在砥砺品格层面,表现为对全党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修养的要求,强化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入学习和研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不断发展和创新党的理论体系,从而提高全党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旨在通过学习强化理论武装,提高党的执政本领和领导水平。其次,党的自我提高制度规范在增长才干层面,表现为对党员干部的培养和锻炼要求,通过不断推动党员干部深化交流学习、加强实践锻炼,不断培养其科学思维能力,提高党员干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旨在通过干部交流,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最后,党的自我提高制度规范在强化本领层面,表现为对全党能力素质的全面提升要求,通过教育、指引、激励、监督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强化党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提升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全面增强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例如,《信访工作条例》旨在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党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整体优化逻辑: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的运行保障

系统论认为,要素之间简单地相加或者堆积并不能构成系统整体,只有当系统内各要素以科学有序的顺序排列和组合时,系统才能出现“1+1>2”的效果。党的自我革命本质上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积极应对风险、迎接挑战过程中敢于正视问题,纠正自身错误的巨大魄力和勇气,凸显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科学规律。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则构成了贯穿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整个系统之间的运转逻辑,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部结构和整体构建需要遵循这一运转逻辑统筹推进各领域、各环节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部分的首句后半段指出:“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并在后几句中提到要“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③。上述论断采取“总-分”的关系形式,从整体优化的角度揭示了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过程中的两大运行规律。其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机制属于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过程中的方向性、前提性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秉持对真理的不懈追求和对错误的勇于修正这一基本立场的鲜明态度。其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则从抓常抓长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行为要求,属于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过程中的常态化、具体性要求。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两项运行机制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二者相辅相成、密切联系,为党的自我革命整体推进提供运行保障。

(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机制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是中国共产党在应对种种困难和挑战的过程中,始终秉持着对真理的不懈追求,不断总结经验、修正错误,逐步走向成熟的优良传统。党的自我革命,核心就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正确,确保党始终代表和捍卫人民根本利益,始终被人民信赖、支持和爱戴。可以说,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是推动党不断前进的重要枢纽机制,也是诠释“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的根本所在,是党勇于自我革命的根本追求。①正因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历经百年沧桑更加充满活力,其奥秘就在于始终坚持真理、修正错误。”②

一方面,坚持真理是中国共产党在治党执政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入学习和理解,并将其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例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通过实践探索,提出了“工农武装割据”的理论,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坚持真理的重要体现。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中国革命必须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这一理论的提出,不仅为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也为后来的革命战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原则和方法。随后,党的八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强调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一理论创新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形势、科学把握未来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结合到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科技等各领域全方位中实践,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③由此可见,上述波澜壮阔的治党执政历程就是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真理并付诸实践的生动例证。

另一方面,修正错误是中国共产党在坚持真理的过程中,对治党执政中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进行不断调适和完善的行为举措。在中国共产党治党执政的历史长河中,错误并非仅仅是失败的标志,它们同样在推动真理的发展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正如列宁所言:“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④然而,革命的理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不断试错、修正中逐渐完善的。因此,真理与错误往往相互依存,共同推动着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毛泽东曾坦言:“错误和挫折教训了我们,使我们比较地聪明起来了,我们的事情就办得好一些。”⑤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中,坚持真理与修正错误相辅相成,并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采取相应的行为措施,形成了许多具体有效的科学方法和实践机制。例如,党在纠正错误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查找和整改党内突出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又如,党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仅坚决打击那些身居高位、手握重权的腐败分子,更是毫不手软地惩治那些身处基层、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同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惩治腐败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机制从宏观层面提出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方向性要求,明确党在面对治党执政过程中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行动有力。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则从微观层面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行为要求,既要善于发现和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国防等各领域的实质性问题,同时要抓常抓长,经常性分析研判,及时控制和解决问题,确保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惩治,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治理效能的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释放提供机制保障,其主要涵盖以下两项重点要求:

第一,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制约,是古往今来众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努力的目标,而如何防范并克服权力异化以破解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命题生成的情景逻辑,必然成为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实践推进的主旨要务。①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部分,明确要求“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②,并进一步指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③,上述重要论断表明了权力监督制约是党的自我革命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过程中的一项重点运行环节。从内涵上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包括两类基本构成部分,即权力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一方面,权力监督机制主要是为了实现权力委托者对权力代理者的控制,以保障权力行使符合委托意图。当权力代理者违背委托者意图,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④另一方面,权力制约机制强调实现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钳制,其以权力的科学合理配置和程序控制为核心,划清权力运行的界限,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上述两类机制共同构成党的权力监督体系的双层并轨结构,本质上都是为了防范和消减权力异化,因此,在现实层面必然要求两者贯通协同,将功能重叠、相互掣肘、贯通不畅的制度机制进行整合、理顺和对接,使其有效衔接、相互协调,推动监督效力最大化,并持续释放强大监督效能。

第二,健全政治巡视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⑤上述论断体现了政治巡视机制作为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纠正偏差的又一项战略性部署,通过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发现并及时纠正被巡视党组织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及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偏差。首先,从巡视对象来看,政治巡视对象体现出“全覆盖”和“关键少数”的科学方法,在党内巡视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一把手”和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其次,从巡视机制来看,应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价、反馈和考核工作机制,增强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动整改问题、自觉纠正偏差的内生动力。最后,从巡视责任来看,应充分激发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作为保障的后盾作用,强化追责问责机制在各级责任主体中的执行力度,促使全面从严治党各级责任主体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高效转化。

责任编校 陈 瑶

The Construction Logic of the Party’s Institutionalized Self-Revolution Norm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s Theory

XIANG Jiachen1, CHEN Xingyuan2(1. School of Marxism, Nantong University, Nantong 226019, Jiangsu, China; 2. Law School, Shantou University, Shantou 515000, Guangdong, China)

Abstract: The institutional normative system of the Party’s self-revolution is an organic system composed of multiple elements. Analyzing its structural logic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system theory can provide a new understanding framework for studying the institutional normative system of the Party’s self-revolution. Specifically, the Party’s institutionalized self-revolution normative system adjusts the coordina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self-revolution institutions and self-revolution norms through the logic of difference coordination, constantly strengthening the seamless application of self-revolution norms as regulatory documents and self-revolution norms as the Party’s internal regul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self-revolution. It interprets the systemic coupl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self-revolution and the “four self-regulations” institutional normative system through the logic of structural function, fully leveraging the functional role of self-purification, self-improvement, self-innovation, and self-improvement in the field of self-revolution. It shapes the “adhering to truth and correcting errors” mechanism as a directional and prerequisite requirement and the “discovering problems and correcting deviations” mechanism as a normalized and specific requirement, providing operational support for the overall promotion of Party self-revolution.

Key words: systems theory; self-revolution; difference coordination logic; structural functional logic; comprehensive optimization log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