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道交法》下的两轮车篡改风险研究

2024-12-11王一峰

时代汽车 2024年22期

摘 要:电动两轮车作为广泛使用的短途交通使用工具,随着产、销、使用量的不断增多,与之相关的交通事故也呈现出多发态势,而对电动两轮车的篡改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从可归属为非机动车属性的电动两轮车条件进行阐述,对当前电动两轮车篡改问题进行分类,分析电动两轮车篡改后的骑行安全及车辆属性改变的风险,从选购及使用电动两轮车过程中为消费者提出建议。

关键词:交通安全 电动两轮车 篡改 车辆属性 安全风险

0 引言

近年来,电动两轮车(见图1)具备的出行便利性已广受国民的喜爱,已成为重要的短途个人出行交通工具之一,同时因其具备一定的载物性能,也已成为专业配送、快递从业人员的谋生工具。在电动两轮车广泛使用的同时,也产生出许多突出问题:如随意加装附件装置部件、更改车速限值、更换和/或增加蓄电池等篡改行为,使得篡改后的电动两轮车与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合格要求相差甚远。为了规避监管,所有篡改的行为都非常隐秘,都发生在车辆上牌交付给消费者以后[1]。当篡改后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骑行时,殊不知已给骑行者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带来巨大的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1 电动两轮车的车辆属性

电动两轮车,即以车载蓄电池(主要为铅酸蓄电池或锂电池)为辅助能源(或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车,通常由电气系统、操纵系统、显示仪表系统、装饰件、车体件、随车附件组成。电动两轮车为两轮车类产品,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规定要求[2]的电动两轮车依照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3]的非机动车定义规定,其车辆属性为非机动车属性,对其使用者及在道路交通车辆管理中均以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2 电动两轮车篡改问题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电动两轮车归属于非机动车属性的技术要求明确规定为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应符合对应“新国标”要求。研究分析将对电动两轮车在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外形尺寸三方面的篡改问题进行阐述。

2.1 篡改电动两轮车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km/h”和“电动机控制系统应当具有防速度篡改设计”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在道路非机动车道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且骑行时未规定像摩托车一样佩戴符合标准要求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保护头部撞击不受伤害),因此对电动自行车车速进行限制关系着骑行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保护道路行驶相关行人、其他非机动车的安全。但是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图快心理,扩大市场销售份额,赚取利润,在电动自行车设计生产时,预留速度篡改空间,一旦将车辆卖给消费者后,由销售商家指导或默许消费者非法篡改车速限值。

当前存在对电动两轮车进行车速限值篡改的情况主要为:其一,控制器采用非破坏性操作可被拆开,控制器装配结合面及其紧固螺钉未采用胶固封,从对本地市电动两轮车的专项检查结果可知,该项问题的占比率超过80%;其二,电动两轮车控制软件未具备防篡改要求,可通过解码器等外购件进行解码后,得以将最高车速从25km/h限值提升至(40~50)km/h,从202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信息可知当前电动两轮车各大品牌的产品均存在可被解码的情况。

2.2 篡改电动两轮车的外形结构

当前电动两轮车便捷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为了方便使用电动两轮车进行载物、载人,电动两轮车销售商及使用者会为电动两轮车加装/改装座椅、加装踏脚板、加装载物货架、加装护栏支架等改变电动两轮车原有的外形结构及尺寸,如“新国标”规定 “车体宽度小于或等于450mm,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的电动两轮车,部分车辆经改装后经检测,其车体宽度最大接近650mm,鞍座长度接近700mm,后衣架最大宽度接近420mm,已远超标准规定限值要求,见图2所示。

2.3 篡改电动两轮车的整车质量

电动两轮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行驶,因而实现“一次充电,跑满全城”是骑行者的向往所需,而为了实现电动两轮车“跑满全城”的愿望,更改蓄电池类型(大容量)、增配蓄电池数量成为最为便捷实现这一愿望的途径,见图3所示。另外,部分电动两轮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为迎合消费者“买大不买小”“既能载人又能载物”等不合理需求心理,扩大市场销售份额,赚取利润,所设计生产的电动两轮车存在预留违规改装、加装的硬件条件,同时也对整车车身结构尺寸设计加长加宽,骨架原材料规格加大加厚,大尺寸规格的轮毂轮胎,其尺寸限值虽未超标,但其承载运输能力却得到极大的提升,同样也对电动两轮车整车质量造成影响。不管是更改蓄电池类型、增配蓄电池数量,还是加装/改装电动两轮车零部件,不可避免地使原本符合标准重量要求的电动两轮车成为重量超过标准限值的“超标车”。

3 电动两轮车篡改风险分析

3.1 电动两轮车篡改后的安全风险

俗话说“十次车祸九次快”,篡改后的电动两轮车因其最高车速较之前提高将近一倍,在一定限度上降低了超标电动车骑行者对车速的感知,使骑行者形成能与机动车“并驾齐驱”的错觉,最终造成骑行者超速行驶[4]。而车辆本身具备的性能(如制动性能、操控稳定性等)在设计时却是依照最高车速25km/h进行设计的,故而篡改电动两轮车车速限值后,将会对安全骑行造成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事故,必然产生大大高于标准电动两轮车的撞击力[5],将增大人员伤亡的可能性。超速行驶是电动两轮车导致事故及事故致死排名前十的违法行为之一[6],从交警部门送检的事故电动车辆检测结果统计可知,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两轮车实测车速超过25km/h的比例达到100%,最大速度甚至达到60km/h以上。

当加装/改装外部构件或蓄电池的电动两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更改后的外形结构尺寸超过了宽度限值,在道路行驶时极易对行人、非机动车造成刮擦,导致车辆倾覆;在电动两轮车前加装“儿童座椅”存在安全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易使孩子受伤或让孩子成为“安全气囊”[7]。当在机动车道行驶,由于视线受限、转向不灵活等,极易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及倾覆。而更改蓄电池类型、增配蓄电池数量,由于匹配问题,极易导致蓄电池发生起火、爆炸的事故,一旦蓄电池起火,在封闭的空间内,其温度可以达到1200℃[8]。电动两轮车整车重量超过标准规定,在日常使用骑行过程中,生成的动量/动能随之加大,这将影响电动自行车的制动性能和操控稳定性,造成惯性大,制动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骑行者或被撞行人都将造成更大的伤害。

3.2 电动两轮车篡改后车辆属性的变化

3.2.1 标准法规适用性分析

我国现行有效的两轮车辆(电驱动)强制性标准包括:GB 17761-2018和GB 7258-2017等。这两个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故这些标准涉及与电动两轮车相关的技术内容条款,可适用于对电动两轮车的界定辨别。对于在用的电动两轮车,当上道路行驶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车的属性判定依据。

3.2.2 属性变化分析

篡改后的电动两轮车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均已超过“新国标”对应的限值要求,虽然车辆在定义上仍满足电动自行车的定义要求,但在产品质量上是属于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当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的定义规定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业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的定义规定“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要求。该不合格电动两轮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项目上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即可认定为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的含义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车辆的分类只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类,按照“非此即彼”的理解,上述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一项或多项不合格的电动两轮车即可被认定为“机动车”,一旦该车辆出现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时,在司法实践中大概率需承担机动车上路的相关法律后果。

4 消费建议

电动两轮车作为广泛使用的短途交通工具,消费者在选购电动两轮车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国家对电动两轮车的管理方式,同时明确电动两轮车为非机动车辆。应尽量选择市场上口碑好的产品,所选车辆应按产品合格证图示配置,不得私自拆卸改装电动两轮车(如:在电动两轮车上完牌后拆卸掉曲柄和脚蹬;为了载人在后衣架尾部增加靠背等)。

消费者在购买电动两轮车时,可遵循以下步骤(不限于):“一查”、“二看”、“三试”。一查:查看车辆合格证上信息是否与车辆实际情况一致,通过扫合格证上的二维码进行进一步验证“3C”认证的相关信息。二看:查看车辆是否装配完整,是否存在加装或改装零部件,如是否加装脚踏、加装后视镜、鞍座是否加长、衣架宽度是否加宽等;查看蓄电池电压是否为标称的额定电压48V(铅酸蓄电池不超过4块,锂电池查看明示的标称值),蓄电池与电池盒是否合理匹配。三试:一试脚踏骑行能力,采用人力骑行方式测试车辆是否可以实现正常舒适骑行;二试是否装有鸣号装置和车速提示音,车辆速度在达到15km/h时,是否发出提示音;三试最高车速,架起车辆测试车速是否超过25km/h。另提醒购买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在购买完合格电动两轮车后请勿自行更换大功率蓄电池、通过非法途径解除限速、改装拆除关键性组件,上述行为会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5 结论

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是判定电动两轮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非机动车”含义规定的必要条件,是决定电动两轮车非机动车属性的充分条件,电动两轮车所有者应当遵循电动两轮车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对电动两轮车擅自随意进行相关篡改。

参考文献:

[1]李伟权,翁文祥.电动自行车篡改乱象之我见[J].中国自行车,2021(02):60-61.

[2]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S].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6.

[4]于昊,赵琳娜,戴帅.城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J].城市交通,2022,20(01):76-82.

[5]潘家永.超标电动自行车撞伤人可以要求商家也担责吗[J].道路交通管理,2019(09):76.

[6]朱新宇,褚昭明,朱建安,戴帅.中国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析因及对策建议[J].城市交通,2021,19(06):64-70.

[7]电动自行车可以“加座”吗[J].汽车与安全,2022(07):38.

[8]郑鹏.电动自行车火灾调查工作研究[J].今日消防,2022,7(10):11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