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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致伤方式分析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2024-12-11姜镇飞张培锋赵明辉

时代汽车 2024年22期

摘 要:在司法部2020年6月印发的《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被纳入了物证类司法鉴定中的痕迹鉴定,为专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的鉴定项目包括了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等技术类鉴定项目以及基于以上鉴定项目结果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综合鉴定项目通常需要结合法医学、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等多种专业知识,这对鉴定人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痕迹特征不明显的事故鉴定中,结合法医学检验和致伤方式分析的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以一起实际事故为例,阐述了在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中致伤方式分析的作用,并简要探讨了电动车驾驶员头部损伤的防护。

关键词:致伤方式 颅脑损伤 交通事故 法医学 司法鉴定

1 案例

1.1 基本案情

某日夜间,佀某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重伤住院,肇事司机驾车逃逸,经调查发现一拖拉机组有重大嫌疑。因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画面不连续,且受到车辆灯光影响并未拍摄到事故过程,且因佀某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况,有自行倒地的可能,拖拉机组驾驶人否认与其发生事故,并对初次的痕迹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质疑和投诉。为明确佀某的损伤系车辆碰撞还是自行摔跌引起,交警遂于案发5个月后委托对拖拉机组与电动两轮车及其驾驶人佀某是否发生碰撞进行重新鉴定。

1.2 病史摘要

右额部约8cm×8cm头皮下血肿,右侧额部约4cm长皮肤裂伤,右侧额骨凹陷,右眼淤血肿胀严重。左鼻腔有不凝血性液体流出及破碎脑组织流出。行开放性颅脑损伤清创+脑内血肿清除并去骨瓣减压术,术中见:患者右额部伤口深至颅骨,右额颞部颅骨粉碎骨折,骨折凹陷,范围约7cm×8cm,近额部骨折处有破碎脑组织溢出。右侧额窦、眶骨碎裂严重,额底部骨折片刺入脑组织中。扩大骨窗,见颞部硬膜外血肿,额底硬脑膜撕裂、脑组织破碎溢出。额底部、颞底部溢血明显,额顶部硬脑膜呈紫黑色,剪开硬脑膜,见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叶脑挫裂伤严重,清除额顶部脑内血肿约8毫升,见额极脑挫裂伤严重,清除约30毫升脑挫裂伤,显露出大脑镰及前额颅底部,见眶顶部粉碎骨折。

1.3 车辆检验

1.3.1 拖拉机组

该拖拉机组可分两部分,拖拉机及拖车。拖拉机上未见异常痕迹。拖车车架上侧前部见安装一金属起吊装置,该装置由支撑机构和吊杆两部分组成。吊杆主体为金属管件,长约420cm,上端距地高276cm,下端距地高约71cm,其下端截面近似呈圆形,直径约8.5cm,吊杆外侧表面见锈蚀,局部涂有黑色涂层。吊杆与水平面角度约为30°。当吊杆长轴截面呈垂直于拖车车体位置时,其最外端突出车体约274cm。吊杆上侧见焊接有一排长约4.5cm的金属构件,吊杆下端下侧见焊接有一长约9.5cm的金属插销构件,该插销构件可插入拖车平板后部一孔洞内(图1、2)。

1.3.2 电动两轮车

车身多处锈蚀及陈旧泥灰附着。车体未检见与拖拉机组相关的痕迹。车把距地高约103cm,鞍座上平面距地高76cm(图3)。

1.4 法医学检验

1.4.1 体格检查

佀某身高176cm,坐高90cm。右额颞顶部见一长约30cm的“U”形瘢痕,瘢痕包围区域皮肤凹陷,皮下可触及颅骨缺损。右额部发际处见一瘢痕,大小1.5cm×1cm。当处于骑跨被鉴定电动两轮车姿态时,其肩峰距地高约135cm,颅顶距地高约163cm(图4)。

1.4.2 伤后CT片

右侧额颞部见颅骨多处骨质连续性中断,相应部位软组织肿胀,局部颅骨内外板呈圆弧形向颅内凹陷、断裂,凹陷处颅骨内板附近脑组织可见高密度影,其对侧部位未见明显异常(图5A、B)。

1.5 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路段复勘

现场道路东西走向,道路中央由金属护栏隔离成南北两半幅,事故现场位于道路南半幅,该路幅共三条机动车道及一条非机动车道,路宽1400cm,以道路南路沿为基准线。电动两轮车右侧倒地,位于由北向南第三车道内,前轮最下端距基准线640cm,后轮距基准线680cm。电动两轮车东侧470cm处可见大片状血迹,范围为110cm×50cm,血迹边缘距基准线660cm。血迹及电动两轮车之间路面有两只鞋散落。现场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复勘除见散落颗粒状细小砂石类物体外,未见较大体积的砖块、石块等其它异物(图6)。

1.6 事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监控视频示拖拉机组与佀某相向行驶(拖拉机组自西向东、佀某自东向西),拖拉机组装载的吊杆突出于车辆右侧车外。因灯光及跳帧的原因未见二者发生碰撞的画面,但当拖拉机组与驾驶电动两轮车的佀某交汇之后,佀某即倒卧于路面,除拖拉机组外,同方向无其它车辆通过事故现场(图7)。

2 讨论

2.1 致伤方式分析

颅脑损伤是最常见的机械性损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的发生率较高。颅脑损伤包括:头皮损伤、颅骨骨折、颅内血肿和脑损伤。颅盖骨受不同致伤物和不同作用力等因素的作用,可以形成不同形状的骨折类型,如线形骨折、孔状骨折、凹陷性骨折和粉碎性骨折等,不同的骨折类型可以作为致伤方式及致伤物推断的参考,例如根据凹陷性骨折的形貌可以推断致伤物的表面形状。

交通事故发生时,头部的直线运动使脑在颅腔内移动,引起的脑损伤包括加速性损伤和减速性损伤两种,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致伤物的运动状态,加速性损伤的致伤物为运动状态,如车辆撞击,而减速性损伤的致伤物则相对静止,如跌倒于地面。加速性损伤发生时,颈部和躯干对头部的运动起到限制作用,暴力不能借助头部的运动得到衰减,常导致受力部位发生骨折,并引起相应部位的脑损伤,称为冲击伤,此时撞击的能量得到衰减,在暴力的对侧部位脑组织的损伤较轻或缺如。减速性损伤发生时,在暴力的对侧部位因颅骨停止运动的瞬间产生的负压和反作用力,使脑组织向受力的对侧运动,与对侧颅底的骨质摩擦撞击,产生对冲性脑损伤[1-2]。

本例佀某右侧额颞部颅骨局部的弧形凹陷骨折及对应部位的脑挫伤等,符合该处受到直接暴力的作用引起颅骨变形骨折导致的损伤后果,该损伤的致伤物应具有一定的硬度和宽度,并具有圆弧形的表面,而本例拖拉机组吊杆具备上述特点。同时,佀某右侧额颞部颅骨骨折及脑挫伤的损伤程度较重,但其对侧部位的脑组织未见明显异常,不符合摔跌时运动的头部撞击于相对静止的物体所形成的减速性损伤的特征。因此对该处损伤特征的分析支持佀某额颞部的颅骨凹陷性骨折及脑挫伤来源于车辆撞击而非其自行摔跌。

2.2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人、路和环境等多种复杂因素,因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项目需要应用包括法医学、物理学、车辆工程学、交通工程学、痕迹物证学及现场勘查学等多种专业学科理论和技术方法,从技术层面为事故成因的分析提供依据[3-5]。

本例中交警的委托要求为是否发生过碰撞,在现有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的鉴定项目分类中,属于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21103)的范畴。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指的是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体及相关物体上的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比对、分析,从而判断其相互关系的鉴定类型。这其中所指的痕迹,指的是在物体和人体上形成的能够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印痕或印迹,包括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和其他痕迹等[6-8]。因车辆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主体,因此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鉴定对象是车辆,但实际工作中,很多案件仅仅依靠车辆痕迹检验往往难以得出明确的结论,还需要结合对其他相关内容的检验和分析。

本例中,拖拉机组及电动两轮车均较陈旧,在二者上均未检见与对方相关的特征性痕迹物证,故不能支持两车发生过直接接触。且进行鉴定时距离案发较久,相关微量物证及生物物证已经灭失,因此需要从其他角度入手,解决本案中遇到的问题。首先,根据车辆测量数据及视频反映的内容,固定二者的时间和空间关系。本例拖拉机组吊杆与水平面角度约为30°,距地高度在71cm~276cm范围内,佀某处于骑跨电动两轮车姿态时,其颅顶距地高约163cm,同时视频显示事发时二者相向而行,且拖拉机组吊杆突出于车体外,因而在时间和空间关系上,拖拉机组与驾驶电动两轮车的佀某具备碰撞的条件。其次,根据法医对人体损伤的检验,从损伤的特征分析致伤方式并推断致伤物,表明拖拉机组吊杆具备本例致伤物的特征,并结合现场勘查和其他相关材料排除其他致伤物存在的可能性。最后,结合其他资料和相关分析,佐证二者发生接触的可能。本例事故现场照片中血迹及鞋所在位置应为佀某倒地位置,其位于电动两轮车东侧,佀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自东向西行驶,但未发现拖拉机组和电动两轮车发生过接触的痕迹物证,上述特征符合呈骑跨姿态的佀某身体受到与其前进方向相反的外力作用(如碰撞),导致人体前进受阻,而电动两轮车未直接受阻且由于惯性向前继续运动的形态特征,不符合佀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自东向西行驶时自主倒地摔跌所形成的形态特征。同时视频所示,事发时除拖拉机组外,无其它车辆通过事故现场,故可以排除佀某头部的损伤系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所形成的可能性。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最终形成了本例的鉴定意见,即不能认定拖拉机组与电动两轮车发生过直接接触,但拖拉机组车载吊杆与佀某头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3 总结

3.1 法医在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中的作用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作为一个较综合的鉴定类型,需要多学科的协同配合,尤其事故中涉及人体损伤时,不能仅靠车辆或痕迹专业的知识,法医的参与也至关重要[11]。通过法医对人体损伤的检验,判别人体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状尺寸以及造成损伤的作用力方向等,发现人体特征性损伤这一关键证据,探讨其致伤方式并推断致伤物,同时结合其他专业知识,综合分析,为还原事故情况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9]。本文从实际案例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及颅脑的特征性损伤,强调在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中法医参与的必要性,以期为今后相关案件的鉴定提供启示和借鉴。

3.2 电动车驾驶员头部损伤防护

本例佀某的头部损伤严重,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安全头盔对于弱势道路使用者有显著的保护作用[10],本例事故中佀某若佩戴了安全头盔,或可减轻或避免其头部的损伤。2020年4月起,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强调了安全头盔的使用。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仅对摩托车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头盔有相关规定,对电动车的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头盔并无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因此在“一盔一带”行动的实际执行过程中,除部分对骑行电动车佩戴头盔有地方立法的省份有相应措施外,大部分区域仅是倡议电动车驾驶员使用头盔,但并未严格要求。从降低事故伤害的角度来说,这需要对推动国家层面的电动车头盔立法进行更广泛和深入的探讨。

基金项目: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专项资助项目(GY2024Z-8);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21DZ2270800);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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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冯浩,潘少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概论[M].上海:科学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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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9.

[8]刘建军.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9]邹冬华,陈忆九,陈建国,等.致伤方式推断在道路交通事故再现研究及责任认定中的作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7,(4):11-15.

[10]李金刚,戴帅.国外摩托车和自行车安全头盔佩戴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汽车与安全,2017(2):21-25.

[11]姜镇飞,邹冬华,赵明辉,等.多车致人死亡交通事故鉴定中痕迹物证与法医学的综合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21(6):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