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修订之再建议
2024-12-04王子舟
摘 要 目前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进入了修订过程。该标准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某些语焉不详的地方,应该进一步地明确;某些规定不甚合理的地方,应该改正或进行调整。新的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经过本次修订应能解决以往存在的问题,得到广大学者与编辑们的认可与欢迎。
关键词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国家标准
分类号 G254.31
DOI 10.16810/j.cnki.1672-514X.2024.10.004
Re-suggestions for the Revision of the “Rules f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 and Citations to Information Resources”
Wang Zizhou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national standard “Rules f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 and Citations to Information Resources” (GB/T7714-2015) has entered the revision process. There are many things to be improved in this standard, such as some incoherent content should be further clarified; some provisions unreasonable content should be corrected or adjusted. The new bibliographic reference rules should be able to solve the past problems after this revision, and be recognized and welcomed by scholars and editors.
Keywords Reference. Bibliographic description rules. National standard.
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的使用已接近十年,现在进入了新的修订时期。2021年,笔者在《〈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修订建议》一文中,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例如应保留责任者著作方式,增加责任者的国别、朝代信息,在著录符号中增加分隔符“·”,在电子文献“获取和访问路径”中增加网站名等。同时还建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修订不仅要有科学性的向度,也应该要有人文性的向度,指出只有科学性、人文性结合得好,才能更好地展现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实用性价值[1]。
在前文的基础上,笔者根据自身与其他学者、编辑们在参考文献引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情况和问题,继续提出一些修订意见,希望能得到国标修订者的重视。同时,也提出了国标修订和使用的原则,希望这些原则能对国标修订有所帮助,进而得到修订者们的认可。
1 关于国标名称
国标名称《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在语言表达上存在瑕疵,建议取消题名中的“信息与文献”,或取消“信息与文献”之后的空格。理由是:(1)“信息与文献”本身并不是并列关系,不宜这样表达。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是负责本国标制定的单位,其所制定并颁布的142项国家标准[2],不乏题名中带有“信息与文献”冠语的,但也有很多是不带这一冠语的。因此“信息与文献”可以省略。(2)“信息与文献”后出现空格很不妥,不符合正常文献题名的语言表达惯例,应该使用“:”“——”等符号进行连接。否则,我们在引用本国标时,是将题名著录为“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合适?还是著录为“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合适?按照本国标的规定,保持原样,不符合著录规则,但是加“:”又与原题名不符。
如果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制定要契合简明性、确指性、充分性的原则,那么建议国标在本次修订中,将名称《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改为《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或《引用文献著录规则》 (后者表述更准确)。2005年的国标题名曾称《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其中出现的“文后”两字也不妥,因为引用文献的著录信息既可出现在文后,也可以出现在页下,乃至出现在文中。“文后”作为一个空间位置限定词,可以省略。
2 关于外国责任者姓名的著录
国标《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在“8.1规定主要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中规定,欧美著者的中译名只著录其姓,可删掉名[3],如将“伊迪斯·乔纳斯”著录为“乔纳斯”;将“卡尔·波普尔”著录为“波普尔”等,这种做法十分不妥,笔者建议应保留全称。理由是:不能追求简明性而牺牲确指性,如仅著录“乔纳斯”,读者就不知道这是瑞士的“伊迪斯·乔纳斯”还是美国的“安·乔纳斯”;仅著录“波普尔”,读者就不知道是指“卡尔·波普尔”还是指“丹尼尔·波普尔”,因为翻译过来的外国人名,只有保留了全称才能确定是某人。
3 关于多位责任者的著录
国标《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在“8.1规定主要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中规定,著作方式相同的责任者不超过三个时,全部照录;超过三个,著录前三个责任者,其后加“,等”来表示[3]。建议修订时能给予进一步的说明,即超过三位的责任者,在来源信息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仅著录前一个,或前两个责任者后加“,等”。理由是:(1)国标言责任者超过三人,可以著录前三个,这个“前三个”一定是依其对作品的贡献度排序得出的,但是有些多人编撰的作品,除了第一位或第二位责任者外,其他责任者是按照姓氏笔画排序等方式排列的,因此后两位或后一位责任者也不是随便可以补足加上的。在此情况下,可以仅著录第一位姓名后,或在第一、第二位姓名后加“,等”;(2)许多作品著作方式相同的责任者(如众多译者)超过了三位,但作品版权页上呈现的责任者著录形式,只是在一个姓名或两个姓名后加“,等”,如“某某,等”或“某某,某某,等”,我们从其中也找不到第三位了。此时,我们根据版权页著录一位或两位责任者之后,也可以用“,等”。
4 关于古籍整理者的著录位置
1950年代以后出版的古籍作品,大多经过了整理和校注。此时,整理校注者的姓名是排在题名前,还是题名后?如北齐颜之推撰著的《颜氏家训》,1993年由中华书局出版了王利器的集解增补本,笔者认为集解者王利器的著录位置,应该出现在题名前(见“示例1”)而不是出现在题名后(见“示例2”):
示例1:[北齐]颜之推,撰;王利器,集解.颜氏家训集解[M].增补本.北京:中华书局,1993.
示例2:[北齐]颜之推,撰.颜氏家训集解[M].王利器,集解.增补本.北京:中华书局,1993.
理由是:如果题名中加有“集解”“注释”“整理”等整理方式词语,这表明它们已经成为题名的一部分,整理校注者的智力劳动也已经成为该作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整理校注者就应该放置在题名前;如果题名中没有加“集解”“注释”“整理”等整理方式词语,那么整理校注者就应该放置在题名后,亦即整理校注者的智力劳动还未被视为该作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见“示例3”)。
示例3:[汉]班固.汉书[M].[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
所以,判断整理校注者的位置是出现在作品名前,还是出现在作品名后,主要的依据是看作品题名,是否包含了整理校注者的整理、校注方式的词语。对此,新国标也应该予以适当的说明。
5 关于古籍题名中使用的著录符号
在人文社科学术论著中,学者们引用古籍文献会经常出现题名、卷数、分题名等,以便向读者揭示引文在来源文献中的准确位置,如“汉书·艺文志”“隋书·卷三十二·经籍志一”,中间习惯使用著录符号“·”来做分隔。而国标规定题名、卷数、分题名等之间著录符号用“:”,如“康熙字典:巳集上:水部”。这与一般人文学者习惯使用“·”的著录习惯不太吻合。笔者认为,新修订的国标应该尊重人文学者著录习惯,在保留使用“:”的同时,增加使用“·”的符号。可以规定:凡古籍题名的著录出现卷数、分题名的,应该在卷数前使用“:”,分题名前使用“·”,如“隋书:卷三十二·经籍志一”“康熙字典:巳集上·水部”。如若不著录卷数仅保留分题名,也可以不使用“:”直接著录为“隋书·经籍志”“康熙字典·水部”等。
6 关于著录用符号
国标规定著录用符号有“.”“,”“:”“;”“//”“()”“[]”“/”“-”等,但国标未规定是使用中文输入法状态下的符号,还是英文输入法状态下的符号。新的国标修订应该就此给与明确。笔者建议统一使用英文输入法状态下的符号为宜。理由是:(1)“.”“[]”“//”等符号在输入法中只有英文状态的,没有中文状态的,如果“.”“[]”“//”使用英文输入法状态的符号,而其他著录用符号使用中文输入法状态下的符号,那么势必造成中英文符号混杂,出现符号混乱的弊端,也影响美观;(2)既然国标属于国家标准,为了减少歧义,使用同一种语文输入法状态下的符号作著录标识符号会更为科学合理,不能中文文献用一套,外文文献用一套。使用英文输入法状态的标识符号,其通用性更强,即在著录英文文献时显得自然合理,在著录中文文献时也可使得著录用符号保持一致性,而且相比中文输入法状态的能减少过多的空余,显得美观。
无论使用中文输入法状态下的著录用符号,还是英文输入法状态下的著录用符号,新国标都应在“7.著录用符号”中对此予以说明。
7 关于文献类型标识符[EB/OL]
文献类型标识符[EB/OL],占用了较长的字符位置,既不经济(不节省版面)也不简明(达不到一目了然的效果)。文献类型标识符,通常应该全部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并且只用一个大写字母作标识为宜。如[EB/OL]就可以用[E]来表示,凡是互联网或自媒体上的电子文献,均可用“[E]”来表示。当然文献类型标识符也可以进行组配,生成意义更为明确的指示含义。但组配成的文献类型标识符,也应该只是由两个大写字母,中间加“/”来生成,这样符合经济、简明的原则。建议电子书用[E/M],电子期刊用[E/J],电子报纸用[E/N]……,以此类推。不知文献类型标识符[EB/OL]的修改,在通用性上是否还关联了其他标准,如果有所关联,那么也可以慎重考虑,暂缓修改。
8 关于国标修订的原则
本国标经历了2005年、2015年两次大修订,每次修订都遵循了一定的原则。希望本次修订过程中遵循的原则能在修订时予以确定,并用文字表述在国标文本中。本文前面提到,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应该秉承简明性、确指性、充分性的原则,就是针对国标编制、修订而言的,即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制定,应该考虑到尽量体现出来源信息的简明性、确指性、充分性。所谓“简明性”,就是要一目了然,同时也节省版面;“确指性”就是著录规则要达到明确、准确;“充分性”就是在反映参考文献信息时,要尽可能做到完整、全面。此外,国标编制者、修订者还应考虑的一个原则是“通约性”,即新修订的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不仅要与以往相关国标达到继承、通融关系,同时还要能与国际惯例相互通融。简言之,新国标的修订,应该有自己的一个修订原则。简明性、确指性、充分性、通约性是否可以作为修订原则?笔者提出于此,供国标编制者、修订者们参考。
9 关于国标使用的原则
新修订的国标应该就本国标的使用,制定出一些具体原则,以方便作品创作者、作品编辑者的使用。如规定作品创作者根据国标著录参考文献时,一般不应对著录信息进行“减损”,但可以进行“增益”。以外国责任者为例,国标规定责任者项中的欧美责任者,只著录姓,删掉名,如将“卡尔·波普尔”改为“波普尔”等,设若这条规定在本次修订中不改的话,则应该添加说明或注释:“也允许在著录责任者时保留汉译外国人名的全称”。这样做,就是对国标著录信息的“增益”而非“减损”。“增益”无害且能丰富来源文献信息内容,是可以授权作品创作者自由裁量使用的;“减损”会造成著录信息的缺漏,带来不良影响,则建议作品创作者尽量避免。
以上修订建议是笔者总结参考文献著录所遇问题而得出的,现铺陈出来供国标编制者、修订者们参考,同时也希望能供学术研究者、书刊编辑者在处理引用文献时进行参考。
参考文献:
王子舟.《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修订建议[J].图书馆论坛,2021(3):108-112.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TC4 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国家标准[EB/OL].[2024-07-16].https://std.samr.gov.cn/search/orgDetailView?data_id=FDA9FA7073C56EBFE05397BE0A0A9091.
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5.
王子舟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 北京,100091。
(收稿日期:2024-07-23 编校:谢艳秋,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