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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彻底的“以洋代常”:晚清九龙关的章程、制度与实践

2024-11-22黎子铭

史学月刊 2024年12期
关键词:晚清

[摘 要]为了解决“封锁香港”问题和实施洋药税厘并征,中英通过谈判,决定由外籍税务司建立九龙关取代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控制的新香六厂,负责管理粤港间的民船贸易。这通常被视作洋关侵夺常关权力的一个重要节点。但受制于复杂的地缘环境、经费和人力不足等因素,税务司并未能按计划对原有机构进行全盘改造。新建立的九龙关保留了大量原新香六厂的员工,并基本沿袭了其税则和办事流程。洋员名义上统领全关事务,在工作实践中却依赖华员,且难以对他们进行有效监督。九龙关取代新香六厂并未推动贸易管理制度的革新,“以洋代常”存在着不彻底性。

[关键词]"九龙关;民船贸易;“以洋代常”;新香六厂;晚清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24)12-0027-14

本文系《史学月刊》编辑部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共同举办的“第六届新史学青年论坛”入选论文。

自1854年英、美、法三国成立税务管理委员会攫取江海关夷税征收权以来,近代中国海关逐步分化出常、洋两支。大体来看,常关是指分布在内河及沿海地区,接受各地海关监督管理,负责民船贸易并根据户部税则抽收常税的关卡;洋关则是指位于通商口岸,接受外籍税务司管理,负责外籍帆船及轮船贸易并根据条约税则抽收洋税的关卡。二者在人事制度、管理模式、职权范围等方面有相对明晰的区别和界限。但随着税务司权势的扩张,洋关逐渐侵夺原属于常关的权力,并最终在1931年完成对常关的合并。这个可被称为“以洋代常”的过程很早就被学人所关注,是近代海关制度研究的一条重要线索相关讨论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第一,税务司取代海关监督,接管常关;第二,税务司夺取原属海关监督的关税保管权;第三,子口税、转口税等洋税侵夺原有的常税税源;第四,轮船挤压传统民船的生存空间[代表性成果有黄序鹓:《海关通志》,北京:共和印刷局1917年版,第7~8页;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戴一峰:《近代中国海关与中国财政》,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等]。。1887年税务司建立九龙关,取代原属常关管理的新香六厂,又是“以洋代常”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按,新香六厂是19世纪70年代前后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在新安县、香山县设置的税厘厂的统称。这些税厘厂毗邻港澳,对来往粤港澳的民船抽收洋药税厘、百货常税、百货补厘以及巡缉经费,可以视作粤港澳民船贸易的专管机构。新香六厂及其后九龙、拱北二关对粤港和粤澳民船贸易的管理既有相同之处,亦有相异之处,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粤港民船贸易及其管理机构九龙关的情况,粤澳民船贸易和拱北关暂不做讨论,但部分地方会参考拱北关的史料。。一方面,此为外籍税务司插足常关事务,管理民船贸易并抽收常税的初次尝试;另一方面,九龙关税款存放至汇丰银行,也被视作税务司夺取关税保管权的先声。先行研究多止步于1887年九龙关的建立,将其视作此一阶段“以洋代常”的完成九龙关的相关研究大多集中于建关史,其中以戴一峰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作者认为央地、常洋、中外三组矛盾贯穿了建关过程的始终,将九龙关和拱北关的建立视作赫德夺取常关权力的重要节点(戴一峰:《赫德与澳门:晚清时期澳门民船贸易的管理》,《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第83~90页)。后续研究大多围绕这三组矛盾展开,只是在不同方面有所细化。对九龙关制度本体的讨论,大部分散见于民国时期学者的相关著述之中,专题性著述较少(代表性成果是魏尔特著,李广荣等编译:《香港与旧中国海关》,北京:海关总署档案馆1997年版)。总体而言,研究呈现出较为零碎的状态,尚未形成一个共同讨论的基础。。实际上,九龙关的“以洋代常”涉及两个层面的变革。就管理权而言,税务司确实取代了海关监督的位置。但在制度层面,赫德(Robert Hart)用洋关办法管理粤港民船贸易的构想本文的“民船”是指在内河及近海航行的华式帆船,在中文文本里又被称为“华船”,对应海关英文文献中的“junk”。在清末,大部分情况下由常关和厘金局负责管理民船贸易,抽收常关税和厘金。,却因种种制约而未能实现。最终建成的九龙关基本沿袭了原新香六厂的制度,且依赖华员来维持日常运作。若简单将领导权的更迭等同制度的革新,则有违历史本相。有鉴于此,本文拟利用广东省档案馆藏九龙关档案,结合海关出版物、清代奏折、英国殖民地部档案等资料,梳理九龙关从章程文本设想,到实际制度建构,再到工作实践的递进,分析考察三者间存在的落差,还原九龙关的制度实态,以期丰富对“以洋代常”问题之认识,加深对近代海关制度发展演进过程的理解。

一"纳六厂于洋关的尝试

自1842年以来,得益于优越的地理位置、港口条件以及自由港的政策定位等因素,香港迅速发展成为珠三角地区最重要的贸易中转港。因其时香港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下,在贸易地位上已被清廷视作域外。从性质上讲,粤港间的贸易实为一种短途跨境贸易。凭借灵活性好、成本低以及可在香港与非通商口岸地区间直接贸易等优势,民船在运输业中占据了相当的份额。为了管控这一贸易并从中攫取财税资源,1868、1871年,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先后在珠江海口邻近港澳地区设置了厘厂和税厂,向往来贸易的民船抽收厘金和关税。此举很快遭到港英方面的抗议,引发所谓的“封锁香港”问题。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依托香港民船进行的洋药走私,也使清政府的财政税收蒙受极大损失。清廷迫切希望和英国达成合作,让港英政府协助实施洋药税厘并征政策可参考侯彦伯:《新式海关在中国周边的发展(1882—1895)》(博士学位论文),(台北)政治大学2015年,第91~144页。按,“封锁香港”指的是港英商人和政府针对广东官府在省河河口地区设置税厘厂抽收税厘而进行的一系列抗议活动[参见毛立坤:《“封锁香港”(1868—1887)问题再解》,《史学月刊》2015年第1期,第89~106页]。。

围绕此两问题,中英进行了多次谈判。1886年,双方议定由税务司在华界内建立九龙关,负责与港英政府对接及完成洋药税厘并征工作。而后赫德又以增加关税收入为诱饵,说服总理衙门将管理粤港民船一般商品贸易的工作一并交由税务司负责。由此,九龙关先后于1887年4月2日、4月14日和7月1日接收了百货补厘、洋药税厘、百货常税的相关业务,取代原来新香六厂的位置《九龙关十年报告(1887—1891)》(Kowloon Decennial Report,1887—189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2册,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年版,第352页。。

1.赫德在港设关抽税的计划

早在中英谈判期间,赫德就开始筹划建关事宜。最初,他试图以撤销新香六厂作为筹码,换取港英政府准许清廷在香港水域设置趸船处理洋药税厘并征业务的允诺。由于港英政府此时认为新香六厂的“封锁”已构不成威胁,没有同意这项交换《赫德呈总理衙门》(1886年10月27日),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草约》,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5页。。

争取港英政府支持未果后,赫德将目标转向汇丰银行。1887年2月,他写信给汇丰银行经理沃尔特(John Walter),提出两种征税方案。一种是税务司在粤港边境设立税厂,处理验货、收税等工作。所有商船都需要在税厂报关,完清税费后方可离开。赫德认为此种做法会拖延商人的时间,“不能给海关和公众带去我所期望的那种进步”,持否定态度⑥"《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及其活动档案汇编》(Document Illustrative of Origin,Development,and Activities of the Chinese Customs Service),吴松弟整理:《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史料(1860—1949)》第250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57、558页。。另一种方案则是安排商人在香港汇丰银行处缴纳税费,其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商人向主管所有税厂的税务司报告他拟进口或拟出口商品的信息。

第二,税务司交给商人海关凭单(Warrant),让他前往银行交税。

第三,银行根据凭单收取税金,存入指定的账户,然后返还商人特定格式的回执(Receipt)。

第四,商人将回执提交给税务司,换取用于通过沿途税厂的派司(Pass)⑥。

在此种安排下,税务司在港英界内处理估税等事务,实已形同在香港设立海关。汇丰银行则扮演通商各口海关银号的角色,负责收取并保管各项税款。各分厂的收税职能被剥夺,仅负责缉私和验货。

得到港方同意是在港设立正式海关机构、开展关务工作的前提。在19世纪70年代,英国内部曾讨论过让税务司在港设关的可行性。但当时的港督坚尼地(A.E.Kennedy)认为此方案会损害港府的声望,表示反对《附件:在港设立中国海关》(Enclosure:Establishment of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in Hongkong)(1909年4月19日),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CO129/366,第310页。。面对此次赫德的提案,港府以香港已经在协助清廷进行洋药税厘并征事务上给予了足够的让步为由,予以否决《行政会议第30号》(Executive Council No.30)(1886年7月2日),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CO129/366,第315页。。税务司在港设关抽税计划失败。虽然收税方案无法实施,赫德仍在汇丰银行开设账户,将九龙关所收税款存入其中《总税务司署致九龙关第189号公文》(Despatch No.189 to Kowloon)(1902年1月24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82。。

2.《粤省华船贸易香澳试办新章》的争议

在港设关计划受挫后,赫德转而构想在华界内建关的办法。1887年6月10日,奉到接管百货常税业务札文的四天后,他向总理衙门提交《粤省华船贸易香澳试办新章》,希望以其作为九龙关的总则⑤"《粤省华船贸易香澳试办新章》(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近代海关总税务司通令全编》第4卷,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3年版,第260~261、262~266页。。在章程中,民船被划分为通商口岸民船、不通商口岸民船、香港华式船只三类,适用于不同的管理办法。

首先是通商口岸民船,也就是在粤省通商口岸与香港之间来往贸易的华籍帆船。船主需要先往税务司处为船只登记注册,领取香澳船牌执照并将船牌号写于船边。进行出口贸易时,船长在通商口岸海关处先行报关,将民船停泊于当地税务司指定的地点。在关员的监督下,船长“将各货开单报明遵验,照通商税则完纳出口正税”,领得出口准单和货物关照。驶至九龙关各税厂,船长需再次“停船报厂挂号,并将出口准单、货物关照两项在厂呈验”。“若无单货不符之情弊”,海关方能放民船通行。由港返航时,船长同样在税厂“停船报厂”,将货物“开单呈厂,由厂换给过厂准单”。到了目的港,船长“须赴税务司处报明挂号,将其船牌并进口之舱口单,及过厂之准单俱行呈出”,然后“照他项船只章程请领起货准单,将货赴关遵验,照通商税则完纳进口正税”,“请领放行单后,方准卸货入栈”。在这套章程设计下,估税和征税工作由粤省各通商口岸税务司完成,税厂仅负责缉私和查验工作。

其次是不通商口岸民船,即在广东省非通商口岸区域与香港之间来往贸易的船只。无论是在进口贸易还是出口贸易的场合,船长都需于税厂处报关,并按条约税则为进口货物缴纳进口正税,出口货物缴纳子口税。与常关和厘金税则不同,条约税则受条约保障,中方无法任意更改。赫德这一设计意在防止广东官府通过改订税则干涉九龙关事务。同时,此一完税凭证并不通行于内河非通商口岸地区,当民船经过其他常关及厘卡时,商人仍须缴纳常税和厘金。

最后是香港华式船只,亦即香港的民船。这类民船又分持外国船牌和中国船牌两种情况。前者即按洋船方法办理,只准往通商口岸贸易,在当地税务司处报关。后者则按上述两类民船相同办法办理。无论是领有外国船牌还是领有中国船牌,香港民船均须在税厂“停船呈牌遵验”。若发现未领船牌者,海关立即将船只、货物一并扣留,交地方官究办⑤。

该章程看似与在港设关方案迥然有别,核心意图却基本一致,即削弱税厂同粤省常关系统和厘务系统的联系,防止粤海关监督和两广总督干涉九龙关工作。新香六厂征收的是通过税,所有民船在这里缴纳完税费后,仍要驶往内地的集市销售商品。商人有从新香六厂处获得完税凭证,避免被内河的税厘关卡重复征税的需求《刘坤一奏报长洲佛头洲洋药厂代关征收税银数目等事》(光绪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6330-045。。若九龙关保留税厂的原有职能,则须使用与常关及厘局相同的报单、牌照、照会等文件文书。这实际是给地方官府以可乘之机,他们可以通过降低税率并发放预报单等手段,吸引商人到内地税厘厂报关,将本应由九龙关抽收的税费据为己有。拱北关税务司贺璧理(Alfred E.Hippisley)提到,他在接管百货税业务不久,就收到了一封来自海关监督的红信(Red Letter)。在该红信中,监督指令税厂遇到附带有“本关部预报单(A Certificate from the Hoppo)”的商品时,应立即放行,不必课税。虽然此办法很快就被总理衙门禁止,但在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的情况下,清廷很难禁绝常关和厘局的这类行为《关于拱北关工作实践的报告以及改订现行规则的建议》(Report on Port Practice at the Lappa Stations,with Proposed Revised General Regu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海关学会编:《海关总署档案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出版物(1860—1949)》第28册,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8年版,第414页。按,拱北关与九龙关的办事手续大致相同,可互为参照。。故税务司通过削弱税厂的收税职能,采用与内地税厘厂不同文书的办法,将九龙关纳入洋关体系之中,希望尽量减少广东官府的影响。

赫德的行为引起了广东方面的警觉。知悉《粤省华船贸易香澳试办新章》内容后,张之洞于1887年7月5日致电总理衙门,认为该章程不利于民船贸易,要求另议新章《两广总督张之洞等为陈明六厂税章有必不可行之处事致总理衙门电文》(1887年7月5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264页。。张之洞的建议被驳回后,他又于8月9日发电,直言该章程不仅使税务司得以“将粤海大关、潮海、琼海、北海四关及各口尽行网罗侵占”,让“各关口只管查舱货,发准单,无税可收”,还“尽驱民船改由商岸,绝流而渔”,令各常关形同虚设,并以此为由要求将新香六厂收回自办《两广总督张之洞为六厂归税司经理不得牵动通省各口事致总理衙门电文》(1887年8月9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3,第274~275页。。粤海关监督增润在致醇亲王奕譞的函件中亦声称:“若令洋人兼理常关事务,商民受其约束,不必听命于中国之官。彼既掌握利权,因得渐施笼络,是近利在目前,隐忧在日后。”《增润陈明与总税务司赫德交涉香澳四厂货税仍归常关经理一事请求维持册》(无朝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38-00-000-000004-0022。按,根据内容推测成文时间应在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前后。这把问题上升到了税务司侵夺地方官事务、干涉中国内政的层面。然而广东官府此次反对未能成功。8月28日,总理衙门与户部共同上奏,逐条驳斥张之洞的观点,请求采用赫德设计的制度,并得到了“依议”的朱批《总理各国事务奕劻等奏议新香六厂补抽货厘交税司接办事宜折》(1887年8月28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3,第288~292页。。

赫德依靠总理衙门的支持,用洋关制度取代常关制度。九龙关的最终建立,则标志着“以洋代常”计划的成功。这与既往诸多研究的结论相符合如陈诗启就认为:“九龙、拱北两关设立后,总税务司彻底改组税厂。各税厂的验货、钤字手、通事等较高级人员全部任用洋员,只有司秤、巡役等低级人员由华员担任”,谴责总理衙门迷恋于洋关制度的优越性,无视其扩大权力的危害性[参见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第329~330页]。。然而,章程仅是纸面上的文件,实际落实未必与章程一致。拱北关税务司贺璧理曾直言,过往洋关积累的经验并不能套用到拱北和九龙两个海关之中,许多事务都需依靠税务司自己的随机应变《关于拱北关工作实践的报告以及改订现行规则的建议》(Report on Port Practice at the Lappa Stations,With Proposed Revised General Regu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海关学会编:《海关总署档案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出版物(1860—1949)》第28册,第395页。。这意味着与其他洋关相比,九龙关最终落实的制度具有特殊性,故接下来仍需考察九龙关的制度实态。

二"常洋混合的制度设计

1898年,时任九龙关税务司的义理迩(H.M.Hillier)在工作报告中提到,九龙关大致可以分为总关和分厂两部分,两者负责的事务以及办事手续都有很大的差别《九龙关税收事务报告(1898年)》(Report on Duty Collection Procedure at Kowloon,189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海关学会编:《海关总署档案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出版物(1860—1949)》第31册,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9年版,第329页。。

1.洋关模式下的总关

实施洋药税厘并征是税务司建立九龙关的最重要目的之一,九龙关的机构设置亦须为相关工作服务。1886年,中英签署《香港鸦片贸易协定》,其中规定所有从外洋进口至香港的洋药都必须存入指定的关栈,由香港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只有在向清廷方面海关缴纳三十两关税和八十两厘金之后,洋药商人才会被获准将洋药搬出关栈,用民船出口到广东地区。对清廷而言,条约则规定:“中国九龙方面之适宜地方应在税务司下设官一名,发卖中国鸦片税单。”《香港鸦片贸易协定》(1886年9月11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87~488页。据此,税务司马根(F.A.Morgan)在华界内深水埗地方设置了一艘趸船,“暂用为海关收税厘及洋药改装之处”《税司告示》(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一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963。按,原文为“昂船洲后”,即深水埗地区。“深水埗”又可写作“深水埔”“深水浦”。为行文方便,本文除引文外,均使用“深水埗”。。九龙关最初的总关也就设在该趸船上。这是一个临时性的安排,存在诸多不便。根据第二任税务司柏卓安(J.Mcleavy Brown)的说法,文书、贸易统计、财务等各项事务都要在总关完成,一艘趸船显然不能满足工作所需《九龙关十年报告(1887—189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2册,第353页。。而且总关与香港距离过远,既不利于税务司与港英政府合作处理洋药税收和缉私事务,也不方便商人报关。

1890年,柏卓安向赫德汇报时提到:“九龙关和拱北关本应当设立在九龙和拱北,但此两部门实际工作及存放税款的地点却是在香港和澳门。”⑧⑨"《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及其活动档案汇编》,吴松弟整理:《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史料》第250册,第588、590、588页。可见当时九龙关总关已经搬迁到香港岛。根据中国海关博物馆所藏文物史料,它的正式名称为“九龙关公署[Offices of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Kowloon and District)]”参见北京市中国海关博物馆展品《“九龙关公署”铜牌》,中国海关博物馆官网:http://www.customsmuseum.cn/CollectionDetail.aspx?id=85,浏览日期:2024年8月29日。,不像其他洋关那样直称“某某新关”。名称的差异体现了总关的特殊性,它是以半官方办公室的名义设在香港,并非正式的海关机关。事实上,港英方面对赫德在港设关计划的反对,并未随着九龙关的建立而消失。1890年,署理港督弗朗西斯·弗莱明(F.Fleming)写信给英国驻华公使华尔身爵士(Sir John Walsbam)和殖民地部大臣纳茨福德爵士(Lord Knutsford),试图通过他们向清廷施压,要求清廷将九龙关总关撤出香港《弗莱明致华尔身函件》(F.Fleming to John Walsham)(1890年7月28日),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CO129/366,第317~319页;《弗莱明致纳茨福德爵士函件》(F.Fleming to Lord Knutsford)(1890年7月30日),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CO129/366,第320~321页。。此举并没得到英国政府的回应。1892年,辅政司柯布连(G.T.M.O’Brien)致函柏卓安,以约章规定九龙关应设在华界为由,要求税务司立即离开香港《香港辅政司致九龙关税务司第440号公函》(Colonial Secretary to Commissioner of Customs for Kowloon and Districts No440)(1892年3月15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2-1345。按,在殖民地部档案中,笔者看到一份内容完全一致的公函,上面署名是署理辅政司古德曼(W.M.Goodman),猜测该函是由古德曼起草,但寄出时古德曼已经卸任,故九龙关收到的公函上署名柯布连。。就结果而言,此后总关仍留在香港岛,港英政府的意图并未实现。但从此事可看出九龙关在香港的地位并不稳固,赫德亦在公文中要求柏卓安随时做好搬迁准备⑧。总关采取半官方办公室的名义,有缓和香港英商社群的抵制,以换取港英政府默许的意图⑨。

九龙关总关的机构设置相对简单。税务司统领全关关务,下设副税务司办公室(Deputy Commissioner Office)、总务课(General Office)、统计课(Accounts Office)。各科以副税务司(Deputy Commissioner)和帮办(Assistant)等内班洋员为领导,由华员供事(Chinese Clerk)和文案(Writer)协助处理各项具体业务《九龙关工作事务报告(1911年)》(Report on the Working of the Kowloon Customs 1911),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992。。

除文书、财务等工作外,九龙关总关还需负责洋药税厘并征相关的税务工作,办事流程为:第一,商人将洋药出口报单递交到总务课洋药台(Opium Desk),领回缴费凭单和回执;第二,汇丰银行根据缴费凭单收取关税和厘金,并在商人的回执上盖章;第三,香港出入口管理处监督(Superintendent of Import and Export)颁给商人出口准单(Export Permit);第四,商人将回执和出口准单递交给海关,洋员检查无误后,签署一份记录有出口洋药商品信息及商人缴费情况的完税凭证(Duty Pay Certificate),将其与中文报单、英文报单及出口准单一并装入信封,作为后续查验的凭据;第五,商人将洋药连同信函带往深水埗税厂,税厂关员根据完税凭证进行验货⑥"《九龙关工作事务备忘录:代理税务司巴尔移交致代理税务司夏立士》(Memorandum on Kowloon Customs Work:Handed by Mr.Acting Commissioner Parr to Mr.Acting Commissioner Harris when Handing over Charge)(1908年9月8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984;《九龙关工作事务报告(1911年)》,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992。。至此,整个报关事务方才算完成,商人可以将洋药任意分装,运往粤省各处,不必再缴纳额外税费。

整体来看,在洋药税厘并征事务上,赫德基本实现了最初的构想。工作流程采用洋关管理贸易的办法:总关负责估税工作,计算商人应缴纳的税额;汇丰银行充当海关银号的角色,依据海关的令状向商人收存税金。与此前新香六厂同时负责估税、验货和收税工作相比,新的制度安排将收税职能从海关剥离,意在压缩税吏贪污腐败的空间。

与当时其他海关位于贸易目的港不同,九龙关是在始发港处理估税业务,这有很大的特殊性。但若将视野放开,则又可发现后来胶海关、大连关等租借地海关的制度设计与此几乎如出一辙可参见周凤华:《胶海关研究(1899—1922)》(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09年,第6~10页;《青岛设关征税办法》(1899年4月17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884~886页。。从这一角度讲,可将九龙关的洋药税厘并征实践视作租借地海关的预演。

2.常关模式下的分厂

港英政府之所以协助清廷实行洋药税厘并征,是因为有条约规定。百货常税和百货厘金没有相关条文保障,海关本身又遭到港方反对,九龙关难以在香港岛开展相应的收税工作。另一方面,香港是自由港,港英政府并未建立海关机构开展进出口商品统计、加封船舱、派发舱口单等业务。清廷亦无法采用始发港封舱、目的港收税的办法。是故在粤港边界设立分厂处理百货常税、百货厘金等项的收税工作,成为税务司最终的选择。

建关之初,九龙关管辖的分厂共有五个,即汲水门厂(Capsuimoon)、长洲厂(Changchow)、九龙厂(Kowloon)、佛头洲厂(Fotochow)和深水埗厂(Shamshuipo)。除用于管理洋药贸易的深水埗厂外,其余四厂均继承自新香六厂《九龙关十年报告(1887—189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2册,第351~352页。。1899年,根据上年中英签订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香港的地界扩张到今日的新界地区。港英政府不允许清廷在界内保留税关,故税务司只能把除深水埗之外的税厂迁至伶仃(Lintin)、大铲(Taishan)、深圳(Shamchun)、沙头角(Shatowkok)、沙鱼涌(Shauchung)、三门(Sanmun)六处。九龙关管理监视的水域及陆地边界进一步扩大《九龙关十年报告(1892—1901)》(Kowloon Decennial Report,1892—190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4册,第239页。按,由于深水埗主要负责洋药税厘并征相关业务,故被允许留在原址继续办公。。

总关和分厂并立的架构造成了管理上的难题。即便是最靠近本岛的深水埗税厂,从香港岛搭船前往亦要花费五银元和两小时的时间《九龙关十年报告(1887—189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2册,第353页。按,深水埗税厂即位于荔枝角(Laichukok)附近。。在此情形下,坐镇总关的税务司无法直接管控各分厂,需要委派外班洋员担任各厂厂长,赋予他们较大的权力,代为管理各项事务。各厂长不仅负责人事考核、撰写文书等工作,还需监督征税工作的各个环节,并负有主要责任。在厂长之下,每个税厂分配有数名外班洋员,领导外班华员进行验货和缉私工作。估税、收税等工作则由华员书办(Shupan)和银匠(Shroff)操办⑥。税厂的收税流程与总关有相当的差异:商人在税厂停船报关,提交登记有行船信息的派司簿(Pass Book)以及各税项的报单。报单为一式两份,其上列明商品名称、质量信息。一份充作载货清单,外班洋员根据其内容,率领华员抽查民船装载的货物。另一份则被递给书办,书办根据税则计算商人应缴的税费,将结果填写在报单上,再转交给银匠,由银匠向商人收取税金。完成以上手续后,分厂会向船长发放收税单、收照、执照等单据⑧"《九龙关税收事务报告(18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海关学会编:《海关总署档案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出版物(1860—1949)》第31册,第330~332、357~367页。。这些单据均采用传统的中国样式,与内河税厘卡的单据别无二致⑧。理论上,只要商人持有这些单据并保证原船原货,就无须在内地缴纳额外的常关税和相应的厘金。

这样一种民船随到随验,估税、验货、收税由同一机构完成的制度是常关式的,与《粤省华船贸易香澳试办新章》存有相当差距。税务司给出的理由是:“为了使这一改革尽可能平滑,原来归属于常关和厘局的员工继续留任,从事他们原来的工作。”③④"《九龙关十年报告(1887—189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2册,第352、361、357页。考虑到九龙关要面对港府方面的压力,税务司又缺乏管理民船的经验,贸然进行制度革新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建关初期采取渐进改革办法为合理选择。直到1912年清王朝覆灭前夕,税务司夏立士(Alfred H.Harris)仍将九龙关形容为“一个常关和厘金局”《九龙关十年报告(1902—1911)》(Kowloon Decennial Report,1902—191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7册,第171页。。这恐怕不能简单地用改革的渐进性加以解释。

九龙关税厂长期保留常关模式的原因,应从粤港民船贸易本身的特征寻找。民船在载货量上无法与轮船相比,但数量要远多于轮船。如1891年,在九龙关报关的民船总数就达到61096艘。除去节假日,四个分厂加起来一天要处理超过170艘民船的报关业务,工作可谓比较繁忙③。与一般洋关位于通商口岸不同,九龙关税厂所在地并非贸易的目的港,不具备建立保税关栈的条件,故税厂只能采取随到随验的办法。这对清关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厂需尽可能地简化手续,才能处理如此大量的民船报关事务。

此外,只有去往非广州府地区的进口贸易船只,或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出口贸易船只需要在九龙关交税。反过来说,去往广州府地区的进口船只以及可以提供完税凭证的出口船只不需要在九龙关交税。根据统计,这部分不在九龙关缴税的商品的价值可占到贸易总额的60%上下④。出口贸易部分很好理解,商人在内地税厘厂完税后,便无须在九龙关重复交税。进口贸易部分则是继承新香六厂的方法,其原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内河税厘厂的利益不会被新设立的税厂侵夺,完全是出于内部利益分配的考量《关于拱北关工作实践的报告以及改订现行规则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海关学会编:《海关总署档案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出版物(1860—1949)》第28册,第413页。。从这一角度看,在民船贸易管理事务上,仍按原有制度运作的九龙关隶属于常关系统和厘务系统,而非洋关系统。

当然,九龙关各分厂并非是对原新香六厂的简单复制,税务司引入部分洋关的办法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了调整,代表之一就是派司簿(Pass Book)制度。在清代,船籍管理工作主要由地方州县官负责,榷关较少参与其事。新香六厂亦未对贸易船只做系统登记参见叶显恩主编:《广东航运史(古代部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9年版,第195~198页;《两广总督张之洞等为陈明六厂税章有必不可行之处致总理衙门电文》(1887年7月5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3,第263~264页。。九龙关建立后,税务司规定所有在粤港间往来贸易的民船均须于初次经过海关分厂时领取派司簿。该簿须一年一换,前半部分登记有船名、船主、船长、船只编号等信息,后半部分则有用于出入境签注的栏位。民船每次进出华界,都要将派司簿呈递给分厂,由关员填写抵关日期、出发港、目的港等信息。通过查验签注信息,海关便可知道民船是否存在绕越税厂的走私行为。同时,派司簿也构成了以民船为主体的征信制度《九龙关税收事务报告(18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海关学会编:《海关总署档案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出版物(1860—1949)》第31册,第349~353页。。

九龙关税务司也在努力改善与港英政府的关系,寻求在民船贸易管理上开展更多合作的机会。如1910年,海关同意协助港英政府管制酒精进口贸易,将每日从中国至香港的酒类商品数量通知港英政府出入口管理处监督。作为回报,港英政府则允诺为海关派发给民船的派司簿作签注,以检查民船是否存在绕越九龙关税厂的行为《卢吉致罗伯特·克鲁-米尔恩斯函件》(Lugard to Robert Crewe-Milnes)(1910年4月28日),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CO129/366,第291~292页。。此类合作有利于九龙关打击粤港间的民船走私贸易,也为清末民初的港英关务谈判打下基础。

综上所述,虽然洋员在九龙关内部居于领导位置,掌握着人事大权。但在制度设计上,九龙关却呈现常洋混合的态势。特别是承担管理绝大部分商品贸易工作的分厂,采用了估税、验货、收税由同一部门完成的办法,其制度基底仍是常关式的。管理权的更迭,并未对原有制度造成根本性冲击。个中原因,除上述外部因素外,还需结合九龙关的工作实践加以说明。

三"工作实践中对华员的依赖

放弃全盘性改革后,税务司将重心转向人事,希望发挥管理权的优势,由“清廉的”洋员对“贪婪的”华员实行全面监管,减少敲诈勒索现象。建关之初,赫德向税务司马根强调接管时必须考核所有员工,解雇不合格的人员《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及其活动档案汇编》,吴松弟整理:《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史料》第250册,第563页。。

从现有材料看,人事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合并原来分立的常税部门和厘金部门,1891年税务司把负责税务工作的员工从最初的315人裁减至220人《九龙关十年报告(1887—189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2册,第363页。。而后又借台炮经费承包期满,两广官府将要更换包税商的机会,税务司成功说服总督李瀚章将此税项转交由九龙关抽收,驱逐各包税商派驻到分厂的代理人,完全控制了收税权《督部堂札行税务司》(光绪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517。按,“经费”是晚清粤省一种特殊的税捐,按商品种类不同分行商包缴和海关抽收两类,且名称有所区别。具体九龙关而言,其抽收的经费大致包括“海防经费”和“台炮经费”两种,在英文文本中统称为“Chingfei”,中文史料中亦看到两种名称混用的情况。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九龙关抽收的经费统一称作“台炮经费”或“经费”。。这些举措在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亦是对旧员工进行筛选,起到人事上的整改作用。

但是,这种改制思路治标不治本。税务司最终采取常关而非洋关的模式来组建各分厂。在陌生的制度下,洋员需要借助原新香六厂老员工的经验维持税厂日常运作。贺璧理提到,拱北关和九龙关洋员在处理日常事务遇到困难时,不仅有必要加强与总税务司、粤海关监督及粤省厘务总局的联系,还须注意听取华员的建议《关于拱北关工作实践的报告以及改订现行规则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海关学会编:《海关总署档案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出版物(1860—1949)》第28册,第395~396页。。此般对华员的依赖,并未随税务司入主时间的延长而发生根本性改变。1906年,代理税务司巴尔(W.R.M’D.Parr)在公文中称:在验货工作中,洋员钤字手通常要求华员舵手(Coxswain)朗读中文报单,并依据该口头报告的信息对货物进行查验⑦"《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904号公文》(Despatch No.5904 from Kowloon )(1906年7月28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在这种情况下,洋员难以对华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商人完全可以采取贿赂华员让他多报商品信息的办法,使洋员误以为船上的商品已登记完税,进而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外班验货工作如此,内班的税务工作也不尽如人意。按照制度设计,各分厂负责人有监督书办和银匠工作之责。他需要根据报单核算税收数据,撰写每日税收报告(Report of Dues and Duties),将其连同报单一并提交给总关。在每月两次的解款工作中,厂长和银匠又须根据实收税金,分别制作一份纪要,递交给总关和汇丰银行。同时,总关总务课书办根据各分厂提交的每日报单,再独立制作一份税收报告。易言之,在分厂的征税过程中,会产生四份分别由分厂厂长、银匠、总关书办依据应征税额和实收税金制作的报告《九龙关税收事务报告(18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海关学会编:《海关总署档案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出版物(1860—1949)》第31册,第332~334页。。从制度上看,九龙关的税收审计工作足够严密。然而,巴尔在前述公文中还提到:“毫不夸张地说,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欧洲人去真正检查税收。因此对于税厂中国职员而言,有许多从事违法活动的机会。”对华员提交上来的数据,洋员常常不加怀疑地随意填入表单中,所有的检查工作都被草草应付了事⑦。后果之一就是在建关后的十余年间,历任税务司均未发现各分厂存在税则不统一的问题《九龙关税收事务报告(18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海关学会编:《海关总署档案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出版物(1860—1949)》第31册,第334页;《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197号公文》(Despatch No.5197 from Kowloon)(1903年12月16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904号公文》(1906年7月28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粘钞》(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497。。各分厂递交的报单上记录有商品数量以及应缴税费等信息,按理说,只要比对各分厂的报单,就很容易发现问题。但该问题长时间没被发现,恰证明九龙关并未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税金的保管工作也曾出现过问题。按照规定,收上来的税金应于当日或次日,在厂长和银匠的共同监督下锁入保险箱《九龙关工作事务报告(1911年)》,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992。。但在1908年,时任三门厂厂长的麦金托什(F.G.McIntosh)并未按日从银匠处收取关税,导致银匠携带该厂九日的税款共1309元失踪。最终,麦金托什被解职,汇丰银行承担了这笔损失《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6430号公文》(Despatch No.6430 from Kowloon)(1908年8月31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6。。

综上可见,虽然人事安排上构成了“以洋统华”的状态,但在实践中分厂依赖华员处理日常工作,洋员对华员的监督又常常落入有名无实的地步。出现此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洋员中文水平不高。九龙关总关与分厂间的交流是通过定期轮船携带公文往来完成的,消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透明性。在总关难以直接管理分厂的情况下,分厂的工作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驻厂洋员的素质水平。相关研究已经指出,赫德十分重视洋员中文能力的培养,将其列为升迁的重要指标之一方德万著,姚永超、蔡维屏译:《潮来潮去:海关与中国现代性的全球起源》,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8~121页。。但这种判断主要适用于内班高级洋员,并不完全符合外班洋员的情况。李嘉铃(Catherine Ladds)的研究表明,海关通常从港口的流动人员中雇佣外班洋员。这些外班洋员大部分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且在职时间往往较短。税务司也不会像重视内班洋员素质那样,去关注他们的能力培养李嘉铃:《帝国职业——为中国海关服务(1854—1949)》(Catherine Ladds,Empire Careers—Working for the Chinese Customs Service,1854—1949),曼彻斯特: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4~66页。。如在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第880号中,对内班人员的汉语要求是:“(1)内班人员,凡不能用汉文汉语处理事务者,不发予酬劳金。(2)无同等与足够之工作汉语知识者,不得提升为副税务司或税务司。(3)任一业已提升或以后将提升至副税务司或税务司而不再掌握足够工作汉语知识者,将予解除职务。(4)帮办于其第三年终未具备汉文口语,或第五年终未具备汉文书写条件者,将被免职。”而对外班人员的汉语要求则是:“鼓励外班掌握相当汉语,并学习最常用之汉字。任何外班人员,如具备汉学家之高水准,能操某种方言或官话,并能识读汉文者,则每年可于其薪俸之外获得奖银150两,凡学习或能操方言作日常会话者,每年可获得75两之奖银,由主管税务司将此类人员姓名及所需奖银逐年上报。”《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第880号》(1899年1月18日),黄胜强主编:《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第1卷,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页。一方是疏于学习就要被解职,另一方则是有激励奖金,内外班洋员学习中文的紧迫程度截然不同。在对外班洋员的培训中,赫德更看重听说能力的训练。从公文看,九龙关确实有相应的奖励性测试。但在50余名外班洋员中,往往只有十余人参加。有理由猜测,剩下未参加测试的员工无法很好地使用官话或方言进行日常交流,也不具备中文读写能力如1903年5月,51名外班洋员中只有14名参加了测试[参见《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074号公文》(Despatch No.5074 from Kowloon)(1903年5月14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

九龙关主要管理民船贸易,关员需处理的报单等文件均用中文书写,沟通对象也通常是华人。税厂洋员均属外班,既然他们中文水平不达标,则必然会在日常事务中依赖华员。此外,外班洋员的出身也决定了他们甚少有处理商品估税、税金出纳、制作账簿等工作的能力。因此,这些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又需要由汇丰银行买办委派过来的银匠处理。

税务司其实很清楚症结所在,并尝试进行解决。1906年,代理税务司巴尔向总税务司署提议派遣帮办驻扎到大铲和三门这两个最大的分厂,定期检查所有工作,并听取商人的投诉《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904号公文》(1906年7月28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然而此申请遭到了总税务司署的拒绝。1908年巴尔在离任备忘录中论及大铲厂和三门厂人员时,并未提到内班洋员的存在,两厂仍是由外班职员三等验货(Assistant Examiner)和二等钤字手(2ndClass Tidewaiter)主管《九龙关工作事务备忘录:代理税务司巴尔移交致代理税务司夏立士》(1908年9月8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984。按,此两职位均属外班。。

个中原因,很可能是经费紧缺所致。与其他洋关由海关监督拨给定额经费不同,九龙关的经费来自总税务司署。总税务司署必须考虑海关整体情况,在九龙关经费和其他支出间合理分配资源。进入20世纪,由于银圆贬值,中国的物价呈快速上涨的趋势,海关开支也随之上升,海关经费则没有相应幅度的增长。在给巴尔的回复中,当时的副总税务司裴式楷(R.E.Bredon)称:“即便总税务司可以派遣帮办给你,你又要如何安排他们的住宿呢?时刻记住,我们能使用在税费审计工作上的经费是有限的。如果真要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带来的少量收益可能还不足以填补增加的开支。”《总税务司署致九龙关第928号公文》(Despatch No.928 to Kowloon)(1906年9月4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86。李嘉铃曾从文化史的角度详细讨论过内班洋员群体的形象,认为他们具有浓厚的中产阶级特征,社交对象也主要是领事馆的外交官、大洋行的经理等通商口岸洋员社群中的精英人士[参见李嘉铃:《帝国职业——为中国海关服务(1854—1949)》,第131页]。内班洋员的薪资和待遇都要远超外班同僚。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总税务司署对经费的管控愈发谨慎,不会轻易批准九龙关的额外开支如二等钤字手的年薪为600两,而三等帮办的年薪可达900至1200两。薪水外的福利和待遇,更是相差甚大[参见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第192~193页]。。

除上述因素外,华员间存在的关系网进一步增加了洋员的管理难度。1905年,巴尔在一个闲置的保险柜中找到了两笔存款。经过调查,他发现这些存款是佛头洲公义祠和土地庙的经费。这两个寺庙分别建立于1885年和1872年,由“该税厂华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中,“长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及保管存放在税厂保险箱里的金钱,银匠则负责会计工作。寺庙并未随九龙关接管新香六厂而荒废,继续维持着香火,直到1899年佛头洲税厂因港英政府扩界而撤销,它才逐渐被遗忘《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848号公文》(Despatch No.5848 from Kowloon)(1906年4月17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按,佛头洲税厂遗址现在已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列为法定古迹进行保护。根据2004年的考古简报,在该遗址上发现有立于1886年的佛头洲厘厂义冢以及带有“公义祠堂业”字样的石碑(参见香港古物古迹办事处:《香港佛头洲遗址2004年考古调查简报》,《华夏考古》2007年第4期,第35~55页)。这些考古发现可以佐证税务司之说法。。巴尔还提到,公义祠里“存放有百余件税厘厂员工的灵碑”。即便从1868年两广总督瑞麟建立海口厘厂,新香六厂初具雏形算起,至1899年不过31年时间。若该祠庙仅存放佛头洲一厂员工的灵碑,似不可能有如此数量。推测祠中保存的应是所有新香六厂及其后九龙关和拱北关华员的灵碑。与之对应,庙产管理委员会的联络范围亦应不局限于佛头洲一厂,而是包括九龙、拱北二关其他税厂在内。寺庙的经费外部来源是海关监督、税务司、商人及过往民船,因此该组织还可能是九龙关华员对外联系的一个渠道。

这种依托业缘关系的华人传统组织是海关洋员们难以介入的。一方面,华员本身就是各个阶段业务的具体执行人,他们可以通过关系网进行上下联通,使得洋员的监督进一步失效。如1905年巴尔着手调查分税厂的估税工作时,就特意将名为游福祥(Yu Fu-hsiang)的书办调离原职。他认为游福祥过于了解估税工作的漏洞,容易促成“让税厂一个书办计算,由另一个书办检查,并由总关第三个书办最终核算”的局面,使检查流于形式《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539号公文》(Despatch No.5539 from Kowloon)(1905年3月16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另一方面,权钱相交,易于滋生腐败,华员完全可以由此渠道与商人进行“合作”。曾以外班洋员身份在长洲厂工作的阿林敦(Lewis Charles Arlington)回忆:“华员中形成了向进入分卡水域的每一艘货船征收贡品的组织系统。一袋袋大米、火腿、布匹、纸张、丝绸、鱼干、鸡鸭等等,收上来后储藏在一个店里,收益在华员中平均分配。”阿林敦著,叶凤美译:《青龙过眼》,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88~189页。官员腐败的背后往往是官商勾结。除关员敲诈勒索之外,商民亦很可能在此过程中有偷税漏税之行为。

九龙关洋员在工作实践中遇到诸多困难,日常事务依赖华员处理的同时,却又无力对他们进行有效监督。这一方面是因为九龙关采取了常关式的制度构建,另一方面也是缘于洋关内部人才、经费不足,洋员难以独立处理民船报关的所有事务。华员内部存在着的关系网络,则进一步增加了洋员监管的难度。九龙关税厂的例子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近代税务司科学高效表皮下可能存在着的问题。

四"九龙关的管理成效

制度设计和实践之间的背离必然存在,这并不构成评判九龙关工作成效的绝对标准。从清末中英关务谈判的内容来看,九龙关的工作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维护贸易秩序,促进民船贸易发展,避免引发港府方面的抗议;二是打击走私,增加关税和厘金收入,保护清廷的税收利益。在评价其管理成效时,亦可从这两个维度出发《关于改善贸易和税收设施的纪要》(Memorandum upon Improved Trade and Revenue Collection Facilities)(1910年1月14日),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CO129/366,第330页。。建关之初,赫德曾向九龙关税务司强调:

除非是在必要时刻,不要一开始就实施惩罚,而是要采取渐进的办法,一点一点推进工作。不要打开人们的小包裹、小旅行箱子和床上用具检查,让他们感到困扰。你要记住,我们工作的重点不在于查缉小店主的投机活动,而在于向大型批发商的生意征税。总之,我希望你将我们的工作制度平稳地逐步推行出去,不要引起中国民船商人的抱怨和殖民地批评家的吹毛求疵《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及其活动档案汇编》,吴松弟整理:《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史料》第250册,第570页。。

税务司并无太多管理民船的经验,九龙关的地位也并不稳固,故赫德希望保留一些原有的工作惯例,并采取严律关员、宽待商人的办法,以避免因缉私过严引起争端。1889年的九龙关贸易报告提到:“查其初,各商人中犹以办法内间有未便而纷纷禀承者,本税务司悉照章秉公办理。今则均皆悦服,庶几日臻妥善矣。”《光绪十五年九龙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5册,北京:京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可见此办法在建关初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但正如上文呈现的,保留原有的工作办法容易连带削弱人事改革的成效,晚清九龙关警告关员切莫敲诈勒索或收受贿赂的告示并不罕见。可以推想,关员骚扰商人的现象并未得到彻底根除。1908年,新安县监生李际春等人禀控九龙关通事巡役舞弊病商,并一路上报到两广总督处。奉命调查此事的洋务委员薛永年认为:

税司接管,即以收数簿为作税则。该关分设卡厂十五处,同一货物而此卡与彼卡征收轻重互异者,不一而足。税则原未分明,弊端百出。民间日用零物,无一不税。如同时通关携有同类之物,则须拢紧归并征收。奸商分运取巧,固所不免。小民购为日用,亦居多数。在税司以为稽查认真,在贫民未免重受扰累。防弊愈严,侵扰愈甚。且合拢征收,不能人人给票。商民完税而无执据,群疑浮收中饱,怨谤烦兴,时相构衅《粘钞》(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初七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518。。

一方面,税厂税则存在不公开、不统一的问题,关员可以上下其手;另一方面,税厂对大量小额日用货物征税,又造成了诸多不便。虽然九龙关税务司在1905年就发现了上述问题,并试图借助《马凯条约》(Mackay Treaty,即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改定税则“切实值百抽五”的机会,让各税厂统一改用条约税则。但经过内部多番讨论,赫德认为税则需与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且更改必须征得两广总督的同意,拒绝了该提案。直到此次事件爆发,税务司才成功说服两广总督,拟定了一份统一的税则《粘钞》(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497;《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197号公文》(1903年12月16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498号公文》(Despatch No.5498 from Kowloon)(1905年1月20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499号公文》(Despatch No.5499 from Kowloon)(1905年1月24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904号公文》(1906年7月28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总税务司署致九龙关第845号公文》(Despatch No.845 to Kowloon)(1906年2月21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86。。

归根结底,税务司改善贸易环境的根本目的在于避免港英政府再次以书吏敲诈勒索、任意抽税为由,挑起中英交涉。从现有史料来看,除建关初期的些许摩擦及1898年因扩界引发的交涉外,港府并未针对九龙关的收税工作提出抗议。相反,到了20世纪初,港府更多地展露出与清廷合作的意愿,并重新考虑同意清廷在港设关的计划。这与此前粤港在新香六厂问题上存在剧烈矛盾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虽然税务司并未彻底根除关员搔扰商人的问题,但其在维护贸易秩序上取得的成绩,得到了港府的认可,也算是达到了最初的目标。

评判海关工作成效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收税能力,而最直观的评判则是税收数额。由税务司贸易报告可知,晚清九龙关年收入从1897年前大致维持在50万两上下,到此后仅能在30万两至40万两,整体呈下滑趋势《九龙关十年报告(1887—189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2册,第356页;《九龙关十年报告(1892—190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4册,第247页;《九龙关贸易统计191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56册,第172页。。若具体观察各税项情况,则可发现税款的减少主要源于洋药税厘和经费两项。前项收入减少很大程度是土药挤占市场,洋药的进口量下降的结果马光:《近代中国进口替代问题再探——以广东土洋鸦片之争为例》,《史学月刊》2024年第2期,第57~63页。1905—1908年洋药进口数的上升,很大程度上是商人担心清廷推行限制洋药进口政策而提前进口囤积货物所致[参见《九龙关十年报告(1902—191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7册,第175页]。;后项收入减少则是由于两广总督对民船运输的火水油经费加征坐厘,导致大量商人转用轮船或挂洋旗的舢板运输进口《九龙关十年报告(1892—190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4册,第248页。。特种商品贸易情形变化及税则调整均非海关所能决定之事,以相关税款的变动评判海关工作成效有失公允。与之相对,针对一般商品抽收的进出口关税和厘金受贸易情形变化影响较小,税则亦相对稳定,是更加合理的参考指标。二类税款的收入大致在10万两至20万两,呈现相对平稳的态势,由此可以推测九龙关的税收能力在晚清时期维持了比较稳定的水平。

虽然缺少新香六厂整体的税收数据,但仍可在个别税项上对比九龙建关前后的税收情况。又由于新香六厂的职能被九龙关和拱北关继承,故需合计二关税款方能与新香六厂的数据对比。在粤海关监督奏销折中,新香六厂百货常税是被归入“大关常税”合并册报,大关常税年收入大致在10万两至14万两叶农、黄素芳整理、点校:《鸦片战争后清宫粤海关税收报告》,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13~115、117、119、121、135、146~165页。。九、拱二关建关后,大多数年份百货常税年收入合计在20万两以上⑨"《拱北关十年报告(1887—1891)》《九龙关十年报告(1887—189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2册,第250、356页;《九龙关十年报告(1892—1901)》《拱北关十年报告(1892—190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4册,第247、274页;《九龙关贸易统计(1911)》《拱北关贸易统计(191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第56册,第172、189页。。账面上税款的增加可能是减少海关监督外销税款的结果,反映了户部和粤省对税款支配权的争夺侯彦伯曾指出,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在奏报新香六厂税款收支时,存在收多报少的情况[参见侯彦伯:《新式海关在中国周边的发展(1882—1895)》(博士学位论文),(台北)政治大学2015年,第105~114页]。但相关税款仍被用于公款开支,并非被私吞成为私款,故更多涉及财税资源分配问题,这与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关系较小。,但也不排除存在减少征税人员、征多报少的情况。贺璧理就曾有新香六厂百货常税全数被书吏私吞的说法,这虽有夸张成分,却也部分反映了其中的贪腐实情《关于拱北关工作实践的报告以及改订现行规则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中国海关学会编:《海关总署档案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出版物(1860—1949)》第28册,第416页。。经过1904年前后粤海关改革,通过清查账目,新增“节省归公银”一年达23万余两,可见常关系统确实存在征税人员隐匿税款的情况《奏报粤海各关三十三年分征收常税收支各数》(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档号:古籍165102。。若百货常税仍由常关征收,则海关监督收到的银两恐怕难以达到九、拱二关所收之数。

与百货常税的情况相反,新香六厂洋药税年收入在14万余两至32万余两,而九、拱二关洋药税收入最高的年份亦仅有14万两,建关后的收入不升反降⑨。但从全局视角看,1887年后,广东全省的洋药税年收入从此前的20万两至30余万两,增加至常年40万两以上,个别年份达70万至80万两汤象龙编著:《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42~444页。。1876年,粤海关税务司曾详细分析当时洋药进口贸易情形,认为地方官府为了吸引商人使用民船运输洋药到常关和厘局报关,采用了低于洋关税率的税则。广东官府获得更多可支配税款的同时,损害了清廷的税收利益《1876年广州口岸贸易报告》,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广州海关志编纂委员会编译:《近代广州口岸经济社会概况——粤海关报告汇集》,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153页。按,根据当时的税款处理办法,税务司所收洋药税受户部监管,新香六厂所收洋药税由粤省自行支销。。九龙关建立后,税务司拉平了民船洋药贸易和轮船洋药贸易间的税率差。此举固然会导致本关洋药税收减少,却有利于增加整体的洋药税收。

相似的情形亦可见于运营成本问题上。九龙关的管辖区域广阔,不得不雇佣大量的员工并配备相应的器械以满足工作需要。1892年至1901年十年间,九龙关的总开支为2673872万两,即平均每年26万余两《九龙关十年报告(1892—190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4册,第243页。。作为对比,该十年九龙关的税收总额为4559704万两,即开支已占到收入的58%。到了清末最后十年,由于受到港府扩界和银价下跌的影响,九龙关的支出进一步增加。如1903年,总税务司拨给九龙关的常规经费就达35万海关两参见总税务司署致九龙关第324、339、348、358、379、387、398、410、421、430、443、460号公文,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83。。当年九龙关的税收仅有32万余两,存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九龙关贸易统计191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56册,第172页。。单从收支比来看,九龙关税收效率并不高。但维持高额支出又是必要的。九龙关的一项重要开支就是缉私费用。在十年400余万元开支中,有70万元是用于在港府租用码头《九龙关十年报告(1892—1901)》,刘辉主编:《五十年各埠海关报告1882—1931》第4册,第243页。按,2 673 872海关两换算成银元为4 010 808元。,单是缉私轮船的泊位费就占到总支出的17%左右,这还未计算海员薪水、燃料及船只修理等费用。赫德早在1874年就认识到,对粤港民船走私贸易的打击力度直接影响商人在轮船和民船间的选择《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及其活动档案汇编》,吴松弟整理:《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藏未刊中国旧海关史料》第250册,第345页。。严密缉私不一定能直接提高九龙关的税收,却能增加商人利用民船进行走私贸易的成本,促使他们转用轮船运输商品,达到提高全省关税收入的目的。除了税收考量外,九龙关在查禁军火走私、维护地方治安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都并非是收支比所能直接衡量的如税务司在公文中就曾提到有商人向九龙关报案,称自己被劫持的情况[参见《九龙关致总税务司署第5383号公文》(Despatch No.5383 from Kowloon )(1904年8月5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205];阿林敦也提到过自己参与九龙关追捕劫匪的行动(参见阿林敦:《青龙过眼》,第179~180页)。。

在1887年前后中英谈判期间,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曾强烈反对税务司接管新香六厂。但到了1889年和1890年,广东官府却先后将谷仓捐、台炮经费交由九龙关抽收。将台炮经费交由九龙关办理时,李瀚章曾评价道:“爰查上年经张前部堂具奏,限定出洋米数,拟抽谷仓经费捐一事,即系该税司等带抽办理,颇为简便。此次拟抽入口棉花纱、琼海台炮经费,核与抽收仓捐经费正复相同,应即由各该税务司一手经理。”《善后总局照会九龙关税务司》(光绪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95-01-517。可见九龙关的税收工作成效受到了广东官府的认可。

若以现在的眼光评判,九龙关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税收数据也并不尽如人意。然回到历史现场,可以发现九龙关两个目标之间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若海关严格缉私以图增加关税收入,便易干扰民船贸易,引发港英方面的抗议;若海关放松管控力度以适应民船贸易发展,又易滋生走私,致使关税受损。在受到地缘环境、经费不足等因素制约且无法改变制度大框架的情况下,九龙关能较好地执行海关各项基本职能,在两个目标间取得平衡并受粤港双方的认可,亦算达成了最初的设关目的。

五"结""语

晚清九龙关的设置,从章程文本上纳六厂于洋关的设想,到实际落实常洋混合制度,而具体工作实践中洋员则难以对华员实行有效的管控。与传统的认识不同,税务司在九龙关建关事务上并非一帆风顺,管理权的更迭并未带来贸易管理制度的彻底革新,“以洋代常”具有不彻底性。

这并不是说此次改革是失败的。相反,九龙关的制度能超越清王朝统治,在此后40余年间基本维持不变,已足证其成效。与轮船贸易相比,民船贸易的特征是载货量少、船只数量多,需要较为简便且具备弹性的制度。在保留原有制度优点的基础上,税务司在文书、会计、船舶管理等工作上进行有限改革,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工作流程,约束了关员的行为。同时,历任九龙关税务司均为英国人,能更方便地与港府各界人士进行沟通。这种交流是非正式的,也是卓有成效的。20世纪以降,粤港双方能在查缉军火走私、管制酒类和洋药贸易、打击海盗等方面构筑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其间充当中间人的税务司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华员在日常工作中充当主要角色,不意味着他们可以由此获得公平的晋升途径,以税务司为首的洋员仍然牢牢占据九龙关的高层职位,吸取常关办法仅是一种策略上的调整,并未对洋人在海关的领导地位形成冲击。

九龙关的制度模式也得到了外籍税务司的认可。在此后胶海关、大连关等租借地海关的制度设计中,商人都需在租借地内向海关总关报关,再在租借地外围海关关卡处接受检查。这与九龙关于港府设立总关管理洋药贸易的办法相似。而后在50里内常关事情上,税务司同样采取保留原有常关税卡的办法,让书办等员工处理日常事务,再由洋员负责监督和核算工作。可见九龙关的经验进入了洋关的知识序列,成为后续制度设计的重要参照。

在建立地方海关的过程中,税务司会受到地方官府、地方贸易特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无法直接按照总税务司署通令等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进行制度构建。近代各地方海关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会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存在差别。是故有必要去重新思考近代海关的“统一性”神话,考察地方税务司同地方政府、地方社会各团体之交流往来,观察他们之间复杂而具体的关系,揭示地方海关的在地性特征。

收稿日期"2023—12—19

作者黎子铭,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广东,广州,510220。

The Incompleteness of “Replacing Native Customs with Foreign Customs”:

The Statute,Regime and Practice of Kowloon Custom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Li Ziming

To address the issue of the “Hongkong Blockade” and simultaneously collect import duty and Likin on foreign opium,China and Britain decided after negotiations to establish the Kowloon Customs to replace the existing six stations in Xin’an county and Xiangshan county (“Xin Xiang Six Stations”),which were previously controlled by the Viceroy of Liangguang and the Superintendent of the Canton Customs (“Hoppo”).The Kowloon Customs,administered by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Service (IMCS),was responsible for managing the junk trade between Guangdong and Hong Kong.This move is often seen as a significant node in the foreign customs’ encroachment on the authority of native customs.However,limited by complex geopolitical factors,budget,and a lack of personnel,commissioners of the Kowloon Customs were unable to overhaul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 as planned.The newly established Kowloon Customs retained a large number of employees of the former “Xin Xiang Six Stations” and largely followed its tariff rules and procedures.Although foreign officers were nominally in charge of all customs affairs,in practice,they heavily relied on Chinese staff and found it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supervise them.The change in leadership did not promote innovation in the trade management system,and the practice of “replacing native customs with foreign customs” was incomplete.

Kowloon Customs;Junk Trade;Replacing Native Customs with Foreign Customs;Xin Xiang Six Stations;Late Qing Dynasty

【责任编校"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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