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还是殖民地:19世纪前期英国对新西兰的政策*
2024-11-22徐桑奕
[摘 要]"从18世纪中后期起,英国与新西兰的联系日益加强。至19世纪初,由于南太平洋地区安全形势的恶化,英澳政府开始寻求在新西兰地区建立法律秩序;但在当时,英国对新西兰并不具有管辖权,因此它在1817以来颁布的多份律令都在法理及执行上出现了问题。有鉴于此,不同利益集团对英国是否应在新西兰建立殖民地这一问题产生了争论。尽管英国官员詹姆斯·巴斯比主导了《新西兰独立宣言》的签署,但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英政府主政者对全面介入新西兰并无太多热情。然而,在新西兰协会、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等的推动下,英政府对新西兰的关注度又再次上升,安全形势和人文环境的日益严峻,使得殖民地的建立被提上议程。1840年《怀唐伊条约》的签订,最终使英国兼并、殖民了新西兰。这进一步表明,英国在太平洋的某种“有限干预”策略只是掩饰其利益野心的幌子。
[关键词]"新西兰;《新西兰独立宣言》;殖民地部;新西兰协会;传教士
[中图分类号]"D83.9(56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24)12-0080-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2023年度重大招标项目“大洋洲文献整理与研究”(23VLS028)子项目“新西兰历史文献整理与研究”。本文系《史学月刊》编辑部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联合主办的“第六届新史学青年论坛”(珠海)入选论文。
19世纪,新西兰毛利人“野性”“聪明”的形象在欧洲风行一时,其聚落形态与农业、社会阶层结构和原始艺术令人惊叹,让欧洲人另眼相待,并被认为具有走向“文明化”的可能唐纳德·狄侬主编,张勇译:《剑桥太平洋岛民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93页。。和其他地方的岛民类似,毛利人在与欧洲人的交往过程中,逐渐领略到了坚船利炮的威力,遂不断寻求与欧洲人的交易,以获得各式武器,并旋即用于部落争端中,造成了当地人的大量死伤;与此同时,一些海滩拾荒者有学者将流落到南太平洋诸岛的白人称为“海滩拾荒者”。与通常的贸易商不同,他们试图“融入”当地社会,并凭借其武力优势,大肆从岛民处巧取豪夺,成为南太平洋海陆秩序的重要威胁[参见罗德·埃德蒙:《呈现南太平洋:从库克到高更的殖民话语》(Rod Edmond,Representing the South Pacific:Colonial Discourse from Cook to Gauguin),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64页]。(beachcomber)也参与其中,有的甚至成为各部落竞相拉拢的“雇佣军”。1805年,新南威尔士总督菲利普·金(Philip King)认为,太平洋已然成为一个“盗匪大本营”(seat of buccaneering and sea robbers)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John Ward,British Policy in the South Pacific,1786—1893),悉尼:澳大拉西亚出版公司1948年版,第31页。。他在同年写道:“近年来,欧洲人与群岛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这不仅给岛民们带去了各种现代武器,同时也带去了一些不太好的(indifferent)、甚至是坏的(bad)性格特质。从欧洲前往美洲西北部的海员、捕鲸者,他们全副武装,在为酋长们效力的同时,也对后者产生了巨大影响。”“金致卡姆登(1805年4月30日)”(“King to Camden,April 30,1805”),《澳大利亚历史记录》(Historical Records of Australia)第1卷,悉尼:联邦议会图书委员会1914年版,第323页。英国人等西方来者在南太平洋的胡作非为,引起了欧洲反战、反殖民人士的谴责,促使英政府开始思考如何保证当地安全与秩序的问题。
19世纪伊始,战争与殖民地部(War and Colonial Office,以下称“殖民地部”)成为英政府处理海外领地和扩张事宜的主要机构,新西兰事务也主要由它来管理。然而,它对于在新西兰建立正式殖民地并不热衷;30年代,在有限干预的政策倾向沃德认为,在1840年之前,英国在南太平洋奉行的都是“最低限度干预”(minimum intervention)政策,即在保证自身利益和声誉的前提下,不直接介入主权、领土、军务等“高阶政治”事务中[参见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第40~116页]。笔者基本赞成沃德的观点,但同时认为,第一,“最低限度”是英国的主观意愿而非实际效果;第二,英国介入的程度并非始终都是“最低限度”的;第三,何为限度上的“最低”也不太容易界定。因而,笔者倾向于把19世纪英国在南太平洋诸岛的政策称作是一种“有限干预”。和人道主义(humanitarian)思想的影响下,英政府长期未对新西兰进行实质性介入。然而,随着国内外局势的演变,不同的利益和政治集团就此问题展开了讨论;在经过几番拉锯之后,殖民地部最终认可了在新西兰建立正式殖民地的方略,施行二十余年的有限干预政策宣告终结,英国在南太平洋的行动态势进入一个新阶段。英国对新西兰事务的态度变迁,既反映了19世纪英国海外政策和帝国构建的一个侧面,亦体现了当时英帝国内部“政府机构-利益集团”“政策诉求-社会情感”“政治意愿-执行能力”等关系中的落差与张力。
就现有成果看,国外学界对19世纪英新、英太关系问题作了丰富而深入的研究。其中,既有对当时英国海外政策的宏观阐述相关著述有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约翰·麦克林:《光荣的任务:1769—1997年间的太平洋皇家海军》(John McLean,A Mission of Hounour:The Royal Navy in the Pacific,1769—1997),德比:温特出版公司2010年版;让·布鲁克斯:《太平洋岛屿的国际竞争(1800—1875)》(J.Brookes,International Rivalry in the Pacific Islands,1800—1875),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41年版;W.P.莫雷尔:《英国与太平洋诸岛》(W.P.Morrell,Britain in the Pacific Islands),克拉伦登:牛津大学出版社1960年版;玛格丽特·林肯编:《太平洋的科学与探索》(Margarette Lincoln,ed.,Science and Exploration in the Pacific),萨福克:博伊德尔出版社1998年版。,也有对个案的具体分析相关著述有迈克尔·斯图尔玛:《南太平洋少女:南太平洋的西方幻想与性政策》(Michael Sturma,South Sea Maidens:Western Fantasy and Sexual Politics in the South Pacific),纽约:普雷格出版社2002年版;瓦妮莎·史密斯:《亲密的陌生人:友谊、交换与太平洋冲突》(Vanessa Smith,Intimate Strangers:Friendship,Exchange and Pacific Encounters),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帕特里西娅·法拉:《性、植物学与帝国》(Patricia Fara,Sex,Botany and Empire),伦敦:图标图书2003年版。。国内学术界近年来对太平洋世界的史学研究也日渐深化,相关著述不断问世例如,汪诗明的《〈怀唐伊条约〉与“主权让与”问题》一文,聚焦1840年英新所签订《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的历史和文本,由此深刻揭示了英国对新西兰的政治意图及所谓“主权让与”问题的实质,是目前国内学界关于19世纪新西兰主权问题的重要著述(参见汪诗明:《〈怀唐伊条约〉与“主权让与”问题》,《世界历史》2015年第4期,第101~113页)。其他相关著述还有汪诗明:《新西兰南岛属“无主地”吗?》,《学海》2017年第3期,第197~202页;李晶:《新西兰土著毛利人的历史与现状》,《世界民族》2006年第5期,第73~79页。。然而,在对早期英新关系中英国态度迂回与转变等问题的考察上,现有研究仍具一定拓展空间,本文拟就此作一些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法治和人道:19世纪初英国对新西兰的政策趋向
18世纪后期以来,欧洲人与新西兰毛利人之间的交往过程并不平静。1772年,法国探险者迪弗伦(Marion du Fresne)及其同伴在新西兰遇害,法国随即进行报复;在当年,新西兰北岛有两百多名原住民遭到了屠杀李龙华:《纽西兰史》,台北: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41页。。1809年,英船“博伊德”(Boyd)号在新西兰旺加罗阿(Whangaroa)地区遭遇当地人伏击,船上有近七十名欧洲人罹难;数月后,英国方面的报复又造成了数十名毛利人死亡。
流血冲突事件使得新西兰在欧洲留下了负面印象;同时,一些人也意识到,如果放任欧洲对于毛利人的物质和武器优势,那后者就会深陷于西方所带来的弊病之泥沼,直至衰亡。为“拯救”毛利人,新南威尔士方面首先开始行动,因其往往伴随着传教士的参与,故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色彩。1802年,菲利普·金总督指派传教士肯道尔(Thomas Kendall)为新西兰北岛岛屿湾(Bay of Islands)地区的治安法官;此后,传教士马斯登(Samuel Marsden)还在悉尼成立了一个专门协会,致力于保护南太平洋岛民的生命安全与发展环境该协会名为“新南威尔士保护南太平洋岛民及促进其文明发展协会”(The N.S.W.Society for Affording Protection to the Natives of the South Sea Islands,and Promoting Their Civilization)。。1814年的一份政令宣布,在新西兰,英国人“不得在未经当地指定酋长允许的情况下,带走任何当地居民”;英国船只也“不得在未获得指定酋长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让海员或其他人逗留于当地”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第37页。。
另一方面,尽管也意识到了南太平洋地区的安全秩序已渐趋紧张,但在19世纪30年代之前,英政府对包括新西兰在内的南太平洋地区所实际奉行的,是一种相当有限的、局部的干预策略,并未对攫取新西兰等地的主权表现出过多意愿。究其原因,第一,拿破仑战争后,英帝国在世界各地还有许多事务亟待处理,无论是重要性还是优先级上,新西兰都不处于前列,为此继续激怒法国显然是无谓的;第二,英国贸易者和传教士等群体,皆不希望看到官方权力过度延伸;第三,地理上的遥远与隔绝,造成了信息获取和力量投放上的巨大阻碍,令英国的干预意愿进一步降低。
但随着英澳商人在南太平洋海域活动日益频仍,当地海洋治理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状况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新西兰并不是英国的海外领地,此前新南威尔士总督所下达的一些政令的有效性便因此存疑。有人认为,若继续由新南威尔士下达与执行各类“模糊而非法”(vague and illegal)的管辖策略,英国的海外贸易恐将陷入更多的风险中④"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第39、51页。。同时,频发的暴力和犯罪事件会折损英帝国在太平洋地区的名望,也会使英国在此的经济活动受到负面影响,因此就需要出台律令,对不法行为加以限制。在此背景下,议会在1817年通过一项法案,对南太平洋地区的治安和犯罪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法案名为《对于在非王室领地中的谋杀与误杀更有效的惩戒法案》(An Act for the More Effectual Punishment of Murders and Manslaughters Committed in Places not within His Majesty’s Dominions),以下简称《1817年法案》[参见《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制定法:乔治三世第57年,1817年》(The Statute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ian and Ireland,57 Geo Ⅲ,1817),伦敦:巴特沃斯父子出版社1817年版,第183~184页。以下中文名称简称“制定法”,相应的英文名称简称“Statues”]。。首先,该法案对英国人的不法行为进行了谴责,并指出,“暴力正在扩散,英国和其他欧洲贸易商们的名声正在因这些丑行和偏见而败坏”。随后,法案规定,对于由英国人或船只所造成的、发生在新西兰、塔希提以及其他“不处于英王、其他欧洲国家或美国势力范围内”岛屿中的谋杀(murders)或误杀(manslaughters)行为,英王属下的岛屿、殖民地等均有权进行管辖;同时,发生在公海上的不法行为或侵害事件,也可以在具有权限的英王属下的岛屿、殖民地等进行审理《制定法:乔治三世第57年,1817年》,第183~184页。。
尽管《1817年法案》的通过,意味着英国政府开始正视其子民在南太平洋的作为及影响,对部分恶行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它的局限性也颇为明显。第一,在表述中,它只提及某些性质极为严重的恶性事件,对其他更常见的不法行为却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以至于大部分的劣行人员还是可以逍遥法外。第二,囿于物质、人力等条件,具体执行并未能跟上纸面规定,与英国人有关的恶行还是屡见不鲜;同时,南太平洋岛屿星罗棋布、相互隔绝,这令政策传达、落实的难度进一步提升。第三,在殖民地当中,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地均没有在法案中获得审理权限,这意味着相关案件最近的审理地点,将是数千公里之外、地处印度洋的锡兰(Ceylon)④;这种距离上的跨度,在当时的司法状况下无疑是难以逾越的“天堑”。因此,《1817年法案》的实际目的,仅在于维护贸易活动和帝国声誉不至于受到严重影响,这也是往后英国对新西兰或南太平洋诸岛等地事务所秉持的政治底线。
此后,英国又陆续在1823、1828等年度通过法案,作为对相关事宜的补充1823年法案名为《新南威尔士法案》(New South Wales Act)[参见《制定法:乔治四世第4年,1823年》(Statues,4 Geo.Ⅳ,c.96,s.3),伦敦:巴特沃斯父子出版社1823年版,第924~944页],1828年法案名为《澳大利亚法庭法案》(Australian Courts Act)[参见《制定法:乔治四世第9年,1828年》(Statues,9 Geo.Ⅳ,c.83,ss.3,ss.4),伦敦:巴特沃斯父子出版社1828年版,第558~574页]。。根据这些法案,新南威尔士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s of NSW)和范迪门地法庭获得了对英国人、英国船只所涉嫌的、发生在新西兰、塔希提以及印度洋、太平洋中其他不属于英国或其他欧洲国家海陆辖地的恶性案件的审判权。这两部法案从许多角度对《1817年法案》进行了修正,意在使英国-新南威尔士对新西兰等地的秩序掌控能力得到加强;然而,在法案更替、权力赋予的同时,英国所秉持的有限干预态度没有很大改变,在避免自身直接卷入的同时,它希望新南威尔士能够承担起更多推动和执行上的责任。随着实务的推进,英澳两地的政法界人士都对法案当中依然存在的一些不妥之处进行了反思;同时,他们还意识到,在法案的出台和南太平洋的真正长治久安之间或许还有一定距离。早在1824年,新南威尔士官员班尼斯特(Saxe Bannister)在评价1823年的法案时就指出,由于它不承认或采信来自岛民和土著的证言(exclusive of native evidence),它的效力将大打折扣,白人不法行为的取证工作会变得更难以实行⑦"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第52、104页。。1832年,殖民大臣罗宾逊(Frederick Robinson)也承认,英国人在海洋中的诸多“不当之举“(misconducts)仍没有在法律层面得到禁止;尽管已有数部法案出台,但其制定依据主要是来源于英国法律情境,所要严惩的也都是英国人认为的重罪,人们对南太平洋的情况还是缺乏全面了解。他进一步提出,南太平洋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都十分复杂,甚至许多在英国人看来的“错误”实际上都无法诉诸法律,像“野蛮部落间因为私利而挑起的战争”“在新南威尔士和新西兰流行的猎头(head-hunting)活动”等,都是如此“戈德里奇致伯克,1832年6月14日,1832年1月31日”(“Goderich to Bourke,June 14,1832;Jan 31,1832”),《澳大利亚历史记录》第1卷,第662、513页。。上述认知固然清醒,但更重要的是,具体的执行工作依然没有得到良好贯彻。由于法案涵盖地区十分辽阔,英国和新南威尔士的巡视人员往往无法定期完成工作;同时,侦查、抓捕等工作,更是因各种资源的短缺而难以为继。
效用有限的立法干预与日渐盛行的人道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默契。当时,人道主义思想在英国受众广泛,人道主义者遍布各政府部门。兴起于18世纪下半叶的福音派(evangelicalism)和人道主义运动,受到了中产阶层的支持,也进一步被上层社会所接纳,最终影响了人们对殖民地的态度以及英政府的殖民政策郭家宏:《论美国革命后英国帝国政策的调整》,《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137页。。成立于18世纪末的伦敦传教会(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曾以“废奴”等标签来宣扬己见,因此受到了大众认同和班克斯(Sir Joseph Banks)、亨廷顿伯爵夫人(Countess of Huntington)等要人的首肯与赞助约翰·莫里森:《伦敦传教会的缔造者们:50周年纪念》(John Morison,Fathers and Founders of the 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伦敦:费舍尔出版社1844年版,第427~443页;约翰·加斯科因:“约瑟夫·班克斯和帝国扩张”(John Gascoigne,“Joseph Banks and the Expansion of Empire”),玛格丽特·林肯编:《太平洋的科学与探索》,第45页;莎拉·史密斯夫人:《南太平洋中基督宗教的创建与发展史》(Mrs.Sarah Tappan Stoddard Smith,History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Progres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in the Islands of the South Seas),波士顿:塔潘与德内出版社1841年版,第105页。。在19世纪30年代,教会人士认为,在新西兰建立一整套的英式管辖或法治体系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若英国对新西兰行使主权,那么当地人将会被急遽地卷入欧式社会文化体系中,这显然是他们所无法适从的;因此,教会确信,宣教活动可以有效改善原住民精神生活质量,皈依基督教才是他们被纳入“文明”的唯一也是最佳的途径。当时,担任殖民大臣的格莱内尔勋爵(Lord Glenelg)不仅是一名人道主义者,同时还兼任圣公会传教会(Church Missionary Society)副会长一职;此外,时任殖民地部次长的斯蒂芬(Sir James Stephen)、议员乔治·格雷(Sir George Grey)等政要,也都是福音派人士。
由此,在教会集团的影响下,政府没有把道德因素排除出决策时的考量。外交部(Foreign Office)则在一些事务中表现得并不强势,反而显得“无精打采”和“漠不关心”唐纳德·弗里曼著,王成至译:《太平洋史》,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版,第212页。。殖民地部则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反殖民”的中心,对新西兰事务的关注程度和干预意愿都不是十分高涨,对在此建立权威更是意兴阑珊。事实上,自北美战争之后,英帝国指导政策即发生了一定变化,即从拓殖土地、独占殖民地贸易转向占领贸易商埠及贸易基地W.赫西:《英帝国与英联邦(1500—1960)》(W.Hussey,The British Empire and Commonwealth,1500—1960),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38页。。时至19世纪,它仍据有印度、加拿大、新南威尔士等地,已难再有余力经营更多海外属地;同时,殖民地部也怀疑,新西兰这样遥远的、“文明世界”的边陲地带,是否能为帝国带来某些“效用”(utility)⑦。
二"多方博弈与1835年的《新西兰独立宣言》
有学者指出,相比于南太平洋的其他岛屿,新西兰无疑具有更好的商业前景,也更有利于殖民W.P.莫雷尔:《英国与太平洋诸岛》,第16页。。但出于各种原因,英澳方面对新西兰的早期控制并不严密,贸易商、海滩拾荒者们趁虚而入,成为西方人与毛利人交往过程中的主要人群。在此过程中,毛利人既有的社会秩序和文化传统岌岌可危,还遭受各类“文明病”的侵袭,而西方人则通过低廉的价格或少量的物品,四处鲸吞土地。由于此时仍缺乏对数字的概念,同时也还存有对铁器和枪械的狂热,毛利人被外来投机者所诓夺、赚取的土地不计其数。据记载,肯道尔曾作为法国人蒂埃里男爵(Baron de Thierry)的代理人,仅耗费700英镑,便为后者购得了4万英亩土地。威廉姆斯(Peter Williams)则以60杆毛瑟枪的代价,换取了惊人的100万英亩土地;须知当时毛瑟枪的价格约为每支27先令,这意味着每英镑可购买逾12 000英亩土地李龙华:《纽西兰史》,第40页。。
与此同时,法国在南太平洋地区日益活跃,影响不容小觑。法国的力量不断渗入南太平洋地区,大有与英国分庭抗礼之势。早在1767年,法国海军就曾在布干维尔(Louis de Bougainville)的率领下登临塔希提,布干维尔在后来撰写的航海记录还风靡欧洲。拿破仑战争后法国卷土重来,继续尝试扩大在南太平洋的影响。德于维尔(Dumont d'Urville)等人对太平洋地区进行了考察,还对太平洋的文化分区问题提出了构想。19世纪30年代,法国加强了对塔希提的关注,数度派军舰前往并要求传教自由和权力让渡其时,英美等国都在塔希提派驻了领事(consul)。美国领事是比利时人雅各·莫伦洪(Jacob Moerenhout,后又被法国任命为领事),英国领事是乔治·普理查德(George Pritchard);领事制度的运用,表明了西方国家对太平洋渗透进入到了新阶段[参见弗烈德里克·格雷:《法国文学中的塔希提:从布干维尔到皮埃尔·洛蒂》(Frederic Charles Gray,Tahiti in French Literature,From Bougainville to Pierre Loti),亚利桑那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70年,第72~73页]。。1831年10月,法舰“恩宠”(La Favorite)号又出现在新西兰海域,不久即有传言称,它此行是为1772年迪弗伦遇难事件而来,并意欲攻占新西兰,毛利人也因之而恐慌。由于新西兰内部部落林立、纷争不休,一些酋长担心若传闻为真,法国人的到来必威胁自身安全和利益,遂联名致信英王乔治四世(George Ⅳ),希望他能担起新西兰“友人与庇护者”(a friend and guardian)的角色,并试图确立英新之间的某种“友谊和联盟”(friendship and alliance)当时发起联名请愿的酋长共有13名,他们的具体诉求在于:一、解除来自外国的威胁;二、解除来自异端部落的威胁;三、保证毛利人的生命财产不受无良贸易商和海滩拾荒者的侵害[参见李龙华:《纽西兰史》,第42页;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第75页]。。这是在向英国释放出请求介入和干预的信号。
法国在南太平洋地区的活动在令英国的既有地位受到挑战的同时,也促使它开始寻求解决之道。尽管感受到了压力,但英方对于新西兰事务参与程度的推进仍显谨慎。殖民地部的一份备忘录显示,在对毛利酋长请愿信的回复中,英国政府对新西兰人所遭受到的种种灾难和不公表示同情,但也明确指出,英国不会就此大规模地出面干涉,而是会任命和派遣驻扎官(Resident),并将一切事务全权委托于他;同时,英国驻扎官将以对待主权国家(foreign sovereigns)的方式,处理新西兰的相关事宜詹姆斯·斯蒂芬:“备忘录”(Sir James Stephen,“A Memorandum”),《英国议会文件:1840年新西兰事务的通信与备忘录》(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orrespondence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relative to New Zealand,1840),伦敦:克洛维父子出版社1840年版,第3~17页。。在政治声明之外,英国“有限介入”的态度还表现在立法层面。当时曾有议员提案,试图以法律的形式,禁止英国公民在新西兰等地实施犯罪该提案又称“霍威克勋爵法案”(Lord Howick’s Bill),大致内容是“禁止英国公民在新西兰或其他太平洋岛屿等英王领地之外实施犯罪”。。然而,该提案却遭到议会的驳回,理由是英国不能为“外国”进行立法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第75页。。
1832年,詹姆斯·巴斯比被任命为首任新西兰驻扎官,全权负责英国在新西兰的事务。然而,在既有的政策框架下,巴斯比基本处在孤掌难鸣的状态,所拥有的权限捉襟见肘当时,巴斯比的赴任既没有更多政策的支持,也没有军队可供调度,却要完成不少难度颇大的工作,其中包括调查英国公民的民意、阻止犯罪、协助抓捕逃犯、鼓励贸易活动等。此后,一些个人和团体曾向英政府建议,下放更多的权力予新西兰驻扎官,但始终没有得到肯定的批复{参见“戈德里奇致伯克,1832年3月18日”(“Goderich to Bourke,March 18,1832”),《澳大利亚历史记录》第1卷,第563页;“伯克致莱斯,1835年2月1日”(“Bourke to Rice,February 1,1835”),《澳大利亚历史记录》第1卷,第645页;原住民保护协会:《就原住民部落事务向议会提交的报告》[Aborigines Protection Society,Report of the Parlt.S.C.on Aboriginal Tribes (British Settlements)],伦敦1837年版,第129~130页}。。在行政上,他主要受新南威尔士方面的节制,但与时任总督理查德·伯克(Richard Bourke)不和,未能获得来自后者的足够支持。因此,在一些人看来,他的角色近似于“中间调解人”或“和平使者”③⑦"李龙华:《纽西兰史》,第45、43、44页。。
1833年5月,巴斯比到达新西兰,并随即展开了一系列维持当地秩序的行动。鉴于难以从政策和同侪那里得到援助,他开始仰仗当地传教士,与之进行密切合作。巴斯比曾在一份手稿中写道:“许多圣公会传教会、循道会(Wesleyan Missionary Society)的成员都在新西兰生活已久,他们之间的交流想必也已十分深入……其无私的奉献,无疑会让当地人不断受益。”詹姆斯·巴斯比:“关于新西兰事务的简要回忆,呈递给殖民地事务大臣阁下”(James Busby,“A Brief Memoir of Relative to the Islands of New Zealand,Submitted to the Right Hon.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关于新南威尔士和新西兰的一手信息》(Authentic Information Relative to New South Wales and New Zealand),伦敦1832年版,第67页。巴斯比深知,欲达成政府订立的工作目标,增强英国的政治影响,就必须与酋长建立良好关系。因此,巴斯比首先向酋长们保证,英国和毛利部落之间的贸易活动将得到保护,毛利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得到保证,英国贸易者、海滩拾荒者的不法行为也将被约束;同时,他还延请传教士将相关承诺和律令都翻译成毛利文,以晓谕于众人,起到了安定人心的作用。此外,巴斯比还主动示好,向各酋长赠送毛毯、烟草等物资,并设宴招待毛利居民。
酋长们的态度颇为关键,而较之法国的来意不明,他们显然对英国的强势更为乐见。不少酋长建议巴斯比可在北岛的怀唐伊地区建立官邸,以便于日常办公和各项事务的开展③。除此之外,毛利酋长还对英国在新西兰的杉木采伐活动提供支持。例如,一位名为蒂多雷(Titore)的酋长曾为这些事务尽心尽力,还发动其部落居民砍伐、运送木材,就是为了能获得英国人往后的支持,扩大在当地的势力和影响约翰·麦克林:《光荣的任务:1769—1997年间的太平洋皇家海军》,第103页。。蒂多雷还曾致信英王,表达了对英国的友好和支持态度:“假如你们和法国人准备开战了,那么这里的树木就是你们的战船储备……而在那时候,我们的独木舟也会满载物资前来支援。”《晚间邮报》(Evening Post),惠灵顿,1911—02—18。
在对当地政治局面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观察和体验后,巴斯比认为,新西兰的问题在于,原始民俗的主导和法治意识的缺位,导致各部族之间混战不已,无法用磋商的方式解决冲突;数百个大小部落又散布于南北二岛,以至于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富有凝聚力的统治中心,将毛利人的禀赋与资源进行整合,并谋求发展。对此,巴斯比尝试在岛际间建立起一种“集体主权”(collective sovereignty)模式,意在让酋长间的联盟成为权力行使的主体;换言之,就是要建立起一个毛利人自治的主权国家。此外,他又提出设计统一国旗的构想,这既满足了实际需要,又被巴斯比视为建构各毛利部落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举措。当时,由于新西兰处于无政府状态,因此建造于当地的船只从未经过注册和备案,由此产生了诸多不便,一些新西兰商船甚至还因“身份不明”而遭到查扣1830年,新西兰籍商船“乔治·穆雷爵士”(Sir George Murray)号曾因未经注册,而在悉尼港被扣押。,船只不经悬挂旗帜而航行也违反了英国在航海方面的有关律令。在巴斯比的组织和倡议下,一个由酋长组成的议事委员会历经数月的讨论,最终投票及通过了旗帜的规格、样式等事宜;由这个“酋长会议”所确定的旗帜得到了新南威尔士和英国政府的认可,悉尼的报纸对此进行了报道,澳洲港口也将对新西兰船只给予免税优待⑦。共同旗帜的确定,在满足了船只航行需要的同时,也为后续建国的实质性步骤奠定了基础。
1834年,巴斯比听闻法国的蒂埃里已在新西兰购置了土地,并试图以此为基础,寻求建立一个“主权政府”卡罗琳·菲茨杰拉德:《特·维列穆-亨利·威廉姆斯:在北方的早年》(Caroline Fitzgerald,Te Wiremu-Henry Williams:Early Years in the North),惠灵顿:胡伊阿出版社2011年版,第261页。。虽然蒂埃里声称这是为了“改善当地人的生活状况”“马斯登致科特斯,1837年5月25日”(“Marsden to Coates,May 25,1837”),罗伯特·麦克纳布编:《新西兰历史记录》(Robert McNab,ed.,Historical Records of New Zealand)第1卷,惠灵顿:约翰·马凯出版社1908年版,第722~723页。,但这已引起了毛利人和英国的警惕,巴斯比等人遂打算捷足先登;经过一番筹划之后,35名北岛的主要酋长于1835年齐聚怀唐伊,宣布成立“新西兰部落联盟”(United Tribes of New Zealand),并签署了《独立宣言》;自此,新西兰完成了法理意义上的独立。在文本中,《独立宣言》对新西兰国家的权力机构、国家职权、领土范围等问题进行了阐明和界定,同时也对南岛诸部落发出了政治邀约,期待后者可以在未来搁置仇怨、共商国是:
我们是一群新西兰北部的酋长和部落首领,于1835年10月28日聚集在岛屿湾的怀唐伊,宣布我们国家的独立;并将在“新西兰部落联盟”的名义下,由此合法地成立并建立为一个独立国家……
酋长和部落首领同意,每年秋天在位于怀唐伊的国会集中,目的是为了伸张公义、维持和平与良好秩序,以及规范贸易而制定法律。同时也邀请南部的部落搁置私仇敌意,加入“部落联盟”,为我们国家的安全和福祉出谋划策。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节中还特别表达了对英国和英王的感激:
酋长和首领同意将《宣言》副本呈送给英王陛下,感谢陛下对新西兰国旗的承认。同时,感念于陛下所显示出的友谊与保护,(酋长和首领)准备对已在新西兰定居或为贸易而暂栖沿岸的英国子民继续予以同样的善意。恳请陛下继续作为这个年幼国家的父母,并成为这个年幼国家争取独立的一切努力的保护者《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Translation from Archives New Zealand),新西兰档案(New Zealand Archives),https://www.archives.govt.nz/discover-our-stories/the-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of-new-zealand,[发布日期不详]/2023—05—07。。
尽管新南威尔士方面有声音认为,这不过是一次“应激反应”,是“针对蒂埃里的一颗不痛不痒的纸团炮弹(paper pellet)”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第76页。;但不可否认的是,《独立宣言》的问世,依然标志着新西兰在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道路上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并得到了乔治四世、格莱内尔、斯蒂芬等人在情感上的支持与认可;巴斯比更是认为,其意义之重大,甚至可以和《大宪章》相媲美⑦"李龙华:《纽西兰史》,第48页。。为了消解澳新之间一些潜在的不睦,格莱内尔在致伯克的一封信中写道:“鉴于酋长们所表现出的对作为国王臣民的热切渴望和恰当理解,我认为,不仅是对酋长们,同时也是对一般的毛利居民,以及在新西兰的英国公民们,国王也希望继续展示他一贯的好意、支持和保护。”“格莱内尔致伯克,1836年5月25日”(“Glenelg to Bourke,May 25,1836”),《文件:独立宣言》(Documents: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克里斯廷彻奇:怀唐伊协会2010年版。在政策层面,新西兰的独立也与有限干预政策颇有合辙之处;政府和殖民地部认为,若未得到来自酋长的请求便擅加干涉,或强行殖民,既是不合法的,也是不符合道义的。对此,格莱内尔在另一封书信中提到:“如果没有新西兰人的自发认同(free consent),就算英国以强迫或欺骗的手段建立了殖民地,它在法律和道德上也是站不住脚的。”A.哈洛普:《英格兰与新西兰:从塔斯曼到塔拉纳基战争》(A.Harrop,England and New Zealand:From Tasman to the Taranaki War),伦敦:梅休因公司1926年版,第26页。
三"新西兰协会的动向与各界反应
作为新西兰独立和建国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独立宣言》的重要意义毋庸赘言。然而,就当时的情况而言,巴斯比和“部落联盟”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首批参与缔盟的酋长和部落首领仅有35人一说是34人。,而新西兰南北二岛的部落数量有五百余个,可见“部落联盟”不具有广泛代表性,它仅代表了北岛某些地区的酋长的政见,其合法性是否为其他部族所承认仍未可知,因此还需继续号召、争取更多酋长和首领的加入。第二,联盟的成立和《独立宣言》的签署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新西兰的政治生态,不同部落之间的争端和混战依然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1836—1837年,部落争端战火再起,并扩散到了岛屿湾地区,一度威胁到巴斯比及其僚属之安危,其影响之大甚至还惊动了新南威尔士方面⑦。可想而知,在如此情形之下,要做到对《独立宣言》的精神和要旨进行有效推广,可谓十分棘手。
而在英国国内,一些利益集团此刻已经跃跃欲试,迫不及待地想要改变既有的政策架构,并要求对新西兰展开进一步的渗入。1837年10月,新西兰协会(New Zealand Association)宣告成立,这标志着对新态度“进取性”的抬头。在韦克菲尔德(Edward Wakefield)的主导和串联下,杜伦伯爵(Earl of Durham)、莫尔斯沃思(Sir William Molesworth)等政要都加入了新西兰协会,它成为此时英国政坛一股具有影响的力量。
政治世家出身的韦克菲尔德一直热衷于海外势力范围的拓展,曾推动过在南澳大利亚地区的殖民事宜。由于对澳洲殖民地的发展态势怀有不满,他迫切渴望英国将新西兰收入囊中,并以自己的理念来改造之由于曾参与过多个地区的殖民计划,韦克菲尔德对相关事务形成了一些见解,其中包括具有个人色彩的所谓“殖民理论”,这甚至受到了密尔(John Mill)等人的嘉许。例如,韦氏认为,英国的一切社会问题都是由人口过多造成的(受到了马尔萨斯理论的影响),因此向殖民地输送人口是解决社会问题的良策;前往殖民地的人口中应包括劳工(labourer)、匠人(artisan)和资本家(capitalist)等,这样就可以用将殖民地土地出售给资本家的方式,为各阶层人士提供必需的费用。他的一句格言是:“守住土地便是守住安全(Possess yourself of the soil and you are secure)。”{参见理查德·加内特:《爱德华·吉本·韦克菲尔德的词条》(Richard Garnett,‘Wakefield,Edward Gibbon’),休·奇斯霍姆编:《大英百科全书》(第11版)[Hugh Chisholm,ed.,Encyclopedia Britannica (11th ed.)],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11年版,第248页}。。为此,韦氏及其盟友不断活动,并在1837年年底的一份议案中公开了其诉求,核心内容是要获得在新西兰建立和管控殖民地的特许权。在协会的计划中,酋长的权力依然被承认,但它希望得到的是包括在定居点内开设法院、实行英国法、招募军队和任免官员的各项权力爱德华·韦克菲尔德:《英国在新西兰的殖民》(E.Wakefield,The British Colonisation of New Zealand),伦敦1837年版,第65~66页。。换言之,韦克菲尔德等人正在索要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殖民地以及治外法权。
协会的主张不仅与英国长期以来的政策严重悖离,同时也将损害传教团体在驻扎官体系下的优势地位,因此招致了猛烈声讨。身为人道主义者的格莱内尔最初也不赞同这桩“不道义”之事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第99页;李龙华:《纽西兰史》,第51页。,但随着协会、造船业团体等方面的游说,包括他在内一些官员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时人指出,即便成立一个“新西兰当地的政府”,它也不等同于“由新西兰人组成的政府”;冒险者、贸易商和海员不断涌入,他们购买土地、勾结酋长,使得新西兰政治的控制力实际上已落入白人之手“致格莱内尔的报告,1838年7月23日”(“Report of a Sub-Committee of N.Z.missionaries on Coates to Glenelg,July 23,1838”),圣公会传教会:《关于展示圣公会传教会有关新西兰问题观点的文件以及关于该国现状的解释》(Church Missionary Society,Documents Exhibiting the Views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Church Missionary Society on the New Zealand Question,and Explanatory of the Present State of That Country),伦敦1839年版,第36页。。协会成员海恩兹(S.Hinds)也凝练地总结道:“在一年之中,有多达150艘船停靠岛屿湾,其中很多都是体量较大的船只;所以,现在来谈论怎样才能把新西兰人隔绝出文明社会的问题,难道不是为时已晚吗?……想要治理为非作歹的殖民(irregular colonisation)所造成的罪恶,就应当建立起常态而规范的殖民(regular colonisation)。”塞缪尔·海恩兹:《关于新西兰的最新官方文件》(Rev.Dr.S.Hinds,The Latest Official Documents Related to New Zealand),伦敦1838年版,第8页。受此影响,格莱内尔的态度产生了些许动摇。在一封信中,他承认新西兰已经“被殖民”了,而接下来的重点在于:“是建立一个无法无天、戕害原住民的散漫殖民地,还是要建立一个秩序井然且带来裨益的殖民地。”“格莱内尔致杜伦,1837年12月29日”(“Glenelg to Durham,December 29,1837”),殖民地部文件(CO),209/2:423-32。以人道主义者自居的格莱内尔,断不能将前一种显而易见的糟糕选择强加于新西兰人,所以后一种选择虽然也是“殖民”,却是“能带来好处的(虽然可能令人不悦)”。
新西兰协会的活动、格莱内尔立场的摇摆引起了教会的警觉。圣公会传教会、循道会等闻讯后立即发起了反对运动,科特斯(Dandeson Coates)等教会领袖一方面动用各种政界关系,尝试阻止协会诉求的继续推进,一方面则继续争取格莱内尔等人的站队。科特斯相继撰写了《对新西兰协会的原则、目标和计划之考察》(The Principles,Objects and Plans of the New Zealand Association Examined)、《与格莱内尔勋爵商谈代表团信息的一些补充》(Notes for the Information of the Deputation to Lord Glenelg)等小册子,指出协会的做法不啻是将新西兰问题简单化,置当地人的利益于不顾,幻想以殖民来解决一切问题⑥"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第101、104页。。教会的动作起到了一定作用,受人道主义影响的大众对协会僭越人权、利字当头的举措十分反感;而在格莱内尔此后的几番言论中,其立场变得更为谨慎。在1837年年底的一次表态中,他先是认为政府需要考虑新西兰居民的权利和感受,保护他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不能任由白人胡作非为,同时也表示,政府可能会以成立一个“特许公司”的方式,对新西兰进行一定限度内的干预格莱内尔在这次表态中提到,如果要成立这样一个“公司”,那么它将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例如,政府将保留人事任免的否决权,对新西兰原住民的态度和福利须重点关注等。由此可见,在格莱内尔等人的设想中,该“公司”或许更接近于政府的一个驻外机构,而不是一个牟利组织[参见格雷致科特斯,1838年1月25日(Grey to Coates,January 25,1838),丹德森·科特斯:《新西兰问题的现状》(D.Coates,The Present State of the New Zealand Question Considered),伦敦:理查德·瓦茨1838年版,第6~7页]。;但总而言之,无论采取何种途径,其形式和程度都将由殖民地部主导,目的也最终是为了新西兰人的福祉和权益,所以协会所要求的各种特权是不现实的。上议院的一个特选委员会在经过调查后也认定,新西兰的未来发展与教会力量的襄助是密切相关的《英国议会文件:成立调查新西兰群岛现状的上议院特选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关于管理当地英国公民定居者的对策:附委员会会议记录》(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Report from the Selected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Lords,Appointed to Enquire into the Present State of the Islands of New Zealand;And the Expediency of Regulating the Settlement of British Subjects Therein:with the Minutes of Evidence Taken before the Committee),伦敦1838年版。。
受到各方围攻的协会准备进行最后一搏。1838年6月,在没有得到政府明确支持的情况下,协会成员将其议案提交议会审核。在辩论过程中,巴林(Francis Baring)等协会成员反复强调,新西兰已经处在“被殖民”的进程中,这个趋势不容否认且无法逆转;而协会提出的方案,将是所有同类做法中花费公共资金最少、风险最小、且对英国和新西兰人民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选项。上述说法受到了格拉斯顿(William Gladstone)、霍威克(Lord Howick)等官员的反驳格拉斯顿、霍威克时任殖民地部次长。。格拉斯顿认为,诸多事实表明,在殖民主义政策之下,被殖民地区原住民的人道权利难以得到保证,这也是殖民主义永远无法克服的痼疾;霍威克则提出,协会的议案之所以没有获得政府支持,主要是基于两点考量:其一,英国公民可能在此过程中受到蒙蔽;其二,新西兰人可能无法受到公正对待。乔治·格雷总结道,协会的议案可以用“一无是处”来形容,它与政府的意愿完全背道而驰摘自《新西兰宪报和惠灵顿观察者》(New Zealand Gazette and Wellington Spectator)第1卷,第6期,1839—09—06;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第103页。。由此可见,此时的英政府依然没有明面上表现出在新西兰建立正式殖民地的显著意向,而人道主义观念仍在政界颇为盛行。
正当英国国内各利益方为新西兰事务反复拉锯时,在新西兰,理想主义的尝试依旧困难重重。自1835年《独立宣言》问世后,巴斯比等人一直在试图扩大它的影响力和认可度,但诸部族的混战极大地阻碍了他们的奔走和努力。直到1839年7月,签署《独立宣言》的酋长也仅比最初增加了十余名;也就是说,当时的新西兰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酋长对此持认同态度。同时,国会大厦的建造、宪法的草拟等工作也因各部族间的敌意等原因而被拖延,直至停止。1839年年初,巴斯比本人的驻扎官职务也被褫夺,处于萌芽阶段的新西兰“国家”之前景更为渺茫。
四"政策更迭与英国对新西兰主权的攫取
在政府和议会处受挫的新西兰协会并未停止对其诉求的争取。1838年8月,协会解散,其成员重新成立了“新西兰殖民公司”(New Zealand Colonisation Company);1839年5月,它又改组为“新西兰大陆公司”(New Zealand Land Company),亦即“新西兰公司”。这一组织的实质没有随着名号的频繁更换而改变,但在行事方式上的确有所改变。1838年以来,公司转而打起了“人道主义”的旗子,不断将新西兰的实地情况反馈到英国权力高层,且着重强调当地局面的复杂性、不可控性,是对政府进行“必要干预”的一种暗示。其中,菲茨罗伊(Robert Fitzroy)在报告中称,除一小部分人外,岛屿湾地区的白人大多是“衣衫褴褛”⑥,这些人显然不会对当地秩序产生什么正面影响。巴林则指出,自从英国的战舰对新西兰开展定期巡视英国海军战舰对南太平洋诸岛的巡视活动约始于1829年,包括新西兰、塔希提等地点均在海军巡视的范围内。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对诸岛进行日常巡逻,确认各地的社会秩序是否正常;二是对某些英国公民的暴力或犯罪活动进行侦查和缉捕。此举对维护南太平洋的海陆秩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中也存在诸如滥用暴力等消极因素。后,岛屿湾的白人数量减少了三分之一。巴林由此认定,英国的干预将有助于新西兰社会的平稳发展。
外界普遍认为,以商人、海员、流浪者以及部分逃犯等组成的白人群体,是新西兰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而在面对母国的警惕和毛利人的攻击时,他们也组织起了如“科罗拉雷卡协会”(Kororareka Association)等组织圣公会传教会:《关于新西兰问题的文件》,第50~54页。,装备完善,并在武力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圈地、贸易等活动。在传教士们看来,新西兰的白人问题可谓愈演愈烈,他们参与的各种“非法且邪恶”之勾当已到了不容忽视、不得不治的地步。对于这些呼吁和敦促,殖民地部虽然也予以认可且明白不宜拖延,但由于其他殖民地事务均繁琐冗杂,加之关于新西兰问题的妥善处理方式还未经商讨,因此它迟迟未出台实质性的计划或行动。
最终,澳新地区的本土实践为殖民地部的干预方案勾勒了眉目。1837年,海军上校霍布森(William Hobson)奉伯克总督的指示,率领军舰“响尾蛇”(Rattle Snake)号来到新西兰,试图确保部落战争中英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在对当地情况进行了一些了解和考察后,霍布森在回程后向伯克总督递交了一份报告,阐述了他对于在新西兰建立新秩序的看法。霍布森认为,新西兰之所以纷乱不止,原因在于英国和新南威尔士还未能对其进行合法管控;既然有限干预的前提似乎仍然重要,那么就应在这一政策框架内做一些文章。有鉴于此,他指出,英国可以效法其在印度的经验,在新西兰建立若干官营的“商业公司”,这些公司甚至还可以委任当地酋长作为代理人。在霍布森看来,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避开了敏感的主权问题,不至于引发毛利人或外国势力的猜忌;第二,可为当地的英国公民提供一些工作岗位和庇护场所,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第三,促进新西兰的地方政治运作与西方接轨④"李龙华:《纽西兰史》,第50、51页。。对此,伯克认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遂将霍布森的提议转达至殖民地部。而与此同时,巴斯比也拟定了一份关于新西兰的发展规划。当中指出,英国可在新西兰先行建立一些“保留地”(reserves),并由酋长、传教士等进行辅助;久之,就可以将“保留地”制度及其成功经验渐进地推广到各地。巴斯比认为,在当时英国对待原住民和岛民的人道主义关切下,“保留地”将会对新西兰原住民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应该说,霍布森和巴斯比的意见各有侧重,尽管前者偏向于殖民化,后者倾向于本土化④,但总的看来,二者基本还是立足实际,在现有政治格局内进行探讨。
经过伯克的力荐以及官员的评估,霍布森的报告获得了殖民地部的认可霍布森致信伯克的时间是1837年8月,殖民地部对霍布森报告的收讫、审核与评价,在1838年5月完成[参见T.威廉姆斯:“詹姆斯·斯蒂芬与新西兰(1838—1840)”(T.Williams,“James Stephen and New Zealand,1838—1840”),《现代史杂志》(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第13卷第1期(1941年3月),第21页]。。虽然他所谓的“印度经验”和“商业公司”等表述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东印度公司,但在殖民地部看来,此“公司”非彼“公司”。因为,东印度公司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其产生背景、主要任务、发展轨迹等,与19世纪的情况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更何况,19世纪30年代的东印度公司已因数次法案的制裁而被极大削弱,故此刻就更不可能在新西兰再造一个类似机构。事实上,鼎盛时期东印度公司的治理模式和1837年新西兰协会的议案内容有不少重合之处,而这恰恰是“人道主义”的殖民地部要断然杜绝的。因而,尽管殖民地部此时倾向于以霍布森的报告为蓝本,在新西兰创立殖民地,但它的权限和运转必然是要受到严格规定的;为殖民地建立一个“好的政府”W.赫西:《英帝国与英联邦(1500—1960)》,第147~149页。,仍是英国所肩负的“道德责任”。
教会集团对这两个计划均提出了严厉批评,并尝试以人道主义、民族自决和保证传教活动优先性等前提为基础,拟定介入方案在韦克菲尔德等人看来,教会的方案可谓是各种“复杂而笨拙的尝试”(elaborate and clumsy attempts),因为它只关心通过保持新西兰的“独立”进而保住自己的地位[参见爱德华·韦克菲尔德:《科特斯先生与新西兰协会》(E.Wakefield,Mr.Dandeson Coates and the New Zealand Association),伦敦1838年版,第11页]。。但是,殖民地部已决意排除其他干扰,自行制定计划。1838年12月,殖民地部决定,将在新西兰以领事制度来取代并不成功的驻扎官体系;与此前不同的是,领事不再受制于新南威尔士,而将直接对殖民地部负责与驻新西兰领事对接的是殖民地部,而不是外交部,这正说明了新西兰在英国未来计划中的定位将不再是主权国家,而是殖民地。。不久,霍布森被确定为驻新西兰领事的人选,而此时殖民地部的一份会议记录中提到,英国已认识到了“在新西兰建立一些更具竞争性的权威的必要性”“盖尔德纳致格莱内尔,1838年12月24日”(“Gairdner to Glenelg,December 24,1838”),殖民地部档案(CO),209/3。。然而,由于当时英国对《独立宣言》等主权性文件的承认,故殖民地部若想在新西兰划地而治,还需征得当地酋长的同意。为了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斯蒂芬等人认为,应在后续的介入活动中引进自治原则汪诗明:《〈怀唐伊条约〉与“主权让与”问题》,第105页;李龙华:《纽西兰史》,第52页。,这与保护原住民是并行不悖的。
新西兰公司闻风而动,于1839年年初再次向政府提出,试图获得在新西兰活动的特许状。公司认为,根据1837年年底格莱内尔的表态以及霍布森的报告,成立公司和商行仍是一个可行的选择;此外,这些机构还能减少殖民地部面临的财政、行政和法律方面的压力此时,格莱内尔已不再主事殖民地部。在离休前,他再次希望将对新西兰的干预限制在一定规模之内,并继续贯彻人道主义的各种政策[参见约翰·沃德:《英国在南太平洋的政策(1786—1893)》,第108页]。。随后,新西兰公司打算捷足先登,派出“托利”(Tory)号前往新西兰,意欲赶在政策落实之前大批量购买土地。显然,这一举动激怒了此时殖民地部的实际主事者斯蒂芬;本来就对新西兰公司过于显著的天主教背景怀有戒备的斯蒂芬,在此刻更改了立场,转而力主在英国人的聚居地建立殖民地,并加强对贸易商和海滩拾荒者的管控力度。1839年8月,霍布森被正式任命为英国驻新西兰领事,新任殖民大臣诺曼比(Lord Normanby)在指示中提到:“不管英国最终会在新西兰建立何种形式的治理模式,居住于当地的英国人都应首先受到有效的、来自外部的管制。”“诺曼比致霍布森,1839年8月14日”(“Normanby to Hobson,August 14,1839”),《1840年新西兰事务的通信与备忘录》,第37~41页。鉴于对新西兰主权的一贯“尊重”,英政府决定以协商与签约的方式来取得毛利人对其主权的“让与”⑧"汪诗明:《〈怀唐伊条约〉与“主权让与”问题》,第101、105~106页。;同时,英政府还许诺以经济支持、安全保护、权利优待等条件作为对毛利人的“补偿”。
1840年1月,霍布森到达悉尼并就职为新西兰副总督(Lieutenant-Governor)新西兰总督由时任新南威尔士总督乔治·吉布斯(George Gipps)兼任。。庶几,他到达新西兰岛屿湾,在此与巴斯比、传教士威廉姆斯(Henry Williams)父子等人一道起草、翻译了即将与毛利人签订的条约。2月,数十名酋长应邀来到怀唐伊,并在经过讨论后,在英国人准备的条约上签字确认,该条约即《怀唐伊条约》;随即,霍布森又遣人将条约送往新西兰各地,以获得更多酋长承认和签字。通过这种手段,英国攫取了新西兰北岛、南岛、斯图尔特岛(Stewart island)的主权;11月,经殖民地部的批准,新西兰成为英国的正式殖民地⑧。奉行已久的“有限干预”模式,至此也被打开了缺口。
五"结""语
综上可见,自新南威尔士的自发管理、《1817年法案》的颁布,到1832年巴斯比被任命为驻扎官,再到1840年霍布森等人通过《怀唐伊条约》宣称对新西兰拥有主权,英国对新西兰的政策经历了渐进、迂回的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格外引人注目的应属“反殖民”的殖民地部及其态度的嬗变。个中原因,可归结为长期政策的惯性、人道主义的作用、对他国动向的忌惮,以及英国在意愿和行动力方面的局限。对此,当代学者唐纳德·弗里曼注意到,19世纪中叶是英国对进一步扩张殖民地的成本和麻烦感到“厌倦”的时期;虽然有着一些强硬的、富有雄心的个人,不时推动着对外事务的发展进程,但政府内的主流意见认为,在全球偏远的角落对英国的冒险事业再进行开支巨大的救助,是难以负担的,正如像东印度公司这样庞大的机构也陷入了破产危机中唐纳德·弗里曼:《太平洋史》,第212页。。
英国对新西兰政策更迭的始末,也表明其在太平洋的立场不是一贯的,而是易变的,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其一,英政府奉行的有限的干预政策,既是对社会思潮和现实政治的回应,也是与他国达成政治默契的结果,然而当利益足够大时,它便会见风使舵,顺势将之纳入囊中。例如,在塔希提、夏威夷等群岛,英国处处“退让”,而在新西兰则表现得相对“激进”。其二,英政府的无暇或无力,为新南威尔士提供了权力扩张的绝佳机遇。自殖民地成立以来,新南威尔士历任总督便积极投身于维护周边海域秩序的事业中,而新西兰作为距离最近、所见陆地面积最大的岛屿地带,自然具有特别的意义。《怀唐伊条约》最终令新西兰成为英帝国殖民地,从而亦使得澳新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
收稿日期"2023—10—15
作者徐桑奕,历史学博士,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中山大学大洋洲研究中心、区域国别研究院研究员。广东,珠海,519000。
Sovereign State or Colony:The British Policy Towards New Zealand in the Early 19th Century
Xu Sangyi
In the mid-to-late 18th century,Britain established contact with New Zealand.By the early 19th century,due to the deterioration of security situation in the South Pacific region,the British and Australian governments began to seek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egal order in the New Zealand region.However,at that time,Britain did not have jurisdiction over New Zealand,and therefore the various ordinances it issued since 1817 had problems in both legal theory and execution.In light of this,different interest groups debated over whether Britain should establish a colony in New Zealand.Although British official James Busby led the signing of the “New Zealand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the leaders of the British government were not very enthusiastic about fully engaging in New Zealand due to various factors.However,with the promotion of the New Zealand Association,the New South Wales colony,and others,the British government’s attention to New Zealand rose again.The increasingly severe security situation and human environment forced the Colonial Office to seek intervention.The signing of the Treaty of Waitangi in 1840 ultimately led to Britain’s annexation of New Zealand and acquisition of its sovereignty,and its “limited intervention” strategy was temporarily halted.
New Zealand;New Zealand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Colonial Office;New Zealand Association;Missionaries
【责任编校"周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