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在备案审查体系中保持主导地位之正当性
2024-11-21祁靖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在人大法律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从“小鸭凫水”式的暗地使劲、徐徐图之走到了“龙舟赛”式的共同发力、乘风破浪的新阶段。有鉴于此,唯有在改变目前分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现状的基础上,构建一个以人大为主导的高效权威、衔接联动的备案审查体系,才有可能从“文件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
人大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主导备案审查的必然性。无论是人大与政府之间的横向分工,还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分工,都理所当然地必须确保人大的主导性,通过对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把可能出现的违法违宪、矛盾冲突“扼杀在摇篮里”,保障宪法权威、法制统一,从而全方位、多层次的为依法治国“保驾护航”。
人大的人民性决定了其备案审查的权威性。审查目的凸显“监督为民”理念。备案审查以维护保障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和纠错,使得公民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审查过程强调公众参与。相比政府和法院,人大能够以人民代表机关的资源优势,了解民情民意、汇集民智民力,夯实备案审查的根基。相比政府更多考虑行政效率的自身审查而言,人大备案审查属于追求公益与私益平衡的外部监督,监督结果更具中立性。相比司法附带审查只能提出“司法建议”而言,人大享有完整的审查权,可撤销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具威慑力,审查结果彰显公信力。
完善的程序机制使人大备案审查更具优势。人大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启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即一级政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同级人大备案。此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而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这与被动启动式的行政复议或者“附带诉”和“附带审”相比都具有明显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