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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受伤,养老院该不该担责

2024-11-19潘家永

家庭百事通 2024年11期

安享幸福美满的晚年,是每位老人的期盼,也是每个家庭的关切。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重,机构养老成为趋势,养老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但是,由于养老院专业化程度不高、硬件设施不完善等原因,老人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养老机构对此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设施设备缺失致人摔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王入住北京某养老院时,被评定为生活自理型人员。

一日深夜,负责夜间巡视的护理人员发现老王所住房间内亮着灯,遂进屋查看,结果发现老王摔倒在床边。经诊断,老王左股骨颈骨折。接着做了左股骨头置换术。老王的家人认为,老王所住房间没有床挡、防护垫、安全扶手等安全保护设施,致使老王从床上摔下受伤,养老院应当担责。那么,养老院应当担责吗?

养老院无疑要承担责任。养老机构作为经营者,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如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等,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完善各项服务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以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中规定,养老机构包括安全保护服务,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养老院为老人提供的房间内没有床挡、防护垫、安全扶手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安全保护设施,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王的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护工失职致老人摔伤,养老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曹某将年近八旬的父亲老曹送至某养老院,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中约定,对老曹实行“介助Ⅰ级”护理(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需要的护理),由养老院指派护工刘某负责护理。一天下午,刘某见老曹在睡觉,就离开护理房间半个多小时。其间,老曹自行起床如厕,不料摔倒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曹某为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那么,曹某可否要求养老院赔偿呢?

这笔医疗费应由养老院承担。《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于“介助老人”的护理,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养老院应当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护理职责,保证老曹的人身安全。而护工刘某擅离岗位,导致老曹如厕时无人搀扶而摔伤。显然,养老院在管理和服务方面未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因此,养老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曹某有权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老人被失智者加害,养老院应承担过错责任

82岁的老人鲍某来到养老院的公共区域活动,在这里,她遇到了同住在养老院的23岁有智力残疾的李某。公共视频画面显示,两人相遇仅仅几秒钟后,李某就伸手推向鲍某,鲍某向后移动了两步便摔倒在地,随后便痛苦地蜷缩在地上。经医院诊断,鲍某股骨颈骨折、腰椎骨折。鲍某及家属将李某和养老院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约1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及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养老院承担30%的责任,判决双方赔偿鲍某各项费用总计1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表明,监护人在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后,在委托监护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责任还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者免除,受托监护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一方面,李某失智后,监护人将其送入养老院,双方形成委托监护关系,由养老院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但监护人不能“一托了之”,仍然是侵权责任人。因此,李某伤害他人,其监护人无疑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养老院对李某未尽到监护职责,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病危时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责任

老唐入住某养老院时身患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萎缩等多种疾病。一天,护工发现老唐表现异常,随即通知院长。院长带领医务室的医生前来施救,但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老唐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系猝死,发病至死亡大概30分钟。事后,家属认为老唐的死亡系养老院的过错造成的,诉请养老院支付死亡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2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养老院承担15%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该条规定明确了养老院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养老院在老人发生危险或者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包括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这也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方面。

本案中,老唐猝死,虽然无证据证明与养老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养老院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养老院在老唐病发时未能及时送医,延误了救治时间,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及时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养老机构应引以为戒,避免因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郭绪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