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自觉培育:推动数字弱势群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策略选择
2024-10-23沈费伟胡紫依
内容提要 在数字乡村战略持续推进的过程中,部分村民受技术不均衡传导、社会分化作用、主体性缺失的影响,遭到了数字服务的排斥并表现出很强的脆弱性,进而成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这迫切需要学术界进行重点关注。引入主体自觉理论作为分析框架,提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的实践做法包括理念自觉、认同自觉、合作自觉和责任自觉,其反映了集体精神塑造、合作机制构建、组织协同支持和行动规则引导的机理逻辑。尽管如此,当前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正面临着政策制度不完善、场域文化不清晰、资源整合不充分、组织结构不健全、主体导向不明确等现实困境,不利于数字乡村的绩效提升。基于此,未来需要通过健全政策制度、夯实文化基础、增强关键要素、完善组织结构、达成行动目标等方式助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主体自觉培育,最终实现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 数字弱势群体 数字乡村 主体自觉 乡村振兴 高质量发展
沈费伟,博士,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浙江省城市治理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胡紫依,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助理
本文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字政府对治理效能的影响机理与提升策略研究”(21NDJC085YB)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数字乡村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未来乡村的发展趋势,它为乡村发展带来了全新动力,并重塑乡村地区的社会秩序。但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技术本身具有特定的使用门槛和非均衡性特征,且不同群体获取和使用数字信息的能力存在差异,再加上城乡间存在数字鸿沟的客观现实,导致部分数字素养较低的人群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难以真正获得应有的数字红利,最终成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数字红利的不公平分配是催生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关键性因素。同时,他们受个体能力不足、数字意识薄弱、学习意愿不强等多维因素影响,数字弱势愈发凸显。基于此,可以认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是社会、技术、个人三方面共同作用的产物,需要审慎分析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技术土壤。而现阶段如何更好地保护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其积极参与数字乡村建设,也成为提升数字乡村建设绩效的重要议题,亟需学术界深入研究与重点关注。
当前,学术界围绕“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议题初步形成了以下研究主题:第一,生成机理层面的探讨。有学者认为数字鸿沟加深是产生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重要原因[1],同时技术普及不全面、物质贫困程度加深[2]等因素进一步扩大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规模。第二,权益困境层面的分析。有学者认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人权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而数字科技的内嵌偏见加剧了社会边缘化效应,深刻影响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其他权益[3]。第三,法理逻辑层面的关注。有学者认为现有的法律难以充分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对此需要明确其权利保护的利益基础、伦理基础和法益基础,进而拓展相关法律的作用场域[4]。第四,路径策略层面的归纳。有学者认为单纯依靠技术这一外源性要素的投入,将会使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趋于依附性发展,从而造成乡村治理秩序紊乱与主体迷失[5]。因此,数字乡村需要构建内源性发展模式,聚焦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能力建设[6]。
综上所述,学者们已然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议题展开了深入探索,并形成了丰富的学术成果。但依旧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学者们主要是从理论层面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进行探讨,深入且全面的案例分析相对较少。其次,许多学者简单地认为数字下乡就能够提升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综合能力并改善其生活条件,却忽略了技术效率与个体主动性之间具有张力,如若二者出现极端的不平衡可能会带来乡村发展危机。最后,多数研究认为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是催生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却未能关注到学习意愿、文化素质、接受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基于此,本研究尝试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主体性角度出发,在分析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的实践逻辑和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可行性的优化路径,进而赋能数字乡村的高质量建设。
二、主体自觉培育:剖析数字弱势群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理论框架
1.主体自觉培育的内涵剖析
主体自觉最早由笛卡尔在《谈谈方法》中提出。笛卡尔强调“我思故我在”的观念,认为主体的独立地位是一切思想与认识的基础[7]。而后康德、伽达默尔进一步发展了笛卡尔有关主体性的思想,但都以牺牲认识的客观性为代价。伴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生,西方现代社会将人视作物质系统运行的工具,主体自觉遭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否定。例如,马尔库塞提出,“当前西方社会所具有的基本制度与关系,已不能使用现有的精神手段和物质手段使主体自觉充分发挥出来了”[1]。舒马赫将主体自觉培育扩展至管理学领域,认为西方管理学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至上的学说,其丧失了对主体自觉的关注,因此现代管理模式必须回归主体本身[2]。而哈贝马斯进一步明晰了主体自觉培育的四种内涵,即个体主义、批判的权利、行为自由和唯心主义哲学[3]。吉登斯从社会学理论出发,回应了人的主体自觉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结构化理论,消解了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之间的二元对立[4]。
国内学者有关主体自觉培育的论述更注重理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主题:一是建构主体自觉培育的理论框架。学者们主要将循证实践方式、过程治理方法等理论与主体自觉相联系,将培育过程分为认同自觉与行动自觉,指出实践对象应改变被动参与的立场,突出其主动性[5]。二是分析主体自觉培育的价值向度。学者们认为主体自觉对组织管理、认识人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对此须准确认识和激发主体自觉,构建包容性体系,从而实现其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的高度统一[6]。三是剖析主体自觉培育的现实挑战。有学者提出当前主体自觉的培育内容与行动方向不够明确,且没有从整体性视域进行探索,这导致人的主体性特征逐渐淡化[7]。四是聚焦主体自觉培育的优化路径。有学者主要从强化主体地位、提升内生动力、加强情感激励[8]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策略。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主体自觉培育应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前提下,通过充分激发其主观能动性,强化个体的责任担当意识并提升改变自身处境的能力,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2.主体自觉培育提升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参与能力的分析框架
主体自觉培育之所以能够成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理论视角,主要在于两者之间具有较强的契合性。首先,研究目的契合。主体自觉培育致力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它把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自觉与对个体本身的实践自觉相结合,力求达到感性自觉与理性自觉的辩证统一。而现阶段数字乡村建设仅靠外部资源输入,难以使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彻底跨越数字鸿沟。因此必须重点关注人的品质与心理力量,使个人主动采取行动和承担相应责任。其次,理论逻辑契合。主体自觉培育以人的自觉性、自主性、自我性为逻辑起点,将认识自我看成实现社会价值的创新路径。数字乡村也极其关注人在行动过程中所具有的主体地位,深刻展示主体作用与乡村发展的逻辑关系。最后,价值导向契合。主体自觉培育体现了人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主观能动性,使人能够拥有内生且持续的实践动力,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而数字乡村在推进过程中遭遇的内生性能力不足等现实困境也证明了只有村民的主体性价值得到激活,才能够赋能乡村地区的高质量发展。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现阶段提高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能力需要达到以下四个维度的主体自觉。第一,乡村数字弱势群体须保持高度的理念自觉,改变对技术持负面态度的惯性思维,转而建立对数字技术的合理认识,最终形成从“外部输血帮扶”到“内部造血自救”的理性认知。第二,认同自觉对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而言,代表着他们能够凝聚数字文化认知与价值认同,同时结合对乡村发展的理解,达到对自身身份的充分认可。第三,合作自觉是受到多元因素影响和遵循特定机理的表达过程。当前乡村逐渐弱化的封闭属性使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有更多的机会去接受国家政策与社会力量的引导,最终使他们能够适应数字乡村发展的协作秩序。第四,责任自觉意味着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秉持以自我奉献为导向的数字价值态度,自发地承担起数字乡村建设的责任,进而实现自我责任与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
三、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的实践逻辑
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与其生活环境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对上述关系的深入剖析能够更好地呈现其主体自觉的内源性发展过程。研究发现,当前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的实践做法主要包括培育理念自觉、认同自觉、合作自觉和责任自觉。而上述实践做法体现了集体精神塑造、合作机制构建、组织协同支持、行动规则引导的机理逻辑。
1.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的实践做法
第一,理念自觉。马克思指出,“每个时代的理念都是历史产物,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容”[1]。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应摒弃传统乡土社会中的保守观念,形成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先进理念自觉。首先,培育科技向善的理念。数字乡村建设须坚持科技向善的“分配正义”,进而保护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例如,山东省高唐县皇殿村发动科技人才为村民提供精准科技志愿服务,受到了群众的称赞[2]。其次,培育数字学习的理念。数字时代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有关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范等方面的传统安全感逐渐减少,因此他们必须进行有效的学习才能获得主体性成长的空间。例如,浙江省宁波市缪家村开展乡村数字素养帮扶系列活动,带动村民进行数字设备与技能学习,为乡村振兴提速增效[3]。最后,培育数据治理的理念。数字技术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带来了“网络在场”的空间治理形态,使得乡村治理主体与客体能够跨越物理区隔。例如,广东省茂名市黄羌村开发的“粤治美”小程序,通过积分制的形式让村民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有效提升了本地村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4]。
第二,认同自觉。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认同自觉是在与社会的互动中获得的,需要身份建构与外部形塑同时发挥作用。首先,凝聚文化认同。数字乡村通过建设各类传播渠道,从不同侧面集中地刻画和宣传民俗文化,使得村民的乡土文化情感得以寄托。例如,安徽省黄山市呈坎村引入数字博物馆,采用全景拍摄和三维扫描还原村落原生风貌,留住本地村民的乡愁[5]。其次,强化身份认同。齐格蒙特·鲍曼提出对身份的追寻是一场抑制和减缓流动,将流体加以固化,赋予无形的东西以有形的,持续性的斗争[6]。而数字技术提供的去中心化系统赋予数字弱势群体独有的数字身份,令他们能够在虚拟空间中建构自我。例如,山西省柳林县穆村村民利用“i沃乡村”小程序,随时发布自己生活中的大小事情,争做小“网红”[1]。最后,形成价值认同。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会根据自身对国家政策与生活方式的理解来进行主体性价值选择,因此必须实现数字利益在乡村各主体间进行“实效”与“时效”的双效传递。例如,贵州省贵阳市青山村建设益农信息服务平台,在赋能村民增产增收的同时让他们享受到“数字红利”[2]。
第三,合作自觉。合作能够使人们跨越机构、地方政府以及社会领域的边界,实现有效治理。而乡村地区也应形成“村民主导-社会参与”的合作体系,从而助推不同类型的力量相互融合。首先,思想维度培育多方协商的自觉。多方合作能够保证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的公共性,同时提供了博弈协商的可能。例如,浙江省杭州市谢家、径游、安山三村关注包括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在内的特殊人群,联合传化集团发展了多项慈善公益事业[3]。其次,行为维度培育数字参与的自觉。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在同质性环境下容易产生抱团拒绝数字设备的行为,对此社会应呼吁他们放弃“等靠要”的错误思想,主动开展群体间数字互动。例如,河北省邢台市义和村村民组团学习使用智能手机和便民数字设施,有效提高了村民信息化应用水平[4]。最后,制度维度培育共建共享的自觉。数字乡村应构建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为核心的民主机制,并强化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发展动能的制度性供给,从而达成共建共治共享。例如,陕西省西安市神东村研发农业服务数字化软件并完善数字产业共享机制,最终极大地造福当地居民[5]。
第四,责任自觉。主体自觉培育强调责任共识的重塑,因为只有在达成统一性责任自觉时,才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聚合效应”。首先,承担个体独立发展的责任。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在接收信息技术时负有主体责任,无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须明确数字技术应用的目的在于适应时代进步。例如,陕西省咸阳市袁家村让村民自主选择数字文化消费领域,设计村域“数字旅游+”,成功打造了农民创业平台[6]。其次,承担保护数字安全的责任。科学技术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其带来的是福抑或是祸,取决于人本身[7]。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在接触数字技术时,应保持高度的危机意识,从而避免网络沉溺、电信诈骗等事件发生。例如,福建省福州市同心村广泛开展“网络安全宣传进农村”活动,提升了辖区内村民识别网络危险、净化网络环境的能力[8]。最后,承担创造社会价值的责任。数字乡村建设的价值导向在于充分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更好地创造具有普惠意义的社会价值。例如,四川省雅安市海棠村组织志愿者入户帮助妇女群体提升数字素养和技能,进而激发她们为数字社会发展贡献巾帼力量的积极性[9]。
2.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的机理逻辑
第一,集体精神塑造。数字技术使个体文化逐渐兴起,这对乡村中的集体精神造成了极大冲击,因此重塑乡村集体精神至关重要。首先,构造互帮互助的集体网络。互联网带来了乡村亲缘关系的修复与重构,许多村民借助网络来增加亲友间的沟通频率,从而维护了乡村互助氛围。例如,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村组建互助小组41个,使村民可以通过互相帮助的方式解决生活困难[1]。其次,营造数字反哺的集体氛围。数字反哺是指子代出于对家庭利益与情感的考量而对亲辈进行数字化技能传授,这能够实现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再社会化”。例如,山西省吕梁市中上达村的老年人在新媒体使用上主要依赖子代的技术支持,同时这加强了村内的代际交流及社会交往[2]。最后,塑造权利保障的集体行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并不是单项独立的,而是诸多权能的集合,故而数字乡村须从技术、设备、技能三个维度建立健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体系。例如,河南浚县马行村统筹搭建村级实体核心平台,联建综合治理、智慧农业、医疗健康等工作子平台,有力推动了乡村振兴事业稳步发展[3]。
第二,合作机制构建。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的过程中,各参与方处于相互依赖的状态,因此需要通过合作来完成任务。首先,构建主体充分信任的合作机制。“信任关系”对自组织治理尤其重要,而合作主体也只有在深度认识彼此之间的利益差异并基本达成信任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更强的激励作用和实现更低的合作成本。例如,浙江省杭州市涝湖村联合钉钉开发“鹰眼盯”平台,村委会授权该系统对村内环境进行监控,使村民能够更快捷地管理村务[4]。其次,构建多向互惠共赢的合作机制。数字乡村要积极引导乡村治理主体与客体间构建互惠的行为模式,通过多向回应来赋能数字乡村有序发展。例如,铁骑力士集团打造“大凉山喜德模式”,既帮助当地升级数字畜牧业,又提高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收入[5]。最后,构建责任科学分配的合作机制。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主体自觉培育需要多方主体合理分配责任,实现“有差别的分担”。例如,黑龙江联通与全省22个定点帮扶村党组织结成了共建对子,形成了责任均衡的联动机制,为数字化农业农村建设奠定了基础[6]。
第三,组织协同支持。组织协同能够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提供支持路径,对他们的数字行为形成积极导向。首先,确立组织协同发展文化。文化能够将个体团结到群体的稳定体系中,使有秩序的社会生活成为可能[7]。而乡村数字弱势群体须对其原有的组织文化作出评判和论证,进而融入协同文化之中。例如,浙江省德清县三林村与浙江大学德清先进技术与产业研究院合作,建立浙江大学(三林)数字乡村研究院,有力推动了三林村的数字经济发展[8]。其次,搭建组织资源互换平台。数字乡村以“平台+资源”的公共服务体系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创造了行动空间,并联合社会组织开辟了创新多元的线上服务方式,最终实现资源互换无阻。例如,江西省泰和县桥头镇开发出村级5G+数字乡村综合服务云平台,汇集政府、企业、社会多方资源,实现“一部手机万事通”[1]。最后,构建组织协同共治体系。数字乡村应整合各类组织力量通过协商对话形成互动、和谐、协调的良性治理关系,从而形成最高适配的多元网络结构。例如,贵州省安顺市齐伯镇新寨村构建“党建+数字+网格”体系,通过整合多方力量构建互联互通治理网,帮助弱势群体运用互联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2]。
第四,行动规则引导。哈耶克提出行动协调依靠的是一般性规则[3]。因此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应从行动协调的角度去动态认识主体自觉培育的过程,接受相应的规则引导。首先,建立以培养情感联结为基础的行动规则。乡村传统德性能够稳固数字弱势群体的价值体系,并再造稳定的群体情感联结。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梓木村借助家风道德讲堂、村民大舞台等文化阵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数字文化活动,丰富了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4]。其次,建立以获得数字帮助为导向的行动规则。政府公共数字服务因其地域性弱的特点无法针对性地解决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异质性需求,对此数字弱势群体应更主动地获取数字帮助,为提升自身数字素质“造血”。例如,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必背镇必背村村民积极向村级服务专员咨询智能设备操作问题,进而解决了多项操作困难[5]。最后,建立以提升数字素养为目标的行动规则。乡村数字弱势群体须主动认识数字素养的重要性,从知识、技能、态度等多维度培育学习要素,激活自身的主体实践性。例如,河北省邯郸市北关村开展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活动,村民耐心学习信息化知识,有效提高了自身数字能力[6]。
四、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的现实困境
梁漱溟先生提出乡村发展之所以处于疲软态势,关键原因在于“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7]。当前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在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其主体自觉培育面临着政策制度不完善、场域文化不清晰、资源整合不充分、组织结构不健全、主体导向不明确的现实困境,这阻碍了数字乡村的高质量建设。
1.政策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相关的政策制度建设还在摸索中,这使得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内容处于不清晰的状态。首先,服务机制全能导致主体性受到遮蔽。部分乡村依旧保留“政府包办代办”的全能型服务供给方式,从长远来看,这种应急性服务存在明显的作用短效问题。其次,法律机制不完善影响主体价值发挥。有关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素养提升的政策文件以通知、行动纲领为主,缺少效力更强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因此难以明确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范围和保护形式。例如,我国已颁布《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等文件,但其中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特殊性照顾的内容不多,也缺乏可操作的倾斜性保障措施。最后,政策扩散机制不科学限制主体自觉。实践中少数地区直接生搬照抄先进省区市的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方案,反而引起政策“水土不服”。
2.场域文化的不清晰
皮埃尔·布尔迪厄认为场域主要由资本、惯习、实践构成,有其自身的转化逻辑与运行关系[1]。因此借助场域理论能够更深刻地认知乡村环境中角色互动、资源分配、权力关系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影响。首先,乡村制度文化契约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外部力量逐渐被嵌入乡村内部结构,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契约化合作争夺乡村发展主导权,而村民们只能被动改变生存方式。其次,乡村空间文化离土化。数字技术要求按同质化的路径规划乡村物质空间,对乡村场景的改造也仅仅停留在视觉形式层面,使村民所赖以生存的现实场景逐渐消失。最后,乡村精神文化脱域化。技术的理性特征与乡村的情感特征存在相互对立的可能。随着乡村开放程度不断扩大,维系乡村情感与共同体意识的精神纽带却日益式微,最终可能会造成乡村人情秩序的瓦解。
3.资源整合的不充分
乡村地区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资源获取和调配立体网络体系,进而难以支持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发展诉求。首先,数字资源分配不均。2022年《县域数字乡村指数报告》显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差距逐渐缩小但与城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2]。部分乡村受地理区位影响,数字资源禀赋先天不足。此外已存在的数字产业辐射能力也较弱,导致大多数优质数字资源流入城市,而非在欠发达的地区汇集。其次,数字资源利用不足。大多乡村基层政府缺乏相关数字技术人才,使得数字技术与设备入驻乡村后,无法得到使用、更新、维护,反而造成数字资源的浪费。最后,数字资源共享受阻。有些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不愿将自己所拥有的数字资源进行公开和分享,再加上数据的分散性特质,使数字资源共享的难度进一步加剧。
4.组织结构的不健全
伴随着数字乡村建设的日益推进,传统乡村组织结构不健全问题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体系、人员与服务层面的现实困境。首先,组织体系不完善。传统乡村的组织体系主要靠村规民约、亲缘关系等自然秩序维系,具有很强的地缘性特征。而数字乡村建设提倡的是一种标准化与非人格化的组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会忽视不同人群的差异性需求,尤其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造成了权益侵害。其次,人员构成不合理。长期以来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出引发了乡村“空心化”问题,这导致许多乡村的干部队伍存在性别、数量以及文化水平失衡的问题,使其难以通过组织带领的形式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最后,服务供给不适配。实践中部分基层政府缺乏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服务需求精准评判,这导致政府统一化的数字服务供给与村民差异性技术需求之间产生矛盾,最终阻碍了数字乡村建设的步伐。
5.主体导向的不明确
部分乡镇政府未充分重视提升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主体地位,从而呈现“主体导向模糊”的表征。首先,受益主体不明确。我国基本数字公共服务尚存在地区供给不平衡的问题,即使是上级专项分拨给乡村地区的数字资源,也可能会因各利益角色的影响使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不能成为最终受益者。其次,责任主体不明确。部分基层组织不能正确认识政府主导与民众参与之间的辩证关系,出现责任错位的现象,进而难以使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形成一种内化于心的认同感。最后,评估主体不明确。目前有关数字素养政策效果的评估往往是单向的,但其实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才是数字素养政策的真切体验者,因此必须建立他们与外部主体和环境的双向评价机制。例如,《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中数字素养的测量指标多是针对个人的,几乎没有涉及外部数字环境优劣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影响。
五、培育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促进数字乡村建设绩效的优化路径
数字革命是由科技、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力量共同推动形成的,其带来的不平等与劣势也将会是全方位的[1]。鉴于此,未来需要从营造发展生态、强化价值理性、激发参与动力、促进协同合作、壮大自觉力量这五方面进行优化,从而实现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和数字乡村的共生发展。
1.营造数字弱势群体发展生态,健全主体自觉培育的制度前提
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主体自觉培育与数字素养提升需要良好的发展生态给予支持,而这又依赖于健全的政策制度。首先,优化顶层设计,完善数字行动准则。基层政府须在认识到不同乡村差异的基础上设计具有地方可行性的数字素养培育方案,再从整体出发推动从地方分散走向统一布局。同时制定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素养提升的规范化管理原则,确保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在主体自觉培育的过程中具有充分的主动性。其次,加大政策倾斜,实现数字红利均衡分配。乡村振兴要继续坚持乡村数字产业优先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与资源供给。例如,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来提高数字设施与公共物品的覆盖率,大力支持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借助数字经济创业就业。最后,完善相关法律,实现数字人权有效保障。数字乡村应审慎界定数字技术的应用范围,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提供非数字化的选项和机会。此外,积极吸纳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的相关内容,及时更新与弱势群体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明晰数字权利保护的实施主体、权责归属等内容。
2.强化数字弱势群体价值理性,夯实主体自觉培育的文化基础
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主体自觉培育并不是要利用数字科技去改变村民的人格特性,而是通过技术赋权增强他们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自主性动机。首先,加强数字教育,提高知识水平。基层政府可以通过线上语音播报、网页引导等方式帮助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操作数字设备,提高其运用网络进行数字服务申请与办结的能力。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加强线下数字素养教育培训并积极组织相关活动,将尽可能多的数字教育资源进行整理组织、增值利用与传播共享,更好地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解答数字资源使用问题与应用困惑。其次,培育数字安全,提高理性认知。地方政府应大力开展“互联网+安全”专题讲座,深入农村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技能,使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具备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数字乡村还应做好乡村安全与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全域防范意识与水平。最后,挖掘优秀文化,丰富数字生活。数字技术具有交互性、实时性等优势,衍生出“虚拟+现实”的乡村文化服务模式。这不仅能重塑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文化价值观,也能实现传统乡村文化的现代转型,有助于更好地弘扬现代乡风文明。
3.激发数字弱势群体参与动力,增强主体自觉培育的关键要素
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受益主体和责任主体,如何激发他们的参与动力直接关系数字乡村建设的成效。故而基层政府应从参与动机、参与能力、参与效能三方面着手,激发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自觉。首先,激活参与动机,进行外部推动。乡村是由熟人、地缘关系演化而成的地域性社会,因此乡里邻居的示范带动作用可以很好地鼓励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参与社会活动。此外,基层政府还可以通过评选“数字小能手”等活动,营造村民进行数字学习的正向舆论氛围。其次,培养参与能力,提升自觉程度。数字乡村建设应通过文艺演出、知识问答等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其提升数字乡村的参与能力,并定期组织数字技能考核,以定量的方式明确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综合素养提升的程度。最后,提高参与效能,回应合理需求。村干部须积极入户讲解学习数字技能的益处,强化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对数字科技的利益感知。同时降低村民通过数字渠道参与社会活动的难度,及时地回应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进一步提升他们的获得感。
4.促进数字弱势群体协同合作,完善主体自觉培育的组织结构
政府、市场、社会组织都具有自身的治理优势与活动边界,合作机制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就是依靠相互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首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分配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的责任。政府要以政策制度的形式明确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体自觉培育过程中的职责定位,保证各主体之间矛盾冲突得以化解,实现权责匹配、多向共赢的合作。其次,消除基础数字鸿沟,呼吁市场主体开展适弱化改造。互联网企业已成为数字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因此其必须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提供适配性的设备平台,帮助其更好地融入数字乡村建设。企业通过积极开发适合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个性化与多元化的产品与服务,并实时接收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使用情况与意见,从而消除使用鸿沟。最后,完善数字服务结构,积极培育专项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秉持“数字友好”的服务理念,召集志愿者下乡下村向数字弱势群体普及数字知识,让后者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消除对数字技术的恐惧,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数字+”与“公共服务”的紧密联系。
5.壮大数字弱势群体自觉力量,达成主体自觉培育的行动目标
数字技术是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进行自主性表达的物质基础,而思想意识层面具备强烈发展意愿和主体意识也是进行表达的重要条件。首先,提升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资本,培育其自我意识。农村是社会资本理论中多元主体形成互动关系的重要场域,因此必须建构政府、市场、村民三者之间以组织为中介的多向联系空间,从而赋能乡村环境中社会资本的增加。而良好的社会资本能够赋予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以多重社会价值和生命存在意义,并提升他们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其次,呼吁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自我教育,唤醒自主意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要从“被发展”的思维中解放出来,自觉参与数字活动,主动承担乡村振兴的责任,做自我发展的践行者。最后,团结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学习行为,彰显自觉精神。事实证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只有主动积极接受数字教育,通过参与公共交往、开展群体学习等方式提高自身数字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摆脱自己的弱势地位。此外,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应自觉遵循数字技术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将实现自我价值融合于乡村发展之中,最终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史拴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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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448页。
[1]皮埃尔·布尔迪厄、华康德:《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4—19页。
[2]朱彩云:《县域数字经济发展路径日渐清晰》,《中国青年报》2022年10月18日。
[1]克劳斯·施瓦布:《第四次工业革命:转型的力量》,李菁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