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探析
2024-10-23黎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权可以下放乡镇街道,这是在总结地方探索性实践经验基础上,以中央立法的形式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主体、对象和条件等要素进行的最高层级的制度安排。然而,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这一举措,在实施中存在少数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处罚权不合理现象、少部分乡镇街道有效承接行政处罚权的能力不足、责任归属欠缺统一规定带来差异化执法等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的应有功效,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完善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法律规范体系,提升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有效承接能力,健全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监督体制机制。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处罚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24)03-0105-10
基金项目:江苏省重点智库课题“全面推进公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有效路径研究”(2024ZD164);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中的涉警危机公关研究”(SHZLZD2102);江苏警官学院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新时代法治公安建设研究”(2021SJYFZZD01);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项目。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收回下放给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举措①引发社会关注。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制度,是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针对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现实需要设置的一项新制度,由此改变了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1]这一层级管辖原则,被认为“撼动了既有的行政处罚体制”[2]55,也成为引人关切的条款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3]263即学者们所指“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街道制度”[4]、“‘行政处罚权交由’的规范”[2]55“‘处罚权下放’的规定”[5]。为行文方便,基于表述的形象和简略考虑,本文将该条规定称之为“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
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规定,是解决乡镇街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面临的困局而设置的举措,有利于乡镇街道高效治理行政违法行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和维护基层社会持续稳定。《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各地掀起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热潮”。然而,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热潮”背后也存在着隐忧。一方面,省级人民政府在下放行政处罚权时存在由谁决定行政处罚权下放、哪些行政处罚权应当下放、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等困惑;另一方面,乡镇街道在承接行政处罚权时存在不太愿意承接行政处罚权、承接行政处罚权后不敢为等现象。乡镇街道败诉案件时有发生,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2022年合肥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审查报告》显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败诉案件占一定比例,主要因为其承担了大量基层治理和征收拆迁中的具体实施工作[6]。
当前,总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在适用中的经验与不足,既是优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的迫切需要,也是改进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以强化基层社会治理的迫切需要。本文从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法治化演进过程入手,基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开展阐释和思考,剖析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存在的实践困境,并探寻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有效实施的主要路径。
二、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法治化演进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是对过往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验总结基础上设置的制度,是基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由国家政策规划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意味着相关政策的法治化转型。
(一)鼓励基层先行先试,积累地方性立法的实践经验
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规定,最早萌芽于二十世纪末,在城市管理等领域开展的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从2010年开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一些地区开展了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为探索和创新新型城镇化行政管理体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7]16。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8]18-21。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9]18。正是在上述一系列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的指引下,全国各地开始了乡镇街道层面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探索,不断推进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实践。
为实现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规定于法有据,各地改革实践有以下三条路径:一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法律依据,落实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例如,2010年,广东省佛山市出台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可根据各镇(街)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发展潜力、地域特点等因素,依法向乡镇街道下放涉及市场监管、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民生事业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10]。二是以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为法律依据,推进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例如,2011年,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特大镇,可以依法赋予其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事业等方面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11]。特大镇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权[11]。三是以地方性法规为法律依据,实现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例如,2019年,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指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12]。
综观上述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三条实践路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处罚权下放的探索阶段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保障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政治方向。但是,就法治化程度而言,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因位阶太低难以保障其法律权威。通过地方性法规下放行政处罚权,确认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助于降低赋权基层的合法性风险,但基于启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较为复杂,且后续变动的难度较大,因而决策者通常选择规避通过该路径奠定行政处罚权下放的法律依据。较之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为行政处罚权下放法治化提供了更有力的立法保障。较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基于启动的便利,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因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在改革实践中成为行政处罚权下放的法律依据情形较其他二者的情形更有利。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对行政处罚权下放进行了探索性尝试,均为行政处罚权下放的区域法治化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也为《行政处罚法》设置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强化顶层设计,促成全国性立法的宏观架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准确把脉中国现实并充分认识到,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并对乡镇街道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论及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时指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7]24-25《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等赋予经济发达镇,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明确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8]19并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相关立法,为经济发达镇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供法律依据。”[8]19《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9]18这明确了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并就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强化基层执法力量作出了具体安排。上述中央文件为中国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法治化工作夯实了政治基础,指引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方向,经反复讨论后确立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内容。
综上可见,《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予以规定,蕴含着对地方实践性探索的认可和提升,也为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的实施困境
(一)少数县级人民政府存在下放行政处罚权不合理现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判定基层管理是否迫切需要,应当秉持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然而,少数县级人民政府在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之前,没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乡镇街道迫切需要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了解,以致出现违背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立法初衷的问题。
1.少数县级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不是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个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为完成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委派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任务,将数量较多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其中包括少部分使用率低的行政处罚权。
2.少数县级人民政府对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的执法能力评估不足。有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下放行政处罚权给乡镇街道时,存在考虑不周全的情况。如个别县级人民政府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由于乡镇街道的相关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有限,容易出现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的问题。
(二)部分乡镇街道有效承接行政处罚权的能力不足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核心条件之一,就是要求“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3]263。乡镇街道的有效承接能力,主要是乡镇街道的执法能力。当前,部分乡镇街道存在有效承接行政处罚权能力不足的问题。
1.乡镇街道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当前,市、县层级的执法机构较为齐备、执法人员专业素质相对较高,而处于基层的乡镇街道,其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执法机构较少,执法人员的数量也较少,尤其是高素质执法人员比较缺乏。然而,乡镇街道的工作任务相对繁琐,执法人员除了要开展现场执法工作,还承担着材料填报、信访业务以及内部事务等多方面的工作任务。随着承接行政处罚权数量的增加,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的数量不足,会存在行政处罚权承接不到位的风险。
2.乡镇街道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有待提升。一方面是乡镇街道尤其是地理位置偏僻的乡镇和街道的高学历、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偏少;另一方面是乡镇街道拥有的执法岗位数量少,增加新的执法岗位的难度大。从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实践来看,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城市绿化、市容环卫、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多个领域,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认定,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作出准确的判断,才能保障具体的执法活动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开展。
3.乡镇街道的执法装备配置不全。从个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下放的行政处罚权清单目录看,少数行政处罚权行使必须经专业机构认定、专门设备检验,如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及其受到污染程度如何,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等,均需专业人员运用专业仪器设备检测。有的乡镇街道缺乏听证室、询问室、档案室等行政执法办案场所,还存在必要办公设施配备不到位的情况。有个别乡镇街道存在不能按照标准配备防护用具、执法记录仪、执法车辆等相应的执法装备,由此会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也会影响行政执法的质量。
(三)责任归属欠缺统一规定带来差异化执法
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后,执法责任由谁承担,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行使下放行政处罚权的实践来看,主要存在委托、授权、授权和委托并用三种方式。
1.界定为委托的方式,由赋权主体承担。如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向乡镇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告》,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使的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委托下放至乡镇行使[13]。根据行政委托理论,赋权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委托方,承接主体乡镇是受委托方,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形成委托法律关系。承接主体乡镇只是行为主体,应当以委托方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名义实施处罚权,其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承担。
2.界定为授权的方式,由承接主体承担。如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指出,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监督检查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14]。这里所指“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即行政授权。按照行政授权理论,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作为承接主体的乡镇街道基于获得授权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而需要对自身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界定为授权和委托并用的方式,按各自情形承担法律责任。如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告》指出,县人民政府决定分批将部分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委托事宜由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15]。其中,以镇名义行使职权的事项有179项,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职权的事项有360项[15]。在该公告中,明确“以镇名义行使职权”属于行政授权,而“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职权”则是属于行政委托,依据行政授权理论和行政委托理论可以得出,前一种情形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责任由镇人民政府承担,而后一种情形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责任则应当由委托机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从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上述实践来看,各地对执法责任由谁承担的做法不尽相同,由此产生权力下放程度不一致,这会影响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也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能否顺利得到行政救济。
四、破解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实施困境的现实路径
(一)完善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法律规范体系
1.明确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决定主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3]263,这里仅规定了享有决定权主体的层级为省级,但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并未予以明确。为保障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决定主体的统一性,并考虑到行政处罚权的行业属性,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明确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基本条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并未直接设定乡镇街道享有行政处罚权,而是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授权。何时授权、授予哪些行政处罚权以及何为“基层迫切需要”的行政处罚权,则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识别标准,以防范行政处罚权下放的随意性。
3.明确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应当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相关实施条例,对需要遵循的法定程序进行规定。根据行政程序理论,结合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具体实践和要求,下放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的主要程序有四点: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并发布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指导目录;二是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确认可供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三是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方式,对管辖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开展评估,根据其承接能力具体确定下放行政处罚权的种类,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四是没有引发社会争议或者虽引发社会争议但通过说明化解的被公告的乡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与其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载明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
4.明确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责任归属。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性质属于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委托,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权行使的责任承担主体。笔者认为,相对于行政授权,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性质界定为行政委托更合适。一是从行政处罚权本身的法定归属来看,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是属于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若认定为行政授权意味着行政处罚权的转移,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应作出修改。二是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定性为行政委托,有助于发挥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防止下放后行政处罚权的滥用风险[16]。可见,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定性为行政委托,由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即行政相对人若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赔偿的,应当由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人。三是为防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滥用行政处罚权,在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赔偿责任后,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权被违法行使的,应当对该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追偿,由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二)提升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有效承接能力
1.开展执法承接能力科学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下放行政处罚权之前,要对拟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的执法能力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办案场所、执法技术装备、执法人员数量、执法人员业务素养等方面。与此同时,要对上述执法构成要件进行科学评估,必须事前设置明确合理的评价标准,在评价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于达不到评价标准的乡镇街道,不能下放行政处罚权,这是保障乡镇街道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权有序运作的关键环节。
2.划定行政处罚权适度下放的范围。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目的在于方便乡镇街道开展基层社会治理,《行政处罚法》将其定位为“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处罚权。至于哪些行政处罚权属于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界定。而当地实际情况如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则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权下放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如采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方式,合理评估乡镇街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对行政处罚权的需求程度。
3.提升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能力。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面临的场景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随着乡村全面振兴带来的人、财、物的快速流转,基层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可见,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是否达到有效承接,将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趋势。因而,乡镇街道获得赋权后,应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一是确保执法人员的数量与执法任务相匹配。一方面,需要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引进高学历的青年人才;另一方面,推动上级执法力量下沉乡镇街道,壮大基层执法队伍。二是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通过定期开展专业培训,促进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执法专业知识,提升执法专业技能。三是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加强执法办案场所和执法技术装备的建设。要为乡镇街道承接行政处罚权提供充足的经费,促进执法办案场所的提质升级。要配备现代化执法技术装备,以适应专业化、规范化办案的现实需要。
(三)健全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监督体制机制
1.完善审批机关的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法》在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同时,提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并提出要完善评议、考核制度。这一规定表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乡镇街道下放行政处罚权后,不能一放了之,需要在乡镇街道执法中开展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等工作。《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要发挥好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功能,防范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后被恣意行使。建议由国务院出台规范性文件,对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处置以及监督失职的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2.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但对公众监督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为防止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被滥用,亟须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一是强化行政处罚权下放前的监督机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对乡镇街道作出下放行政处罚权决定前,应当通过发布公告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社会公众争议较大且通过说明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当停止或者暂缓作出下放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二是健全行政处罚权下放后的监督机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对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开展评议和考核过程中,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评议,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并将公众意见作为考核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3.构建行政处罚权收回制度。所谓行政处罚权收回,是指针对存在乡镇街道承接不住、管不好等问题,由审批机关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据法定程序收回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由原行政机关行使。为保障收回处罚权的于法有据,国务院应当出台相关实施条例,明确收回行政处罚权决定的主体、法定情形、收回的执法权归属以及实施程序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收回行政处罚权决定的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应当由作出下放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收回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主体。二是明确收回行政处罚权的法定情形,即存在乡镇街道承接不住、管不好等问题需要收回的行政处罚权事项。三是明确收回的执法职权归属,基于行政职权的法定性,收回的执法职权事项应由享有该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实施。四是明确收回行政处罚权的实施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程序,收回行政处罚权的程序应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并就评估报告广泛征求意见,发布收回公告以及在收回过渡期内进行执法材料的交接。
五、结语
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的设置,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长期性的现实难题。《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基于制度的宏观调控性、享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的认识局限性、乡镇街道拥有主客观条件的有限性等方面,存在着多种风险和隐患。要发挥好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的优势,必须持续关注并防范这些风险。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的实施及其风险防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立法机关要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决定主体、基本条件、法定程序、责任承担等多方面要素,以强化《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决定和审批机关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评估,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合理界定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处罚权,以实现行政处罚权精准下放。获得下放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要秉持依法行政的理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社会各界力量要关注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的实施,为完善制度提供积极的建议,对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有效监督。
注释:
①参见《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镇(街道)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茂府通〔2023〕1号)、《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公告》(连府公〔2023〕59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公告》(清府〔2023〕46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3):7.
[2]秦前红,陈芳瑾.“行政处罚权交由”的规范阐释:基于《行政处罚法》第24条第1款之展开[J].法治研究,20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2).
[4]徐晓明.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街道制度的内在取向及实施路径[J].中州学刊,2022(4):43.
[5]杨丹.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的价值分析与法治路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82-90.
[6]周瑞平,赵晨.合肥中院发布行政审判司法审查报告[N].人民法院报,2023-05-17(4).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7(1).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5).
[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EB/OL].(2010-12-19)[2024-01-11].http://www.foshan.gov.cn/zwgk/ zfgb/rmzfbgswj/content/post_1740821.html.
[11]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EB/OL].(2011-05-05)[2024-01-11]. 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0/139/post_139752.html#6.
[12]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EB /OL].(2019-11-27)[2024-01-11].https://gaj. beijing.gov.cn/zhengce/zcfg/202204/t20220404_2653875.html.
[13]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告[EB/OL].(2023-12-16)[2024-01-11].https://www.wuhua.gov.cn/xxgk/zfjg/xzwfwsjglj/zfxxgkml/bmwj/content/post_ 2577591.html.
[14]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EB/OL].(2020-02-24)[2024-01-11].http://www.zgjssw.gov.cn/fabuting/shengweiwenjian/202002/t20200224_ 6526506.shtml.
[15]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告[EB/OL].(2021-02-20)[2024-01-11].https://www.dabu.gov.cn/zfxxgkml/dpxrmzf/gfxwj/qtwj/content/post_2144520. html.
[16]杨治坤.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的性质定位:以《行政处罚法》第24条为分析对象[J].法学,2023(12):43.
责任编辑陈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