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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真的有效吗

2024-10-23何军

百科知识 2024年19期

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在夫妻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和责任。这类协议往往对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做出了约定,如要求违反协议方放弃子女抚养权、支付赔偿款,甚至“净身出户”等。那么,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时,法院能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孟某生下一女刘小某。婚后,孟某发现刘某与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于是在2017年1月和刘某签订了忠诚协议。协议写道:刘某与第三者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现刘某表示悔改。如今后夫妻任何一方存在婚外情、婚外同居、家庭暴力、遗弃刘小某等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刘小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需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到刘小某大学毕业。另外,过错方需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过错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错方需一次性支付无过错方20万元补偿款。

签订忠诚协议后,刘某仍然保持与罗某交往,罗某还于当年生下一子。刘某的背叛行为深深伤害了孟某,导致二人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刘小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孟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按签订的忠诚协议来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即刘某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刘小某的抚养权归孟某,刘某向孟某支付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法院会认可刘某和孟某签订的忠诚协议吗?对于双方的各项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又该如何进行裁决呢?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为什么法院不受理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呢?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夫妻一方当事人,那就既要证明协议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又要证明另一方当事人确实做出了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这可能导致夫妻一方为了获取相关证据而做出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如果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就是鼓励夫妻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的形式限制或剥夺另一方的人身自由权。这不仅会给人戴上无形的精神枷锁,还会让原本建立在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甚至加速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且,在婚姻关系中,忠诚属于道德范畴,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个人的隐私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高于道德上的忠诚原则。因此,即便夫妻签订了忠诚协议,也不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解决婚姻纠纷。

夫妻忠诚协议纠纷该如何裁决

回到本案。原被告关于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如何进行裁决呢?

关于离婚 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离婚请求一般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标准。本案中,刘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与婚外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造成罗某怀孕产子,导致刘某孟某夫妻感情恶化,孟某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经综合分析,法院确认刘某孟某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均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在婚姻关系中,忠诚属于道德范畴。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类似协议,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所以孟某主张按忠诚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刘某在婚姻中的过错情况等因素,对孟某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孟某虽无充分证据证明刘某与罗某同居,但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反复欺骗孟某,背叛家庭,给孟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并导致婚姻最终解体,故孟某要求刘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做出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裁决。

关于子女抚养权 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责任,更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确定。《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夫妻通过签订忠诚协议对子女抚养权加以确定,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忠诚为条件,既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亦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种维护婚姻稳定的手段,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一方面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如果协议中有限制人身自由或有与人身相关的条款(如出轨一方不能离婚、出轨一方丧失子女抚养权),一般会被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态度较为谨慎。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夫妻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公平、合理,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责任编辑】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