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策略分析
2024-10-19罗俊池
摘要:近年来,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基于互联网平台体系的灵活就业群体,灵活就业群体因自身工作特性,其自身权益的保障面临着认定、维护等多重问题,已引起我国学界高度重视。本文基于新就业形态视角,结合灵活就业群体特点,分析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挖掘权益保障潜藏的问题,探索权益保障的策略。我国政府应持续完善权益保障体系,正视灵活就业权益保障问题,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条件,给予灵活就业群体多元权益保障。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
引言
在新就业形态下,我国灵活就业群体人数众多,灵活就业发展态势良好,显示出显著推广价值。面向灵活就业群体,创新权益保障路径,有利于改善灵活就业人员待遇,加强灵活就业群体收入保障,多维优化我国社保体系,加快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产生多元正面社会影响。然而,分析我国灵活就业权益保障现状,仍旧面临多元挑战,如工作条件、雇佣关系等,因此,优化灵活群体权益保障策略,具有现实与理论双重意义,值得积极实践探索。
一、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特点
(一)灵活就业具有高度灵活性
在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群体可自由开展工作,结合自身职业需求,根据自身职业能力,自由选择工作地点,突破时间、空间限制,按照自身职业意愿,自主完成工作任务,以此有效强化工作效率,让生活与工作得到平衡。
(二)灵活就业高度依赖信息技术
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出现多种数字技术应用,如云计算、互联网等。在此背景下,灵活就业形势亦相应出现,凭借多元信息技术,灵活就业群体能够科学分配工作,完成工作协调任务。可见,在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具有显著分享性与开发性,能够实现生产环节外包,有效削减工作成本,转变传统雇员模式,打破传统企业实体边界[1]。
(三)灵活就业多为短期项目
在新就业形态下,分析灵活就业特质,可发现其工作单位多为短期项目,雇主可对接网络平台,发布单一项目,寻找合适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适当工作机会。
(四)灵活就业群体可实现自我管理
基于新就业形态视角,灵活就业群体需保证良好自我管理,有效协调自身工作时间,持续优化自身工作流程,重点维护客户关系,以此加强灵活就业驱动,保障自身灵活就业利益。
(五)灵活就业具有分散性
在新时代背景下,因多种信息技术支撑,灵活就业工作常呈现分散状态。就业人员可分散各地,凭借信息技术互相联系,超越时间空间限制,跳出传统工作模式困境。基于企业视角,基于灵活就业模式分散特质,则能广泛选取优质人才,科学提供就业机会,有效削减企业成本。
二、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面临的挑战
在新时代背景下,灵活就业已演变出多种工作模式,如自由职业、远程工作等,已不再是传统就业模式,致使现有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体系面临新型挑战,急需加大改革力度,实现权益保障体系快速转型完善。
(一)雇佣关系难以认定
基于传统雇佣视角,面对企业就业人员,企业管理者拥有较强控制权,可决定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明确就业人员工作方式。然而,在新时代背景下,该种企业控制权将大幅度降低。以优步司机为例,就业人员虽需对接企业平台,却可自行决定工作模式,可见,对于优步司机就业群体,企业管理人员并未形成强效管控能力[2]。同时,在新就业形态下,传统雇佣模式亦发生分化。在传统雇佣模式中,雇佣企业多为单一主体,就业人员则为多个个体。在新型雇佣模式中,单一灵活就业人员却能对接多个雇佣主体,接受多项工作任务安排。以上多种因素,皆可能对现有权益保障模式造成冲击,致使企业雇佣关系模糊,让灵活就业权益保障面临挑战。
(二)工作条件难以保证
在新就业形态下,传统工作模式已发生改变,灵活就业群体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对接的企业及客户存在不确定性,自然其工作环境也有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不仅需面对多元工作环境,还要应对高难度工作任务。同时,由于灵活就业群体并无具体的主管企业,传统企业中所要求的劳动保障、职业安全等的要求也难以覆盖到这一群体。以上多种因素,都可能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健康与安全。以远程工作为例,因灵活就业人员并非处于传统办公设施中,如发生伤害事件,难以认定相关的责任归属,也难以进行相应的改进。以网约配送行业为例,其工作过程中需要面临复杂的交通情况,往往造成严重的上海事件,但难以获得工作条件保障,需自行处理工作安全问题。
(三)集体协商难以开展
在新时代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常为独立状态,大多数人并未加入工会,难以开展集体协商。因此,当自身权益遭受危害时,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通过工会组织,合法保护自身权益[3]。具体而言,在新时代背景下,大量灵活就业人员并未处于权利保障范围内,如网约司机、外卖员等,应加强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高度重视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问题。以网约配送行业为例。当前,我国网约配送行业发展迅猛,出现多种外卖配送服务。然而,分析我国外卖就业人员现状,可发现其工作时长过长,每日工作时间常需高于十小时,才能维持自身收入水平。同时,外卖人员收入与订单数量息息相关,若市场订单量不足,可能致使订单数量下降,外卖人员收入则会随之下降。可见,在新就业形态下,外卖就业人员面临多种权益保障问题,应加强权益保障体系建设,给予该类灵活就业群体多元权益保障助力。
三、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策略分析
(一)加强制度建设
在新就业形态下,传统劳动法律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面向灵活就业人群,未能切实保护合法权益,急需开展改革与优化。因此,我国应革新立法理念,优化劳动法律制度,加大变革力度,结合灵活就业现状,深挖我国灵活就业现状,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多重保护,持续完善法律体系。从灵活安全就业维度出发,提供多元法律保障,基于保证安全性前提,推动灵活就业业态发展,整合灵活就业与安全就业,在两者间取得平衡,增强整体经济效益。
(1)对于灵活就业群体,应扩大权益保障范围,完善原有劳动法律体系,科学融入灵活就业。当前,分析我国权益保障现状,可发现劳动法覆盖范围相对较窄,应推进完善法律进程,把握灵活就业新业态,分析共享经济利弊,拓展法律保障范围,规制灵活就业业态,确定灵活就业法律地位,明确就业双方权利,出台一系列保障规定,如劳动时长、基本薪酬等,切实保障灵活就业者劳动权益;(2)应持续关注灵活就业形势,改善灵活就业关系,采取分层认定策略。在新就业形态下,我国企业用工特点各有不同,运营模式亦具有差异,大幅度提升了劳动关系复杂度。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劳动关系认定,跳出传统一刀切模式,分析灵活就业人群类型,活用分类认定策略,明确该类人群劳动关系,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结合灵活就业特质,调整就业劳动基准,规划灵活就业劳动时间,加强灵活就业职业安全;(3)面对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应优化判定标准,提升判定实质性与综合性。具体而言,在我国劳动法律中,判定就业人员劳动关系时需结合时间、地点,划定劳动关系范围,以此加大关系判定调整力度。
(二)畅通维权途径
在新就业形态下,面向灵活就业群体,开展权益保护工作,应协同多个参与部门,共同保障该群体权益,形成协同保障合力,增设群体维权路径,提供多元维权服务。具体而言,政府人员应从多个维度入手,积极畅通申诉渠道,减少灵活就业人员维权障碍,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维权意识,实现新业态科学用工[4]。积极降低维权难度。在新就业形势下,政府人员应高度重视劳动权益保障,结合管辖地相关政策,减少维权诉讼成本。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应持续完善规章政策,增强申诉管辖权选择,以劳动合同为例,若内容履行不明确,需明确内容履行地,以便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法院申诉,前往管辖法院处理相关事务。该种处理模式可能将增多诉讼成本,却能保障劳动者权益地位,缩短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间实力差距。
基于新就业视角,分析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可发现该群体维权意识相对淡薄,并未了解多元维权途径,亦未掌握多种维权措施。同时,因生活压力较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妥协,难以抽出时间保障自身权益。因此,我国政府应面向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加强维权宣传传播,提升就业维权意识,活用互联网技术,加快维权传播效率,整合线上与线下传播,激励灵活就业人员保障自身权益,上传多元成功维权案例,以便灵活就业人员参考实施,正确分辨自身合法权益,寻求劳动权益保障途径,掌握多元成功经验,强化自身维权意识。此外,在新就业形态下,政府应加强企业管理,创建多元维权网络平台,设置就业维权标语,引导灵活就业群体积极维权,将维权意识深植于灵活就业群体心中。
当前,在我国灵活就业现状中,仍旧存在申诉难问题,我国政府应积极创建新业态,调整企业用工体系,增强企业用工舆情监控,全面搜集灵活就业群体意见反馈,挖掘潜在权益保障问题,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科学指导,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改善自身处境,切实解决权益保障问题。在此基础上,增设权益保障服务热线,提供强有力维权支持,紧密对接第三方公司,创建权益保障网站,开发权益保障APP,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关注公众号,丰富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知识,凸显过往权益保障案例,引导灵活就业群体举报不法行为。接收到事件举报后,应创建专业分析团队,在线分析权益事实,若权益侵犯属实,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责令相关企业机构,引导企业积极改进纠正,向灵活就业群体提供维权途径,给予多元维权指导。
(三)平衡权利关系
在新就业形态下,分析灵活就业问题时,学者大都关注劳动关系构成。然而,在劳动权益保障过程中,企业亦是关键组成要素,需最终承担权益保障责任。因此,我国政府应明确企业主体,严格落实企业责任,强化企业承担责任意识,以此推进我国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发展进程。具体而言,需全面分析当前业态经济,对接我国互联网企业,实施企业准入监管,凭借互联网技术,转变传统用工模式,创建灵活用工平台,帮助灵活用工企业扩张。加强政府政策支撑,给予充足资金技术支持,提升企业承担责任能力。同时,应强调我国企业责任,明确企业权益保障义务,引导我国企业落实权益保障措施,承担自身管理责任。基于企业视角,则应有效保护灵活就业人员隐私信息,尊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强化企业数据安全,打好灵活就业权益保障基础,实施信息加密措施,增设职业安全培训,提供先进安全生产工具,定期缴纳灵活就业保险,坚持共生共赢原则,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开展权益保障工作时,应明确最低限度权益。不论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处于劳动雇佣状态,都应享受最低限度权益。因此,政府应加强最低限度保障,转变保障认定方式。站在社会保险维度,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劳动人员提供多元社会权益保障,减轻劳动人员生活压力,包括养老、疾病等,有效减少劳资矛盾。具体而言,用人单位雇佣劳动人员后,即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构建保险缴纳捆绑状态。然而,在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与其不同,该群体仍需个人缴纳社保,若不出现事故,缴纳费用相对较高,若出现事故,则将面临社会保险缺失困境。分析《社会保险法》可发现,该法律覆盖范围相对较窄,并未建立配套强制措施,整体保护率不足。以学生实习为例,因学生并非正式劳动者,却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多种问题出现。科学把握灵活就业群体现状,提供适当社保补贴,增强权益保障机动性,减少灵活就业职业伤害,保障灵活就业群体基本权益,为灵活就业市场增添助力,保证灵活就业业态平稳发展。
(四)完善保险制度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应丰富社会保险种类,增大权益保障范畴,建立一系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人民权益。具体而言,应科学判断就业形势,广泛分析群体诉求,结合灵活就业特点,丰富社会保险制度,降低灵活就业风险,实现就业风险有效防范。我国政府应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丰富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多重保障。具体而言,政府需紧跟社会发展步伐,转变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方式,减少多种灵活就业保障限制条件,加强灵活就业保险法律依据。分析我国社会保险现状可发现,社会保险已逐步推广普及,迈向全民化目标。我国应高度重视灵活就业方式,结合灵活就业群体特征,挖掘灵活就业权益保障价值,在传统社会保险体系中,纳入灵活就业权益保障,让灵活就业群体拥有多元社会保险待遇。
我国政府应创建补充性保险,发挥其社会保障效用,基于传统社会保险基础,增设补充保险项目。具体而言,应根据灵活就业特点,丰富保险制度层次,将养老保险作为建设重点,增设企业年金,有效完善社会权益保障,引导人民群众自愿参保,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权益。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基本养老保险,引导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协同完成保险金额缴纳。丰富社会保险层次,将企业年金作为权益保障辅助,由企业进行统一缴费。基于政府视角,可借鉴国外建设经验,持续优化我国养老保险结构,保证养老保险具有多层次特性。在新就业形态下,我国应附加商业保险,以此补充社会保险,引导相关人员自行缴纳。因共享经济的影响,对于灵活就业群体而言,原有社保制度已不再适用。因此,我国需结合灵活就业现状,增设特殊保险制度,多维匹配灵活就业特质,让我国保险体系日趋完善,加快我国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发展。
结语
在新就业形态下,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发展经验,结合灵活就业模式特质,优化现有权益保障模式,增设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丰富权益保障体系层次,加大灵活就业群体保障力度,良好解决多项灵活就业权益保障争议,提升我国经济发展速度。
本文系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2022年校级课题重点项目《广东省新就业形态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探析》(项目编号:2022GH02)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曹洋,李晓婷,靳晓曼,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23,17(04):27-33.
[2]陈林,李明霞.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J].西部学刊,2023,(24):25-29.
[3]金泰.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J].就业与保障,2023,(11):91-93.
[4]王聪.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23.
(作者单位: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豆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