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债权处置方式探析
2024-10-16董传军尹照峰
摘要
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经常涉及股东债权。如何处置股东债权,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股东债权的特点分析,归纳出产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债权处置的几种方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国有产权;转让;股东债权;处置
《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国有产权转让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产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债权处置的要求并不明确。这里的股东债权特指股东对其持股标的企业的债权。操作实务中,经常存在股东债权需要处置的情形。本文通过对股东债权特点的分析,归纳出产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债权处置的几种方式及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股东债权的特点
股东与标的企业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这种关联关系在《公司法》中反映在多个方面。因此现实中股东与标的企业之间经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按照股东与标的企业控制关系划分,股东债权可分为参股股东的股东债权、控股股东的股东债权和独资股东的股东债权三种。股东债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既有债权的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
(一)股东债权是以标的企业资产做担保的债权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债权以股东身份形成的债权,具有标的公司债务的普遍属性,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债权实际是以标的企业资产做担保的债权。
(二)股东债权是股东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债权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认缴未交的部分,股东有义务对股东债权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债权是受股东保护的债权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在参与重大决策时,有条件对于公司股东自己的债权进行保护。
(四)股东债权是一种关联方债权
基于股东与标的企业这种特殊的关联关系,股东债权也是一种关联方债权。既然存在着关联关系,其债权债务关系比一般债权来说就具有灵活、宽容、优惠等特点。
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债权的处置方式
鉴于股东产权转让后股东与标的企业的关联关系已不复存在,结合股东债权的上述特点,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有必要将股东债权同时处置。业务实操中股东债权处置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标的企业偿还债务
这种方式比较清晰简单,即产权转让过程中由标的企业向股东偿还债务。但受标的企业偿还能力制约,这种方式并不常用。
(二)受让方为股东债权提供担保
该方式指在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中,由受让方为股东债权提供担保,并在交易合同中约定由标的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偿还。其特点是为标的企业偿还债务提供了宽松的还款时间,但增加了股东债权的回收风险。
(三)受让方进行代位偿付
该方式是指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在交易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在一定时限内代位偿付。其特点与提供担保方式相似,二者区别是提供担保方式需要相关交易主体完善担保关系,而代位偿付方式涉及相关交易主体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
(四)将股东债权一并转让
该方式是指按照产权转让和债权转让的基本要求,以产权转让为主,同时完成股东债权转让的方式。《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该方式既要符合国有产权的转让要求,又要符合企业资产转让的相关要求,其特点是操作比较规范,可彻底消除股东债权不能回收的风险。
三、股东债权处置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股东债权处置方式的选择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债权的处置究竟应该选择哪种方式,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谨慎选择。一是在标的企业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可采用比较清晰简单的方式即由标的企业直接偿还股东债务。二是对于参股股东的股东债权处置采用担保或代位偿还方式较为合适。债权人权益是以公司全部资产为要求对象的,而公司全部资产决定了(减去全部负债)公司权益,在有多个股东享有公司权益的情况下,采用担保或代位偿还方式既体现了股东与标的企业的关联关系,又避免了采用一并转让方式造成的由新的受让股东承担标的企业债务的不公平性。三是对于国有独资和控股股东的股东债权处置采用产权与债权一并转让方式比较合适。因产权一旦转让,即失去了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而作为标的企业的唯一或控股股东,股东债权与标的企业的权益构成相对一致,新股东有责任承担还债义务。
(二) 一并转让方式的注意事项
一并转让方式既有产权转让,又涉及债权转让。按照国有资产转让规定,产权转让和债权转让要求有所不同,因此在实操中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关于付款方式。一并转让的交易价款包括产权交易价款和债权交易价款。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产权交易价款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而债权交易价款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对于一并转让方式,交易价款的付款方式原则上按一次性付款方式较为合适。交易价款通过交易机构进行结算。二是关于挂牌价。根据标的企业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表,产权与债权一并转让的挂牌价可将产权比例对应的评估值与评估报告中债权评估值相加作为挂牌底价。值得注意的是,对标的企业评估时,资产评估备案表中对于股东债权并不一定清晰,建议在进行资产评估备案时,对于拟转让股东债权能进行单列或备注,以此作为股东债权评估备案依据。三是关于交易竞价溢价部分的分配。以评估备案的价格作为挂牌价成交的,产权和债权成交价则分别为评估价;以高于评估备案的价格作为挂牌价成交的,需要明确产权和债权各自的挂牌底价,各自的挂牌底价即各自成交价;如项目形成竞价,以高于挂牌价成交的,应对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的分配进行明确。
(三)代位偿付方式的账务处理
虽然代位偿付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毕竟股东与标的企业是两个不同法人主体,代位偿付后,由原股东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更为新股东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受让方代位偿付后,需要将各交易主体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账务调整。
对于转让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对于受让方:
借:其它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对于标的企业需要对其他应付款明细进行调整,由应付转让方调整为应付受让方。同时调整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总之,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交易机构还需要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理选择处置方式,处置好股东债权,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