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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困境与纾解路径

2024-09-29郭千钰周薇钰

关东学刊 2024年3期

[摘 要]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背景下,低碳经济转型作为连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桥梁,对于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作用。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不仅对盘活碳资产、刺激碳金融发挥重要作用,还能缓解企业低碳转型过程中的融资困境,也促进保险机构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现行法律的错位和运行模式的缺位使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受阻,应通过明确保证保险法律性质、设置合同条款以平衡保险主体利益;建立碳排放共享数据库、制定契合绿色发展的保险人才培养战略、构建“政府—市场”双向互动的激励制度,为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关键词]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绿色低碳

[基金项目]2022年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吉林省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规制研究”(JJKH20220660SK);2021年长春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数字金融中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规的法律问题研究”(2021—00006000803)。

[作者简介]郭千钰(1989— ),女,法学博士,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上海 210620);周薇钰(1999— ),女,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长春 130012)。

一、引言

生态环境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根基。面对温室气体排放引发的诸多气候危机,低碳经济转型理念已在各国环境自救过程中达成共识。2020年,我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着这一目标的提出,建立在碳排放权交易基础上的碳金融体系进一步发展,碳保险作为碳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低碳转型过程中不断推陈出新,在盘活碳资产、提高碳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是碳保险的创新产品,依托于碳排放权益内含的交易价值,通过保险人背书和分散风险,为传统产业低碳经济转型获取资金支持提供保险保障,加快企业低碳发展步伐。当前,太平洋产险、人保财险已在上海、深圳等地开展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尝试。然而,当前对于碳配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认识主要在涉及绿色保险与碳保险的研究中窥得一二,碳配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缺乏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探讨,这也为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和司法纠纷埋下隐患。

二、理论依托:推行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必要性

(一)助推碳金融加速发展

后巴黎时代,碳金融成为国家缓和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矛盾的有效路径。碳金融泛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政府在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过程中,通过鼓励企业参与碳金融活动,将减排成本转化为碳收益,弥补节能降耗的短期损失【邓若翰:《“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法律困境及完善路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3年第3期。】,以此加快企业低碳经济转型升级。碳保险被《碳金融产品》(JR/T0244—2022)划分为碳市场支持工具,是碳金融的一个分支,通过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帮助企业转移、分散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经营风险。

碳配额质押贷款是碳金融体系下的新型投融资模式,控排企业以其持有的碳配额向金融机构质押以获得融资,合约到期后再通过还本付息方式解押。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尚处建设初期,碳交易经验不足,配套规则缺失【云静达:《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法治化建构:价值平衡与路径借鉴》,《学术交流》2023年第8期。】,交易主体缺乏合理的行为预期;贷款用途多用于表现为长周期、投入大、技术风险高等特点的绿色项目【卢露、何乐、周科:《绿色信贷融资担保:理论逻辑、实践及挑战》,《西南金融》2023年第12期。】,金融机构因贷款回收存在较大风险而限制了其对控排企业放贷的积极性,导致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境。

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是以碳配额质押贷款合同为基础合同,由碳配额所有人投保,保障质权人实现质权差额补偿的保险产品【太平洋保险:《服务“双碳”目标 中国太保推出系列碳减排保险服务方案》,https://www.cpic.com.cn/c/2021—11—11/1629259.shtml。】,其实质是由保险人为申请贷款的控排企业背书,将质权人未来可能面临的质权落空或碳配额价值降低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由具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兜底,提升银行的放贷意愿。相较于主营借贷业务的银行,由保险公司分散、转移风险更能增加碳金融市场交易活跃度。保险公司因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可以有效监督、管理贷款人活动,降低信用风险,实现绿色价值;保险资金具有来源稳、期限长与流速缓的特点,可跨时期分配资源,积聚大量的长期稳定资金,熨平经济周期波动对控排企业绿色技术研发的影响;此外,通过银保合作,建立保险信贷联动机制,可推动更多资金流向绿色低碳领域,填充碳金融市场“蓄水池”,使更多企业从碳减排中受益,推动传统产业向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二)提升控排企业风险管理能力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伴随风险控制理念,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转嫁风险,从而实现风险管理。当前工业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风险的矛盾日益加剧,保险行业逐渐驶入绿色创新快车道,拉开了绿色保险迅猛发展的帷幕。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在绿色理念指引下被创造性地推出,因兼具传统贷款保证保险与绿色保险的双重属性,风险管理也融合了二者特质,在发展初期阶段,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主要以传统风险管理为底层逻辑,将低碳、环保等绿色发展理念融入风险管理的创新之中。【卓志:《开拓绿色保险风险管理的新境界——基于可持续发展与ESG的视角》,《保险业风险观察》2022年第5期。】

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主要保障碳配额质押贷款合同下的控排企业因故不能偿还贷款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风险,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银行作为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和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只要保险人具有偿付能力,银行承担的风险便微乎其微,导致银行过度依赖保险公司而放松对债务人资信与偿债能力的审核,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保险人利用保险合同条款设计,提高投保人风险管理能力,降低信用风险发生。具体措施包括:其一,保险公司利用经营中积累的足够多的风险管理数据与经验,在保前、保中及保后全过程向控排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降低高风险行为发生概率;其二,保险公司利用弹性保费机制,倒逼投保人为降低保费而自发地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将降碳减排内化为生产成本;其三,投保人极有可能在投保后降低注意,诱发不注意避免或者故意导致损失发生或扩大的道德风险行为【Kenneth J. Arrow, “The Economics of Moral Hazard:Further Commen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58,no.3,1968,pp.537—539;Mark V.Pauly,“The Economics of Moral Hazard:Commen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58,no.3,1968,pp.531—537.】,保险公司为控制赔付成本也会对控排企业严格监督。

综上,鉴于当下控排企业处于低碳经济转型初期,面临的风险敞口较大,仅依靠企业自身风险控制,将可能存在运维成本高且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因此,控排企业投保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是在现阶段提升风险管理与治理能力的可行路径之一。

(三)践行保险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滥觞于20世纪初,1924年谢尔顿首次提出“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考虑道德因素,将社会责任与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社会大众等其他的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有机统一。弗里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为实现持续性发展,应摒弃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企业管理应考虑社区、环境等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企业应承担包含环境利益在内的更广泛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保险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员,概莫能外。

根据卡罗尔的金字塔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细化,企业社会责任自塔底至塔尖依次划分为四层,分别是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得不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承担的伦理责任与自愿承担的慈善责任【\[美\]阿奇·B.卡罗尔:《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第五版)》,黄熠平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24—28页。】,自下而上呈现由约束性向自愿性的过渡。(见图1)

保险公司作为准公益性质的营利法人,不仅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经营目的,还兼具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功能。保险公司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践行金字塔四层次责任,除承担一般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商事习惯,以及与利益相关者协调发展等社会责任外,还应在补偿经济、社会保障、绿色发展等方面展现更多担当。【郑梦:《绿色金融:中国险企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与对策》,《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促进保险公司从经济、法律、伦理、慈善四个方面综合地践行社会责任。在实现经济责任(古典社会责任)方面,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产生得益于碳金融的迅猛发展,它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保险行业开拓出新的盈利空间。在履行法律责任(规范化的道德)方面,保险人在经营推广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任意性规范,向投保人提供合法合规服务。在履行慈善责任(仅具有示范性质)方面,慈善责任要求企业主动利用自身资源,为包含环境保护在内的社会发展做贡献,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参与环境风险治理,助力碳减排,缓解日渐严峻的生态危机。在履行伦理责任方面,伦理责任(道德责任)在四层责任中具有特殊性。卡罗尔认为伦理责任虽属社会责任的独立类别,但伦理责任与经济、法律、慈善责任互动与融合,其表现贯穿和渗透在其他责任中。【Carroll B A,“Carroll’s pyramid of CSR:taking another look”,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vol.1,no.1,2016,pp.1—8.】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为保险公司带来经济盈利是合乎道德的,保险业务的依法经营也是在遵循“成文的道德”,而促进环境保护的慈善行为本身更是道德支持的结果。

三、现实需求: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困境

(一)现行法律的错位

1.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性质不明晰。

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上位概念保证保险之法律性质的诸多争论可以溯源至其肇始,19世纪初,英、美等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已然比较完备。以此为基础,英美国家相继创造保证保险以促进经济发展,但当时并未将“保证”与“保证保险”明确区分,统一以含有“担保、保证”之意的“bond”一词称之。【樊启荣、高小雯:《存款保险之法本质辨正——责任保险抑或保证保险》,《东岳论丛》2021年第12期。】后续大陆法系国家将保证与保证保险加以区分,德、意等国将保证保险当作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保证业务,日、法等国则明确视保证保险为一种保险制度。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已失效)开启了我国保证保险实践的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首次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沿用保证保险为财产保险的界定,但仍未从立法上对其内涵、属性等内容予以明确,因保证保险之法律性质究竟是保证抑或是保险仍未完全达成共识,使规则准用及法律适用的协调方面存在争议。

学界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保证说”强调保证保险名实不符,虽冠保险之名,但因存在三方合同主体、承保风险不可保、合同不具独立性等原因与保险特征相悖,实则仍是对债权人的债务担保【陈会平:《中国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上海法学研究》2022年第9卷。】;“保险说”认为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虽均有担保增信功能,但相较保证,保证保险具有射幸性,可通过保险基金分散风险,且债权人将保证保险合同作为借贷合同订立的前提,更看中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赔付服务的高效便捷,而非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保证保险更应定性为保险。【朱欣蕾:《保证保险的性质探究》,《海峡法学》2018年第3期。】

实践中,最高法对保证保险的定性莫衷一是。2000年,最高法在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认为保证保险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99〕经监字第266号)》,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139218&nid=7688。】但2010年最高法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虽为保证保险单,在保险人未做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情况下,保证保险单性质应属于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0年6月24日〔2006〕民二他字第43号)》,https://pkulaw.com/chl/75a01c80027ff7b7bdfb.html?way=listView。】而2013年在“人保葫芦岛公司与建行葫芦岛分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法的态度又变成了保证保险实际为担保,应当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65号。】

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在保证保险法律性质尚未明确的前提下,其性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争议,定性上的分歧直接导致实践中的纠纷与混乱,司法审判无所适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极易滋生。【张富利、林书海:《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构造的疏失及完善》,《生态经济》2019年第2期。】只有明确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才能确定法律适用的优先顺位以及保险合同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2.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违投保目的。

保险合同外第三者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求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进一步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区别于传统的履约保证保险,其履约可能是客观原因导致,具有射幸性。例如,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等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导致碳捕集、封存和再利用设备损坏,因碳超排而使担保物减少;因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出台更有约束性的限制性政策导致企业减排要求发生变化,使企业清缴后可支配的碳配额减少;因新兴零碳技术不完备导致装备发生常态事故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曾发生过零碳排放的水力发电系统因对降雨模式敏感,发电厂或炼油厂采取集中式能源系统而极易发生系统中断而影响大量终端用户,这些事故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创收;因碳价波动较大导致担保物处置时不足以足额偿还贷款……上述情形均非投保人故意违约。保险是将潜在具有同质或相似危险的个体组成有机群体分担风险,若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缴纳保费的义务后,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时,仍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对应的义务人,成为保险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显然,保险合同未达到风险分散和外部化的目的,不利于提高投保人购买保险分担风险的积极性。

(二)运行模式的缺位

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起步晚,历史数据匮乏,配套服务体系未臻健全。自2013年碳交易地方试点启动,到如今全国碳市场基本建立,碳金融呈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随之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覆盖面逐渐扩大并相继推动了多种碳金融产品落地,而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仍处于发展初期。自2021年太平洋产险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申能公司、交通银行达成全国首笔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以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地也陆续勃兴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然而成交保单数量相对较少,保险公司难以获得大数法则所需的海量数据基础,对风险发生规律的认识也处于摸索阶段,使保险人对来自不同重点行业的投保人无法做出精准的风险评估与分级,较难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设置对应的差别保险费率、限免额和保险金标准等细部规则,还影响保险人自身财务的可持续性,尤其是风险管理能力较为薄弱的中小保险公司难以大规模承保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

1.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不成熟。

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规定和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但由于法律法规出台较晚,国内多数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仍显不足。一些企业对碳信息披露缺乏积极性,甚至一些企业未能有效执行低碳信息公开。此外,由于企业自行提供碳信息披露数据,缺乏监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专业性无法保证。【刘俊敏、张立锋:《金融化背景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的完善》,《河北法学》2024年第1期。】碳排放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增加了保后保险人对企业风险管理的复杂度和难度,影响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综合性风险动态管理服务。

2.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业人才紧缺。

低碳经济背景下,发展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保险从业者大多习惯于为传统经济模式承保,因此熟谙低碳转型发展又具备丰富保险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大量短缺。低碳减排与产业转型是一个长期过程,其中环境条件、政策变动等不确定性因素对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具有较大影响,使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在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处置等方面的专业壁垒较高,保险从业者过去的风险管理经验已不能匹配当下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需求。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通常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涉及领域众多,保险从业者还须具有环境科学、新能源、新材料等多领域知识储备和从业经验。目前保险业复合型人才不足,制约了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

3.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缺乏激励手段。

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在发展初期,因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市场主体需要政府主动推动市场布局,以适当的激励政策提高相关主体的参与度。由于碳保险相关的法律、政策较少,既有规范性文件多为倡导性,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推展缺乏公权力主体提供的具体激励措施。参照环境污染责任险、林业碳汇保险、巨灾保险等绿色保险,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保费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提高控排企业的投保意愿,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尤其是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以高污染企业居多,降碳节能耗费成本大,且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用较高,多数控排企业不愿负担额外的保费成本,激励措施的缺失抑制了市场主体对保险的需求。

四、纾解路径: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生态型构建

(一)法律技术性的制度构建

1.明确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自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证保险规定在财产保险的范畴内,相关问题的争辩虽减弱但仍未停止。应首先明确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实为保险,而非保证担保。确认其保险之法律性质,除却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之外,其自身也符合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

第一,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保险合同主体要求相符。投保人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保证保险业务必然包括三方主体,即保险人、投保人(债务人)与被保险人(债权人),“保证说”由此否认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利他合同,其中被保险人为权利人,投保人为义务人,形式上看似三方主体,但实质只具有两方当事人,即投保人(义务人)与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权利人)只是与投保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利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并未使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主体配置上出现第三方。

第二,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事故具有偶发性。可保风险应是客观不确定、偶然的。有学者提出保证保险事故可能由投保人主观故意不履行债务所致,与保险事故的偶然特性相悖。偶然性要求保险合同在订立时,被保险人不确定保险事故是否、何时、何处发生,而非针对保险事故本身发生的概率几何。【李利、许崇苗:《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再探讨》,《保险研究》2020年第11期。】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当然无法预见保险事故未来是否发生,其面临的违约风险依旧是客观的。即使就保险事故发生而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债务的概率确实存在,但保证保险也是对投保人信用的保险,保险公司承保前必然对控排企业财务状况、碳配额持有情况、历史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审查,若保险人自始便对投保人信用价值予以否定评价,该保险合同自始就失去存在可能。综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均无法确定与控制,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并未违背保险事故偶发性的特征。

第三,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能够发挥风险分散的功能。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只是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风险仍在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之间游走,债权人依然可能遭受损失,风险并未真正分散外化。而保证保险是具有雄厚资金与专业风险管理手段的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可以通过运营保险基金将风险分担,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险人必须赔偿。对债权人而言,无论债务人履行债务还是保险人进行赔付,都没有遭受损失的风险;而且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执行具有先后顺序;而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债权人之所以需要保证保险作为贷款合同订立的前提,无疑是看中保险理赔条件和高效赔付方式更利于降低自身损失风险,而非保证人承担的债务连带责任。

2.设置保险合同条款,平衡保险合同主体利益。

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其目的是保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并且让保险人不成为最终责任的承担主体,但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其损害责任以违反约定义务为主,投保人(债务人)违约的情况分为客观违约与主观违约两类。若因客观因素导致投保人无法履约,保险人承担赔付义务后不应向投保人求偿,否则不符合保险分担风险的本质;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债务,保险人给付赔偿后仍可向投保人行使求偿权。由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出发,当投保人对履约不能不存在主观过错时,保险人不宜再向投保人进行追偿。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应就追偿条款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就出险后的投保人责任划分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于诸如碳减排技术风险、碳配额价格大幅波动、碳减排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企业实际经营,造成投保人最终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投保人可排除在追偿范围外。因投保人主观过错导致出险,保险人可代为行使求偿权。例如,投保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例如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期货市场以及房地产等非实体经济领域),导致到期债务不能履行;企业利用“漂绿”“洗绿”等手段进行政策套利,投保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向银行“骗贷”。对于类似情况,投保人对履约不能明显存在主观过错,应将此划入可追偿范围内。

此外,保险人对于追偿条款也须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保单上提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注意。因为出险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实际上是保险人对自身责任的免除,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须对自身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而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人因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国外的保证保险实践来看,保险人在承保时通常要求投保人签署全面补偿协议(general indemnity agreement,简称GIA),明确GIA协议框架下的主要责任人及可供追偿的责任财产范围。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也可考虑引入GIA协议,将投保人可清偿资产与主要责任人个人财产列入追偿范围,硬性约束控排企业进行风险防范并及时履约,同时也固化出险后保险人的追偿权。【何绍慰:《全面补偿协议在保证保险经营中的应用》,《上海金融》2010年第3期。】

(二)公共政策性的制度支持

促进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效衔接是未来金融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政策重点之一。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兼具“绿色”与“转型”的金融特征,在兴起与发展阶段需要一系列激励约束政策,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举措,以解决其负外部性问题。

1.推动建立碳排放共享数据库。

从国外实践看,目前欧洲已创建包含超过1000家企业的欧洲碳排放交易企业数据库,美国环境保护署也建立了大气污染相关信息数据库。借鉴国际经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协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明确权责划分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碳排放数据共享机制,努力搭建跨地区、跨主体、全覆盖的信息交流平台,为各保险机构提供信息获取的链接通道,为保险业提供开展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绿色通道”,将政府部门收集的企业环境管理信息、碳排放信息,甚至生态环境违法信息等方面的数据共享给保险机构【彭屹松、伍中信:《“双碳”目标下控排企业碳信息披露优化路径研究》,《财会通讯》2023年第17期。】,其目的是消除碳信息壁垒,形成行业内部具有针对性的信息共享数据库,以便为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厘定、承保理赔、风险预测等方面提供必要、高质量的数据支持。此外,保险行业可以引入保险科技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使用大数据、知识图谱等技术采集、处理数据并交叉验证,有效提升信息获取准度,同时降低保险欺诈可能;再进一步通过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技术深度剖析数据,更准确划分投保人信用风险等级,差异化定价保费。在风险监测与处置阶段,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对投保人持续动态监测,实时掌握投保人的经营状态与风险态势,改变依据投保人过往数据进行风险预测的模式,有助于及时预警风险,减少赔付支出,降低保险人财务风险。

2.制定契合绿色发展的保险人才培养战略。

技术要求高是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显著特征之一。无论合同条款制定、保前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还是事后损失的计算,都需要跨领域、跨行业的知识运用。保险公司应积极吸纳具有环境科学、材料学、新能源等多学科背景的综合型人才,并加强对从业人员有关碳保险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在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上的自主驱动力。此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作用,建立横跨监管部门、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人才交流与合作机制,吸引更多在传统耗能行业、碳市场、新能源、低碳技术等领域具有经验丰富的人才参与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设计与优化,提高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创新的广度与深度。

3.建立更高层次“政府—市场”双向互动的激励制度。

通过建立财税激励机制提高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各方主体的参与意愿,进一步推进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从保险需求侧出发,可以考虑对积极投保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控排企业的保费支出予以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发挥保险机制放大效应,提高控排企业投保的主动性,确保更多企业从碳减排中受益,推动传统产业向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从保险供给侧出发,建议对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实施一定的税收减免,对碳信息数据收集与碳风险监测评估方面的研发投入,由政府财政与保险人共同承担,还可参照巨灾保险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提升保险企业发展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五、结 语

中国承诺从碳达峰到实现碳中和的期间仅有30年,这意味着中国如期实现“双碳”目标的压力较大,低碳经济转型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与科学合理的规划。在此背景下,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保险机构促进企业低碳经济转型的绿色保险创新产品,不仅激活金融市场的活力,也为中国“双碳”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其增益经济与环境的双赢价值不可小觑,但碳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仍处于不断孕育与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相关问题的理论探索还存在许多未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