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尺尺度的演变历程
2024-09-25郑成
人们丈量土地、营造工程、制作器具都离不开尺度,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早期人类测量尺度以人体某一部位为标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测量尺度逐渐标准化、统一化。本文结合中国营造尺度相关文献资料,以原始计量产生至标准的营造尺度体系形成脉络展开,阐述了我国的早期用尺尺度、历代标准尺的确定以及变迁状况。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古代营造尺标准尺度的确定和演变历程进行了相应的历史脉络梳理。
一、原始计量方法
计量活动是用数值来表示事物的量。原始人群通过劳动、生活和分配,对数和量逐步有所认识,并产生了表示数量的方法如结绳记事和按量估计等。早在新石器时代起,原始人群已开始有长度、尺度的概念。原始人群发展尺和尺度的最初阶段,大约是从天然洞穴里搬迁出来,靠自己的双手建造房屋时开始的。最早时期,原始人群是以特定的人体某些部位的长度作为长度的计量标准。
据史料记载:大禹治水“左准绳、右规矩”。为治理水患,禹创造了测量工具,用规画圆,用矩测量角度,“准绳”是有一定标准的测长工具。中国古籍中更有“布手知尺”“布指知寸”的说法,这些史料记载均在现有的研究数据中有迹可循。《大戴礼·主言》:“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从中可以知道原始计量方法是通过人体的手掌作为长度的计量标准。《大戴礼记·主言》:“妇手为咫,人长为丈。”其中“咫”也是以人身体的手掌拃开测量的距离。
还有大量的民族学研究资料表明:云南的独龙族有四种长度单位,其长度单位均取自于人体:一拳之高称为“空姆”;一拃称为“布达”(中指至拇指的距离);一庹之长(两臂平伸距离)称为“弟兰姆”;半庹之长(中指尖至胸的距离)称为“棒敦”。西双版纳基诺族有七种以人体为天然标准的长度:第岁、第寸、第召、第毛、第抽、第累、第额。佤族长度之间的比例关系大致与基诺族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另外两种长度单位:“得轮特”,即食指前两个指节(或后一个指节)之长;“鹿阿轮特”,即整个食指之长。西双版纳傣族长度单位区分更为精细,全是采用人体尺度作为计量方法,有庹、半庹、一臂之长、大肘、小拃、大拃、小肘、食指一节之长、手指之宽、手掌之宽等等。其他少数民族计量方法与上面描述的大致相同,除藏族采用“方”“角”的计量方法。藏族这种计量方法一般出现在绸缎等纺织品买卖的时候:对角折叠绸缎称为“方”,一“方”可以换算成2×2平方尺,而“角”为“方”之下的换算单位,一“方”等于四“角”。
由上述内容可以了解到,原始人群测量长度的计量方法往往是在以人体相关部位为标准的计量单位基础上展开的,从而实现并满足人类测量尺度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原始人群因时代、种族的差异,创造出很多不同的长度计量标准,能够满足他们日常生活以及简单的生产交易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人类活动日益丰富起来,不再局限于日常简单的生产与交换活动。随着大规模的生产交易活动的展开以及复杂建构物建造的需求,原始的计量方法不再能满足人类的使用需求,因此必须建立固定、统一的标准尺度。
二、标准尺度的出现及演变历程
随着人类生产生活的进步,计量技术由简单到复杂,由粗糙到精密逐步发展,逐渐演变成拥有标准尺度的度量衡体系,逐步形成了用尺尺度的定型化与制度化。
2.1夏商周时期的标准尺度
夏、商、西周时期,主要受奴隶制政权的影响,度量衡制度伴随着国家各项制度的出现而逐步形成。在这时期,度量衡单位形制丰富多变,度量衡体系尚未形成。长度计量单位尺、寸、分、跬、步、里自夏代可能已出现,“寻”出现于商代,“版”“堵”“雉”专用长度单位出现于西周。其中东周时期出土的铜尺,长23.1厘米。
2.2春秋战国时期的标准尺度
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走向没落,封建制度逐渐兴起,是度量衡器具产出最多的时期,也是度量衡制度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这个时期,战乱此起彼伏,各个诸侯国割据土地,发展自身势力,政权分裂,各个诸侯国推行变法改革,形成了地域特征明显的度量衡制度。同时,兼容合并的战争也使得长度度量单位在诸侯各国之间趋向统一,统一推行“尺”“寸”“分”的标准长度单位。后来,大量的战国时期度量衡器具被发掘,其中出土的文物铜矩尺,由两把直尺垂直组合,尺的各边边长均是23.1厘米;彩绘骨尺为单边直尺,其边长为22.5厘米,这也证明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的度量尺度存在差异。
2.3秦汉时期的标准尺度
秦朝时期,秦始皇统一全国,结束了诸侯国分裂割据、战乱不断的动荡局面,实现了大一统的局面。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严格规定度量衡器具的使用、检定、管理,贯彻执行统一赋税、俸禄和奖惩制度,同时颁布了关于度量衡器具使用中的允许误差范围的法律条文。秦推广秦制度量制度和标准,实现度量衡的统一,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度量衡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两汉时期是我国度量衡发展承上启下的时代,度量衡体系与制度也完全统一定型。基本沿用秦的各项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不断更新进步,为后代度量衡奠定基础。《汉书·律历志》是我国古代度量衡史上最系统、最权威的著作,其中明确规定度量衡制度,规定以黄钟、累黍来制定度量衡标准,制定了完整、合理的度量衡单位名称、进位关系和相应的标准尺的制造等。其中针对尺度测量方面,建立了一套进位合理的单位制度,统称为五度,细化分为“分”“寸”“尺”“丈”“引”。“汉承秦制”,汉主要沿用秦朝的度量衡制度,因此秦汉的一尺长度标准均为23厘米。其中罗布泊和敦煌出土的一百五十八片汉代木简,大多数长度在22.9厘米—23.3厘米之间,平均长度在23.22厘米,这些都可以证明汉代的一尺之长的标准在23厘米略微浮动。
在春秋战国到秦汉时期,我国度量衡基本上达到了定型化和制度化。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国有制逐步被封建领主私有制取代,部分公社农民转化为小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制度的变革促使新的生产关系产生,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关系的改变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生产交易规模逐步扩大,因此需要统一的计量标准来保障生产交易的进行,开始出现各种专用的度量衡器具,如尺、斗、秤等,度量衡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同时,春秋战国时期战乱此起彼伏,这个时期的度量衡从建立到逐步健全,又从混乱到趋于统一,是目前所见度量衡器具较多的时期,同时又是度量衡单位制度错综复杂的时期。东周灭亡,各个诸侯国割据土地,发展自身势力,政权分裂,这也导致了各诸侯国度量衡的不统一。另一个角度考虑,各个诸侯国征战不断,强国逐渐吞并势力小的诸侯国。在兼并战争中,原本相互隔绝、独立的各民族、各地区得到空前的融合,文化得到交流,技术得到发展,度量衡也得到交流与发展,并逐渐形成度量衡的定型化与制度化。
2.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标准尺度
相关史料记载,北魏的日常用尺从初期到末期,营造尺的长度从25.58厘米演变成29.59厘米。官方尺寸标准主要分为三种,早尺、中尺、后尺。最早期的称为“前尺”,据《宋史·律历志》记载,早尺的尺寸大概是荀渤之尺的一尺一寸七厘,大致等于现在尺度的25.58厘米长;中尺的尺寸较“前尺”有所增长,大致是现在尺度的27.974厘米;后期孝文帝在《周礼》的基础上又新设了一个尺度,即为后尺,大致相当于现在尺度的29.591厘米。
2.5隋唐时期的标准尺度
据《隋志》记载,隋朝的尺度大多沿用魏周的标准尺度。隋朝当时规定常用尺度为当时乐尺的一尺二寸,已知乐尺的长度为24.6厘米,则隋朝常用尺的长度为29.5厘米。
唐代的营造尺度大多在29.4厘米—29.5厘米之间,而唐以后的营造尺度没有很大变化,固定保持在31.1厘米范围波动。隋唐沿用北周的尺度,隋朝和唐朝起初官方定尺长29.6厘米。中唐以后尺度稍有增长,至五代时期已经达到31厘米左右。
2.6宋元时期的标准尺度
据《家礼》记载:三司布帛尺即省尺,又名京尺,当周尺一尺三寸四分。"其中三司布帛尺源于宋代征收布帛而规定的标准尺度,又知道三司布帛尺为周尺的一尺三寸四分,周尺为23.1厘米,则宋代一尺之长为30.95厘米。据史料记载,宋代民间用尺仍与三司布帛尺存在差异,其中宋代出土的文物便证明了这些尺度差异的存在,如宋代故城出土的三件民间日用木尺,长度分别为30.91厘米、32.848厘米以及32.848厘米,与官方标准尺度最大相差1.938厘米,最小相差0.04厘米。综合前人对宋代尺度的研究,宋代用尺尺度大多在30.8厘米—31.7厘米;同时从北宋出土的相关文物来验证,宋代的标准尺度也多在31—32厘米。南宋用尺沿用北宋,除了民间日常用尺存在些许差异。
辽金元时期的尺度资料缺乏,因此只能根据现有的资料推测辽金元的用尺标准与宋代相同。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推论,即辽金元的尺度远比宋代标准尺度要大。以元皇城的周长推算进一步证实辽金尺度细节,元代相关资料记载元皇城周长九里三十步,按照元尺度换算可以得到元一尺之长为37.4厘米;而明代则对元皇城进行实测,得到元皇城周长为1206丈,明代一尺长为34厘米。虽然元代具体的一尺之长难以确定,但是由此可以推算出元代尺度偏大的事实。
2.7明清时期的标准尺度
明清时期的常用的三种尺度分别是营造尺、裁衣尺以及量地尺。明清用尺尺度往往相差不大,大致原因是明清用尺大多以宋代营造法式为基础则例。其中,营造尺是官方标准尺度;量地尺与裁衣尺为民间日常用尺,往往受地域环境影响,这些尺度往往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2.7.1明清标准尺度
明代标准的营造尺一尺之长达到32厘米。综合现有的已出土的宋代文物,搜集到了以下明清时期的度量衡制品,如牙尺、骨尺以及明代纸币大明宝钞等。参考现有的考古数据,得知明代嘉靖出土的牙尺长达32厘米;山东省梁山县西北区发现明代骨尺一件,其长度为31.8厘米;明代科学家为了研究乐律探讨古尺与明代尺度值之比,便以明确的尺寸规定“大明宝钞”纸币,以此来与明代各种民间日常用尺对比,现有实测“大明宝钞”的黑边边长32厘米,符合明代营造尺标准的一尺之长。
清代标准的营造尺一尺之长与明代一致,均为32厘米。由于中国古代度量衡在一开始就是与天文与乐律联系在一起的,清朝的康熙与乾隆两位皇帝规定纵累一百粒黍为一古尺。黍是呈椭圆形的颗粒状物,而纵累一百粒黍长度大约为32厘米。但由于每次进行累积会存在实验误差,难以准确复刻其中一次的长度,极大地影响了其作为标准尺度的精度,因此明清时的度量标准仍然以实物作为最高的判定标准。清代的各类实物尺均是尺的一边刻着营造尺的十个寸格,尺的另一边刻着长度为32厘米的刻度值,并以康熙、乾隆确立的制度与米制作为比对实物的证据。宣统元年,清朝政府商请国际计量局制造了两支营造尺:铂铱合金“尺之原器”和镍钢合金“尺之副原器”,长度为32厘米。
2.7.2明清民间用尺
民间用尺包括裁衣尺、量地尺。相关史料记载,明嘉靖年红帷记载裁衣尺相当于日本曲尺的一尺一寸二分五厘,经过换算也就相当于34.0875厘米。此外还有在北京市平县明神宗墓出土的明代裁衣尺相关的衣物,其中据万345号中衣量度一尺长为35厘米,据万340号裤量度一尺长为33.2厘米,据万372号袍量度一尺长为32.8厘米。裁衣尺尺度大不相同,难以分析统一明代统一的裁衣尺度。
《大清会典》曾记述:“俗用裁衣尺一尺,营造尺一尺一寸一分一厘一毫。”“营造尺一尺,裁尺九寸。”由此可以得知裁衣尺一尺长达35.56厘米或者35.55厘米。《律吕正义》总结了清代各种形制清尺的标准尺度,其中裁衣尺标准尺度为35.5厘米。
关于量地尺,《律吕正义》记述道:“当衣尺之九寸六分”。结合上文裁衣尺标准尺度35.5厘米,那么明清时期的量地尺大约是34厘米。
三、总结
原始社会时期,人们通过人体尺度设定测量标准。商代以后出现尺,用尺在两周时期得到发展,直至秦统一度量衡。两汉时期是我国度量衡发展承上启下的时代,度量衡体系与制度也完全统一定型。到汉承秦制,两汉时期用尺已经相当成熟并形成了一套制度。春秋战国到秦汉时期,我国度量衡基本上达到了定型化和制度化。魏晋南北朝有着其独特的时代特点,营造尺的长度由25.58厘米演变成29.59厘米。隋朝的尺度大多沿用魏周的标准尺度,中唐以后尺度稍有增长,至五代时期已经达到31厘米左右。宋代的标准尺度也多在31~32厘米。南宋用尺沿用北宋,除了民间日常用尺存在些许差异。元代由于缺乏确切的历史资料,其具体的标准尺度难以推测,仅可推算出元代尺度偏大的事实。明清受《营造法式》的影响,尺度标准大致相同,演变出营造尺、量地尺以及裁衣尺,丰富并完善了中国度量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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