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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金融机构“两张表”助力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

2024-09-03温信祥

清华金融评论 2024年5期

本文围绕将碳信息纳入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研究绿色投融资行为如何影响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以及碳信息在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处置等问题,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纳入财务报表反映提供初步框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推动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得到长足发展,有力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绿色金融的跨越式发展,对金融会计的与时俱进提出了新要求。

绿水青山“入账”,金山银山“入表”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实现长足进步。早在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界定了绿色金融的概念,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成为全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此后,绿色金融围绕“三大功能、五大支柱”不断夯实。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将“绿色金融”作为建设金融强国的五篇大文章之一。

在各项政策支持下,截至2023年末,全国绿色贷款余额30.1万亿元,同比增长36.5%,居全球首位。境内绿色债券余额2.2万亿元,同比增长48.6%,居全球第二位。全国ESG基金管理规模5182.6亿元。2023年全年,绿色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297亿元,赔款支出1214.6亿元。2023年上半年,保险资金投向绿色发展相关产业余额1.67万亿元,同比增长36%。

绿色金融的跨越式发展,客观上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发生了新变化,也对传统的金融会计提出了新要求。在传统的会计核算及披露体系中,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际很难得到量化体现。企业通常将减少碳排放视为一种负担,在会计核算中仅确认碳减排成本,难以识别和确认碳减排收益。如何在实践中将绿水青山搬入金融机构“两张表”,切实转化为金山银山,尤其是如何将碳信息纳入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在金融机构“两张表”中准确“价值化”碳减排的成本和收益,为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坚实的绿色会计支持,成为当下的前沿性问题。

国内外的探索实践

国外实践经验

GHG Protocol(《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GHG Protocol是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体系。GHG Protocol对碳排放直接和间接排放源引入“范围”(Scope)的概念。范围一为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二为外购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三为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其中,范围三包含了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GHG Protocol中的《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与报告标准》,对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碳核算进行了规定。核算方法为,金融机构按照相应权益归属,将被投资者的碳排放归属于相应资产;核算数据基于贷款客户或者被投资者的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核算各类资产的碳排放,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直接收集贷款客户或被投资者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计算资产的碳排放;另一种是使用行业平均数法进行测算。

PCAF(碳金融合作伙伴)

PCAF制定的《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指南》是在GHG Protocol基础上发展的、专门针对金融业投融资碳排放的核算方法。指南规定的核算范围覆盖六种金融资产,包含股票和债券、非上市企业商业贷款和股权、项目融资、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车贷。金融机构同时要求核算和披露所有贷款客户和被投资者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为,对资产的碳核算以该资产的自身年度碳排放乘以分配因子确定,分配因子由金融资产的性质决定。具体而言,将贷款或投资客户区分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计算分配因子,在计算分配因子时,非上市公司企业价值取总资产,上市公司企业价值取包含现金的企业价值(EVIC)。

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

TCFD发布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建议》为企业提供了披露气候变化相关信息的披露框架。TCFD重点关注了金融机构和企业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及其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将气候风险划分为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建议》包含披露4个核心要素和11个披露事项。4个核心要素分别是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其中,战略包含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财务信息的影响的披露,指标和目标包含对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碳排放的披露。

ISSB(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

2023年,ISSB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两个准则作为首批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有助于推进一致、可比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受到国际市场广泛关注。ISSB准则要求将可持续信息纳入财务报告,披露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如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报告主体在报告期内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对报告主体短期、中期和长期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预期影响,以及报告主体如何将这些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纳入财务规划中;并明确要求资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需要披露投融资活动碳排放。

国内实践经验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19年,财政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对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等进行了全面规定。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明确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的碳配额和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按照成本法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规定了金融机构自身碳排放核算及碳减排核算要求、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要求、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碳减排核算要求等。将资产类别分为项目融资和非项目融资,对于项目融资,排放量为项目排放量,分摊比例为金融机构对项目的月均投资额与项目总投资额的比值;对于非项目融资,排放量为融资主体的碳排放量,分摊比例为金融机构对融资主体的月均非项目融资额与融资主体的主营业务收入比值。

碳信息“入表”的难点堵点

碳信息“入表”的实质,是将具有环境及财务外部性的碳信息“价值化”,借助市场机制定价环境外部性、发出价格信号,从而指导市场主体以较低成本削减碳排放量,落实“双碳”战略,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从当前的实践来看,碳信息未能真正进入金融机构财务报表。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碳排放或碳减排量仅作为非财务信息披露,无法进入财务报表转化为财务信息,难以“价值化”。就国内而言,出于谨慎性原则,《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仅规定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的碳配额和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以确认为碳资产,绝大多数企业的减排量无法确认为碳资产,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亦不可能分享碳资产的潜在收益。碳信息“入表”存在核算难、定义难、计量难、潜在收益分配难等问题。

碳信息基础设施严重匮乏,限制高质量的含碳财务信息源头供给

一是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地方碳核算技术文件存在碳排放核算源项、核算方法、核算规定不统一的问题,给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带来困惑。例如,在电力排放核算因子规定方面,发改委发布的碳核算指南中规定电力排放因子采用“企业所属区域电网的平均CO2排放因子,并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进行更新”,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核算指南2023年2月规定电力排放因子采用“0.5703tCO2/MWh,并根据最新数值适时更新”。二是企业碳排放核算存在时间、空间错位的问题,产业链碳核算信息流不畅。如产业供应链中发生的所有间接排放受产业链核算权责边界、上下游企业配合意愿的影响,核算难度较大。又如碳核算时点与产品生命周期时点不匹配,对价值链下游繁多的汽车、建筑等行业,将碳足迹追溯至上游行业难度较大。三是大部分企业碳核算能力缺失。大部分企业缺乏专门碳核算部门,专业核算人员缺失,生产台账不完整,企业碳排放核算准确性较差,难以低成本完成基础的核算工作。

碳信息具备商品和货币双重属性,以商品或货币形式“入表”存在理论探讨空间

当前,企业的碳信息兼具商品和货币双重属性。以碳排放权为例,一方面,其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交易,价格随供求关系上下波动,商品化日益获得市场企业的公认;另一方面,碳排放权以政府信用背书,被普遍认可接受,也符合货币的定义。由于碳排放对气候的影响呈指数形式,递延排放对生态修复及经济体免受极端气候危害可带来较大收益,故碳排放权与货币一样,具有某种时间价值。

对金融机构而言,碳信息进入资产负债表具有商品及货币两条途径,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一是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绿色金融活动分享部分碳排放权,此时应当作为商品的碳排放权以碳资产在资产端列示。由于在一个活跃的碳市场中,碳资产可以通过交易变现转化为利润,故应同时在权益端未分配利润列示,以充实金融机构资本金。二是作为货币的碳排放权同样以碳资产在资产端列示,但此时金融机构主要通过碳账户吸收企业及储户储蓄的碳资产以支撑其资产端,故应参照存款的会计处理,在负债端列示。碳信息的商品、货币二元属性分别对应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会造成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体系,如何正确把握处理碳信息入表的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

碳信息对财务报表具体项目的影响滞后“双碳”战略实践

尽管国内金融机构已经开展了诸多绿色金融业务实践,但是这些业务没有充分反映在财务报表上。绿色金融业务在会计核算上没有单独区分,未单独设置会计科目,从财务报表上其实看不出绿色金融机构与非绿色金融机构的区别。

具体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来看,在“双碳”战略下,银行持有的资产风险将发生转化,绿色贷款信用风险可能会降低,部分资产成为棕色资产后导致风险上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激增。从对利润表的影响来看,金融机构可以明确区分出来源于绿色资产或负债方面的利息收入、中间收入(或支出),从而准确衡量出金融体系对绿色发展的定向优惠补贴,避免出现在绿色金融会计核算上的糊涂账。同时,“双碳”战略可能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水平产生影响,并对应影响管理费用。

碳信息入表的计量模式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关于碳信息所含价值的计量,国内外会计学术界主要关注的是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这两种计量属性。目前,国内外会计实践上存在对碳信息计量模式的不同看法。例如,《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倾向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碳信用,文件规定“重点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权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重点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FASB下属的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碳排放权计量,其发布的《IFRIC 3:排放权》指出,存在活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初始分配的配额以公允价值计量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有其合理性,能够直观地反映了资产计量的成本投入观,避免了会计处理的复杂性,简化相关账务处理。但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忽略了整个碳交易体系建立的基石——价格,即借助价格信号将环境因素纳入定价机制中,将环境资源的社会成本私人化,促使企业及个人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历史成本下的碳信用不反应其市场价格及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无法使污染预防的边际成本与持有碳排放权的边际成本进行比较,也就无法激励公司采取切实的减排行为。由于不同的计量属性会对会计确认、记录和报告产生不同的影响,且当前学界对计量模式仍有争议。在“双碳”战略实践中,对碳信用入表的计量模式需要研究完善。

碳减排收益机制激励不兼容,影响会计核算实际效果

理论上,在碳交易市场高度高达时,企业拥有在碳交易市场自由买卖减排量(或碳配额)的权利,可以随时将其减排量通过碳交易市场卖出,此时其减排效益“价值化”为碳资产。从金融机构来看,其通过投融资的形式支持企业减少碳排放,企业减少碳排放实现的减排效益可以碳资产的形式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但却很难体现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中。当前,在会计核算中,金融机构的绿色投融资行为仅确认资金成本,却没有与之对应的减排收益,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将产生负面影响;反过来,其实抑制金融机构的绿色投融资行为及对应的会计核算。

碳信息“入表”后,对居民部门财富的再分配效应值得进一步研究

碳信息“入表”后,碳信息将在个人及企业的财务报表上显性化、价值化,而此类资产于财务报表上的价值凝结于企业间、个人间的分布无疑是不均衡的。因此,这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再分配效应。如何把握碳信息“入表”后对各市场参与主体财富的冲击,做好碳信息“入表”的“后半篇文章”,成为当下需要回答的新必答题。

政策建议

加大碳核算基础设施投资,畅通高质量含碳财务信息源头供给

加强碳信息归口管理,整合碳信息核算方法和制度,加大碳核算基础设施投资,搭建数字化碳核算平台,畅通含碳的财务信息供给渠道。打破信息壁垒,建立行业碳信息流动机制,探索将碳排放指标纳入环境诚信登记与企业信用等级,从源头上激发企业开展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加强产品碳足迹建设,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主动提供生产相关环节的碳信息情况。加强企业碳核算专业培训,加大碳核算专业人才供给。

探索推动公允价值计量碳信息经济价值,逐步提升准确性

推动金融机构碳资产或负债入表,为绿化“二张表”提供有效抓手,忠实反映机构的绿色活动,帮助市场参与者更好判断机构绿色属性。探索在财务报表单独核算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资等业务,强化负债资金的环境属性标识,通过设立如绿色存款等科目,推动实现负债资金绿色发展专款专用。积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逐步提升碳定价的有效性,加强对碳信息公允价值定价的支持。结合PCAF等国外标准及国内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股权、债券、贷款、衍生品、固定资产等不同资产大类分摊碳减排量的估计标准,规范碳资产或负债的初始入账金额。

规范绿色金融财务信息披露

完善绿色会计(环境会计)背景制度建设,加强绿色会计规则和绿色金融领域标准的衔接,共同服务好“双碳”战略。从推动绿色会计团体标准入手,探索金融机构率先开展绿色会计核算及披露,逐步增加信息披露的颗粒度和准确度。推动金融机构加强绿色金融基础数据库建设,增加报送绿色金融相关财务报表,在向监管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增加报送绿色金融资产负债及损益表。规范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底层数据,提升绿色金融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内在一致性和可比性。

重视碳信用的再分配效应,做好“入表”“后半篇文章”

探索绿色金融对环境经济价值的权益分享机制,实现绿色收益与风险的平衡。加强各方面配套政策支持,让金融机构能够从绿色投融资中分享其投资企业或项目背后的碳资产收益,形成更为有效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激励机制。关注高能耗企业向绿色低碳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带来的转移支付问题,注意不同地区、产业间保持合适的成本分担比例,加强相关再分配效应研究。加强个人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研究,促进共同富裕,提振国内需求,实现社会公平。

(温信祥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局长。责任编辑/周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