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入表:合规赋能“数据要素×金融服务”积极落地
2024-09-03闫丽萍徐文萍陈运娜
数据要素链接金融服务开辟新的商业模式,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入局者,但目前数据利用等方面仍旧存在数据供给不足、数据流通机制不畅通等问题,企业增厚企业资产、优化财务报表结构、提高企业信用评级、增强融资能力,并同时助力整个数据经济商业链条的延伸与成长,数据资产入表已是大势所趋。
随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不断更新迭代,我国数据要素市场高速发展,数据市场变现能力显著提高,数据已经成为新质生产力中新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介入劳动力、资本、能源等传统生产要素中发挥乘数效应,成为经济发展新业态的关键推力,数据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越发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下,数据要素链接金融服务开辟新的商业模式,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入局者,但目前数据利用等方面仍旧存在数据供给不足、数据流通机制不畅通等问题,数据的价值的释放程度仍为冰山一角,而“数据资产入表”正是数据价值显化的重要方式,将企业的数据资源转化为可利用的商业价值,在此过程中数据要素与金融服务彼此赋能,企业依此路径能够充分释放数据价值,有助于企业增厚企业资产、优化财务报表结构、提高企业信用评级、增强融资能力,并同时助力整个数据经济商业链条的延伸与成长,数据资产入表已是大势所趋。
虽然目前各地数据资产入表第一单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从法律层级视角而言,并无对“数据产权”的清晰规定。作为新生事物,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实践是在政策助推背景下探索前进的,而在数据资产“治理、确权、定价、入表、交易、金融化”的全流程过程中,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时可能面临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多类法律风险,因此为确保数据资产的合法性与安全性,顺利实现数据资产入表以及后续的交易,首先须做好合规工作。
法规政策层面的搁置争议与务实主义
在立法层面,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未对如何保护数据权益进行专门立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仅做了宣示性规定,我国至今也未能从法律层面确定数据权益的最终归属。数据权属的清晰界定仍旧是待解决的疑难法学理论课题,学界对数据权益进行认定探索的过程中,观点纷呈,将数据权益类比人格权、知识产权、物权,但是数据资产具有非实体性、依托性、可共享性、可加工性、价值易变性等特征,属于新型的权利客体,兼具有形资产物权与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一定特性,不能简单将其类比于前述三种权利,将其通过现有人格权、知识产权、物权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并保护显然并不妥当。鉴于数据所有权归属这一复杂问题,对数据财产进行确权的理论中,有观点认为将数据认定为独立于现有权利之外的新型财产权,数据处理过程中存在劳动价值,数据财产权制度是保护相关劳动成果的必要,因而应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而不应采取非确权保护模式、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或者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既有财产权的用益权新形式。也有观点认为需将关注重点置于物尽其用、降低交易成本这一产权制度的设计目的上,技术性回避了数据所有权归属的疑难问题,在边际上不断探索有助于数据流动、共享的机制,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在政策层面,发展数字经济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次,具体政策层面也逐步呈现出合理发挥数字经济价值的现实主义思路。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指出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基于实用主义精神,回避了所有权概念的争议,创设数据资源持有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进一步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赋能实体经济,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其中第十八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就首次明确提出了“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为进一步落实“数据二十条”的要求,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围绕数据资源是否可以确认为资产、可能确认的资产类别、列报和披露及过渡与衔接等方面对数据资源进行了规范,并要求企业将满足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或无形资产。2023年9月8日,中评协发布《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也指明了数据资产的信息属性、法律属性、价值属性,为数据资产的评估实务提供了指引,加速数据资产化进程。2023年12月31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数据要素与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各行业领域的融合应用与发展。同一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更加具体地提出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推进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制度建设。理论界对数据确权莫衷一是的情况下,法律法规对数据产权的归属制度并无清晰具体的规定,基于现实主义的考量以及经济实践的需要,学界相关研究也逐渐更为重视数据的经济价值,只有数据动起来才有价值,政府一系列政策也即搁置争议而转向实用主义,借鉴农村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路径,出台了“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政策,以及《暂行规定》《指导意见》等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政策,另外也给予了企业实现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充分的自由探索空间,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激活自身拥有的数据要素的价值。
商业实践层面的积极探索与创新先行
《暂行规定》《指导意见》等对数据资产入表提供具体实施规则的政策规定出台后,企业数据资产入表以及相应的金融服务由构思转为现实,在全国各个省份开始落地,数据资产化、数据价值化的新时代已经到来。
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提是特定主体“合法拥有与控制”数据资源,数据产权登记是数据确权的重要部分,在形式上具有权属证明功能,《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数据资源许可凭证,可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依据。”当前实践主要存在五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方法:一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主要借助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数据权益保护。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8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二是数据资产登记。例如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于2022年6月发布的《广东省公共数据资产登记与评估试点工作指引(试行)》。指引明确规定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流程。由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按照上述指引申请登记的数据资产进行审核、公示、登记和效果监测,对通过必要审核流程的公共数据资产予以登记并制发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同年8月,向全省首个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颁发全省首批《公共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实现公共数据资产入市流通。三是数据产品登记方式。2023年12月,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印发全国首部明确开展数据产品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政策文件《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主张对经过加工处理、数据关联对象授权清晰,数据来源可靠、可计量,具有经济社会价值的数据产品的所有权进行确权,明确申请对象对拥有的数据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使得海南数据产品具备“可计量、可控制、可收益”的特性。四是数据资源公证方式。江西省司法厅在数据资源登记方式上另辟蹊径,通过构建省级的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率先探索依托公证法律服务资源构建数据产权法治化、智能化、智慧化运行管理机制,并于2023年8月21日成功完成全国首例数据资源公证登记。公证公信力来自《公证法》第二条授予的法定证明权,《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了公证证据的推定性和优先性。将公证法律制度的公信力融入数据资源登记还能够为后续数据资源入表提供重要参考信息。五是数据要素的综合登记。2023年8月,贵州省发布《贵州省数据要素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明确登记对象为数据资源、算法模型、算力资源以及综合形成的产品和服务等数据要素,登记主体为发起登记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规定,登记凭证具备唯一标识符,可以作为登记主体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信托、争议仲裁、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数据生产要素核算的依据。
数据资产经过权属登记后可以进入市场,而围绕数据资产入表这一新兴商业实践已经催生出数据要素畅通流转、发挥价值的数据产业链,在商业链条中数据持有者、数据需求者、数据服务商、数据交易所共同助力数据价值显化的过程。数据持有者是为数据商业链条提供合法、合规、安全数据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数据持有者提交的数据不仅是原始数据,还可能包括加工处理后的或者根据需求定制化的数据集合或资产,经过数据交易平台审核后,数据所有者可以存储数据、确立权利,将其转化为固定资产。数据需求者是对数据平台上数据产品具有需求的合法合规客户。数据服务商是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在数据流动价值化过程中提供算法和解决方案服务。数据交易所作为第三方,提供数据融通信息服务,促成数据产品交易,数据交易所可以进行资格审查、交易监管和数据存储,确保数据资产化过程的合法、合规和安全。在整个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全周期中,数据资产入表实现由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的转变,数据资产入表后的抵押融资、担保、证券化等商业化运营实现由数据资产到数据资本的转变。在数据资本化的过程中数据要素与金融服务之间的联动至关重要,提供针对数据要素的金融服务,通过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与风险定价功能,对数据资产合理估值,持续激发“数e37280a300b3478c9816534d23e3d75f据要素×金融服务”的价值。
数据资产入表整个流程专业程度要求较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金融服务机构、数据登记机构、数据交易机构等不同单位的协力参与,技术流程大致可分为确认企业内外部数据资产进行确权、数据合规性审查与数据合规管理、确定数据资产的计量方法与制定会计政策、编制财务报表、披露相关信息等环节,而进一步的资本化环节则需要金融机构的深入参与,当下数据资产的资本化创新应用以数据资产为核心标的物,包括数据资产增信贷款、出资融资、资产保理、资产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体现出金融创新的特征。另外,金融本身是数据密集型行业,具有天然的数据禀赋,并且金融行业的数据分类较为完善,早已迈向数字化,实践中已有银行对自身数据资产进行估值的案例,2023年恒丰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数据资产估值研究与入表探索》,进行了数据资产的估值实践,经测算恒丰银行数据资产总价值221亿元,其中,对数据资产的投入价值52亿元,业务价值169亿元,业务价值是数据资产价值的主要部分,数据在赋能业务创新发展时,才能更好地释放价值。而在银行的另一侧,近期各地数据资产入表第一单的商业逻辑为数据资产持有方以数据资产为标的物实现融资质押贷款,如南方财经媒体集团经过对其所控制的“资讯通”数据资产,获得工商银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授信500万元,天津临港控股下属环投数字科技公司,以“通信管线运营数据”和“港务集团智脑数字人数据”两项数据知识产权为质押,实现贷款1500万元。
合规管理体系的不可或缺与实现路径
政策方面给予了数据资产入表这一创新商业实践重大利好,但在具体落实数据资产确权、入表、估值、交易等关键环节仍存在法规政策模糊地带,如何在创新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尽可能盘活数据要素价值成为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保护数据隐私、确保数据安全以及合理利用个人信息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定,企业数据合规管理体系的质量与成效决定了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能否顺利开展,“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和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交易被叫停等案例也说明公共数据特许经营中公共数据按期合规性的重要性,为顺利实现数据资产确权与入表需要企业提高数据治理能力,自觉建立健全企业数据合规体系。
第一点,做好数据权属登记,权属登记可以起到证权作用,另外也为企业保护自身数据资产提供相应证据,并对可能争议纠纷的解决起到重要作用;第二点,对数据的来源、范围、内容予以审查,企业获取数据的整个流程应符合法规与行业规范,且不侵犯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数据来源合法,对需要授权的数据企业必须明确已取得链条上相关主体的授权,避免争议,数据内容不包含非法信息;第三点,企业处理数据的行为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具有合理、明确的目的,数据加工应做好匿名化与去标志化处理;第四点,企业在存储数据时应具备必要的资格或许可,并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保证数据安全,减少数据泄露风险;第五点,企业应建立全流程、全周期的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并结合行业背景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与风险处置机制,合理配置合规管理三道防线,优化内部治理体系,明确各个内设机构的数据管理职责,对企业数据资源登记、分类、处理、存储、交易、跨境流动等方面,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并及时评估,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数据予以重点关注,结合法律修订与监管变化定期开展培训工作。
数据资产入表是推动数据资本化的第一步,也是促使数据要素市场真正活跃发展的关键一步,而只有后续通过持续流动、聚合、加工的数据,方能在经济生产的过程中发挥乘数效应,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真正繁荣。新生的数据资产市场目前并未发展壮大,尚未大规模开展交易,进一步挖掘数据要素的价值需要数据产业链条上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与探索,在从零到一已经实现的情形下从一到无穷大并非可望不可即。当然,在各方积极入局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确数据资产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新生商业模式不可野蛮生长,游走在合规体系之外的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服务必将因触碰法律红线而不了了之,在新质生产力正在孕育的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对数据资产的合规管理能够畅通数据价值的释放,有效赋能“数据要素×金融服务”积极落地。
(闫丽萍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合规与风险控制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徐文萍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合规与风险控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大成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委员会理事联合牵头人,陈运娜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合规与风险控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大成房地产行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责任编辑/周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