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利益相关者治理=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

2024-08-10布雷特·麦克唐纳(BrettMcDonnell)

董事会 2024年6期

编者按:

现代公司治理应超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传统观念,通过赋予员工等利益相关者更多权力,以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效率,并提升员工的忠诚度。利益相关者治理有着多元化的实现形式,例如,在董事会中为员工代表留有席位,这能够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平衡内部利益。

在我国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强化。新公司法鼓励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参与审计委员会或员工持股计划等途径,增强员工在公司决策中的参与度。然而,尽管法律在制度层面提供了支持,实际执行中仍面临许多挑战。例如,职工代表大会、审计委员会可能会流于形式,员工持股计划往往只赋予员工分红权,而缺乏对公司治理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员工参与治理机制的效能。因此,要真正发挥员工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细化和实施监督,确保员工不仅仅是名义上的股东,而且能够实际参与到公司的重大决策中。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的布雷特·麦克唐纳教授对于利益相关者治理的重要而精彩的观点与分析,显然值得人们关注与思考。

1931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阿道夫·伯利与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梅里克·多德开启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公司在社会中所扮演的根本性角色究竟是什么?伯利认为,公司的宗旨只是为了股东能够赚钱,相反,多德则认为,公司的宗旨还包括为员工创造稳定的就业机会,为客户生产更优质的产品,并尽可能为整个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他们发起的这场论战持续至今,尚无定论。

目前,论战的焦点在于公司目标和公司治理。著名法学教授史蒂芬·班布里奇为这场论战提供了指引,他对公司治理的目的与手段进行了区分,指出二者不能混淆。这一区分具有指导性意义,无异于提供了一张战场全景地图。

公司治理:为谁治理

公司目标是论战的两个焦点之一,它主要讨论什么才是公司治理的适当目的。传统观点认为,董事会的职责仅在于谋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有不少人也慢慢转变了态度,他们认为,董事会的关注重点也可以稍稍倾向于其他利益相关者。而公司治理的手段则关乎应该授权给哪些内部人员。

班布里奇主张,强有力的董事会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范德堡大学法学教授玛格丽特·布莱尔和康奈尔大学法学教授林恩·斯托特则认为,应当赋予董事会权力,并要求其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卢西恩·贝布丘克对班布里奇的论述表示支持,他也认为董事会应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不仅如此,他还希望看到股东能够让董事会为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承担更多责任。但是,有的人既同意贝布丘克关于公司治理手段的观点,即董事会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又同意布莱尔和斯托特关于公司治理目的的观点,即董事会应当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两种观点该如何取舍呢?在这一问题上,笔者与明尼苏达大学法学教授马特·博迪、南卫理公会大学法学教授格兰特·海登等学者的观点不谋而合。我们认为,如果在治理目的上能够考虑利益相关者,在手段上就应当赋予他们治理权力。毕竟,如果公司治理是为了利益相关者,那么由利益相关者进行治理自然也理所应当。

那么谁是被治理和管理的对象呢?以三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为代表,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罗纳德·科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教授奥利弗·威廉姆森和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奥利弗·哈特等学者认为,员工是真正被管理的群体。企业若想实现盈利,通常需要管理者善用自由裁量权,例如,他们可以指导员工如何利用该公司的各类资产。虽然各位股东也可能受制于管理者们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股东是出资方,所以这一限制的强制性较弱,管理者可以在有限的合同限制下利用这些资本,从而追求股东的利益。而这些合同或者不连续的交易事实上也决定了债权人、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在关于治理目的,即公司治理为谁服务的争论中,主张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学者提出了以下几个论点:

·明确的评价标准可以促使管理者对公司事务更负责任;

·在某些假定条件下,最大化地提高公司利润能够同时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福利待遇;

·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创造利润,至于社会目的的实现,则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就业保护法案、消费者保护法案等法律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

·股东是剩余索取权人,享有分红权益,他们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障,毕竟,他们的利益与公司利润的最大化紧密相连,因此,也与社会福利的发展趋向一致。

但支持利益相关者主义的学者对此予以辩驳:

·股东财富最大化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因不够清晰明确;

·在各种外部因素影响下,即使公司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社会福利也无法随之最大化;

·虽然有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但事实上往往收效甚微,而公司治理为平衡利益的相互冲突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方式;

·股东是剩余索取权人,但员工也是剩余索取权人。

利益相关者治理:新问责机制的发展

然而,贝布丘克对利益相关者治理提出了不一样的看法。他的观点聚焦于管理者问责机制的缺位,该问题的直接后果是公司将出现更多的自我交易,难以达到理想的经营效果,从而伤害到利益相关者自己。但是,这种观点建立在一种假设之上,即通过限制问责机制的适用范围和程度来推进利益相关者的治理,从而给予董事会和高管权力。这种观点是对布莱尔和斯托特的“团队生产理论”的合理质疑。然而,利益相关者治理可以促进新的问责制的诞生,从而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它可以积极地赋予一些利益相关者权力。对美国上市公司而言,这似乎略显激进,对其他的发达国家则较为合适。德国的共同决定制度最为显著,此外的欧洲大部分地区,例如英国,在公司治理时也都借鉴了德国的先进经验。当然,如果我们关注除上市公司之外的美国公司,可以发现诸如消费者合作社、生产者合作社和员工合作社等组织形式的存在相当普遍。同时,还有一些公司的治理结构内在逻辑是利益相关者治理,例如某些合伙企业的所有权是由其内部的一些服务提供者所持有,律师事务所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

在确定公司治理的适当目的时,我们通常会运用利益相关者被赋予独立权重的方法,毕竟,对我们而言,最容易论证的其实是利益相关者治理的正当性。如果我们真的希望董事和高管能够做出有助于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决定,我们就不应该让他们最终只对股东负责。在目前的权力格局下,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明确偏袒他人利益的董事将面临被起诉或被撤职的严重风险。当压力来临时,受这些规则约束的人自然会偏袒股东。如果这不是我们想要的,就应该改变这些规则。即使对一些将股东财富最大化视为公司正确目标的人来说,他们也应当认识到,在一定限度内赋予利益相关者权力是合情合理的。很多时候,所谓“实现更好的工作目标”不仅仅是为了帮助员工做得更好,也是在促使公司提高效率和盈利能力,从而有可能增加股东的财富。正如贝布丘克的观点,增加对股东的问责制可能会使其他利益相关者受益,我和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教授本·内尔持有相同观点,增加对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员工的问责制也可能会使股东受益。

赋权利益相关者:以员工为中心

既然公司治理是为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那么是否也应该由利益相关者担任治理者来管理公司?著名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家布莱尔和斯托特给出了否定答案。他们主张,董事会应该表现得更为强势,从而有能力来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但现实表明,现有机制无法确保董事会有能力来协调利益相关者,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直接赋予利益相关者权力,让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治理。而且利益相关者的治理事实上也将带来许多好处:利益相关者可以提供很多有用的信息,他们也有动力利用这些信息来实现公司效益的更大化;此外,赋予员工权力可以降低监督成本,并且,一旦这些利益相关者有了治理公司的权力,他们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随之高涨。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论点中提及的赋予权力的对象,主要指的是员工。这与我的观点不谋而合,也就是说,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员工应该获得最多的权力。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治理公司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决策成本,毕竟,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可能会相互冲突。举例而言,虽然支付给员工高额的薪水可以提高他们的绩效,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也意味着客户会负担高昂的成本,股东们的收益也会随之减少。所以,在我们考量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如何赋予他们权力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些成本。

假设人们认为,激进地赋予利益相关者权力利大于弊,那么该方式可以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实现多样化。首先,哪些利益相关者能够被赋予权力。正如本文所述,员工在被授予权力时处于独特的有利地位,作为公司内部最为直接的被管理的人群,他们更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但是,他们有强大的信息来源和自身动力来为企业运行保驾护航。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各种维度上,可以通过各类方式得到不同的授权。在特定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中,谁被赋予权力可能因人而异。他们有可能被赋予考虑不同问题的权力;有可能决定对该问题的表决是直接投票,还是选举代表以间接投票;他们有可能拥有作出决定的唯一权力,也可以与他人分享,或者该群体可能只有否决权或咨询权;他们有可能被赋予执行受托责任的起诉资格。

大型公司已经通过正式会议、问卷调查、社交媒体、员工资源小组和利益相关者委员会等多种方式让利益相关者来治理公司,有些公司还为部分员工成立了工会。美国有合作社的形式,而其他国家,尤其是德国,也允许员工加入董事会参与决策。但是,对大多数美国大公司来说,它们并不会让任何利益相关者都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

员工是最有理由获得授权的群体,授权的形式可以是授予员工董事会席位、建立职工委员会或增加更多的工会代表。公司赋予客户、供应商和环保人士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可以比员工少一些,这些人士可以加入利益相关者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建立初期以咨询为主,而公司会渐进性地赋予委员会一些有限的权力,例如可以通过委员会来提名董事。通过诸如此类的改革,我们可以确保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权、由利益相关者进行的治理以及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进行的治理将得到显著发展。

布雷特·麦克唐纳(BrettMcDonnell)系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Dorsey&Whitney法学讲席教授;编译者李高宇、唐智彬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来自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BlueSky网站,内容基于作者此前发表的同题论文

编译/李高宇唐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