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函、监管函、警示函,函发多了?
2024-08-10杨为乔
上市公司唯有规范运作、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才是让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减少发函的关键所在
“家装第一股”东易日盛近期不断陷入闭店、跑路等传闻,公司股价持续下跌。不仅如此,公司还先后收到交易所关注函、监管函以及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透过东易日盛这一个案观察,关注函、监管函、警示函……这些函对上市公司而言意味着什么?
整体而言,交易所下发的关注函、监管函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警示函都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用于督促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属于自律监管,后者属于行政监管。仔细对比,关注函、监管函与警示函在函件性质、法律依据上仍有区别。
关注函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示关注,并要求其说明情况、补充披露或整改的一种自律性监管文件。关注函主要用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或交易所对交易行为存在疑问的场合。例如,交易所在5月23日发出的关注函中,就“跑路”传言,主要关注的就是东易日盛“是否存在闭店、停业、注销、破产等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关注函本身一般不涉及具体处罚,重点在于要求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被关注对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持续说明、整改或补充信息。
监管函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进行监管的文件,通常有一定的惩戒措施或要求。监管函是交易所监管职能的具体体现,是交易所发出的最为严厉的非正式惩戒手段,其权力来源是交易所享有的对会员、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的职能。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21年修订)在第二章第八条中,就规定了交易所的具体监管职能:“……(八)对会员进行监管;(九)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提供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十)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则规定了交易所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正式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四)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五)取消交易权限;(六)取消会员资格。”
警示函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本辖区内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警示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文件。例如在本次事件中,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不仅明确指出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错误、遗漏、审计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召开时间披露不准确等违规事实,还认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董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那么,交易所能不能发出“警示函”?还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21年修订)为例,其第十五条规定:“本所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规的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监管谈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规定:“会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监管谈话、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监管措施。”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也有类似规定。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1.1条中也明确规定:“本所可以对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日常工作措施:……(四)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第13.2.2条则明确了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自律监管措施形式。此外,第13.2.3条规定交易所可以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这些都足以支撑交易所基于自律监管需要发出关注函、警示函、监管建议函等函件。
所以,交易所也可以发出警示函。当然,交易所的“警示函”与证监局的“警示函”性质完全不一样。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人担心交易所和监管部门频繁发函,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自主经营和市场情绪?实践中,监管过度、信息不对称、内部KPI压力都可能是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增加发函可能性的原因;同时,频繁发函也势必分散公司治理的注意力,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但本质上,还是应当分清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显然,上市公司唯有规范运作、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才是让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减少发函的关键所在。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