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罢免+董事选举一次股东大会能办成这两件事吗?
2024-08-10熊锦秋
目前罢免、改选董事的流程规则还不大清晰,易让相关主体产生纠葛,且让董事的罢免、改选的法律有效性出现模糊或瑕疵,对此相关制度规则应当尽快完善
庚星股份是福建一家从事煤炭等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业务的上市公司。6月15日公司公告称,股东浙江海歆发函要求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内容是罢免5人董事职务、3人独董职务、1人监事职务,并相应补选。对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后,该议案以1票同意、8票反对的投票结果,未获通过。
今年3月浙江海歆通过司法拍卖中的竞买程序,从原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那里获得庚星股份24.10%的股份,成为新的控股股东。浙江海歆此次要求罢免的董事包括公司原实控人。而6月13日中庚置业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事由是涉嫌信披违法违规。目前中庚置业持有庚星股份0.87%的股份。
浙江海歆在2023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名获选一名非独董,也是此次董事会会议上唯一就浙江海歆增加临时提案一事投出“同意”票的董事。浙江海歆此次提议罢免董事监事的理由,包括原控股股东中庚置业自2022年以来发生或存在多项违规事实,而本届董事会相关董事、本届监事会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违背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等等。
庚星股份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包括对原控股股东等违规事项公司已按监管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相关董监事均符合任职资格、不存在应当解除其职务的情形。公司章程规定,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必须以选举人数确定为前提,在罢免、选举董事人数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下,无法使用累积投票制决定董事的任选。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监事有“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等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一般而言,在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监事职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但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至于非独董,一般来说,公司可以无因解除董事职务,尤其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综合看来,要罢免非独董、独董,股东通过合适的程序就可推动,有的甚至不需要原因,但罢免监事需要符合特定情形。
庚星股份原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幅降低,按道理新的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公司董事会应充分保障股东行使其权利,不能为此设置什么障碍。让新股东充分行权,有利于避免出现这样一个后果:新控股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选出自认为合法的董事会,出现“双头董事会”的恶斗局面。
不过,新控股股东将董事罢免与选举分为两个流程放在一次股东大会进行,此类操作值得商榷。此前,一些上市公司罢免董事时采取“一股一票”投票方式,在表决各董事罢免提案时,大股东比较容易决定表决结果、实现各个击破,但毕竟罢免结果还是有不确定性,到底罢免几个、补选几个董事并不确定。而在选举董事时,一般采取累积投票制,但累积投票制的实施,需要以各个股东提出各自的董事人选为前提,董事罢免结果都不确定,各个股东就难以提名自己的董事人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说提出罢免议案的大股东在董事补选这件事情上可以“一言堂”,其他持股3%以上的股东就只能当看客。
在尊重所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尊重所有股东的董事提名选举权的前提下,对于董事罢免及改选,笔者认为可分别在两次股东大会上进行。第一次股东大会为罢免会,如果某董事因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等被罢免,那么在第二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不得作为提名候选人;第二次股东大会为选举会,由各适格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以累积投票制一决雌雄,两次股东大会的间隔时间要尽量短,程序如此安排较为公平。
总之,目前罢免、改选董事(包括独董)的流程规则还不大清晰,易让相关主体产生纠葛,且让董事的罢免、改选的法律有效性出现模糊或瑕疵,对此相关制度规则应当尽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