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德法共治的家庭教育新生态
2024-07-30谈际尊
摘 要社会文明的急剧转型冲击了传统上的家国一体结构,使得家国关系规范化发展遭遇困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施行,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解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弱化的严峻问题,通过重新激活家庭教育的公共性及其伦理教化功能,以德法并举方式促进新时代家庭教育新生态的生成,从而积极推动家国关系规范化发展。构筑德法共治的家庭教育新生态,要德法并举推进家庭教育人文转向,构建本源性的伦理共同体,以德法并举形式明确家庭教育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新生态;德法共治
作者简介谈际尊,东南大学道德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当代社会中,法律如何积极介入私人生活?法规应该怎样调整我们最亲密的人身关系?在国家层面应该鼓励某种家庭生活模式吗?我们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安排和控制后代的生活方式?2021年10月23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促法》),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促法》的颁布施行凸显了家庭教育的时代意义,明确了具有时代感和现实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新方法新思路,我们有必要从教育哲学维度揭示其所蕴含的精神义理、价值诉求及规范要求。
一、家庭教育公共性的时代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在中国传统中,家庭被赋予厚重的文化意义:“家”是缩小的“国”,“国”是扩大的“家”,“国家”被温馨地称为各民族共同生活的“大家庭”。只有家教良好、家风和美、亲情和睦的家庭,才能培养出人格健全的公民个体,才能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更好地贡献力量。
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家庭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及其价值意义似乎是自明的,无须提供特别的理论辩护。但是,在现代性展开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对家庭功能和意义的认知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社会的个体化和家庭生活的私人化彼此相互强化,反过来又进一步塑造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家庭教育亦是如此。一般认为,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自然形式,家庭教育是超越人类社会形态的自然现象,乃是为人父母者基于血缘关系与子女之间展开的一种家庭内部活动。正因为如此,家庭教育就被视为家庭自治中的个人事务,属于私人领域活动范畴。现实生活中观察到的诸多案例都可以印证这一点。比如,在公共场所一旦有人制止“熊孩子”不当行为的时候,往往受到当事人父母“孩子还小”“跟个小孩子计较”这类不假思索的回应,甚至以“我的孩子就这样,你管得着吗”怼回来。这就从一个消极方面说明,人们倾向于认定家庭教育乃是完完全全的私人事务,其他人不得干涉。
家庭教育果真是纯粹的私人事务吗?或者说,教育家庭生活中的未成年人,真的是一项天赋的个人自由权利吗?无论是从教育学还是家政学和社会学的意义上看,家庭教育都不宜做过于狭隘化的理解,有必要将之看成一个多元素动态聚合的生态体系。事实上,家庭教育并非单纯地指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而是一个融合了血缘关系、亲子关系、个体化诉求,以及社会内容和时代要求的复杂生态体系。如果将家庭教育看作一个整体,那么其核心价值追求就是实现成己成人这一目标——不仅要教育好子女,同时也要实现父母在教育当中的精神成长;不仅要实现教育者自己小家庭的价值目标,同时也要通过建设“小家”而达致服务于“大家庭”的目的。这些大小目标的追求和实现就是家庭教育的公共性的体现,而公共性的本质属性就是私人个体与社会联结的伦理要求。
当前,家庭教育公共性和伦理性目标有被遮蔽的风险,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与伦理教育双向度发力予以矫正。一方面,亟须应对家庭结构变迁导致家庭教育公共性弱化带来的挑战。在现代性进程中,小型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逐渐成为主导性的家庭类型,在职业分工日益精细和就业压力增大的背景下,父母能够投入的家庭教育总体时间减少,妇女回归家庭的无奈同父亲教育主角的缺位相互强化,家庭教育能够获得的精神支持和社会资源也相应减少,这些情况在急速城镇化和人口快速流动的加持下越发严重。面对这些情况,迫切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和扶持,通过公共资源的投入尤其是公共权力的引导,重振家庭教育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需要矫治家庭教育陷入对子女个体成功的非理性追求这一社会沉疴。一段时间以来,社会性“巨婴化”、大学生“精致利己主义”、低俗网络短视频传递“精神贫困”,以及“丧文化”“佛系文化”“躺平学”等风靡流行,这都是人们在精神层面上失去奋斗目标,在精神生活上丧失道德方向感的集中表现。实践反复证明,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或多或少都可以追溯到家庭教育的缺失与偏狭上,家庭教育的成败直接关乎社会风气的好坏。
二、家庭法的伦理教化功能
据有关方面消息,初审时这部法律草案原名为《家庭教育法》,在第二次审议时听取专家意见才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之所以增加“促进”二字,就是因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成长健康发展的氛围,其内容主要是倡导性、指导性的。[1]这就是说,从“家庭教育法”到“家庭教育促进法”这一表述上的变化,其实是法律形式软化而其实质价值强化的过程。这种软化虽然有可能淡化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但经此一转化,该法的伦理教化功能得以凸显。正是借助伦理对道德人心的软化,《家促法》作为法律的规范性方才有望得到最大范围的认同。
我们发现,在黑格尔的伦理学体系中家庭与社会是人生存发展的两个重要境域,分别受制于“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由此造就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毕竟有着不同的属性,人于是会陷入“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之间的冲突”[2]。这实际上也是不同社会角色之间的冲突。当一个人从家庭中走向社会而变成国家公民的时候,他应该遵循社会性的制度规约,即所谓的“人的规律”,而不再受制于家庭的“神的规律”。当然,他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依然还是客观存在着的。如何从这种客观性确立起国家公民的伦理认同,成为化解“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内在冲突的必由之路。以此看来,有必要暂时撇开公法与私法的传统两分法,转而从“硬法”与“软法”之分野来对《家促法》的伦理内涵做出解读,进而透视整个家庭法所具有的伦理教化功能。
首先,从伦理责任的意义上突出家庭的“社会任务”。如何辩证看待家庭与社会二者的关系?当我们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的时候,究竟意味着什么?一般来说,我们从社会有机体的生物学维度来看,会特意强调家庭之于社会的基础性意义,因为没有家庭便没有社会。但是,从另一个层面看,没有社会给予的外力保障,家庭便也不复存在。正是家庭所承担的社会性功能保证了它的合法性根基,即家庭必须在保证其作为一个血缘性亲密关系共同体而独立运行之外,对超出其自身性状的更高目标负责。这就是有学者曾经指出的:“家庭甚至在其亲密关系的领域承担了社会任务,有效地成为一项社会(social)制度。由此,家庭就需要对那些超出自身原初特质之外的目标和意图负责。”[3]正是家庭必须承担的“社会任务”,保证了它作为社会之细胞的不可取代的地位。因此,一旦家庭作为社会细胞的基础性功能被弱化,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成为颠覆社会秩序的不安定因素。这个时候,就必须采取果敢的措施,从源头上维护家庭功能的良好运行。
其次,从亲密关系走向社会关系。由于家庭兹事体大,亦鉴于家庭生活旨在维系一种亲密关系,所以公权力对家庭生活的介入就必须同其他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干涉有所不同。因是之故,法律领域几乎所有针对家庭的立法都是“软法”。这种立法形式与其说是试图将公共意志灌进亲密关系中,毋宁说希望通过公共意志的介入,来提醒人们注意亲密关系的建构不应该忘记它的“社会任务”。在这里,诸如《家促法》之类的“软法”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就不是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硬法”那样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调节社会关系,而是倾向于运用伦理词汇和道德语言来申述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以便达到显明家庭之“社会任务”的目的。换言之,家庭法的制定不是瞩目当下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制,而是更在意长远的伦理教化,通过亲密关系社会功能的强化实现社会性目标。这种伦理教化希望唤起人们从家庭原初特质的亲密关系中走出来,投入到联结家庭和社会的努力之中。
最后,家庭作为伦理生活的典范性意义。黑格尔认为家庭是伦理生活的一种最为根本的有效形式。在黑格尔看来,家庭是由婚姻、财产和对子女的教育这三个环节构成的伦理实体,而子女的教育之所以是家庭伦理实体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乃因为只有通过子女的教育,父母才真正获得自身的“定在”。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家庭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要使子女成为国家公民,就此而言父母的教育义务亦即是子女的教育权利,家庭的公共性或“社会任务”就在于为国家输送合格的公民,即家庭教育的全部问题都在于父母如何教育子女成为“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的国家的公民”[4]。为了达致这一目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就应当具有强制性,有必要“灌输伦理原则”,把普遍物陶铸到他们的意志中去,使子女超脱原来所处的自然直接性,而达到独立性和自由的人格。家庭教育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教育过程中父母不应当听任孩子为所欲为,更不能放任孩子“自由发展”,而是应当使之尽早摆脱自身的自然直接性,即不成熟的状态,并养成成年人的伦理人格。
三、德法并举打造家庭教育新生态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e96f255e48d80f44524c9e8aa078bd3ab30c02b7e226135e75becc96c1b9644e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与“双减”要求相呼应,《家促法》随之出台,旨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推进“双减”政策有效贯彻落实。不难看出,教育政策的密集出台,根本上是要回归教育本质,通过勘实教育难题,治理教育乱象,祛除教育症结,回到立德树人这一最终教育目的上来。要言之,《家促法》的立法意图,就是紧紧围绕回答养育什么样的人、如何培育人等家庭教育的根本性问题,动员全社会清醒认识家庭教育存在的严峻挑战及其本质所在,推进德法共治的家庭教育新生态的构筑。
首先,德法并举推进家庭教育人文转向。平心而论,大量教育培训机构的存在是建立在市场供需结构之内在逻辑中的社会现象,即应家长之需而提供的教育服务。一句话,家长有需求,教培机构按照市场规则提供服务,在此教培机构事实上起着弥补家庭教育不足之缺憾的作用,孩子亦通过上辅导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长的教育焦虑。但是,在这种貌似公平的供需两旺关系中,我们发现曾经去教培市场购买教育产品的家庭一方,已然沦为教育资本收割利润的最大牺牲者,后者在提供必要教育资源的同时成功地实现了“反噬”,即反过来进一步刺激和加重了家长们的教育焦虑。于是,通过分数优势进入心仪的学校,就成为家长和教培机构共同打造的“成功学生”的范型,教育目标趋于短期化、功利化和私人化,教育的人文属性被遮蔽。《家促法》第一章第二条将家庭教育定义为“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五条要求“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等等,就是对这种家庭教育人文性缺失现象的纠偏。
其次,构建本源性的伦理共同体。我们经常说,家庭既是人生的驿站,也是心灵的港湾。暖意洋洋的家庭生活来自家庭教育的人文理念和伦理温度,通过家庭教育构建充满温度的伦理共同体,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毕竟“亲亲之爱的可直接体验性和丰富性是无与伦比的”[5]。进而言之,家庭不是单纯的个体,也不止于个体的集合。家庭作为一种承载和延续血缘关系的生活共同体,首先乃是一种伦理共同体,它包含、生养、保护且又超出了人类个体,使得人类生活在世代传承之中,成为一种历时性的历史存在者。我们可以想象,在人类历史的开端处亲子关系是一种最为本源性的关系,这种关系先于个体而存在,并从中诞生出人类的个体。在这个意义上,关系先于本质,亲子关系决定了家庭个体的本质。俗话之所以说“什么样的家庭出什么样的孩子”,原因就在于家庭伦理共同体提供了无限丰富的伦理生活的直接性和传承性,让子孙后代得以在近距离的家庭生活中感受上一代或几代人的精神风貌和道德力量。《家促法》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要“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第四条明确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等,就是基于德法共治理念来进一步明确家庭共同体的社会责任。
最后,以德法并举形式明确家庭教育的社会责任。同学校教育相比,家庭教育的规范性、系统性和专业性都不是很强,许多家长缺少教育意识和教化责任,总是认为教育乃是学校的事情,只需要把孩子养大就行,其他的一概交给老师来处理。《家促法》的出台,将有力地纠偏这种看法,有望通过德法共治方式明确家庭教育的社会责任。不可否认,家庭教育是一种非正规的教育模式,但其不因为这种非正规性而自动失去教育的效能;相反,家庭教育能够在非系统知识传授之外提供一种特别的人文视角和道德关怀,完全将道德生活化,通过家庭日常性生活无微不至地接近家庭成员的心灵世界和精神领地,时刻捕捉到不同家庭成员跳动的生命律动和生活情趣。显然,家庭教育对孩子个性、人格、意志、情绪表达以及是非观念和品性等方面的影响是学校教育远所不及的。一句话,有什么样的家庭教育,孩子就有什么样的“精神长相”。
参考文献:
[1]王殿军.家校携手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J].教育家,2022(5):14-16.
[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8.
[3]布兰奇,沃克.自然伦理生活与市民社会:黑格尔的家庭建构[J].翟晗,译.历史法学,2014,8:275-298.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2.
[5]张祥龙.代际时间:家的哲学身份——与孙向晨教授商榷[J].探索与争鸣,2021(10):60-66.
责任编辑︱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