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统党建:历史渊源、体制保障与完善路径
2024-07-13李少杰康婷婷
李少杰 康婷婷
[摘 要]金融系统党建是中国共产党在金融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等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内实现组织覆盖,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并开展政治、组织、思想领导的工作总称。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大任务,迫切要求加强金融系统党建工作。在金融系统内建立严密的党的组织体系、创设常态化活动机制、落实党的全过程领导,是党在百余年来特别是新时代探索中积累的宝贵经验。新形势下全面深化金融系统党建,必须持续推进金融系统党的组织与领导体制建设,加强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决策能力建设,加快完善金融工作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高质量的全面从严治党推动金融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将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党的领导;金融系统党建;党内法规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24)03-0007-11
金融是国之重器,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国家经济的命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做好金融工作作为治国理政的要事。根据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的部署,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承担原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金融系统党的建设职责,统一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工作[1]。同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好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切实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2]。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部署,推动“金融系统党建”问题逐渐走入公众视野。
有关党与金融关系的既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党管金融工作的成就介绍[3],或主要探讨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46],但内容主要分布于党组织领导宏观决策、参与微观治理的“绩效表现”层面。然而,党管金融的关键在“党”,完成金融系统内党组织的建设工作,是党实现领导作用的前提条件。既有研究虽高度肯定党领导金融的意义,但始终没有细究这种领导是经由何种体制设计、组织队伍与制度安排来实现的。金融系统党建问题长期以来较少被关注,研究尚为薄弱[7],既有的基层案例研究成果较为碎片化,不能厘清金融系统党建的共性规律。有学者从微观、中观、宏观场域,对金融党建的概念、机制进行了学理性概括[8],推动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走向深入。但研究时段截至2017年,未能覆盖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在深化金融体系改革的同时推进金融系统党建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总之,金融系统党建的相关理论框架仍有待完善。
党管金融与金融系统党建为何成为党的二十大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点任务?金融系统党建对于党管金融工作有何重要意义?这些工作在当前又是通过何种组织体制与制度安排实现的?新时代金融系统党建面临哪些现实挑战,应当如何应对?基于前述问题,本文在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回顾金融系统党建的历史渊源与经验,重点分析党在新时代推进金融系统党建的实践经验与制度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方向性完善建议,以期为新时代新征程上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作出些许贡献。
一、 金融系统党建的概念界定与现实背景
合理界定相关概念,是形成金融系统党建研究框架的前提条件。金融系统包括静态主体与动态过程两个层面:静态主体层面涵盖金融监管机构与受监管的多种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动态过程层面包括四个金融子系统,即金融机构子系统、金融工具子系统、金融市场子系统以及金融管控子系统。金融系统党建,主要是在金融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等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内实现组织覆盖,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并开展政治、组织、思想领导的工作总称。金融系统既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也是党发挥领导作用和实施自身建设的重要场域。
(一) 金融工作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作为解决资源稀缺性的重要工具,金融在充分有效实现货币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使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合理高效配置社会资源、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共产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领域。从政治层面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金融事业还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服务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金融在治国理政中的战略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推进金融事业实践、理论与制度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从体量上看,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位居全球第一,股票、债券、保险规模位居全球第二,外汇储备规模稳居世界第一,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时代中国金融工作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9]278。必须坚持党管金融工作,确保金融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使其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 金融工作面临的现实挑战
作为资本的一种形式,金融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倾向。“金融资本是一种虚拟资本,这种虚拟资本与实际的资本相比,具有极大的投机性和风险性。”[10]在不加以妥善利用的情况下,金融资本的野蛮生长会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消极影响。党领导的金融事业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要清醒看到,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
从现实上看,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伴随的金融风险传染问题不容忽视,金融风险溢出效应凸显。近年来,部分西方国家对我国金融领域的渗透、挑战与威胁日益增强,我国金融安全面临较为严峻的外部冲击。此外,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特征明显,不良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仍然存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发展相关制度体系尚待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问题上,“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11]80。外部冲击与内部缺陷问题,需要金融系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胸怀“国之大者”,强化使命担当,下决心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三) 金融系统党建对于党管金融的重要意义
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金融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主要回答这一事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何种使命”的问题,金融系统党建则是要在这一事业中解决“锻造何种领导力量”的问题,二者是道与器的关系。金融事业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要求中国共产党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9]278,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党管金融工作的总要求[12],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对落实这些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只有加强金融系统党组织的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才能够切实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与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基础上,把金融系统内领导干部、业务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以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12]的决策部署上来,进而将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到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工作当中。
其次,党在金融系统中的组织体系是贯彻党对金融领导任务的有力抓手,只有抓好金融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切实管好领导干部选用、党员职工教育与人才队伍建设等问题,才能提升“金融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战斗力”[12];只有贯彻民主集中制,确保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转,才能使党对金融系统的领导“如身使臂,如臂使指”[13]503。
再次,作风问题直接关系民心向背,决定党的公信力与形象。在金融系统内强化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引导金融工作者把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归结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来,使改进作风的过程成为“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的过程,才能更好地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12],开创新时代金融工作新局面。
最后,加强金融系统内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是“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12]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组织的政治权威对于约束金融从业工作者的行为具有重要效力。通过完善监督体制机制,把纪律挺在前面,可以提高发现金融腐败的能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从业者特别是领导干部犯更大的错误,实现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的统筹兼顾,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总之,领导新形势下的金融工作,必须扎实抓好金融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确保党领导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党的建设搞得好不好,事关金融系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决定金融事业成败。”[14]党建工作在金融系统变革过程中的作用地位与建设要求亟需明确。
二、 党管金融历程与金融系统党建渊源
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金融工作的过程中不断探索金融系统党建的体制机制,积累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
(一) 局部执政时期的金融系统党建探索
近代以来,中国金融业在三座大山的压迫下曲折发展。西方帝国主义凭借雄厚资本与在华特权牢牢掌控中国金融市场,通过汇兑业务和高利贷盘剥汲取经济价值。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过建立农民银行、合作社和根据地银行等金融机构,并在其中贯彻党的领导意志,不断探索通过金融工具解放被高利贷盘剥的广大农民、支持革命战争与根据地建设的路径。
土地革命初期,党在各革命根据地内着手建立新型金融业。1927年到1936年间,苏维埃政权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创立了以海陆丰劳动银行、赣西南革命根据地的东固银行等为代表的46家革命根据地金融机构和77个货币发行机构[15]54。这些机构在降低农民借贷负担、活跃根据地经济发展、筹措军费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1932年2月成立于江西瑞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家国家银行。行长毛泽民、业务科科长曹菊如、会计钱希均等均为共产党员。1934年10月至1937年10月,在随红军长征途中,苏维埃国家银行工作人员编入中共中央军委直属纵队第十五大队,曹菊如任党支部书记。
到达陕北后,原银行改称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由中央财政部部长林伯渠兼任行长,曹菊如任副行长。党中央还在行政系统和自身组织体系中创建了领导金融工作的专门机构。1939年1月成立中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林伯渠任主任,以统一与集中解决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问题,批准党、政、军各方面预决算;1940年1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银行委员会;1942年10月,中共中央成立兼具银行管理委员会职能的西北财经办事处。这一时期初步形成了“业务机构-行政机构-党的领导机构”的金融系统架构。
1942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组织间关系的决定》,确立起党对各抗日根据地的一元化领导。作为政权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系统,通过要求内部党员干部服从党委与党团的决议、决定与纪律,积极落实党对金融系统的领导。1948年12月,华北人民政府决定将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体系的开端。
(二) 全面执政时期党建对国家财经系统的嵌入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通过接管官僚资本金融业、整顿和改造私营金融业、打击金融投机、治理通货膨胀等一系列举措,初步实现对国家金融业的掌控。至1951年底,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序列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成“总-区-分-支行”组织机构系统,基本实现全区域覆盖。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党在新政权内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国家银行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系统,成为这一经济体制内配置金融资源的重要环节。这一时期,金融系统党的建设与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建立党政归口领导体制。1958年6月,中共中央建立了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直接隶属政治局和书记处,对政府机构进行归口领导。国家银行体系在财经小组的领导下执行党中央在经济方面的大政方针政策。其二,在金融系统内建立党组。如1949年11月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小组建立,又于1955年1月改为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各级国家银行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组成党组,保证党中央政策和决议的实现,是党领导金融治理的重要传导力量。其三,党管金融系统干部体制。银行干部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人行体系垂直管理到地方党委协同人行系统管理的转变[8]59。其四,金融系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1953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要求政府各部门对于中央的决议和批示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定期地和及时地向中央报告或请示,以便能取得中央经常的直接的领导”[16]290。其五,党员在金融系统中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如为弥补中国金融业在地区上的非均衡发展,上海私营行庄数以千计的职工在共产党员的带头下,踊跃报名,举家内迁扎根西北投身金融业建设[17]134。
(三)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系统党建工作的深化
进入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金融体制实现历史性的变化,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和监管体系。党中央推动财政与金融部门分离,建立起现代化中央银行制度和多层次的商业银行体系,持续发展保险、证券等多形态的金融机构,创建货币、资本、外汇、黄金等多元金融市场。然而,这一时期国家金融系统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经济分权使得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成为相对独立的原生利益主体,他们在地方利益的驱使下人为干预国有银行地方分支的正常业务活动,以满足地方经济增长的资金需求,造成金融机构的“地方主义”倾向[18]。另一方面,银行体系内部也存在“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之间属同一‘辈份”“人民银行领导格局不够健全,各金融部门独树一帜”[19]的问题,人民银行领导国家金融体系的职能执行不畅。为改变现状,党中央继续从党建层面进行调整,推动党管金融工作的有效落地。
一方面,党管银行系统干部的体制发生转变,不再以地方党委为主管理银行系统干部。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其分支机构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党在新发展的金融监管机构和中管金融企业中均设立了党组,除中国人民银行外,新成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均设立了党组,确保党的领导在这些金融活动主体内部得以落实。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使党中央进一步认识到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安全成为党在一个时期内的迫切任务。为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中共中央于1998年5月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和金融机构系统党委。金融工委作为党中央的派出机关,目的在于保证金融管理体制实行垂直领导,减少地方政府对金融体制的行政干预,领导、保证、管理、监督、协调金融系统党的工作,保证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更好地在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到了2003年,金融工委在金融危机形势好转后撤销,中央随即建立起中共中国银监会党委、中国证监会党委和中国保监会党委,党组织持续嵌入在“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框架体系之中。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党委负责人与企业治理机构中的党员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制度、党组织参与企业“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也在探索中逐渐确立。2010年7月,首届中国金融业党建论坛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始终注重抓好金融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业科学发展,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切实抓好金融业党建工作[20],这是对新中国金融系统党建工作成就与经验的高度凝练。
三、 新时代金融系统党建工作的实践探索与体制保障
面对一段时间以来金融系统党建存在的现实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果断措施,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金融工作和金融系统党建工作格局,形成了一整套党管金融工作和金融系统党建工作的制度机制。
(一) 金融系统党建存在的现实问题
尽管党对金融领域的领导取得了丰硕成果和显著成效,但一段时间以来,“金融单位在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21],深度融入金融系统工作对党组织提出提高政治领导与专业管理综合能力的双重考验。
首先,在金融主体层面,部分金融机构的基层党组织覆盖还不够全面,组织设置也不尽合理。一些改制后的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基层组织,金融机构总分支之间党建工作不平衡,分支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参差不齐,一些企业党组织的上级组织对接关系较乱,组织内部还存在着党员少、党务工作者缺乏、组织生活不够健全的问题。与此同时,部分基层党组织存在党建与业务一手软一手硬的情况,过分强调企业“经济属性”而忽略“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企业存在为达到经济目标过分重视生产经营活动而忽略党建工作的问题。党务与金融业务“两张皮”,在运营过程中割裂现象客观存在,党建活动停留在日常表面文化活动上,缺乏完善的物质条件、人员后勤、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保障。
其次,在金融过程层面,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加快、党建工作持续融入企业治理的背景下,党中央加强对金融系统党建工作的重视,在国有金融企业治理中将党的领导相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党组织获得企业治理法定地位,形成党委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共同治理的“三会一层”新型法人治理结构。但党组织参与金融企业治理还面临一些困境。现实中党组织被置于企业运营管理结构之外的现象客观存在,党组织难以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同时,部分金融企业领导成员经营管理金融工作的知识和能力不强,党委组织决策质量不高,党委讨论重大问题尚未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而是局限于无关痛痒的细枝末节问题,党委委员决策过程存在简单点头、跟风投票现象,党组织决策的严谨性亟待提高。
最后,在党建监管层面,党组织在金融监管工作中严重弱化、虚化,甚至缺席。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企业中党组织的纪委同级监督软、下级监督难问题长期存在,党内监督未能很好预防金融机构内部错综复杂的利益交换。企业党组织未能完全防止金融系统的机密泄漏问题,党建工作未能有效预防银行从业人员洗钱犯罪发生,未能有力制约金融高管以权谋私行为,未能有力约束金融行业薪酬过高、自定薪酬、薪酬结构失衡现象,党建工作未能发挥好政治领导与思想价值观引导的作用,未能使之与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同向而行。
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根源在于党的建设特别是政治建设薄弱,“党的领导虚化弱化,发展理念出现偏差,有的地区政治、金融生态恶化”[14]等,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党组织地位弱化降低了金融系统实现“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两项任务的能力,不利于完成党在金融领域的宏观决策部署。另一方面,金融领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商“旋转门”等典型共性问题频发,违法乱纪的大案要案滋生,导致了金融市场上的诸多乱象,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隐患,影响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任务的落实。
(二) 新时代金融系统党建助力党管金融的实践举措
针对金融系统党建存在的现实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要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氛围推动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此,党中央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党建层面采取了诸多保障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化解风险三大任务的实践举措。
其一,加强党组织在金融体系领导地位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银保监会相继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开始将党的领导作为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维度,明确要求民营银行保险机构必须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对党组织进入银行保险业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组织的决策话语权提升,为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的决策部署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金融部门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从2014年的81.43万亿元攀升至2023年9月的230多万亿元,逐步形成了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22]。又如,中国建设银行坚持推进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系统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推进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提出的普惠金融、数字金融建设部署;在住房租赁、乡村全面振兴等领域践行新金融行动,践行国有大行的社会责任;践行党中央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聚焦“双碳”目标提供金融服务,有力助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23]。
其二,强化金融系统的党内监督。在巡视监督方面,2015年,第十八届党中央在任期内完成对中管金融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巡视全覆盖;2022年,第十九届党中央第八轮巡视再次针对中管金融单位展开;2023—2024年,第二十届党中央第一、三轮巡视接连涉及中管金融单位。金融系统巡视监督整改工作已经常态化、制度化,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障。在派驻监督方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中管金融企业纪委于2019年改设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派驻探头向金融系统的嵌入,加大了政治监督的力度。包括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在内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于推动金融监管标准统一、提升金融监管效率起到了重要影响。总之,党内监督力量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化,是实现金融改革任务的重要成果。
其三,强力开展金融领域反腐。金融行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的高发地之一,必须紧盯关键环节,严惩利用金融监管审批权、金融资源搞腐败的“内鬼”。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决惩处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查办违背党中央金融战略决策、手握金融资源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大肆侵吞国有金融资产的腐败分子,对金融领域政商“旋转门”“突击入股”“逃逸式辞职”等问题开展排查清理。仅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立案审查调查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6900余件[24]。2020—2021年处分金融系统违纪违法人员共2.1万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有利于斩断金融乱象的利益链,减少资金空转、套利、乱加杠杆等市场乱象,在党领导的强力整治下,类信贷影子银行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30万亿元,我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数量、涉及金额和人数连续多年下降[22]。这些成就对于推动社会金融秩序“由乱到治”,进而实现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任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 中国共产党金融系统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
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既是全面的,也是系统的。在严密组织体系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发展出一系列党的建设常规机制和党的领导制度,形成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金融系统党的建设体制机制。
第一,在金融系统内建立严密的党的组织体系。首先,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层面,五年一次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专门设置了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中央金融系统党代表由中央金融系统各单位分别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参与到党中央金融大政方针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党的中央委员会下设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金融委员会等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党中央对党和国家金融事业重大工作的决策领导。2023年重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党中央派出机关统一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工作,统筹履行人事、党务和监督职能。其次,《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在金融监管机构与中管金融企业内设立党组性质党委,确保党的金融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如目前“一行一总局一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均设立了党组性质党委。最后,在银行等金融企业内部,从总部到各分支机构均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等党的组织体系,在本单位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在金融系统内创设常态化活动机制。首先,建立金融系统内部的党建责任制,压实金融管理部门、金融企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建立明确的责任清单,督促党委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夯实金融系统党建基础。其次,组织建设方面。包括党管金融系统干部,按照《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建好金融系统领导班子,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物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9]281。再次,思想建设方面,执行“第一议题”、集体学习制度,用好读书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金融企业党校培训等,从党的创新理论中寻找理念思路和方法举措;铸牢金融报国、金融为民的使命情怀,更好地将理论武装与理想信念教育的成果转化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成效。最后,在正风肃纪与反腐败方面,发挥党组织、纪检监察及巡视机构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金融系统各单位每年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对正风肃纪问题进行部署,推动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有机融合。除前述开展的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之外,还对国有金融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确保其在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好职责。
第三,执行党对金融系统的全过程领导机制。在宏观决策层面,首先,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均会规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金融工作方向,如党的十八大要求健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党的十九大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其次,中央政治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金融委员会等高层会议均会专题分析金融形势,决定重大金融事项。再次,自1996年起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党代会五年任期内召开一次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均是中央层面探索出的解决金融领域问题、部署金融工作战略任务的专门会议机制。此外,金融改革发展规划、涉及金融工作的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制度安排。在微观运行层面,具体要求是党组织融入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2005年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均规定了党组织遵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进入公司决策层的程序。“双向进入”指在党委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同样,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指符合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使党的工作与企业决策、管理等工作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实现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 全面深化金融系统党建的对策与路径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必须统筹推进金融领域改革与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坚持以高质量党建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将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
(一) 持续推进金融系统党的组织与领导体制建设
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严密的组织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实现长期执政的基本条件。“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25]235只有在金融系统内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才能不断增强党对金融事业的政治领导力。
第一,要推进党对金融领域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建设。目前,中央层面的中央金融委员会与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已经建立,成为部署金融工作和金融系统党的工作的专门机构。面向未来,一方面从纵向应当加快推进地方各级金融委员会和金融工委的建设工作,确保系统内上下衔接联动,同时强化各级党委对金融系统党组织的领导;另一方面从横向应当理顺金融委员会与过去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监管机构的关系,整合职能交叉重叠的党政机构,厘清各级金融工委与机关工委关于金融系统党建的领导职责归属,在加强金融系统垂直管理的同时,更好地协调金融机构与地方的关系,确保各类金融机构在党的领导下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加强金融系统党的政治建设。一是要完善金融系统践行“两个维护”的机制,加强政治忠诚教育,及时整理、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将其作为推动本单位工作的根本遵循。二是健全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完善金融系统“任务分工—督办落实—抽查检查—定期报告—跟踪问效”的全链条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健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落实督办机制,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金融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三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金融领域的重大工作和重大情况,为实事求是地分析形势、作出决策、解决问题奠定基础。
第三,要推进金融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随着所有制改革的深入,混合所有制的金融企业的基层党组织覆盖工作必须得到持续推进,根据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业态特点,因地制宜地在金融机构业务网点内设置党组织,确保党的影响辐射到全方位、各层次。在建好组织的基础上,要依据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特点提供精细化的党建政策指导规范,推动党建与金融业务工作更好地结合。基层金融机构存在分布散、规模小、党员少的特征,通过设立归口党委,可以有效拓展组织覆盖范围。例如宁夏在自治区内288家新型金融机构中以加强支部建设为支点,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主线,成立新型金融机构党委,建立65个单独党组织与19个联合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从15.97%上升至98.61%,党组织的全面覆盖为提升金融机构信用、解决农民贷款难题、杜绝基层违规放贷提供了保障[26]。
第四,强化党建工作对于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把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标准,提高金融人才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战斗力。一是抓住“关键少数”,加强金融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选好用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和金融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带头人”,坚决调整不担当、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在金融企业基层党组织落实好“一岗双责”,最大限度发挥好其金融业务与党建实务的双重能力。此外,还要努力提升干部队伍理解运用金融政策的能力、应对复杂金融问题的能力。二是关注“绝大多数”,加强金融系统人才队伍与党员队伍建设。通过严谨的党员发展工作将更多拥护金融事业、积极投身工作的金融人才和先进积极分子吸纳进党组织,通过党员管理和教育不断提升党员的政治觉悟和金融业务能力,培养大批“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9]281的党的金融骨干人才,在金融事业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三是配优建强“专业队伍”,补足金融系统党务工作人才力量,探索切实有效的激励机制,将守信念、懂业务的党员充实到党务工作队伍之中,提供充足的党务培训与福利待遇,将党务工作绩效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拓宽专职党务人员职业上升空间。
(二) 加强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决策能力建设
推动党组织融入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坚持党的领导奠定了组织基础。在此基础上,必须切实提高企业党组织对各项金融事务工作的决策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在金融企业活动中更好实现从参与者到领导者的转变。
一是促进金融企业做到“两个维护”的能力。克服单纯的经济观点,坚持党建与业务相融合,实现政治能力与经济绩效双提升,是党在金融企业中的首要领导任务。具体而言,金融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锻造政治判断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分析金融问题,面对各种金融现象要精准识别本质、明辨是非;必须提升政治领悟力,深刻领会、精准把握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精神,对“国之大者”了然于胸,切实把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必须增强政治执行力,建立和完善党中央金融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中的落实机制,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论述转化为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坚持党建工作和金融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是督促金融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的能力。研究表明,党组织通过影响管理层权力,能够对包含金融机构在内的公司治理发挥积极效用,如显著抑制高税收激进度公司的避税活动[27]、抑制管理层非货币性私有收益[28]、降低高管绝对薪酬[29]和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30]等。中纪委对中管金融企业的巡视作为党组织参与企业外部治理的表现方式,还能够抑制高管利益输送,规范金融企业发展[31]。因此,必须发挥党参与公司治理对避税活动、不正当利益输送现象的抑制效能,在金融企业所有制改革进程中合理安排管理层薪酬结构调整基准,持续创新党对金融企业的内外部治理、监督方式,通过多种形式规范金融业有序发展。
三是推动金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党组织不仅参与公司内部治理,还对公司外部治理环境存在影响。党组织领导金融工作能够有效传递社会责任观,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32],提升企业经营绩效[33]以及环境绩效[6]。因此,必须完善企业绩效评估体系,提升党组织引导企业发挥社会效益的比重,凸显对金融类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的重视。
(三) 加快完善金融工作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金融系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依法度,这个“法度”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以党内法规为脊梁的党的制度。因此,必须加快完善金融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34]570。
首先,要完善金融领域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35]932。党的领导法规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和保障党对各方面工作实施领导、明确党与各类组织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党内法规。增强中国共产党依规领导金融工作的本领,必须加快形成覆盖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其一,应当适时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条例》,规范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金融委员会、金融工委在其中的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其依规行使职权。其二,应当对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领域业已创立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中国共产党金融机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各类金融业态特征,充实金融机构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细则。其三,应当重视金融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制度规范,对标公立医院、科研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的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出台《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为选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金融系统领导干部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要推动党的领导进入国家法律体系。明确党的领导地位,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这是提高党依法领导金融工作水平的前提。如前文所述,目前这一工作还停留在较低层级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确保党领导金融有法可依,需要将党的领导地位以适当的法言法语达形式载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之中,使党对金融领域各项工作、各类主体的领导进一步法定化。
最后,要推动党的领导进入各类金融企业章程。按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的部署,金融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这就需要以制度机制的细化“促进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36],推动各类金融企业修订内部章程,将党的领导地位、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的方式以明确的条款载入,将党的领导作用落到实处。
推动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向纵深发展,不仅要对其进行概念界定和价值阐释,更要从历史渊源和当代实践中系统理解其之所以能产生效果、助力中国共产党领导经济建设的内在机理。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进一步提升金融系统党建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必须以开放的视野和理论敏感性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和最新部署加以观照,结合来自金融系统基层实务工作的更多案例与数据,推动理论和实践的双向深化,为中国共产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中国式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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