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视角下耕地保护审计协同机制研究
2024-07-12胡海波唐敏唐洋
胡海波 唐敏 唐洋
[摘要]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粮食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耕地作为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就是保护粮食生产,为此很有必要开展耕地保护审计。本文通过PSR模型,从压力—状态—响应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目前耕地保护审计情况,并引入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三大审计主体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同机理,最后提出进行制度保障机制、国家审计主导机制、资源整合机制、成果共享机制以及信息技术支撑机制五大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粮食安全 耕地保护审计 审计主体 协同机制
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双碳”目标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治理的影响机制及传导路径研究(项目编号:XSP2023GLZ022)研究成果
近年来,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诸多因素相互叠加的影响,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粮食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以及政治稳定的压舱石。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吃饭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首要任务。耕地是农业生产最根本的基础性资源,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明确提出,全国耕地保护任务目标为18.65亿亩,保持到2035年不变。18亿亩耕地红线就是为保障国家粮食产量充足、国民粮食安全而制定的限制线。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耕地保护政策,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耕地资源不断减少,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从第一次全国国土调查的1.59亩降至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1.36亩,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
目标的实现以及政策的执行离不开监督,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以及粮食安全战略目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耕地保护审计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多学科知识和多部门协调,仅仅依靠国家审计的力量无法满足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因此,积极探索出审计监督体系中由国家审计主导、社会审计补充和内部审计辅助的协同合作机制,再同其他监督部门贯通协同机制建设,发挥出多元审计主体协同整合、审计贯通联动优势,对助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严守耕地红线具有重要作用。
一、粮食安全视角下耕地保护审计的必要性
耕地资源关系着十四亿多人口吃饭问题和国家粮食安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面临严重的压力和威胁,为了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强化对耕地保护的监管和审计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确保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自古以来就被视作保障民生和稳定国家秩序的重要支撑,而粮食的生产离不开耕地,耕地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因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耕地保护做出“四严禁、五不得、六禁止、八不准”等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以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筑牢粮食安全防线。由于各地区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存在差异,需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围绕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执行、耕地质量提升、耕地被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五个方面开展审计工作,以便准确地了解每个地区的耕地保护情况,助力耕地保护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全程护航
土地资源作为经济生产的基本要素,与整个宏观经济运行有着密切联系。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资料显示,2019年底我国耕地总面积为19.18亿亩,与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比,耕地数量下降1.13亿亩。这是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的严重威胁。因此,为保障粮食安全,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需要坚守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将我国的耕地特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田,打造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耕地保护审计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审计机关应以保障粮食安全为审计目标,聚焦“四个围绕”,沿着“政治—政策—项目—资金”主线,利用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穿透式审计,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相关项目实施效果不佳、补贴资金发放不合规等问题,揭示项目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和管理漏洞,为乡村振兴、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贡献审计力量。
(三)有利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耕地保护审计正是从审计的视角牢固树立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角度来规划发展。开展耕地保护专项审计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不仅能加强耕地生态保护,还可以实现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前,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国家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审查地方农业农村局、统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单位提交的资料客观反映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揭示耕地保护中存在的土壤污染问题及风险。此外,审计人员可以从“筛疑点、听难点、抓重点”切入,实现综合分析、现场核查、全面协调的“全程式”审计,充分运用遥感影像、矢量图分析等信息技术有效提升耕地保护审计质效,从而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带动粮食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生态作出积极贡献。
二、耕地保护审计主体的理论分析
目前,我国耕地保护审计主要依赖国家审计,但仅依靠国家审计机关的力量难以完全实现耕地保护治理目标。因此,需要积极推动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三大审计主体以及其他监督主体的协同合作,这不仅是贯彻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审计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一)耕地保护审计主体的内涵
目前,我国耕地保护审计主体主要为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度较低。王国栋认为,在国家审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的补充力量,三种主体的协同可以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张璐认为未来的研究重点领域是将三种主体结合,以促进审计效率提升。因此,在研究耕地保护审计工作时,需要对审计主体进行深入研究。在选择审计主体时,需要重点关注三个方面:审计独立性、审计质量和审计成本。首先,审计独立性是审计活动的基础。审计独立性要求审计主体在进行审计时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审计质量决定着审计主体能否胜任这一工作。审计质量要求审计主体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搜集审计证据,从而保证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进而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最后,审计成本与效率有着密切关系。审计成本要求审计主体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在审计领域中,审计主体间的合作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内在需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审计领域之外,也一直提倡其他监督主体参与到审计监督中。例如,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按照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要求,推动完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推动完善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发挥审计在反腐治乱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审计机关协调配合,用好审计监督成果。一些地方政府或审计机关等部门也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如河南省南阳市审计局会同市委巡察办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巡察与审计信息沟通、力量统筹、配合联动、线索移送、成果共享、纪律管理等协作机制;湖南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的实施办法》,以实现力量上相互支撑、工作上相互补位、资源上相互整合,从而增强监督合力。
(二)耕地保护审计主体的特点
1.三大审计主体的特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审计主体分别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机关是指审计署以及各地方审计厅局,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执行政府预算收支的情况和会计资料实施检查审核、监督。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逐渐从早期的财务审计扩展到绩效审计、合规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多个领域,因此,普遍存在审计任务及审计力量不成正比的问题,这也是其劣势。内部审计机构是单位内部设立的独立审查机构,其主要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监督与评价。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资源、财务信息和相关管理活动都比较熟悉,因此,审计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财务,而是涉及组织的运作、风险管理、治理等各个层面,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对其进行全程的监控,具有及时性和内向性的特点。由于内部审计人员往往受单位内部管理层的干预或限制,这就导致了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的中介机构,它们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但是审计范围较广泛,缺乏侧重点,同时,缺乏行政强制权,可能在审计过程中会出现被审计单位不配合的现象,导致审计结果失真。
2.其他监督主体的特点。本文中的“其他监督主体”特指除三大审计主体之外,可以协助审计机关更好地完成耕地保护审计工作,提高耕地保护审计质效的其他监督部门,主要包括:纪检监察部门与巡视巡察部门。纪检监察监督是党领导下的专责监督,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聚焦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纳入专项监督,深化作风监督,具有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理权;巡视巡察监督的本质是政治监督,以发现问题为根本,主要负责对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三)耕地保护审计主体之间的联系
据我国目前耕地保护现状来看,耕地保护审计实施的难点在于审计准确性不足、审计资源受限制以及审计整改难以落实。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地形复杂,不同地区耕地资源情形不同,各地区、各部门面临耕地资源数据分散、数据不全、底数不清的问题,同时数据分析专业性强,涉密数据多,增加了审计难度;二是耕地保护审计涉及多学科领域的知识与方法,单单依靠某一审计主体很难完成审计监督目标;三是目前很多地区的耕地保护审计存在整改不到位问题。因此,审计主体之间、审计主体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十分重要。不少学者认为加强三大审计主体、审计主体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同机制,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提高审计系统整体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王会金和郑石桥认为国家审计和纪检监察在监督内容及监督客体上存在交叉关系,在处理这种交叉关系上应该选择协同;李辉指出审计监督和纪律监督之间的配合会形成“纪审联动”,审计监督和巡视监督之间的协同会形成“巡审联动”。深入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三联动”,依托三方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的互补性,整合监督力量,互通问题线索,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有利于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分析制度执行方面的不足和短板,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任务,强化耕地保护“源头防范”,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实现耕地保护工作情况全方位的“体检”。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可以从权威性、独立性、信息获取、成本效益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出发,将三大审计主体之间、审计主体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联系起来,建立协同联动体系,实现资源互补与高效利用,提升监督效能。三大审计之间、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在耕地保护审计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
1.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这两种审计的关系是协同联动与利用关系。首先,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背景下,我国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逐步提升,内部审计不仅是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手段,更是促进国家审计全覆盖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为协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家审计通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合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充分整合和利用资源,最终形成资源共享、良性协同的有机循环。
2.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人员不足、审计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国家审计凭借自身力量无法实现审计全覆盖时,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同时,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依法公布核查结果。
3.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都需要在国家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两者应当是相互交流、彼此合作、协调发展的。在耕地保护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可以在社会审计的基础上,对其所提出的薄弱环节和指出的问题进行挖掘,更加深入地跟踪调查、核实,以确定耕地保护审计的重点领域,由此来增强内部审计结果的公允性。反过来,社会审计也可以利用内部审计获得的耕地保护情况信息,迅速确定审计重点,制定适当的审计程序,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4.审计主体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关系。它们之间是协调配合的关系。一方面,审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制订耕地保护的审计计划,耕地保护审计从项目设置、规划、方案制订、取证、上报、整改、追责,整个过程都需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对这一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及时上报党组织。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关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将耕地保护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纳入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巡视巡察机构也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巡察监督内容,并通报审计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同时审计机关将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巡察机构反馈的整改情况写入审计报告,纳入审计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共同推进问题整改销号。
三、粮食安全视角下耕地保护审计协同机理分析
耕地保护审计涵盖财政、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的审计项目,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跨度大,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更应结合自身特点与其他监督主体合作,揭示并整改耕地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本文基于此,引入国际上较为成熟的PSR评价模型,分别从三个层面分析我国目前的耕地保护审计情况。该模型最初是由加拿大统计学家David J.Rapport和Tony Friend在1979年提出,模型区分了3类指标,压力(P)指标表征人类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状态(S)指标表征特定时间阶段的环境状态和环境变化情况,响应(R)指标指社会和个人如何行动来减轻、阻止、恢复和预防人类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随后,其适用领域逐渐超越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的范围,开始普遍应用于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压力—状态—响应”这一思维逻辑,即通过减少压力和增加响应可以保持甚至改善状态,反之则状态会不断恶化。借助PSR模型恰好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当前耕地保护审计主体所面临的压力、状态以及目前对耕地保护审计所做出的响应。黄溶冰认为,耕地保护审计应当从耕地资源存量状态出发,依据“状态预警—响应对策—压力削减—状态改善”的有机联系,系统考察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综上,本文以粮食安全为审计目标,结合PSR模型构建耕地保护审计协同机理框架,如图2所示。
(一)耕地保护审计压力分析
由于国家审计多为事后审计,当耕地破坏与污染发生后,即使事后整改,也难以避免耕地整体质量下降,进而对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因此,耕地保护重在事前防范风险。由于时间限制等因素的影响,耕地保护审计无法对所有细节进行全面审计,只能选择重点内容进行审计,难免会出现各种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耕地保护资源是由政府多个部门管理的,数据管理权限分割造成了耕地保护数据分布“碎片化”,且各地市、区(县)的部门数据的收集挖掘、数据处理能力、管理标准与模式都存在差异,最终可能会导致各部门获取信息方面处于不对称状态,影响耕地保护审计的效率。二是审计建议针对性不强,目前大多数审计建议都是直接套用现行的国家方针政策,往往显得“大而泛”,导致被审计单位在落实整改时可操作性不强。三是审计专业人员欠缺,耕地保护审计是一项综合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掌握大数据处理、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专业知识并且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审计人才来实施。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多为会计审计类专业,审计基本是围绕耕地保护资金收支合规性开展,这不仅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也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果。
(二)耕地保护审计状态分析
一是审计方式方法缺乏创新。在审计方式上,部分地区仍然使用传统的以“人工审计+查阅文件+实地勘察”为主的审计方式,该方式耗时长、工作流程繁琐、审计效率较低;在审计方法上,尽管很多地区的审计机关开始探索在耕地保护审计中运用大数据审计方法,但多局限于数据库技术的应用,而对必要的地理数据搜集技术等掌握不够熟练,这导致大数据分析思维与软件运用和先进地区相比都存在不少差距。二是审计缺乏相关的标准。我国耕地保护审计起步较晚,相关工作标准及评估机制尚不健全,缺乏具体工作的指引,审计人员只能依靠以往其他领域的审计经验进行审计。同时,由于法律法规支持力度不够,审计工作在实施过程权威性不强,也难以取得应有成效。三是审计结果利用率不高。在审计结果的运用方面,一些地区停留在将审计发现的重要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单向移送给纪律监督部门,纪律监督部门由于涉密或者其他原因,并未与审计开展资源共享,对于巡审结合、纪审联动方面还未开展,这导致审计的刚性约束力不足。四是审计质量差。耕地保护审计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但目前部分乡镇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而且耕地保护存在许多相关问题,如永久基本农田的功能性破坏、撂荒土地情况严重,其管理职能主要在其他主管部门,乡镇一级难以独立解决,这也导致审计整改难度较大;此外,目前耕地保护资源数据零散、基础资料不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等因素都会导致审计质量不尽如人意。
(三)耕地保护审计响应分析
为全面高效推进和落实耕地保护审计工作,本文从制度保障机制、国家审计主导机制、资源整合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和信息技术支撑机制五个方面着手,构建“三大审计主体”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同联动机制。制度保障机制能够促使相关制度规范更加清晰与健全,使具体审计项目的执行更加有的放矢;国家审计主导机制使审计过程更趋科学规范;资源整合机制能够促进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的融合,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成果共享机制能够实现不同审计主体间审计成果的共享,既能提高审计效率,又能提高审计质量;信息技术支撑机制主要指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四、粮食安全视角下耕地保护审计协同机制构建
在充分考虑耕地保护审计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如何在提高响应力度的同时有效缓解审计压力,是今后耕地保护审计的首要任务,仅靠单个审计主体无法承担这一“重任”,因此需要加强审计主体之间、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为此,本文构建了制度保障机制、国家审计主导机制、资源整合机制、成果共享机制以及信息技术支撑机制,以此推进耕地保护审计协同工作的进行。
(一)制度保障机制
制度保障机制是实现协同目标的重要前提。一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构建协调外部资源的工作平台。一方面,要加强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审计整改纳入对应部门的职责范围,定期研究部署、跟踪督办;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巡视巡察机构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工作。二是加强审计协同制度建设,密切审计机关之间的上下联动。审计机关应负责制订耕地保护审计的协同实施要点,并在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和审计组织上,针对各级审计机关和业务部门(科室)制订详细的统筹规则;还需完善对重点领域问题线索跟踪管理办法,落实审计协同制度;发布审计组织的协同规范,积极推动审计资源在不同层级、专业和区域之间的优化分配,根据审计项目的特性来协调审计资源的使用,并加强审计机关间自下而上的交流以及业务部门间的横向合作。三是建立清晰的权责制度,明确各方职责边界,保证审计协同的质量。在实施协同审计时,需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二)国家审计主导机制
国家审计主导机制是实现协同目标的基础。首先,国家审计发挥主导作用,不仅可以引导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积极参与,还可以积极利用其审计成果,避免资源浪费。而且在耕地保护审计中,国家审计具有更高的强制性,它能够在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受阻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其次,不同审计主体的衡量标准不一致,国家审计机关应推动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审计标准,确保审计程序得以落实,审计结果得以运用。最后,耕地保护审计应摒弃传统的审计方式,更多地采用上审下和异地审的方式,以提高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审计过程不被行政隶属关系干扰。
(三)资源整合机制
资源整合机制是协同目标的核心。我国耕地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耕地保护相关信息分散在不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了信息孤岛现象,阻碍了信息的系统分析。要改善目前状况,需要建立审计资源整合机制。审计资源整合的重点应放在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上。在人力资源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在专业审计人员不足时,可以聘请地质学、农学、水利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到审计中,社会审计也可以在人才方面有所贡献。在信息手段方面,审计机关也应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建立信息平台,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应推动本单位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向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供其他单位使用。此外,还应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审计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土地保护管理工作真正进入公众视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成果共享机制
审计成果共享机制是实现协同目标的关键所在。一是建立审计成果共享机制,加强三大审计主体成果的归集整合力度,多维度提炼审计成果的深层次价值,由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围绕问题清单,及时召开行业审计发现问题反馈会,对行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精准培训,通过提示责任和风险,促进行业各单位举一反三,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二是强化成果运用机制。内部审计结果通常能够揭示单位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重要风险隐患,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其他审计主体可以针对内部审计反映问题,进一步拓展审计工作的重点,并转化获取有用信息。同时,要逐步完善审计与其他监督力量贯通协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各类监督力量相向而行、同向发力,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在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以及领导干部履职评价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成果的协同合作,形成全面整改、专项整改和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工作体系。
(五)信息技术支撑机制
信息技术支撑机制是实现耕地保护审计协同的辅助手段。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大数据审计在国家审计工作中的参与度和作用日益增强,耕地保护审计也应紧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一方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遥感技术,全面核实耕地资源信息,特别是耕地面积和空间分布情况;另一方面,建立完善有效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网络和全国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借鉴地表水和地下水质量监测的做法,建立科学可控的国家土壤质量监测区,同时,在规定范围内发布土壤污染状况信息,逐步提高公民对土壤污染状况的了解,促进公众踊跃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国家审计也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数据的共享和互通,确保为各相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此外,将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平台提供的问题线索和处理情况,信访举报受理情况,监督报告和反馈意见,发现问题整改清单,整改完成情况等资料进行整合与归纳,创建一个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交互、成果共享的“全覆盖”监督平台,打破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差,避免出现孤岛式信息壁垒。
五、结论
新形势下,单一审计主体已无法适应耕地保护审计发展的需要,必须深化三大审计主体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发挥监督合力,合理调配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效果;同时,以国家审计为主导,各审计主体各司其职,扬长避短,实现优势互补,助力耕地保护审计全覆盖。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邮政编码:421001,电子邮箱:18594505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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