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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题指导性案例的考虑

2024-07-08缐杰李峰王广聪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缐杰 李峰 王广聪

编者按:2024年3月,最高检发布了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0-204号),该批指导性案例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为主题,这是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新增“网络保护”专章以来,最高检首次发布关于这一主题的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指导性案例。为助推案例价值发挥,提升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工作质效,本刊特约请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对本批指导性案例进行整体解读,约请检例第200号、201号、203号案件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办理的要点、难点、启示等予以分析,以飨读者。为方便阅读,特附相关案例二维码,扫码即可阅读。

摘 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积极应对网络空间新挑战新问题,以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职能的相互融通为抓手,通过检察办案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大力加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预防惩治犯罪的力度,持续推动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关键词:未成年人 网络保护 检察履职 高质效办案

经最高检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最高检发布了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为主题,是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新增“网络保护”专章以来,最高检首次发布这一主题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指导性案例。编发本批案例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

一、以指导性案例为牵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事关国家民族的未来。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成长与互联网深度关联。2023年12月23日,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联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共同发布的《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适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2%,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1.3%。网络给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不法侵害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办案发现,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方式不断翻新。一些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接触暴力、低俗等不良信息,形成不健康的价值观,甚至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有的网络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互联网社会责任,给行业发展和信息安全带来一定隐患,等等。这些现象反映出网络空间监管整治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仍任重道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1]“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2]“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3]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积极应对网络空间新挑战新问题,以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职能的相互融通为抓手,大力加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惩治犯罪力度,通过检察办案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加强与网信等职能部门的合作配合,持续推动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取得明显工作成效。

编写这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指导性案例,首先注重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炼法律适用规则。通过提炼、推广体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特点的办案规则和有益经验,促进解决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网络隔空猥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防止沉迷网络等案件实务中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给各级检察机关办案履职提供示范借鉴和方向引领,把最高检党组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落实落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检例200号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最高检第43号指导性案例明确了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胁迫、诱骗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基础上,明确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后,行为人又以传播线上猥亵所获得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线上猥亵行为与线下强奸行为在时空上相对独立,分别给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通过罪数认定和并罚规则的确定,更加有力体现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幼女身心权益的立场。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全面综合保护网络空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编发这批指导性案例,体现检察机关注重依托办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和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强化系统审查、同步审查,拓宽发现公益诉讼等其他监督类线索,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以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的相互融通,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工作实效。比如检例201号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针对履职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涉网络违法人数多、犯罪防治难度大、犯罪手段隐秘等治理难题,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检察业务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对实践中多发的涉及未成年人诸如校园网贷、网络赌博等情形开展风险评估和动态预警,在保障信息安全和维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及时向职能部门推送保护、救助的预警信息,进而形成部门协作、数据融通、智能分析、精准预警、高效处理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格局。检例204号禁止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检察监督案,坚持被害修复与不良行为干预并重。明确对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遭受侵害的案件,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当通过积极追赃挽损、促成赔礼道歉、提供法律援助、落实心理疏导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督促家庭、学校、社会联动对未成年被害人沉迷网络的不良行为进行干预,积极对接学校、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组建协作干预小组,通过精准管理教育措施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地使用网络。发现被害人的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的,可以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充分发挥家庭监护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用。

三、积极践行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诉源治理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关键在于推动建立清朗、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这批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积极践行系统治理的理念。通过检察建议、会谈磋商、公益诉讼、法治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协同网信、电信等部门齐抓共管,推动压实信息安全管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平台社会责任,积极促推诉源治理和标本兼治,助力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努力消除网络空间风险隐患。比如检例202号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针对办案中发现在校学生涉嫌电信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推动职能部门加强对批量开卡以及短期内反复开卡、注销、补卡等高风险情形的有效管理。出台《电话卡办理程序规范指引》,明确低龄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在场并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入网。对未成年人加强问询、反诈告知,加大异常卡复核力度。发放“出租出借出卖电话卡风险提示函”,将法治教育列入学校就业指导规划等等。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完善未成年人入网规范机制,推动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督促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异常账户的跟踪与监管,及早发现未成年人异常办卡情况,保障未成年人用网环境健康安全。检例203号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检察机关办案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管理存在漏洞。经与人民银行所属支行会商研判,通过走访银行网点、开展座谈交流,促使商业银行查找出未落实未成年人独立开户标准、授权单日转账限额过高、异常交易风险预警不足等问题。本案例明确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发现银行账户监督、管理、使用存在漏洞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形成办卡审核和风险评估相结合、分类管理和异常预警相结合的未成年人银行卡管理保护模式,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犯罪的诉源治理。

四、强化检察机关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有力举措

今年1月1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批指导性案例在部门协同、网络素养、网络家风、防止网络沉迷等诸多方面,与《条例》精神契合、内容一致,并结合司法办案措施更为细化。制发这批指导性案例,也是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宣传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有助于更好推进检察司法保护与网信等部门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促进营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比如2020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明确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直播服务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等特别管理措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但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数量巨大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往往分散在不同网络平台上,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应当重视压实网络平台的管理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强调网络运营者承担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违法信息处置、报告义务等一系列互联网平台的管理责任。《电子商务法》明确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和报告的义务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检例204号禁止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检察监督案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刑事案件时,发现互联网平台上的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服务、互联网平台未予以审核监管,为未成年人规避游戏监管提供便利,有造成不特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网络公共利益风险,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进互联网平台加强管理和机制建设。在办理刑事案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政监管部门配合协作,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共治机制,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源头预防实效。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完善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衔接机制,为未成年人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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