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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善于” 提升辩证思维能力解决未成年人检察办案中的三大难题

2024-07-08陈萍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5期
关键词:陈述张某办案

陈萍

“法者,治之正也;法者,德之纲也”。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专题授课内容既有哲理又有法治原理,既有思维构建又有办案策略引导。结合应勇检察长授课内容,我认为应坚持“三个善于”,提升辩证思维能力,着力解决未成年人检察办案中的三大难题。

一、认真领悟“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的内涵,处理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辩证统一关系,破除法律教条主义问题

未成年人检察实践中的法律教条主义不同程度存在。一种是法条主义,过于细抠法条,不考虑案件发生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环境、犯罪原因等,对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社会危害性缺乏正确的判断,片面追求依照具体法条严格处罚。另一种是证据完美主义,即过于苛求证据的确实充分,将每个案件都按照标准模板办理。“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就是要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全面准确把握“以事实为根据”。张某猥亵儿童案中,张某系美术培训班的老师,双胞胎姐妹小琳和小嘉(8岁,化名)系张某学生。两姐妹的母亲在听了一堂防性侵法治教育课后,询问小琳和小嘉是否有被人猥亵的情况,姐妹俩称张某多次抱着她们教画画,还用手摸了隐私部位,母亲随即报警。张某辩称孩子握笔不稳,将二人抱坐大腿上教画画更有利于教学,因自己有病,不能控制手的抖动,有可能会触碰到姐妹俩的隐私部位。此案引起较大争议,有人认为仅有姐妹二人的陈述,且不排除陈述是在其母亲的诱导下作出,不能证实张某的犯罪事实,应当作绝对不起诉处理;有人认为张某提供了病历,其辩解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小琳小嘉二人陈述在细节上有出入,应当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在“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引导下,办案人员坚持构建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特殊证据体系,从整体上把握法律事实、案件事实、客观事实,针对此类案件客观证据少、隐蔽性强且相关证言常存瑕疵的情况,围绕“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整体可信性”这一主要问题,将小琳和小嘉的陈述作为核心证据全面审查,发现关于张某猥亵的主要事实二人陈述能互相印证,个别细节有矛盾符合其8岁年龄的记忆特征;补强案发经过自然,排除诬告陷害动机的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锁链。同时认真审查判断张某辩解的真实性,办案人员带着张某的素描作品到其他美术培训机构进行亲历性取证,其他美术老师证实“抱在大腿上更不方便教画画,是不当的教学方式”“张某的素描作品十分精细,手抖者难以完成”的结论。因此张某的辩解、医院病历等不能影响主要证据,反而增强了被害人证言的可信度。通过厘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抽丝剥茧去伪证真,坚定此案定性为猥亵儿童罪的内心确信。

二、认真领悟“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的内涵,处理好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破除孤立司法问题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未成年人检察实践中,还存在将法治精神和具体案件割裂开来的孤立司法问题。办案中只看案件的证据、事实是否符合具体法条要求,而不综合判断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是否与刑事司法政策相悖。如陈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相约外出打工,期间因无收入来源先后4次盗窃矿泉水、方便面等物品,盗窃金额总计400多元。有的干警认为属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应提起公诉,没有分析盗窃原因,盗窃的是不是生活必需品,起诉是否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等等。还有一种情况是过于注重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忽略案件的特殊性,如对未成年人一律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予以从宽处理,而未结合未成年人长期的严重不良行为,作案主观恶性和残忍手段综合判断,导致个别案件处理失之于宽。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我们处理好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严格依法和法与时转、法律授权和依法履职、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这四对辩证关系,引导办案人员培塑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的思维,注重在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分析案件的特殊性,在既符合法治精神,又符合具体法条中寻找最佳契合点,从而破解孤立司法问题。

三、认真领悟“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内涵,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辩证统一关系,破解司法短期主义问题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未成年人检察实践中,存在案件处理不平衡不适当的问题,表现在没有全面准确理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能处理好个案中未成年人利益与未成年人群体保护长远利益的关系,导致办案效果不理想。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引导我们从符合法律基本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三个方面来判断和处理案件。如办理亲生父母拐卖亲生子女案件时,有干警提出因收买人多年对被拐儿童视若亲生,且将其定义为收买人后,就不能办理收养关系,被拐儿童只能解救回来另行送养,而被拐儿童与收买人已建立深厚感情,另外送养不利于儿童成长,认为对这类案件应当一律不打击收买人。而“三个善于”的内涵引导我们反思,法理情有机统一首先是依法,不打击收买人既不符合具体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九)》打击收买行为的立法精神,而破除“有买才有卖”的市场从长远上更有利于遏制拐卖儿童犯罪,更符合未成年人整体利益。因此,对收买人一方面要依法打击,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亲生亲卖”不同于一般拐卖儿童犯罪的特殊性,从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来综合考量。如果收买人多次收买,交易金额大,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起诉;如果只是为养而买,且善待儿童,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不予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同时,既要讲法理,又要讲情理,将收买人依法打击后,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可通过其他亲属收养,在熟悉环境寄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被拐儿童,最大限度减少伤害。在实践中,既要注重个案办理,又注重犯罪预防,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的热点难点问题。一是探索早期法治干预机制,切实强化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实行法治副校长参与处置校园伤害实质化履职,建立仪式化权威化的法治训诫机制等。二是建立并落实好分级处遇机制,推进专门学校教育的常态化,开展严重暴力行为特殊矫治工作。三是完善分类处罚与精准帮教机制。对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不良行为时间长短、监管环境的好坏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判断,作为找准实质法律关系,把准刑事司法政策,分类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做到宽容不纵容,保护不庇护。同时强化检察官主导下的精准帮教实质化,杜绝“诛而不教”“教而不诛”。

在“三个善于”的指引下,只要我们坚持脑中有尺,行中有度,心中有情,眼中有光,脚下有风,就一定能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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