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左传》探究时代背景下礼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
2024-07-01胡蝶
胡蝶
【摘要】《春秋》以其独特的“春秋笔法”将褒贬寓于文笔之中,而《左传》更是沿着《春秋》的道路,将这一特色继续发扬。礼法作为《左传》中贯穿始终的评判标准之一,更是书中人物、国家行事的重要准则。《左传》通过简练的文笔将延续在历史长河中的礼法及其在时代影响下而产生的变化直观展现在我们眼前,也浓缩了春秋战国之际的时代之变。
【关键词】《左传》;春秋战国;礼法;稳定性;变动性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23-0077-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23.023
《左传》作为《春秋》的注解,不仅是一代史学与文学的著作,更继承与阐释了《春秋》微言大义的思想——在短短数句中道明褒贬。《左传》中一个极为常见的句式便是“礼也”与“非礼也”的判断句[1],从《左传》中对道德礼法的解释与评判,可以直观感受到其在春秋战国之际的变与不变、感受到历史的演进。
一、礼法的稳定性
《左传》虽实际成书于战国或两汉之间,但其主要记载的仍是以春秋为主向战国逐步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用西周封邦建国的政治体制,周天子仍然是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因此,这一时期的礼法及其评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周朝的礼制——礼法作为维护一个时代稳定性的精神支柱,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道德性和政治性作为《左传》中道德礼法的两个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外交与内治两个领域[2]。
(一)外交
作为体现自身国家形象的重要手段,外交中所遵守的原则、条例直接体现了一个时代最基本的道德礼法。童书业先生在《春秋左传研究》一书中指出:“周公以宗法封建制立国,其初天子为大宗,诸侯为小宗,大夫士则小宗之小宗,故天子得以专制天下,诸侯得承天子命以治其国,卿大夫以次服于宗,此西周时之大略形势也。”[3]为了提升政治地位,诸侯国往往选择通过在礼法上维护周天子的大宗地位与权威而彰显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左传》在襄公四年中写道:“穆叔如晋,报知武子之聘也。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穆叔对此的解释是“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即这《肆夏》三曲按礼制而言是天子用以招待诸侯之首的乐曲;晋悼公既非天子,穆叔也非元侯。穆叔的这一“弗敢与闻”既维护了周天子的绝对权威,也暗指了晋悼公的僭越。
此外,还如襄公十年所记载的王叔陈生于伯舆争政一事中,范宣子所言的“天子所右,寡君亦右之;所左,寡君亦左之”,以及襄公十一年中记载的“《诗》曰:‘乐只君子,殿天子之邦”等,都证实了诸侯至少在表面上依然承认周天子的权威,尽管很多场合都只是借天子之名为自己正名。
除了诸侯与天子之间的宗法礼制之外,《左传》中很大部分都涉及了诸侯国之间的交往。春秋礼治是在王室衰微的情况下,礼乐制度渐趋崩坏[4],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等春秋霸主对政治和文化的重建[5]。“朝聘”作为诸侯间交往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左传》中占据了一定篇幅,一国国君亲自出使其他国家称“朝”;卿大夫出使或王室卿大夫出使诸侯国则称“聘”[6]。“聘”不仅是交往的途径,也是彰显双方宗法地位的重要活动。
《左传》中记录的朝聘事件约175起,而发生在诸侯国之间的就有约157起。郑春生将朝聘分为六类——诸侯新即位;一国使者来聘后,另一国使者进行回聘;向他国请求帮助或者拜谢帮助;婚娶礼聘;重温友好、参加盟会;表示慰问[7]。如襄公元年周简王驾崩后的“邾子来朝”以及“卫侯使公孙剽来聘,晋侯使荀?来聘”,以及襄公二年立新君后的“穆叔聘于宋,通嗣君也”的以示通好之意等。上文提到的《肆夏》三曲以及《左传》中同时出现的《文王》三曲皆是朝聘之乐,足以见朝聘之礼从商延续至春秋战国时期的稳定性。
除了往来朝聘外,春秋战国之际的战争同样是礼制的重要载体。尽管《左传》中记载战争不同于对“尝祭和烝祭”“殡庙之礼”和迎亲、祭告祖庙等其他礼制的直接描写[8],但从其记述的细节处仍然可以看出传统道德礼制对战争的影响。
其一便是对战争定义的不同——《左传》中较为常用的对战争定性的词为“伐”“侵”“袭”,如“夏,五月,晋韩厥、荀偃帅诸侯之师伐陈,入其郛”“晋师自郑以鄫之师侵楚焦、夷及陈”“齐侯袭莒”等。《左传》庄公二十九年中说“凡师有钟鼓曰伐,无曰侵,轻曰袭”——三者的区分看似为有无钟鼓之分,而实则为是否有正当理由,即是否为义战。《左传》中出现最多的“伐”多为“征讨、攻打”这类倾于褒扬之义,而出现较少的“侵”“袭”则近乎全为“侵略、进攻”与“趁人不备突然进攻”等倾于贬低之义[9],可见合乎礼法仍然是春秋战国之际评判战争的重要标准之一。
除了在战争性质的判定上,《左传》中同样展现了那一时代战争下的部分道德与礼法遵循,如《左传》成公元年中所记晋景公派遣瑕嘉调解周天子和戎人的冲突,单襄公到晋国拜谢调解成功,但刘国开国君主刘康公对戎人心存侥幸,打算趁此进攻他们一事,叔服谏评价道:“背盟而欺大国,此必败。背盟,不祥;欺大国,不义;神人弗助,将何以胜。”[10]还如襄公四年所记楚人不伐丧而陈人不听命一事,有“大国行礼焉,而不服,在大犹有咎,而况小乎”的论断。可见守信、不伐丧和不以车乱行等都是当时不可违背的军礼道德。
(二)内治
除了上述外交礼仪之外,《左传》中同样记述了许多国家与百姓内部遵守的礼度——这些礼教延续数年,仍然是春秋战国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葬礼作为《左传》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项事宜,蕴含着深刻的礼法原则,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君臣父子”的宗法原则。
首先在称呼问题上,《礼记·曲理下》中写道:“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左传》中同样严格遵守着这一原则,如“九月,辛酉,天王崩”“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六月,庚辰,郑伯睔卒”等。
此外,春秋战国之际的葬礼中所包含的敛奠礼、奔丧礼、安葬礼等同样有着不可逾越的等级规则[11]。《左传》襄公二年所记的季文子用穆姜的棺材与颂琴安葬齐姜一事,书中评价为:“非礼也。礼无所逆。妇,养姑者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诗》曰:‘其惟哲人,告之话言,顺德之行。”齐姜作为成公夫人,是穆姜的儿媳,按礼制而言只有媳妇奉养婆婆的道理,而没有亏损婆婆来成就媳妇的道理,尽管此时穆姜已经因为与叔孙侨私通一事而被软禁于东宫之中失去权势,季文子的“亏姑以成妇”有报仇之意,仍然被认作是不合礼制的行为。
女性在父宗关系中也因性别身份低微而有着不得不遵从的礼法。《左传》襄公二年记载:“齐侯使诸姜,宗妇来送葬。召莱子,莱子不会,故晏弱城东阳以逼之。”《礼记·檀弓下》记载:“妇人不越疆而吊人。”此处齐灵公召莱君与嫁给大夫的宗女和同姓大夫的妻子一同前往鲁国送葬,为有意凌蔑莱国,故有莱子不会。尽管《礼记》所记只针对父母丧事之外的丧事,若遇父母之丧,不能禁止越境吊丧,但也足以体现在丧礼乃至日常礼节中女性的边缘地位[12]。
上述这些皆是构成社会伦理礼法基石的重要部分,是蕴含在《左传》中稳固不变的礼法原则。
二、礼法的变动性
尽管礼法作为社会尤其是春秋战国之际社会运作的重要基石,具有其稳定性,但“礼崩乐坏”仍然是这一时代的核心词之一。诸侯国为了壮大自身势力不惜突破商周以来的礼法道德——不论是上文提及的名义上对周王室的尊重,还是对于“义战”的追求,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对礼法的恪守,实质上都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为——礼法在这一时期逐渐变为人们追名逐利的手段。而礼法的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人们对礼法的刻意维护与轻易更改两个方面。
(一)对礼法的刻意维护
陈戍国认为礼崩乐坏的首要表现便是“仪”与“义”的分离。随着行使的时间越久远、礼数越烦琐,西周时期兴盛的援“德”入“礼”的礼乐制度已经逐渐形式化而更多地变为了一种“表演式”的存在。《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此时的周礼,在多数情况下已成为烦琐的礼仪形式,徒有其表,其内在的礼义尽失[13]。在这种情况下,各诸侯对部分烦琐礼教的刻意维护给予了周天子这一名义上最高统治者以宽慰,使自身的霸主地位更加名正言顺。因此才有庄公十四年所记的“春,诸侯伐宋。齐请师于周”一事,正是“假王命以示大顺”之意。
另一方面,未遵守形式上的礼会成为被诟病与讨伐的把柄,即所谓的“有道伐无道,有礼伐无礼”[14]。如《左传》中桓公二年所记杞侯到鲁国来朝见,不恭敬,因此后被讨伐——“九月,入杞,讨不敬也”。还如《左传》僖公四年中所记齐伐楚的理由为“尔贡苞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徵”,齐国欲讨伐楚国是实,而打着是为了周王室的旗号只不过是虚张声势而已。春秋时期,周天子尽管已无多大权威,但各诸侯至少在名义上还是尊奉周天子的,因为尊奉周天子是合于礼的规定的。但此种对礼法的刻意维护反而是礼制崩坏的体现,因为礼已经成为征伐与权力的借口,成为一种浮于表面的规约,人们对礼法的遵守也并非完全出自信仰或真心,而是出于对名利的追逐。其表现之一便是到战国时期的战争已经基本不再使用“礼”作为借口,而是赤裸裸地逐利。
(二)对礼法的轻易更改
此处虽说是“轻易”更改,但其实质上是各诸侯国为谋求利益而进行的谨慎“变法”。春秋时期虽在多数情况下维持着表面的礼教,但其往战国这一“变法图强”的时代转变的过程中也少不了对礼乐制度的破坏。西周礼乐制度的崩坏,其根本原因是西周宗法礼乐赖以存在的土壤消失了。在诸侯国各世族的领袖主宰了春秋中后期的政治权利、违“礼”逐“利”的过程中,世族乘势而起,他们中大多与传统世族没有血缘关系,便自然不会一味支持奴隶制宗法社会上建立起来的传统礼制,而是去寻找一种更推动自身发展、更适应社会发展的礼教原则,便有了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局面、有了当时法家的兴盛与儒学的不得志。在此基础上,传统礼制的衰微具体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分封制的瓦解、宗法血缘关系的削弱等意味着遵守传统礼法所获得的收益已经远远小于突破礼法界限所带来的益处。《左传》襄公三年中记载:“夏,盟于长夏,盟于长樗。孟献子相,公稽首。知武子曰:‘天子在,而君辱稽首,寡君惧矣。孟献子曰:‘以敝邑介在东表,密迩仇雠,寡君将君是望,敢不稽首?”《周礼》九拜中,稽首是诸侯事天子之礼,而此处襄公对晋国国君行此等大礼,也是为实际利益所趋。
另一方面,在部分礼节上的违背也并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这也是春秋战国之际众多有违礼法事件存在的原因。《左传》襄公四年记载:“三月,陈成公卒。”陈成公虽为诸侯,但此处却用的“卒”而非“薨”,实为陈为小国而鲁为大国,因此鲁国有意在死亡的称呼上贬低陈国而抬高自身地位,这一做法尽管是违礼的,但并不会招来实力弱小的陈国的报复。上文提到的齐灵公有意凌蔑莱国一事,尽管有违礼法的是齐国,但由于其实力远远大于莱国,故而其作为背礼的“过错方”反而可以逼迫莱国这守礼的一方。
此外,在经济方面,各国也开始向封建经济转变。尽管奴隶主阶级仍然紧守井田制下的田赋和军赋政策,但各国还是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对田赋和军赋的封建性改革。《左传》宣公十六年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尽管私田征税相较于西周传统的“藉法”而言是“非礼”的存在,但鲁公室还是承认了其存在[15]。各诸侯国在经济上的封建性改革推动了春秋战国之际经济基础的变革,进而影响了上层建筑中礼教的性质,使其由商周时期奴隶制度下带有深厚宗法等级色彩的礼教逐渐转变为封建制度下更加重利而轻义的存在。
因此,尽管《左传》中对众多事件都做出了“礼”或“非礼”的评判,但归根结底,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的行事已经渐渐脱离传统礼法的道路而渐渐构建起一套新的、更加灵活可变的礼法准则,这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更是社会发展不可违背的历史规律。
三、结语
文学著作作为一个时代思想的结晶与映照,商周时期兴盛起来的传统礼法作为维持奴隶社会稳定的基石,是《左传》重要的叙事逻辑与叙事原则——《左传》中对礼制的描写以及对礼与非礼的评判是传统礼法具有稳定性与生命力的一个强有力支撑。尽管书中对各种违礼行为做出了负面评价,仍然改变不了传统礼法已经渐趋衰微、新的礼法逐渐壮大以及礼这一社会意识形态随着物质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的事实。但也正是在《左传》中追求礼法实现的理想与立法崩溃现实的冲撞之下,我们才更能感受到历史与文学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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