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观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
2024-06-30臧豪杰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要坚持马克思的正义观引领,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效能。马克思的正义观不但实现了对历史上既有正义理论的继承与超越,而且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具体来看,马克思正义观坚持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立场,不但蕴含着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价值批判,而且对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批判与建设的双重价值,最终旨归于共产主义社会。将马克思正义观融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坚定社会主义道路与方向、紧扣时代和历史进程,并在实践中坚持马克思正义批判与建设功能的相统一。
关键词:马克思;正义;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4)03-0021-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概括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国家治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与现实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但是完善国家制度、提升治理能力问题,而且是将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进一步时代化、中国化的问题。本文认为,马克思正义观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但实现了对历史上既有正义观念的继承与超越,而且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对“资本逻辑”占据主导地位的现代制度既具有批判功能又具有建设功能,对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论旨趣
当前,学界围绕“马克思与正义”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以“塔克-伍德命题”(Tucker-Wood Thesis)为代表的否定观,即认为在马克思那里不存在一种正义理论,正义不过是物质生产方式的反映罢了,与生产方式相符合的就是正义,不相符合的则不是正义;另一种是以齐雅德·胡萨米、艾伦·布坎南、段忠桥等为代表的肯定观,即马克思有一种规范的正义理论,正是从这一规范原则出发做出了资本主义不正义的判定。诺曼·杰拉斯认为争论的双方都同意马克思谴责了资本主义,也即大家都确认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存在着一些评价尺度,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马克思是否按照某种正义原则而谴责资本主义”[1]。综合来看,当前中西方学界对于“马克思正义”的研究尚处于进程之中,并没有形成某些共识性的结论,本文认为马克思存在着一种肯定的正义观,它不但实现了对既有正义观的继承与超越,而且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
(一)马克思正义观立足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立场
塔克和伍德将马克思的正义视为一种法权概念,认为其受到生产方式的制约并反映生产方式,因此,正义不是抽象的、普遍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2]。从正义受制于生产方式的法权属性出发,意味着正义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不能基于自足的外在正义标准去评判生产方式,而是要基于生产方式去评判正义。针对拉萨尔主义者只满足于从资本主义正义观念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行为,马克思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3]马克思正是看到拉萨尔主义者犯了头脚倒置的毛病,企图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品”去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从而放弃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根本问题的批判,只是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内进行有限的改良,从而对他们进行了辛辣的讽刺和批判。
塔克和伍德注意到了生产方式对正义的制约性,这是其科学、合理的一面。张文喜认为马克思基于人的生产劳动立场,把由谁统治的问题从属于物质生产方式问题,其表面含义是在进行“该谁来统治”与“什么是最具生产力的生产方式”对比时,前者不再那么重要,又含有把后者提升到最重要位置的意思,因此,马克思的思考突破了传统的柏拉图式的形而上学思考。由此,也使得马克思能够将自己的历史观“从传统的政治正义的政治哲学形态或者与政治结盟的‘公民宗教之意识形态的‘短浅中摆脱出来”[4]。相对于其他正义观,强调生产方式的决定性确实是马克思的一个特色,但如果只看到生产方式的决定性,而将“现实的人”这一历史主体抽离出来,那么,生产方式与正义探讨的立足点又该去哪里寻找?马克思对一切必然性的探讨是服务于人的自由追求的,因此,不可将马克思的正义剥离开主体性、价值性而简单视为“历史的正当性”。应该从历史的辩证的视角去审视生产方式与正义的关系,正义一方面受制于生产方式,但另一方面又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既表现为不平衡性、继承性,又表现为反作用功能,这使得正义能够对生产方式做出相应的评判。如果说生产方式遵循着物质生产逻辑为人的自由实现提供物质支撑的话,那么正义既受制于这一物质逻辑,又呈现出价值逻辑,从而观照到了人和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具体来看,生产方式与正义二者历史的辩证的变奏最终统一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二)马克思正义观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价值批判
正是基于正义观的被决定性,使得塔克、伍德等学者认为马克思并没有从正义角度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有学者则指出,马克思在描述资本家对工人劳动的占有时,将其称为偷盗、抢劫、盗窃,实质上已经表达了一种“态度”或“价值倾向”,也即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因此,马克思不但在事实层面揭示了剥削的不正义性,而且还从价值层面对这种剥削进行了批判,换言之,不应认为马克思的正义只存在于事实层面,它还是一种价值判断。对于马克思正义观的规范性解读,学者们基于两种视角进行了尝试。
一种视角是另辟蹊径,力图发展出一种马克思规范正义理论。比如,齐雅德·胡萨米指出马克思的正义不但受制于生产方式,还是阶级关系的反映,其中蕴含着对剥削的批判。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正义观有高阶和低阶之分,马克思正是从高阶正义角度批判资本主义。艾伦·布坎南则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采取了内在批判和外在批判两种方式,内在批判是从资本主义自身的权利和正义视角进行批判,外在批判则是对权利和正义观念的批判。马克思主要采用的是外在批判,即权利和正义的存在标志着这个社会的不完善性。汪行福认为正义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正义乃是与特定生产方式相符合的正义,广义的正义乃是人类需求的满足,马克思正是基于广义的正义视角对资本主义形成了批判。另一种视角是阐发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面向,重点是厘清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针对此问题,又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段忠桥为代表的“无关论”。段忠桥是坚定的正义规范论者,他将正义理解为“应得”,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了明确的正义批判。通过对“《资本论》第三卷一段译文”的重译,他认为人们不应秉持这样一种观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5]因为该观点实质上是将正义视为对事实的描述,背离了正义的价值批判性。对于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段忠桥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一门实证科学,马克思所说的正义主要包括两类:资本主义剥削不正义和“由非选择的偶然因素所导致的人们实际所得的不平等”。马克思的正义是第二种正义,历史唯物主义和正义两者之间内容方面互不涉及、来源方面互不相干、观点方面互不否定。另一种是以林进平、马拥军、谌林等学者为代表的“统一论”,即马克思的正义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如果割裂二者的关系要么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要么将历史唯物主义庸俗化为实证科学,作为历史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已经以扬弃的形态包含了正义。
总体来看,马克思极少对资本主义表现出道德式的愤慨,即使谈及公平、正义等道德概念,也往往是基于革命策略的需要。马克思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揭示问题的根本,即到经济生活领域去发现剥削的本质。但是,马克思不用道德式话语批判资本主义是一回事,马克思有没有从价值角度批判资本主义则是另一回事,换言之,价值批判与道德话语不应画等号。
(三)马克思正义观对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批判与建设双重价值
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转变中的过渡阶段,此时,无产阶级夺取了国家政权,取得了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控的社会化生产资料转为公共财产,物质生产由商品生产转变为产品生产,经济形态由市场经济转变为产品经济,按劳分配代替了按市场分配。这时,调节商品交换原则的内容和形式都变了,“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6]按劳分配是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等价交换,它实现了平等的权利和权利的平等,那么,它有没有超越资本主义的法权观呢?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并没有实现对资本主义法权观念的超越,此时的正义、权利在各方面还都带有资本主义旧社会的痕迹,“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6]但是,如果由此便得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法权观念完全一致,也是错误的。因为两者只不过保持了形式上的一致,本质上则完全不同,资本主义在确认一种平等权利时默认了另一种不平等权利,社会主义在确认一种平等权利时则确认了另一种不平等权利。资本主义通过形式上的平等权利掩盖了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不平等权利,社会主义在确认形式的平等权利时,也肯认实质上的不平等权利,因为平等权利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则是不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劳动者,但是由于每个人天赋的不同,实际上默认了权利的不平等。除此之外,即使两个劳动者有着同样的劳动能力,但由于每个人的家庭成员不同等,故而导致同等劳动报酬在分配到每一个家庭成员身上时,也是不平等的,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的正义是形式平等与结果不平等的统一,但是,这种结果不平等是被确认的,是一种不正义的正义观念。
社会主义的过渡性使其保留有旧制度的残余,其本质则是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的独特性使马克思正义观既具有批判功能又具有建设功能,生产的不够发达与分配方式的不够完善都使得社会主义社会面临着不平等、贫富差距等问题,这为马克思正义观的批判功能适用提供了可能。但是,马克思正义观与社会主义具有天然契合性,因此,马克思制度正义观对社会主义不是一种单纯的批判,而是一种建设性的批判。
(四)马克思正义观旨归于共产主义社会
如果说社会主义依然保留有旧制度的残余,那么,共产主义则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恩格斯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侈谈平等和权利就像今天侈谈贵族等等的世袭特权一样显得可笑;……谁如果坚持要求丝毫不差地给他平等的、公正的一份产品,别人就会给他两份以示嘲笑”[2]。在共产主义社会,已经完全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每个人的劳动都是总劳动的一部分,分配也不再依据个人提供的劳动,而是依据个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物品,这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共生的共同体。
在这个共同体中,一切冲突与对立都被消除了,正义是不是也随之消亡了呢?罗尔斯认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只是描述性概念,如果将共产主义等同于平等主义,那么,共产主义就是正义的;如果认为共产主义中人的行为不受正义观念的影响,共产主义就超越了正义。此外,罗尔斯认为缺失正义的社会不值得欲求,因为“具有某种正义感以及具有与正义感相关的各种理念是人类生活的一个部分,是理解其他人、承认其他人的权益的一个组成”[7]。威尔·金里卡认为马克思主义者认识到了社会中存在善的冲突,正义作为一种补救性美德具有存在的价值,当善的冲突消除后,正义也就失去了必要性。但是,金里卡认为共产主义不可能超越正义,一方面,正义不是一种补救性道德,它与爱、仁等并不相冲突;另一方面,匮乏、冲突、多元、理性不完善等状况将伴随人类社会始终。如果基于资本主义的法权观念去看待未来社会,共产主义要么沦为空想,要么沦为资本主义的后现代形态,而这两种解读都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对于马克思来说,共产主义是一个无私有制、无阶级、无国家、无法权的社会形态,“人将不把自己或他人设想为权利的持有者(as bearers of rights)”[8],也正是不再将人视为权利的持有者,从而将人从各种制度中解放了出来,实现了人的解放。汪行福认为共产主义正义的最高原则不是应得权利基础上的平等,而是人作为独立个体的需求的差异平等,共产主义社会将每个人都视为独特的个体,他的价值既非基于同一标准之上的人际比较,也非基于他对社会的贡献量,而是从他自身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推定出来,按需分配超越了自由主义的形式主义平等原则,也超越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平等原则。
相对于此前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的社会,随着私有制的废除,每个人的合理需要都可以得到满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对立性”消失了,一切关系都呈现出和谐与共生。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匮乏”的状况不会改变,善的冲突与对立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状态,因此,他们也就无法理解共产主义社会的超正义性。
二、马克思正义观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并将其具体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层面,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体体现。中国国家治理概念的提出,一方面,明确了国家在治理中的主导性角色;另一方面,框定了治理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多个领域。其核心问题是保障国家统治职能的同时,提升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具体来看,国家治理的提出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统治的扬弃,“它是以一种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这和既成的现代性思维不是一回事,根本也无法用传统思维去理解”[9]。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但是对传统国家治理模式的扬弃,而且也是对传统国家治理理念的扬弃。在此进程中,要积极利用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
近30年来,西方分析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正义观”研究传入国内,引发了国内“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的热潮。国内“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热源于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正义”越来越成为一个显性问题、一个全民日益关注的问题。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要不断回应社会的“正义”关切,破解发展中的“正义”难题。在此进程中,要坚持马克思正义思想,用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坚定社会主义道路与方向
社会主义相对于资本主义不但是一种政治革命,而且是一场社会革命。在治理层面,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治理逻辑存在着本质区别,资本主义治理关注“管得过多或过少”,社会主义治理关注“治理好或者坏”的标准。张文喜指出,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目标在于促进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的和谐,并且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平等的发展机会,而资本主义国家治理则是服务于市场,这使其以实现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原子式均质为目标。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在形式与内容上存在着相通性。当前,中国国家治理并没有超出法权观念适用的范围,但其内涵却与自由资本主义存在着本质区别,社会主义的不正义源于偶然的天赋与负担的不同,比如,当前中国社会存在的贫富差距问题,有学者认为它有两大特殊表现:(1)贫富不再是依据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而是依据收入的高低为依据;(2)贫富差距的原因不再是剥削,而是社会身份、等级、出身等因素。从马克思的正义观出发可以说明这种贫富差距是不正义的,但又是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特质的。罗尔斯的正义论承认“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它们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但又认为由这种偶然因素导致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未必不正义,因为判定正义的标准在于社会制度处理的方式,只要能够按照差别原则处理,由偶然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就是正义的,这使其与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明显区别开来了。综合来看,资本主义所述说的正义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互割裂,社会主义所述说的正义中形式与实质相统一,此外,资本主义的正义发生根源在于生产领域,而社会主义的正义发生根源主要在于分配领域。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应从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并将视角聚焦于分配领域。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具有鲜明的时代和历史特质
马克思认为正义受到生产方式的制约,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这是关于正义的一种宏观的、普遍性认识。除此之外,正义还深受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现实国情的影响。总体来看,不存在一种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正义理念和正义模式,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时代性的。强调生产方式对正义的制约,意在凸显正义所以产生并成为可能的条件是什么。换言之,马克思不认为社会益品的内容是正义的核心要素,而让正义得以发生的条件才是核心要素。
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既要关注我们的生产方式是什么样的,又要紧密联系中国的具体国情。在生产方式方面,当前,我国生产力的核心问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曾长期处于生产力落后状态,经过四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人才培育、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社会管理、科技等多个方面取得巨大进步,但是,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制约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瓶颈。生产关系的核心问题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容纳其他所有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引入市场提升生产效率;分配体制已经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除了劳动之外,生产要素、服务、科技等都被纳入分配范畴,人们的收入不再受单一的劳动因素制约。在具体国情方面,我国有着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但基本上都是传统农业社会治理架构,与现代社会不相契合。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摸索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国国家治理的观念由改革开放前的“平等”到改革开放之后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提出要把公平正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大将公平正义提升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高度。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国家治理所面临的正义条件、背景和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都是存在区别的。如果说计划经济模式决定正义的核心要素是权力,市场经济模式中决定正义的则是资本、能力和天赋,那么,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权力、资本、能力、天赋交织在一起成为制约正义产生与内容的条件。林进平指出,转型期中国面临分配不正义的主要症结是“社会未能对权力进行制度规约和观念洗礼”[10],这使得权力以优势资源的面目进入了市场,构成了市场运作的背景,从而导致了市场运作的起点和过程不正义,结果是分配的不正义加剧。因此,应将马克思正义思想与中国生产方式、具体国情结合起来,提炼出中国社会正义的主题以规范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坚持马克思正义批判与建设功能的相统一
作为法权观念的正义既能够论证现实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也能够提供一种评判现实社会的规范标准,但是,在较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们忽略了法权观念的批评功能,原因就在于我们曾经将历史必然性和价值正当性混为一谈,把应然当成了实然,换句话说把价值判断等同于事实判断,“今天,我们已经意识到,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与它在规范和价值上的正当性是两个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把这两者分开,常常是以前者覆盖后者,致使正义、平等、权利等规范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始终处于边缘化状态。”[9]如果把正义简单等同于历史必然性,那就会将社会主义的一切现象、行为、制度、体制等都视为是正义的、正当的,从而忽略社会主义身上带有的旧制度残余。
基于正义的价值批判视角,可以发现中国目前存在正义的挑战,而正义挑战的存在,除了有着个人的偶然因素之外,主要源于体制问题,即社会中的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并非源于自身能力不足,而是源于“体制性失权”,体制的不完善或体制的变迁,使一部分人占据了分配的优势地位,而另一部分人则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农民工、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等。此外,长期的效率导向进一步助长了不正义现象存在,效率与公正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两者不可兼得。对于当前国家治理来说,经过长期的效率主导实现了物质的极大丰富之后,就应以公平正义的视角重塑中国社会,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应树立起马克思正义观的批判与建设功能,最终回应现实问题的挑战以推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从而构建出完备、高效、规范的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的效能。
三、小结
西方治理理论将治理危机归咎于过度治理,力图将国家从治理过程中排除出去,从而凸显社会治理与阶级统治的对立,借由社会治理否定阶级统治,并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丑化为警察化和管治化,从而消解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存在的合理理由。中国国家治理突破了西方治理理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对抗的框架,突破了既有治理理论平行权力的视角,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国家治理理论,并呈现出独特的气质:(1)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融为一体,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是为了消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是为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备,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力不断增强提出来的;(2)坚持以国家为主体,任何弱化或消解国家主体性的治理尝试都是行不通的。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价值观的指引,在此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马克思正义观与西方当代正义观的关系,尤其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糅合了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但其本质上是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要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西方正义理念进行扬弃,而不能照搬照用。此外,将马克思正义思想适用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也不能照搬照抄,而是要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与中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构建出契合中国实际的国家治理理念,这种以正义为内核的理念既继承了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论,又能够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特性。
参考文献:
[1]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C]//.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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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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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文喜.政治哲学视阈中的国家治理之“道”[J].中国社会科学,2015(7).
[10]林进平.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中国正义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26(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大数据背景下的集体记忆与政治认同研究”(22AKS013)阶段性成果;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基于教育赋权理论提高思政课针对性和吸引力研究”(2023BKS028)成果
作者简介:臧豪杰,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治理现代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