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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隐私权让渡与边界厘清研究

2024-06-27卢尚儒

今传媒 2024年6期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新闻报道

卢尚儒

摘 要:随着新媒体技术的蓬勃发展,我国新闻事业不断走向繁荣,但也出现了诸多公众人物隐私侵权问题。部分无良媒体或新闻工作者为了博取受众眼球,获得更多流量,换取实际利益,不惜对各类公众人物隐私进行详细的报道,严重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如何准确理解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让渡问题以及厘清其中的边界,不仅仅是新闻内部改革中应考虑的问题,也是法律建设中应解决的难题。基于此,本文讨论了隐私权等基本理论问题,从新闻报道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目前对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隐私权的让渡问题和存在的压力,并针对性地提出隐私权的保护策略,建设性地提出隐私保护技术提升观点,旨在为解决新闻报道中公众人物的隐私侵权问题提供可行方案。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新闻报道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4)06-0129-06

一、绪 论

(一)研究背景

2023年,中央网信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启动了“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展开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其中包括对“自媒体”乱象的整治,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水军操纵信息的打击力度;对于短视频信息内容导向不良的问题,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整治。在这种大背景下,传统媒体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公众人物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曝光成为常态化事件之一,由其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隐私权的转移和边界的明确问题。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在当今媒体热议的话题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备受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和讨论,各方利益相关者各持己见,互不妥协。因此,必须借助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并结合实践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以解决涉案各方利益的不均衡问题,从而推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文深入探讨了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隐私权让渡与边界厘清问题,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从而明确了规范公众人物隐私报道边界的必要性,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旨在进一步丰富公众人物隐私报道边界的相关理论研究,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提供借鉴方案。

2.现实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公众人物不仅是人们关注的中心,也是媒体舆论报道的主要关注点。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名誉权、姓名权以及肖像权等方面。随着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的长期和广泛报道,公众人物与媒体之间的相关诉讼纠纷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同时,媒体作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其利益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而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他们的隐私却被新闻媒体所忽视。在处理此类争议时,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制度规范,导致各方意见不一,争议不断。因此,在社交媒体环境下,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隐私权的转移和边界变得越来越重要,亟需提出可行的规范对策。

(三)研究现状

CNNIC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2023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工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我国互联网发展稳中有进,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助力经济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较2022年12月新增网民248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1]。在此背景下,以明星为代表的各类网红应运而生。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开始成为粉丝追逐的主要场所。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网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受众关注最多的对象之一。

1.国内研究现状

张新宝指出,社会物质文明越发达,交际和传播媒介就越现代化,人们便越觉得有必要保留只属于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独处的环境,这种普遍心态经过立法者、司法者的不断总结与认可,产生了一个重要的人身权利———隐私权[2]。值得注意的是,杨立新指出,“隐”并非单纯描述某个事实不为他人所知的状态,而是指按照正常的心理标准和道德水准,这种隐私不便让他人知晓,否则就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3]。王利明认为,法律上隐私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法律规定的限制之外,原则上任何私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信息都可以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只要个人隐匿的这些信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都将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4]。《民法典》第110条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为民事权利之一,并在“人格权编”中进一步明确了“隐私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这一观点。

2.国外研究现状

隐私权在国外也备受关注,其保护始于对人权的重视和维护。在西方国家,隐私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早期的隐私保护理论研究旨在避免新闻媒体对他人私生活的不当干预,以确保公民的独处权利,从而维护个体的尊严和人格。1960年,威廉·劳埃德·普罗瑟将隐私侵权归纳为:侵扰他人安宁或私人事务、公开他人私人事务、公开丑化他人形象、为商业目的或自身利益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四种类型[5]。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从最初的个人自由逐渐演变为公共领域中的公共利益隐私权,并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而受到国家的重视,在立法上予以确认,从而获得了更广泛地应用。尽管公众人物的隐私内容一直存在着被公开的风险,但是其是否被公开以及何时被公开却是个谜,这与边沁设想的“全景敞视监狱”所奉行的管理原则不谋而合。

在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学者广泛研究并探讨了隐私权让渡和边界厘清问题,提出了许多富有成效的思路和建议。在公众人物隐私报道的边界问题上学者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大多数学者认为,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必要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媒体揭示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有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此外,学者还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范围、权利主体以及隐私权的限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论述,这些研究成果不仅为公众人物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和伦理标准提供了深刻启示,也为我国相关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从而推动了该领域的发展[6]。

二、基本理论问题

(一)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既保障了公民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人信息的安全,也避免了他人的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和利用。王利明在《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7]杨立新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本文从隐私权的含义入手,对隐私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隐私权是一种超越公共利益的人格权,具体是指公民在个人信息、活动等领域拥有自主支配权,并有效避免他人的干扰和非法获取,保障私人生活的安宁。

(二)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涵盖国家、民族和集体利益等多个方面的公共物质和精神需求,其范围不受限于特定的多数人。由于我国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因而无论是学界还是公权力部门都难以准确地把握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外延。归根结底,是因为在现实社会里,公共利益往往不是由法律直接界定出来的,而是通过各种途径间接获得或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执法者应根据社会生活的演变和变化规律,维护某一特定的公共利益,以实现社会实质的公正和平等。同时,公共利益条款赋予法官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使其能够公正地处理案件,从而克服成文法可能存在的滞后问题。

(三)公众人物

当前,我国对于公众人物的定义,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

1.宏观层面。理论上,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以及客观现实将公众人物区分为自愿性和非自愿性两种类型。自愿性公众人物指的是那些在主观上追求或纵容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确实成为公众人物的人,比如影视明星、体育明星、商界大佬等[8];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指的是那些因与重大事件的偶然发生有关联而成为公众所熟知,并非出于追求或放任出名的主观意图的人[9]。

2.微观层面。徐迅在其新闻侵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中,将“公众人物”定义为:(1)在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中任职的官员;(2)在一些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士;(3)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众所周知的人士;(4)在特定时间、地点,以及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人[10]。

综上所述,在宏观层面上,虽然对事物进行分类能够提供总领性的引导,但是随着时间、地点和社会热点的变化,其界定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因而认定将变得更加复杂;在微观层面上,虽然分类详尽细致,但难以穷尽列举所有细节。对此,本文从宏观和微观理论两方面入手,将公众人物分为政治公众人物、社会知名人物和非自愿公众人物三种不同类别进行研究。

三、新闻报道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现状

正因人们的个人隐私保护出现漏洞,才给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本文针对政治性公众人物、社会知名人物以及非自愿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侵害现状进行详细探讨和深入剖析,旨在针对不同情况提出隐私权的保护机制。

(一)对政治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侵害

对大众而言,了解政治公众人物的出身、年龄、学历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是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人民的知情权。由于政治公众人物,特别是政府官员,被授予相当高的权力,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肩负着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重任,他们的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都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监督,并明确其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在西方社会有一种流传甚广的观点,即政治公众人物的影响力与其隐私权的大小范围成反比,随着政治影响力的扩大,其隐私权受到的保护范围也会相应地减少。由于政治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程度不同,因而需要对其隐私进行限制[11]。

政治公众人物常常成为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其行踪被记录、拍摄,这无疑是对他们人身自由和私生活安宁的侵害[12]。比如,1997年8月,戴安娜王妃为了躲避摄影记者而发生车祸,最终导致车毁人亡这一事件,有力地证明了肆无忌惮地曝光公众人物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伤害。但是,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2022年12月,成都市成华区女副区长陈某不雅聊天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了热议,引起了群众的高度关注,他们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对是否涉及权色交易和其他违规行为进行彻底的调查和追究。在此背景下,作为一位为民服务的官员,该副区长在面对可能涉及群众利益的私人信息公开时,其隐私权将受到限制。

(二)对社会知名人物的新闻报道侵害

社会知名人物指的是那些因具有独特的才能、成就、背景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重要人物,包括备受瞩目的科学家、企业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在各自领域内的成功人士[13]。尽管媒体对于社会知名人物的职业生涯和与职业相关的个人信息拥有一定的公开报道权,但是对于其私人生活(如婚姻、家庭等),未经授权是不允许随意公开的,若存在偷拍行径,则会加剧对社会知名人物的侵害。

比如,2006年,某明星从怀孕到女儿出生,媒体目光紧跟。更有爆料称,其在生日当天带着女儿前往美国接受兔唇手术。这则消息一经传出,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一时间相关信息铺天盖地袭来,圈内外人士纷纷谴责媒体不道德。尽管最终承认女儿是兔唇,但是媒体仍然侵犯了其隐私权,这属于家庭隐私,也是非自愿公众人物(其女儿)个人不愿让外人知道的私密,媒体的各种报道对该明星及其家人的精神损害不言而喻。

(三)对非自愿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侵害

有一群人,他们默默无闻,不会引起公众兴趣,也不会涉及公共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事件的发生,他们意外被卷入其中,从而被动地成为非自愿公众人物。此类公众人物的热度转瞬即逝,随着突发事件的逐渐平息,将重新变成芸芸众生[14]。比如,在一宗案件中,一名女子因为与配偶发生争执,最终选择从高处跃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跃楼之际,不幸被记者捕捉到,并被多家媒体争相报道,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该女子在媒体报道下成为公众人物,其丈夫认为她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并将记者所在媒体告上法庭。然而,尽管跳楼者并非公众人物,但她因自身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而被迫成为公众人物,所以媒体的报道并未侵犯其隐私。又如,2015年5月3日下午,女司机卢某在前往三圣乡的途中,因行驶变道而被男司机张某驾车逼停于娇子立交,随后遭受张某的殴打,导致身体受伤[15]。当该视频在网络上发布后,男司机张某遭到网民的强烈攻击,但是当张某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被曝光后,舆论又发生了反转,网民纷纷谴责女司机卢某开车太没规矩、太危险,并且明显是违章驾驶。更有部分网友对卢某发动了人肉搜索。在这起公共事件中,卢某因其偶然的事件而成为一位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在经过网友的人肉搜索和披露其个人信息后,卢某陷入了舆论旋涡,其隐私权受到了侵害。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

(一)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

随着我国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新闻媒体在揭露贪污腐败问题方面的力度逐年加大。媒体的舆论监督作为第四种监督方式,该权利的正确行使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取得了相当可喜的成果。比如,雷政富曾任重庆市某区区委书记,2012年11月因不雅照片在网络上疯传而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声讨,随后纪委对其贪污腐败问题展开严厉调查,最终,研究决定撤销其职位,这正是由于舆论的强有力监督所推动的;杨达才曾担任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党组书记,2012年因在延安交通事故现场微笑被拍照上网而引起了广泛争议,随后,网友挖出其在参加政府工作报告会议时佩戴不同牌子价格不菲的名表照片,再一次在互联网上引起热议,之后,纪委研究决定撤销其职位。这些案例充分证明了新闻媒体在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而言之,推广媒体监督有助于消除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有助于捍卫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激发群众对国家大事的关注度和为中国梦的实现建言献策的主人翁意识。

(二)社会知名人物的隐私权让渡

媒体的宣传报道对社会知名人物的知名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的私生活内容也成为公众关注的重要方面。一方面,社会知名人物身处公众的视野之中,他们的言行和举止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旦离开公众,他们可能会失去已有的声誉、地位;另一方面,他们在私人领域内拥有着一定的经济权力和社会影响力,因而有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当新闻报道涉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时,其影响已经超越了个人利益,因此必须进行公开披露。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公共领域性特征。社会知名人士受到公众的密切关注,他们借助新闻媒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公众人物享受红利的同时,其部分隐私权在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面前需要做出一定让渡。

(三)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

相较于前两种类型的公众人物,非自愿公众人物更应享有“被遗忘权”。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知名人物通常或享有公权力,或因身份能够从社会中获得财富、声望等收益。但是,对于非自愿公众人物而言,他们往往既不具备公权力,也不能像明星等群体那般从社会中获得较多的资源[16];就权利救济而言,社会知名人物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渠道和话语权。比如,当影视明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公关团队不仅能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途径,还能协助其快速消除影响。而对非自愿公众人物而言,由于重大新闻事件的偶然曝光,他们通常处于劣势地位,缺乏有效应对侵权影响的能力、资金和渠道。在这种情况下,非自愿公众人物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给予非自愿公共人物恰当的隐私权保护。

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及解决机制

当前,部分新闻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特别是娱乐明星时,因较为关注受众而缺乏对自身职责和功能的坚守,这将成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障碍,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加强新闻行业的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

随着传媒行业的蓬勃发展,市场经济下媒体自负盈亏的转型引发了不少媒体在生存压力下的不良竞争,从而导致侵权事件不断涌现,给新闻媒体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首先,为了确保新闻行业的规范化,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其次,新闻媒体要不断加强自身管理,并维护好自身权益。再次,我国目前针对新闻行业制订的法规需要完善,这给新闻从业者提供了较大的自主裁量权。新闻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严格的行业自律,因此,我国新闻行业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断完善准则,使其更加精细、更具可操作性。最后,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社会公众对行业规范的认知程度,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同时各地市也要因地制宜,制定出更加符合本地区新闻行业发展的行为准则,以实现规范成效最大化。

此外,对新闻从业者而言,必须积极参与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17]。比如,在媒体发展过程中,新闻记者应承担起维护公众知情权、传播正能量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实践行动学会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成为知法懂法的新时代媒体从业者。新闻媒体也要定期对记者进行培训并制定相应的惩处措施,共同努力规制可能涉及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提升受众在媒介领域的认知水平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能力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反应能力[18]。娱乐新闻作为一种新媒体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众舆论的走向,只有在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才能创造出真正有价值的娱乐新闻。因此,新闻从业者必须从受众角度出发,调整新闻内容设置,不断提高他们的媒介素养和辨识媒介内容真伪的能力,使受众能够辨别信息真假,且不受谣言干扰,并熟练掌握独立判断的技巧;同时,还要加强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媒介道德习惯,从而更好地解决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问题。为了培养受众自觉维护媒介伦理道德的行为习惯,新闻媒体不仅要在无形的网络环境中保持高尚的道德水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媒介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还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及时对存在侵权现象的媒介进行批评和抵制。

(三)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关法律

针对新闻媒体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问题,可将相关法律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另一类是涉及新闻报道的法律。我国应尽快健全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明确建立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此外,新闻媒体不仅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以此确保能够真正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同时也应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边界问题,详细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让渡,何种情况下其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并提供参考案例或具体列出可类推范围。

(四)提升隐私保护技术

尽管目前各领域使用的科学技术不断升级,但是在面对可能出现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时,针对新闻报道中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技术仍较少。新闻媒体想要更高效地提升隐私保护水平,就要注重对隐私保护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比如,在新闻发布前,新闻从业者要将新闻报道内容上传至专门的审核平台,进行内容筛查。平台会对所发布内容涉及他人隐私的有关词或图片、视频等进行筛选,并自动屏蔽或提出警告,警告次数会记录在新闻工作者的执业记录中,这对减少无意或有意为之的隐私泄露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此外,新闻媒体还要借助数据脱敏技术、可信时空技术等构建敏感内容保护平台,尽可能地减少新闻报道中出现隐私泄露问题。

六、结 语

由于公众人物的社会地位较高、影响力较大,他们难免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过度消费,导致部分隐私权被让渡。在大众媒介中,部分报道公众人物的媒体常常会捕风捉影,有目的性地解读公众人物的言行,容易导致公众人物受到不公正评价和其隐私被侵犯等问题。只有当公众人物对自身的言行进行审慎评估,并增强维权意识,才能保护自身隐私权免受侵害。因此,公众人物必须在注重个人言行的同时,不断提高对法律维权的认知,增强法制观念,并树立法治意识,自觉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当个人的隐私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下,彻底解决新闻报道中公众人物的隐私侵权问题依然任重道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既要着眼于新闻界本身,也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法律、伦理道德等方方面面的影响因素,从本质问题入手,协调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并找到互利共赢的支点,让新闻在安全的环境中释放更大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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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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