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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科技安全司法保障制度探析

2024-06-25王泽旭

科技创业月刊 2024年6期
关键词:国家安全

王泽旭

摘 要: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科技安全与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息息相关,不仅是中国抵御外部风险的重要屏障,更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推动科技安全纳入司法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公益诉讼制度、司法鉴定制度以及检察监督制度。在公益诉讼领域,要明确科技安全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通过构建科技安全禁令制度、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等为科技安全损害提供保护和补救;在司法鉴定领域,要强调科技安全损害司法鉴定的公益属性,科学配置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建立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尽最大努力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在检察监督领域,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要对科技安全保持必要的敏感性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为服务和保障总体国家安全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关键词关键词:国家安全;科技安全;司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doi:10.3969/j.issn.1672-2272.202403116

英文标题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Judicial Guarantee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cur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View

Wang Zexu

(Law School,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英文摘要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curity is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security, political security and economic security. It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barrier for China to resist external risks, but also an important material basis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a key element for enhancing national core competitiveness. To promo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afety into the judicial security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improve the existing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judicial appraisal system and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the field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afety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provide protection and remed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afety damage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afety ban system and 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rules. In the field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emphasize tha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 harms the public interest attribute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cientifically allocate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 and authentication personnel, establish a coordinated and unified working mechanism, and make every effort to ensure the scientific and accurate results of authentication. In the field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procuratorial organs should maintain the necessary sensitivity to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 in public prosecution cases and make timely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so as to contribute procuratorial wisdom and procuratorial force to serving and safeguarding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英文关键词Key Words:National Secur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curity; Judicial Guarantee

0 引言

2024年恰逢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10周年,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构建集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其中科技安全的提出,是在国际经济实力和国际科技力量对比发生明显变化的背景下,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安全挑战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需要。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核心科技的控制和支配能力有所下降;另一方面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力量迅速崛起,在世界高新科技领域的话语权有所加强。司法制度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为重要科学技术和网络信息安全提供保障。在此背景下,如何完善中国司法制度以应对愈演愈烈的国际科技挑战,解决科技安全领域的迫切需要,成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1 科技安全概述

1.1 科技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18世纪末蒸汽机的发明和使用颠覆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大机器生产取代手工作坊;19世纪电气的发现和应用使电话、电灯、电车进入人们的生活;20世纪50年代之后,生命科学、航空科技、电子技术、核能、互联网等的应用进一步增强了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社会物质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在每一次科学技术革新的过程中,都有一些国家抓住机遇从而实现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的腾飞,成为时代的领跑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世界各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对比是由科技力量决定的,因此科技安全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当前,全球能源价格大幅飙涨,对中国粮食与能源的保障能力提出了挑战,急需以科技提高粮食产量和能源利用效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确立了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1]。利用科技培育良种,大幅提高粮食产量,使中国人均粮食占有量始终高于国际粮食安全标准线,真正做到以科技安全保证粮食安全。此外,中国加大对新能源开发、传统能源利用技术的投入,科技发展赋能能源安全,极大改善了国家能源结构,不但减轻了国际能源市场波动对中国的负面影响,而且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1.2 科技安全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科技安全作为衡量国家科技实力强弱的重要标准,成为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变量。世界主要国家围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技术封锁、科技立法等方面开展的竞争愈演愈烈。纵观国际社会的发展历史,凡在每一次科技革命中抓住机遇、保证科技安全的国家,都能够实现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诫我们要重视科技安全。当前,人类社会迎来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国已经在5G技术、航空航天、北斗导航等领域取得关键突破,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在相关领域的话语权,各行各业因此获益,实现了综合国力的提升。

1.3 科技安全是抵御外部风险的重要屏障

当前,面对外部风险,保证科学技术在平稳安全的环境中发展,在关键技术领域打破发达国家的封锁,才能抵御外部威胁对政治、经济、国防、生态等领域产生的负面影响。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2],科技安全已然成为抵御外部风险的重要屏障。

2 科技安全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科技安全受到威胁、损害后及时获得救济、赔偿,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避免损害影响其他行业的发展。行政执法和提起诉讼是解决科技安全问题的两种重要手段,但是在科技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暂时不存在的情况下,诉讼的作用较小。受制于资源、手段、能力的限制,行政机关能够发现并且处理的案件有限,如果能以诉讼方式弥补行政部门执法的缺口,对于科技安全的保护力度将会进一步提升。此外,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科技安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一旦遭受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必然会遭受影响,甚至可能出现数量较大的实际损害对象。即便能够确定实际损害对象,该对象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独自提起诉讼。为弥补公共利益无人保护的空白,需要建立科技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由特定主体负责提起诉讼,代表公众维护国家的科技安全。

2.1 科技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性质定位

2.1.1 科技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执法的类似性质

科技安全民事公益诉讼虽然称为“民事诉讼”,以诉讼的方式展开,但其根本目的和本质是制止侵害科技安全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这一点上同执法活动有类似的性质。科技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是以司法的方式来执行《科学技术进步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科技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是相关法律的公共实施。

2.1.2 科技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是执法手段的重要补充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在行政执法之外创设另一种维护科技安全的方式,弥补执法资源的不足,使更多的损害科技安全案件能够被及时发现和处理。随着有关科技安全立法逐步完善,执法部门的执法流程也在渐渐完善,与司法部门相比有着更丰富经验。因此,在现阶段承认科技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补充性并无不当。

2.2 原告资格的认定

2.2.1 限制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

行政机关设立的目的就是维护公共秩序、实施公共管理,本身就具有公益属性,行政权力天然带有公共利益的色彩。行政机关在相关领域有维护和保护公益的法定职责,例如在惩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具有广泛的行政权力[3]。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根本不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公共权益。除了国家之间动用政府力量进行科技竞争、科技制裁的情况,实施侵害科技安全的主体多为跨国科技公司、机构、个人等民事主体,这类主体与行政机关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处罚、强制等行政行为进行更有效率的治理。因此,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科技安全公益诉讼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2.2 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科技安全事关国家发展大计,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提起科技安全公益诉讼具有完全的合理性。最重要的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在调查收集证据、支付诉讼费用、提供专业人员、协调社会资源等方面具有优势,能够应对科技安全案件的复杂要求。但是要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谦抑性。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检察机关的定位始终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只有其他组织、机关不去提起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才可以作为原告介入并提起诉讼。立法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高效率、低成本地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4]。所以在科技安全受损害后,检察机关首先应当督促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维护科技安全,或者督促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科技安全公益诉讼。

2.2.3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积极承担作为原告的责任

我国在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都有成熟且完善的公益组织,他们在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没有与科技安全有关的公益组织,加之科技安全案件对于科学技术知识储备、资金实力等方面要求较高,因此暂时不具备依靠社会组织提起科技安全公益诉讼的条件。在总体国家安全背景下,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及政策,由政府牵头设立科技安全公益组织,为科技安全公益组织提供资金、人才、技术方面的支持,鼓励该类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科技安全公益诉讼。同时,诉讼中会面临一些程序问题,各级律师协会可以积极承担责任,配合科技安全公益组织,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3 构建“科技安全禁令”制度

科技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事关国家安全,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并且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技术前沿领域的问题,复杂程度不言而喻。原告取证、法院调查、鉴定机构鉴定等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仅仅依靠诉讼程序发挥作用难以满足科技安全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需要探索建立科技安全禁令制度,预防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防患于未然。

2.3.1 科技安全禁令的颁布条件

传统意义的诉前禁令是指申请人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 在起诉前请求法院做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5]。在科技安全公益诉讼制度下,在科技安全受损害前或者损害伊始,由原告向法院申请颁布科技安全禁止令,及时制止损害发生或者防止损害的扩大。在此语义下,科技安全禁令的颁布条件如下:第一,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的主体必须具有原告资格;第二,申请人需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国家科技安全的可能,或者正在实施危害科技安全的行为;第三,被告的行为不加以阻止将对科技安全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应该严格审查科技安全禁令的适用条件,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现象出现。

2.3.2 科技安全禁令的执行

如果损害科技安全的行为通过禁令得到阻止,并且经过评估没有造成实质、潜在的影响,此时便不再需要进入诉讼程序,最终达到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社会影响的目的。禁止令执行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科技部门、公安机关等协同工作,确保禁止令的执行力度与有效落实。

2.4 惩罚性赔偿规则

惩罚性赔偿是由受诉法院对侵权行为人做出的赔偿数额高于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惩罚,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诸多功能[6]。目前,在公益诉讼领域应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较多的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法院的判决不仅包括金钱赔偿,还会要求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通过支付费用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实现[7]。即使环境侵权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较低,也可能会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不但达到了惩罚的目的,也很好地预防了其他主体再实施类似的行为[8]。科技安全受到损害后,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有更加突出的潜伏性特征,此时可以借鉴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赋予原告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一旦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不仅承担直接损失,还要承担受当前科技水平制约尚未显现的间接损失,增加科技安全破坏者的违法成本,警示教育其他主体不要实施类似行为。

3 科技安全与司法鉴定制度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科技安全包括科技创新发展、科技自立自强、科技风险治理“三位一体”[9],在此语义下,凡是损害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科技自立自强、科技风险治理的因素,都属于对我国科技安全的损害。司法鉴定在科技安全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司法鉴定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能够避免主观臆断和主观偏见的影响,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次,司法鉴定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能够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科技安全损害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为相关部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为了保证法官审判案件的科学性与公正性,需要依托司法鉴定制度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与判断,并提供鉴定报告。但是,基于科技安全类案件的特殊性,现有的司法鉴定制度尚无法满足鉴定活动的需要。

3.1 明确科技安全损害司法鉴定的公益属性

科技安全司法鉴定制度作为科技安全与法律领域的重要交汇点,承载着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保障公众权益的重要使命。其公益属性不仅体现在为公众提供公正、客观的科技安全鉴定服务,更在于通过其专业性和权威性,推动科技安全的整体提升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分为3种类型:一是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二是依托国有事业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三是依托社会市场主体设立的鉴定机构。

第一种类型因“自侦自鉴”容易缺乏公正性和中立性而广受诟病;第二种类型的鉴定机构虽然拥有业界前沿的专业知识,但其主业不是鉴定工作,所以没有主动参与鉴定业务的积极性。因此从2005年开始,为了利用市场竞争的优势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国家致力于推动司法鉴定市场化[10],最终形成了市场化的非公益性制度架构。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市场化是司法鉴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司法鉴定所具有的本源的表征应当是公益性[11],鉴定机构的公益性与市场性并重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对于一般的司法鉴定案件,市场性与公益性并重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科技安全具有受损主体特殊、影响范围广大的特点,尖端领域科技安全受损害甚至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较于其他案件,如果科技安全损害鉴定放任市场调节,必然会产生市场私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

科技安全受损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必然会产生高昂的鉴定费用,为了保障科技安全损害鉴定的公益属性,国家应该成立科技安全诉讼专项基金,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相应鉴定费用均由基金账户承担,确保鉴定活动不受高额成本的影响。同时可以对鉴定机构进行专项补贴,使其减免相应的鉴定费用。

3.2 科学配置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3.2.1 配置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2010年遴选出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12]。科技安全损害案件鉴定涉及到许多前沿领域的新技术,不仅需要借助实验室设备,更需要有专业的鉴定人员来进行操作,当前的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不一定完全有能力独立进行科技安全损害的鉴定活动。为了使鉴定更具有权威性,可以成立专门鉴定机构,同时在原有的鉴定机构基础上进行专业化改革,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科技安全领域的鉴定能力。

3.2.2 完善鉴定人准入制度与人才培养体系

首先,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鉴定人不仅要有丰富的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更要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技安全涉及国家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过更加严格的政治审查方能参加工作。其次,改革高校人才培养体系,针对科技安全损害司法鉴定设置相应的专业,培养专业的科技安全损害司法鉴定人才。

3.3 建立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科技安全损害评估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性工程,严重的科技安全损害案件有可能会涉及到司法、教育、商务、农业、国土甚至国防等多个部门,如果将所有部门都牵扯到司法活动中,那么对于谁负责主持鉴定工作会出现争抢、推诿的情况。对于特殊领域的司法鉴定活动,应该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确定主要的管理部门。例如,在环境污染鉴定领域,2018年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该细则确定了由司法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牵头组织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辅助司法行政部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进行保障[13],这样使各个部门的责任更加明确,既有主要牵头部门,又有协助保障部门。科技安全损害司法鉴定的工作可以借鉴该经验,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科学技术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等进行辅助、监督,各部门协调统一,共同建设和管理科技安全鉴定机构。

3.4 落实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发表见解。科技安全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必然包含大量的专业术语、专业的思维方式以及表达方式。其固有的技术性和科学性使得一般的诉讼参与者无法与鉴定人进行有效交流。从功能上看,将专家辅助人制度落实到科技安全类诉讼案件,具有补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价值。当原告或者被告针对鉴定意见提出问题时,鉴定人只要运用一些普通人无法理解的专业术语稍加解释,就能巧妙化解,使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活动难以继续推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任务就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借助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来补足当事人的质证能力,防止在质证过程中出现过于专业的问题而导致质证流于形式。在科技安全受损害的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可以凭借自身的科技素养和知识储备重新审视鉴定意见,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排除当事人的疑惑,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和重新鉴定的情况。其次,具有辅助法官判断案情的价值。将专家辅助人制度落实到科技安全受损的案件中,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鉴定意见中的具体内容,做到“兼听则明”,化解法官对鉴定意见中某些问题的疑惑。科技安全类案件比普通案件更具专业性,专家辅助人的引入,不仅可以在审查鉴定意见时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还可以帮助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衡量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大小[14]。在日常的审判实践中,就有法院聘请专家学者参与诉讼的实例, 这也说明了现代司法对专家辅助人的现实需求[15]。

4 科技安全与检察监督制度

面对复杂、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科技安全检察监督制度旨在化解司法活动中出现的科技安全风险和隐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检察机关有权打击侵犯科技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及时督促科技安全公益组织发挥作用,维护国家法治建设的同时为国家科技发展提供健康、有序的环境。

4.1 提起和支持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十章,四百五十二个条文,四百八十三个罪名,其中没有关于危害科技安全的准确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危害科技安全”的罪名定罪量刑。但是科技安全的内容涵盖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科技工作者的人身安全等诸多方面,检察机关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严格审查案件中危害国家科技安全的因素还是相当必要的。在国家安全领域,对为境外间谍组织窃取我国科技成果的行为零容忍;在知识产权领域,严格保护我国科研机构、科技公司的科学技术专利;在网络犯罪领域,严厉制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科技创新成果的犯罪分子。同时,严格保护科研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检察机关在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宜将以上情况考虑在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提起公诉,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使通过犯罪手段危害国家科技安全的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4.2 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检察建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实践先行[16]。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检察建议逐渐从社会治理领域进入民事、行政诉讼中,最终实现民事、刑事与行政诉讼全覆盖。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检察机关在服务科技发展、保障科技安全、参与科技领域的综合治理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为服务和保障总体国家安全战略贡献检察智慧与检察力量。具体而言,检察建议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4.2.1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包括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和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其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原创性概念[17],是基于我国现实国情独创的全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目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无论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还是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对于与科技安全有关的诉讼案件,检察院如果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如果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损害科技安全和社会发展利益的,必须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科技安全类案件往往疑难复杂、社会影响深远,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加强沟通,实时分析和交流在办理科技安全类案件时出现的普遍性、导向性问题,减少因法律和案件的不同认识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

4.2.2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检察院在有关科技安全诉讼过程中,发现法院、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审理和判决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在正式的检察建议发出之前,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约谈的方式纠正法院、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者违法行为[18]。作为一种高效的管理方式,约谈不仅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影响,更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能够满足科技安全保护的需要,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中具有重要作用。

4.2.3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检察院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对科技安全、科技发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使得国家科技安全利益受损,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如果行政机关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仍怠于行使职权、不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为了维护科技安全利益,应当及时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2.4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部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主体存在科技安全治理的共性问题和不足时,由检察机关向各个主体提出检察建议,协调各个部门的科技安全防范治理工作,优化全社会的科技发展路径。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检察机关要做好社会调查与专业咨询,对于疑难案件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要充分咨询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提升意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确保检察建议能够真实、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19]。

同时还需要简化检察建议提出程序。当前,检察系统内部对监督工作的规定颇为复杂。一是审批程序较为严格,不少工作都需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二是工作标准要求较高,尤其在调查取证方面尽量向诉讼标准看齐[20],这就导致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需要时间和过程。而科技安全类案件往往具有紧迫性,对科技安全有益的检察建议提出越早,对国家的科技发展越有利。检察机关可以尝试简化科技安全检察建议程序,赋予检察官更大的权力。针对简单案件,如行政机关、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科研学者等存在的瑕疵行为,检察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予以提醒,无需启动复杂的办案程序。

5 结语

本文从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检察监督等多个领域思考科技安全损害案件的司法保障路径。可以看到,在我国现有的公益诉讼制度基础上稍加调整,创造性地适用禁令制度与惩罚性赔偿规则,可以实现诉讼领域的有效保护;通过科学配置鉴定资源、借助专家辅助人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科技安全案件的鉴定压力;检察机关除了提起公诉以外,借助我国特有的检察建议制度,能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安全保护之路。但是,科技安全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未来利用好现有司法制度的同时,仍需加强科技安全立法、执法、监察环节的工作,最终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科技创新发展、科技自立自强、科技风险治理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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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责任编辑:要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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