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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实践路径研究

2024-06-10

关键词:裁判审判司法

霍 敏

引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023 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履职,确保党和人民满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2023 年7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指出,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工作现代化既是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把能动司法理念深入贯彻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以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司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2023 年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组织开展了“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六个一’”专项活动。①2023 年4 月22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六个一’”专项活动的方案》。方案提出,通过开展学术论坛、院长专栏、专题征文、典型案例、司法建议、表扬先进等“六个一”专项活动,推动“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落地落实。辖区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深入探讨“小案件”与“大民生”“大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贯彻“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②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山东三级法院共组织开展“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学术研讨292 次,发布典型案例3533 件,刊发“院长谈”文章160 篇。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案件的审理者,对于“小案”的认知、对“小案”价值的理解、对“小案事不小”背后逻辑的把握,以及是否真正将“小案不小办”的理念付诸实践,都直接关系到专项活动的成效,也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本文将首先界定“小案”的内涵,进而分析“小案”对于政治、民生与法治的重要性,探究“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养成的实践路径,以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何为“小案”:“小案”内涵的科学界定

传统上,“小案”与“大案”常被相提并论,用以彼此区分。然而,对于何为“小案”,却缺乏一个既符合学理又契合司法实务的明确解释。作为“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六个一’”专项活动的起点和核心环节,对“小案”内涵的精准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法学界的研究者们虽已对“小案”这一兼具传统性与现代性的词语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但至今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与学术研究领域中,对于“小案”的概念仍未形成共识。回顾现有的学理研究,关于“小案”的探讨更多见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处理部分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侦查思路、方法及理念等方面。③有研究者将小案限定为部分刑事案件,主要指向侵犯财产权利、犯罪性质轻缓、社会危害性不大、适用刑罚较轻的案件;也有观点认为,“小案”由部分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共同构成,将小案的概念从部分刑事案件扩展至包含行为构成与动机相同的治安案件;另有观点认为,从小案的刑罚后果看,“小案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主刑,以及可能独立适用罚金附加刑的刑事案件;还有观点认为,从小案的犯罪情节来看,小案是相对于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案件而言的,多发、高发、以侵犯财产为目标、犯罪性质相对轻缓是其主要特点。参见陈一兵、李建东:《关注民生完善机制力破“小案”》,载《中国刑事警察》2008 年第6 期;蒋勇:《论小案侦查:观念、原理与机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 年第5 期;沙永虎:《关于提升公安机关小案侦破能力的思考》,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 年第1 期。

在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引下,需要对司法审判工作语境中的“小案”的内涵进行界定。尽管这与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视角出发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其关于“小案”的思考与论述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检察机关在办理“民生小案”时所坚持的“民生无小事,民事大如天”理念,与“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相互呼应。同时,公安机关在尝试定义“小案”概念时所采用的比较方法,以及从具体到抽象、从限缩到宽泛的发展过程,为我们探讨这一兼具法学与社会学内涵的词语提供了有力借鉴。要深入探寻“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逻辑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路径,首先需要明确界定司法审判中“小案”的内涵。鉴于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责、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必然与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进行深入的交流互动,因此,可以从法院视角、社会视角和当事人视角三个维度出发,对“小案”的内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

(一)人民法院视角下的“小案”:“常见案件”

从法院的角度出发,探讨“小案”的内涵并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实际上,我们可以借鉴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改革经验,参考各地人民法院制定的“繁案”与“简案”区分标准或“简案”的识别要素,以“简案”作为类比,初步理解“小案”的内涵。自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来,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逐渐展开。经过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的不断修订完善,繁简分流制度得以逐步设定并日趋成熟。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各地法院开设的“院长谈”专栏,用以反映该院在专项活动中的整体工作,还是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报道来彰显司法为民理念的“小案不小办”活动,在阐述本院如何具体落实“小案不小办”司法理念时,所提及的案件类型往往与经过筛选的“简案”相类似。这些案件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家事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在办案思路上,这些案例也体现了“简案快审”、注重调解、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

无论是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系统量化、识别的客观标准,还是依赖于办案人员生活常识、工作经验的主观要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及处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时,已具备识别“小案”的基本能力,并能熟练运用各种甄别方法。因此,从人民法院的视角来看,“小案”即实践中常见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较为普遍的案由,当事人数量较少,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事实较为清晰,证据较为充分。它们大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起居、人际交往、经济往来等社会活动密切相关,属于多发性、频发性案件。

尽管可以从人民法院的视角将“小案”与“简案”或“常见案件”进行某种程度的解读或解释,以总结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固有观念。然而,我们必须明确,不能将司法实践中关于“简案”或“常见案件”的审判方式、审判理念、审判机制直接套用到“小案”的办理上。关于“小案”的界定,必须结合中国法治的发展实践,特别是“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提出的背景来深入理解。

(二)社会公众视角下的“小案”:“关注案件”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的提出,是山东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结合点和着力点。关于司法审判活动与群众工作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这一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做好群众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国家法官学院秋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进一步强调了司法裁判的目标不仅仅局限于满足“依法”的要求,还需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社会效果”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和结论的认同,司法裁判符合普通人的价值观和朴素正义感,社会公众能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司法的温度。①参见胡田野:《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 年第3 期。社会对司法的认同程度,与每一个社会个体对司法裁决中展现的基本规则、对利益保护原则的关注程度紧密相关。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从社会关注的案件来理解“小案”。例如,自2021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连续三年发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件。这些案件不仅涵盖了大案要案,也包括了众多常见案件。它们之所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正是因为它们触及了社会公众的身边事、家务事,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案件。这些案件能够引发社会个体间的强烈共鸣,使得社会公众更加期待司法活动的裁量结果能够与其自身的社会价值观和朴素正义感相契合。因此,从社会视角来看,“小案”是指那些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它们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能够被广大民众所感知。这些案件的诉争裁判利益往往涉及社会不特定的一般公众,其处理结果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将社会视角下的“小案”界定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有其深刻的原因。首先,每一个不特定的社会个体都可能成为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因而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其次,司法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推演,它更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实践活动,需要充分考量多样化的社会价值。司法裁判必须力求符合普通人的价值观和朴素正义感,以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在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中,社会效果极为重要,它直接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和结论的认同程度。因此,社会视角下的“小案”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关涉案件当事人,更在于这些案件可能关涉到每一个不特定的社会个体,关涉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

(三)当事人视角下的“小案”:“参与案件”

当事人从主观认知角度出发所理解的“小案”,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科学严谨的主客观标准所界定的“小案”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重合的。当事人心中的“小案”通常等同于“小事”,这些“小事”在日常语境中经常被用来指代一些看似微不足道但实则影响当事人生活的案件,比如小额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因琐事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以及相邻关系纠纷等。当这些“小事”演变成为当事人心中的“小案”时,意味着这些纠纷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进入了法院的视野,成为了当事人必须“参与”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2024 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实际上,侵扰到社会安宁、群众生活的讼争,哪有一件‘小案’。”当事人眼中的“小案”常被视作“小事”,但从全局出发,二者仍存错位。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小事”的最后防线,凸显了“小案”与“小事”概念的非绝对一致性。从“小事”到“小案”,当事人角色转变,从纠纷主体变为诉讼主体。这种转变间的缝隙造成了当事人与法院对“小案”界定的差异,为“小案事不小”的司法理念提供了生长土壤。司法审判,实为“守心”之工,守护的是人民群众与当事人的心。若从当事人视角界定“小案”,便是那些关涉其利益的参与案件。

(四)“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下的“小案”:“全部案件”

对于“小案”内涵的科学界定,需要基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实际特点,从“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出发,并结合其提出的背景进行深入理解。

司法政策及其所承载的社会立场,为我们提供了评价何为“小案”的最客观、中立和全面的审视视角。司法审判作为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正式过程,其裁判结果不仅代表着国家对当事人间矛盾纠纷的裁决,更与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作为中立者的司法裁判者,若在司法活动中未能设身处地从案件当事人的角度考量问题,则可能陷入“机械中立”的境地,导致裁判结果与实际情况脱节。这种机械司法在“小案”领域尤为明显。以往,有些法院的部分干警长期形成的“小案”与“大案”区别对待的惯性思维,以及简单办理“小案”的逻辑思维,使得部分“小案”在诉前被片面地强调以调解方式结案。这种做法往往导致诉讼过程成为走过场,未能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际问题,案件虽然形式上结案,但实际问题并未得到妥善处理。这种人为地将本不应进行区分的“小案”与“大案”进行划分,并在案件办理方式上予以区别对待的做法,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危及司法公信力。

诉讼法学对“简案”的界定与“小案不小办”理念中的“小案”虽非完全等同,但仍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在“小案不小办”的视角下,“小案”通常指的是那些常见多发、案情相对简单、更贴近群众日常生活的案件。这些案件看似微小,却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案件均可视为“小案”。从量的角度看,“小案”更多地表现为与群众生活紧密相连,反映着群众的日常琐事和身边事。这些案件虽然简单,但处理起来却需要耐心和细心,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对于复杂案件而言,简单案件更应得到足够的重视。一方面,由于复杂案件的案件事实往往更为复杂,法院或法官在处理时可能会投入更多的精力,从而客观上忽视了“小案”的办理过程。另一方面,从案件构成的角度看,简单案件数量更多,更贴近群众生活,更容易被群众所理解和接受。此外,简单案件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往往为社会所广泛关注。因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案件大小,都是他们生活中的重要事件,都是“别人的人生”。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引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革命政权主要领导人之一的习仲勋同志关于司法为民的指示时,强调要“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这一指示深刻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司法实践中,“小案不小办”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体现。它要求我们破除过去司法实务中可能存在的机械中立主义,明确司法审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群众。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就是人民群众。因此,每一名审判人员都应将“‘人民的心’就是司法良知”这一原则铭记于心。

二、“小案”何以重要:“小案事不小”的内在逻辑

(一)政治逻辑:办好“小案”是厚植党执政根基的坚实路径

人民性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特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植根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党宗旨之中,体现了深刻的人民性特质。习近平总书记以简洁而深刻的语言,道出了“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真谛,全面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和执政根基。回顾建党以来的光辉历程,取得的每一项伟大事业、每一项辉煌成就,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磅礴力量。党的力量来源于人民,党的执政根基也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2023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系统主题教育专题党课上明确指出:“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是什么,司法审判工作的重心就指向什么。党的事业发展有什么样的需求,司法审判工作就必须提供什么样的保障。”他强调,“要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做好司法审判工作。”这一要求,为全国法院系统指明了方向,提出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总体要求。

司法权运行除了要服务于公平正义,还必须配合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社会治理,使司法服务于群众需求,加强司法过程的民主性与参与性。①参见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10 年第5 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实现党的初心使命和奋斗目标,是新时代最鲜明的政治逻辑。①参见郭晔:《新时代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逻辑》,载《法律科学》2024 年第2 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逻辑在于:司法权运行触及社会各方,必然与政策、方针紧密相关。在裁判与政策方针交织的领域中,若司法机械执行、忽视大局,将妨碍政策落实,干扰国家战略实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悖。同时,国家政策虽具指导意义,但非自诞生即具强制力,需通过细化措施落实。司法裁判作为公众行为指引,法院可借审判权实现政策配套,以大局为重的裁判结果引导社会行为。

党对司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中,多数为贴近群众生活的“小案”。越是贴近群众生活的小案,越能让老百姓直观密切地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越是融入大众日常的小案,越能彰显党为人民司法的政治观点;越是关乎社会民生的小案,越能折射出司法服务社会治理的大格局。②参见黄祖帅:《办理“小案”:价值、理念与方法》,载《中国检察官》2021 年第9 期。近年来,山东法院用“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筑牢民生司法保护情怀,办理了一大批“小案”,诸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百年古槐被撞精神损害赔偿案”“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裁断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广泛认可。

(二)社会逻辑:办好“小案”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共同目标

司法,作为社会生活的镜子,每一起看似普通的“小案”都蕴含着大民生、大问题。正是这些“小案”,真切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展现了特定时期、地域和行业的社会运行态势,预示着社会治理的着力点和方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将纠纷源头化解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放在首位。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一系列重要论断,为人民法院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提供了思想引领和行动指南。这一理念不仅充实了司法权的属性,更在原有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增添了政治性和人民性的新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抓实公正与效率,必须做实诉源治理,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在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必须主动作为,积极探寻有效措施,以推动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深入实施,确保取得实效。新时代能动司法不是疲于应对案件“井喷”、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等诉讼程序内部矛盾,而是注重司法与社会的良性链接,积极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致力于推动构建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诉源治理新机制。①参见郭晔:《新时代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逻辑》,载《法律科学》2024 年第2 期。随着探索与实践的深入推进,司法不仅局限于审判职能,更衍生出社会治理属性,成为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能动司法所蕴含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等核心理念,司法工作能够积极促进全社会的多元协同,完善多主体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进而推动社会治理水平的现代化进程。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并不仅仅局限于司法权运行之中,还可以成为所有社会治理主体在履行职责时的基本遵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各方需共同认识到“小案”的重要性,坚定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如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层面才能实现真正的协同,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共同构建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格局。以环境治理为例,过去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思想与做法。这种模式下,生态环境治理常陷入“政府在做、群众在看”的被动局面,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治理向更高效、更及时、更全面的方向发展。回顾过去的环保实践,正是由于环保的其他参与主体未能有效贯彻“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忽视了小问题可能带来的大影响,过于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忽略了对环境的精细治理,最终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积少成多,成为当前制约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一大障碍。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共治体系。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治理现代化格局,我国从顶层设计出发,建立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一系列机制,旨在将多元共治、多主体协同确立为我国环境治理的核心策略。在践行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和绿色发展等理念的同时,“小案不小办”的思想同样至关重要。自2023 年起,山东各地法院以“小案”为杠杆,聚焦于如何将“小案”理念深度融入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并探索人民法院在参与以“小案”为切入点的社会治理路径中所扮演的角色,积极撬动社会治理的大格局。

(三)法律逻辑:办好“小案”是推进审判理念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审判工作现代化离不开审判理念的现代化,其核心在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作为引领审判执行工作的“纲”和“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坚持讲政治、顾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②参见张军:《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载《法律适用》2023 年第10 期。审判理念现代化包含能动司法理念、“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及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要求审判工作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更要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要求延伸司法职能,将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转化为高效审判和推动社会治理的实际效能;要求协作共赢,以监督促支持,展现审判智慧和协作精神;要求实质性化解矛盾,注重审判全过程的风险研判,将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导向。

深入理解并追求立法者的本意,是实现审判理念现代化既有效且必要的途径。在我国,立法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以往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机械的依法司法观念,即仅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而忽略法律效果之外的其他社会效果。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单纯的“依法司法”已不足以满足这些需求,“依法本意司法”的理念逐渐受到重视。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多赢共赢以及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等方面,都需要运用审判智慧去揣摩和运用立法者的本意,这也是对最广大人民根本意志的实践运用。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应注重实现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司法裁判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从“小案小办”到“小案不小办”的转变,不仅体现了司法理念的更新,更是对旧有机械适用法律思维的革新。

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大法官研讨会上指出:“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最关键的是做实审判理念现代化,以审判理念现代化统领、引导、促进各项工作现代化。”这一论述揭示了审判理念现代化在审判工作现代化中的核心引领地位。审判工作现代化不仅是司法领域的重要目标,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必须以审判理念现代化为引领,通过其深化与发展来推动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小案不小办”理念正是审判理念现代化的生动体现。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仅满足于完成审判指标和数据的堆砌,更不能以敷衍塞责、机械办案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案件。相反,应当积极主动、担当作为,以能动司法的工作精神,做深做实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这意味着我们要坚持推进诉源治理,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的大格局,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用心用情、合理合法地办理每一起看似“小”的案件。“小案不小办”理念还强调要通过办理“小案”,敏锐地洞察其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深入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制定科学合理的对策,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实质性化解矛盾。

三、“小案”如何办好:“小案不小办”的实践路径

山东法院通过组织“六个一”专项活动,即学术论坛、院长专栏、专题征文、典型案例汇编、司法建议发布以及先进典型表彰,旨在深入推动“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的落地生根。其中,学术论坛以院校合作为纽带,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深入剖析“小案不小办”的内在逻辑,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院长专栏则以各基层法院院长为主角,深入基层一线,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小案不小办”提供指导,确保理念在基层得到有效贯彻。专题征文活动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关于大兴调研之风的号召,鼓励干警将实践经验转化为理论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小案不小办”的理论体系。典型案例汇编则以审判实务为基础,通过案例宣传的形式,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指引和警示作用,提升公众对“小案不小办”理念的认识和认同。司法建议发布活动从服务大局、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以审判实务为依托,提出预防区域风险、解决共性问题的建议,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先进典型表彰则以“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砥砺奋进、攻坚克难”为标准,激励法院系统全体干警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务实进取、勇攀高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一)理念协同:能动司法理念贯穿“小案”办理全过程

面对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诸多变化因素,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衡平利益冲突,努力在法律框架内追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从而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不仅是法治进程中的必经阶段,更是实现公平正义至高理想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司法对于人类情感的回应,主要体现在它能够满足人们通过司法途径追求正义的需求。作为司法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纵览全局、统筹兼顾,既要权衡利弊,又要发挥能动裁量权,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找有机平衡,同时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统一的落点,让司法裁判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契合社会情理,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和尊重。

“小案不小办”的实现,离不开能动司法理念的全程指引与协同。首先,对“小案”的能动认知是践行“不小办”原则的重要前提。从多元视角出发,深入理解“小案”,既要依据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时形成的客观判断标准,又要深入挖掘案件对当事人、人民群众乃至整个司法大局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这样才能确保不错判“大案”,不忽视“小案”,不轻视任何一起案件,真正做到公正无私。其次,制定并实施“不小办”的能动方案,是化解“小案”矛盾的关键途径。每个案件背后都隐藏着独特的故事和复杂的情感,要求摒弃机械性司法、套路化办案和模板式裁判的陈旧方式。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应坚持诉源治理,积极探索诉调结合、府院联动等多元解纷方式,这才是“小案不小办”理念的真正体现。最后,“小案不小办”的司法实践与能动司法理念在追求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上高度契合。从诉前调解到实体审理,再到判后答疑,应始终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关注当事人的内心感受,用心办好每一起看似寻常的小案,化解每一起涉及民生的矛盾,时时宣扬法治,处处彰显公正。

(二)过程保障:促进法律适用从“文本法”向“内心法”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办案不仅要不违反‘文本法’,更要考虑‘内心法’——人民群众的感受。”这一论断揭示了司法工作的双重维度。“小案不小办”理念的提出,正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不仅代表着从客观、可视的“文本法”向主观、无形的“内心法”的过渡,更凸显了人民法院对主观程序正义的理解和重视。

“小案不小办”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从“文本法”向“内心法”的转变。首先,要认识到“内心法”不仅与“文本法”相辅相成,而且可以作为“文本法”的重要补充,促进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司法实践中,“内心法”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真实感受的深入理解和尊重,有助于法官更精准地把握案件核心,使裁判结果更加契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通过不断的实践积累,“内心法”甚至有可能为法律的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参考,从而推动法律的进步与发展。其次,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这意味着法官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而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感受,灵活而审慎地适用法律。通过能动司法,努力使司法裁判既符合“文本法”的要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内心法”感受。同时,要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司法活动中感受最为直接和深刻的主体,因此必须站在人民立场,以人民群众的视角审视司法实践的每一个环节。这包括审视司法程序是否公正、司法服务是否高效便捷,以及裁判结果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普遍情理认知。在这一过程中,应秉持“如我在诉”的态度,换位思考,与人民群众建立情感联系,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从而更好地回应他们的法治关切。最后,司法裁判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律的准确适用,更是对人民群众情感需求的关注和回应。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专业评价,更是其内心确信与情感的体现。概言之,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守法情共融、法理共生的原则,将司法善意转化为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连接法官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结果导向:司法裁判应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我们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从事的是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工作,不是简单地‘依法’审判就可以,更要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司法工作的前进方向。“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正是对张军院长这一要求的生动体现和具体实践。

首先,“小案不小办”的核心理念在于将政治效果作为办理案件的根本。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司法工作兼具政治性与业务性,政治效果是司法裁判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了政治效果的考量,就难以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以政治效果为指引,培育“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我们要善于从政治高度审视问题,透过案件表象看本质,察觉“小案”蕴藏的“大道理”,洞察“小案”深层的“大玄机”,关注“小案”背后的“大政治”,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避免因孤立办案导致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从而确保国家政治安全不受损害。我们要始终坚定立场、明确方向,忠诚于党,牢记政治责任。同时,我们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密切关注并深刻领会党的政策导向,以开放的心态和广阔的视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社会动态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保持清醒认识,确保司法活动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通过精准适用法律,提升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公正。在开展司法活动时,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处理涉及政治因素的个案时,要高度警惕、妥善处理。此外,还应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理念贯穿于“小案不小办”的全过程,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其应有的政治效果,使司法活动更好地传递政策导向、执行公共政策和实现政策目标。

其次,“小案不小办”的实现要求办理案件时要以社会效果为重要追求。社会效果作为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考量因素,这是由法律的局限性、滞后性和非完善性所间接影响的。个体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差异是社会反响的一种直观体现。不同群体由于背景、经历、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对同一司法裁判结果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态度。这种认知差异构成了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时代的到来,确实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新需求、新机遇和新挑战,这使得司法人员的裁判理念和审判方式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并引领时代的发展。我们要深入领悟立法者的初衷,充分尊重立法目的,探寻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立法精神,以确保司法裁判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能够真正契合人民群众的认知和期待。我们要学会科学运用解释学方法,通过发挥法律解释方法的桥梁作用,法官可以更加精准地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方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判者应妥善运用适当的法律解释或漏洞填补方法,以确保得出的解释和适用结论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具备良好的社会效果。①参见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项基本司法政策的法理分析》,载《法律适用》2005 年第1 期。我们要统一法律适用规则,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有效性在于形成内心确信,实现社会效果。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小案不小办”就是要把“小案”当成“大案”来办,通过办理个体“小案件”解决群体“大问题”,这与追求普遍社会效果,统一法律适用规则的目标高度契合。在“小案不小办”理念的指引下,司法活动应当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努力争取社会大部分公众的认同,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同时,对社会效果的追求也会反过来促进“小案不小办”理念的深入实践,使法官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小案小办”可能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小案不小办”所能实现的积极价值,以更好地回应新时代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贡献智慧和力量。

最后,“小案不小办”的实现要求办理案件时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立法作为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产物,从理念上说,按照法律办事实质上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①参见江必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载《中国法学》2009 年第3 期。司法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延伸出来的,离开法律效果就不要谈什么社会效果。②参见张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载《法律科学》2015 年第4 期。

法律不仅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准则,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明确指引,同时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作出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从功能实现的维度审视,无论法律以何种形式介入社会运作,其作为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特性,决定了其前置性、决定性和不可违逆的权威地位。当法律作为社会行为准则时,人们的行为首先应当与法律条文相契合,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在此基础上,可以运用道德准则、风俗习惯等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进一步进行价值判断。然而,道德和风俗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始终是人们行为的首要准则。当法律作为裁判规则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首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分析和事实认定。只有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漏洞,或依法可以适用如交易习惯等法律之外的规则时,才能将其作为裁判依据。此外,即便在引用习惯、习俗等作为裁判补充或加强说理时,也必须确保这些习惯与法律规定不相抵触,不得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若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而忽视法律效果,甚至为了迎合社会舆论而无视、违反法律规定,这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可能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失效。法官若陷入这种“邯郸学步”的困境,不仅无法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还可能破坏传统的办案思路,给社会秩序带来冲击。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社会效果,确保裁判既合法又合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和连续性,使民众自觉信仰法治、信仰法律。

从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评价视角来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可视为司法裁判“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具象化表达。司法裁判若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就意味着公众对案件结果的评价需满足“既合法又合理”的双重标准。对于“合法性”的评判,由于它主要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通常不会引起大的争议。然而,对于“合理性”的判断则显得更为复杂和微妙。“理”作为社会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的智慧结晶,是被广大民众长期遵守、认可和推崇的内心约束与行为准则。它涵盖了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多种表现形式,旨在满足公众在人际关系、交易活动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氛围的营造。当我们将“理”引入到司法活动领域时,它便转化为公众对普遍公平正义的渴望与追求。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之一,在司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并非空中楼阁,它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通过科学方法的论证得以实现。因此,任何形式的审判效果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实现。脱离法律去谈论审判效果,就如同抛开菜肴本身而空谈烹饪的味道,显得空洞而无意义。司法裁判只有在确保合法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性,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与尊重。

结 语

人民法院所处理的案件,大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即便是一些看似微小的案件,其影响也不容忽视。“群众的事情无小事”,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同时也是党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执政能力的评价。“小案事不小”,每一起案件都牵动着民心、关联着政治、关系到公平正义,“小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小案不小办”,每一次审理都应当坚守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注重社会效果,把“小案”办稳办好,实现案结事了。在解答“司法的意义是什么”这一问题上,不能仅仅局限于司法是定分止争的工具这一层面。特别是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正在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司法更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司法不仅要解决问题,更要积极回应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展现出其广阔的作为空间,以“大司法”回应党和国家的普遍关切,擘画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与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宏伟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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