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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滑雪规则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定位

2024-06-10张小洁邓可人

关键词:滑雪者滑雪裁判

张小洁 邓可人

引 言

自2015 年北京成功申办冬奥会以来,我国居民参与过冰雪运动的人数已达到3.46亿人,冰雪运动参与率达到24.56%,实现了“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美好愿景。①参见《推动中国冰雪运动跨越式发展——写在“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目标达成之际》,载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22-01/13/content_5667966.htm。2021—2022 年雪季财年期间,全国滑雪人数达到1202 万人,共计2154 万人次。②参见伍斌 :《2021—2022 中国滑雪产业白皮书》,载铭星冰雪网2022 年8 月1 日,http://www.esnow.com.cn/news/3059.html。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滑雪运动逐步受到大众的广泛喜爱。然而,滑雪运动受其高速度、高技巧的特性,以及参与者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因滑雪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数量也随之增长。

在涉及滑雪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滑雪规则可以被视为一项证明滑雪者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处理规则,但其性质并非法律法规,而是一种运动规则,具有一定的法规范性,在司法裁判中扮演“软法”的角色。滑雪规则划定了善良滑雪者注意义务的范围,辅助法官对滑雪者是否存在故意、重大过错或一般过失进行判断。人民法院应科学合理地对滑雪规则予以援引适用,加强裁判说理,统一裁判尺度,增强这一“软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

一、滑雪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自2015 年至今的数据,因滑雪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已累计至792 件。①笔者于2023 年5 月20 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滑雪”“人身损害赔偿”为关键词,以2015 年1月1 日至2023 年5 月20 日为查询期间进行搜索,共搜索到民事裁判文书792 份。在该类案件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常常会提及滑雪规则。厘清滑雪规则的性质和作用,对更加科学合理地运用滑雪规则并公平妥善地作出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一)滑雪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概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滑雪规则”为关键词搜索,共检索到中、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23 篇,均为滑雪者在滑雪场摔伤致人身伤害的案件,包括个人摔伤和相撞受伤。以案由区分,17 篇裁判文书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5 篇为滑雪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产生的纠纷,1 篇为保险合同纠纷。本文主要研究两自然人在滑雪场相撞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并将研究范围聚焦至滑雪规则在对两行为人的过错认定、责任划分中的作用,故剔除仅主张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筛选出民事裁判文书共20 篇作为本文实证研究的基本素材。②案例案号分别为(2020)冀民申805 号、(2022)吉01 民终5127 号、(2022)鲁02 民终14905 号、(2022)辽01 民终18301 号、(2022)鲁09 民终4058 号、(2022)新43 民终372 号、(2022)吉02 民终719 号、(2022)豫04 民终2164 号、(2021)京02 民终17368 号、(2021)粤01 民终22996 号、(2021)吉76 民终20 号、(2020)辽01 民终1139 号、(2020)冀07 民终730 号、(2020)辽01 民终418 号、(2019)辽01 民终7533 号、(2019)辽01 民终8991 号、(2019)冀02 民终4887 号、(2019)京02 民终3805 号、(2015)新01 民终948 号、(2016)京02 民终9966 号。

从法律适用的情况来看,上述裁判文书援引的法条主要为《民法典》第1165、1168、1173、1176、1179、1198 条,在《民法典》施行前,民事裁判文书则主要援引《侵权责任法》第2、3、6、16、26、37 条进行说理,这些法条涉及当事人过错责任认定、共同侵权、与有过失、自甘风险等条款。由此可知,滑雪规则主要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时发挥作用。

从援引滑雪规则的方式上来看,其中,有8 份文书显示,当事人在诉辩意见中提及了滑雪者违反的滑雪规则,法院在裁判说理中对此予以回应。其余12 份文书中,法院在裁判说理部分主动援引滑雪规则。例如,在一份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法官援引“申请人在后方滑行应注意相互速度、必要安全距离、随时发现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作出合理避让”等滑雪规则。该规则也是援引率最高、行为人最易触犯而引发事故的滑雪规则。此外,滑雪规则一般出现在裁判文书的裁判说理部分而非事实认定部分。在事实认定部分,法院通常聚焦于描述滑雪碰撞的经过以及受害人的就医就诊情况等,一般不将滑雪规则作为事实或者证据予以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20 份裁判文书均援引了滑雪规则,但其中有14 份文书未明确滑雪规则的出处,而是笼统表述为“根据相关滑雪运动规则、准则及日常习惯法则”等,仅有6 份明确了滑雪规则的出处。援引的滑雪规则有的属于国家公开发布的滑雪规范和技术规范,如《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及其附件《滑雪者须知》《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 部分:滑雪场所》(GB 19079.6-2013),有的仅是案涉滑雪场内的行为规范,如《滑雪者安全指南》《滑雪场使用者指南》《入场须知》等,这显示出人民法院在援引滑雪规则过程中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二)滑雪规则运用的典型司法样例

在典型的滑雪侵权案例中,围绕自甘风险、与有过失等法律规则,原被告之间的诉辩流程主要分为四步:第一,原告诉称,被告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过错,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被告辩称,滑雪为高风险运动项目,参与者应当自甘风险,原告不得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三,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原告称被告的行为违反滑雪规则,且被告主观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故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第四,被告辩称,原告自身对滑雪事故的发生亦存在部分过错,原告的行为同样违反了相应的滑雪规则,存在与有过失,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在以上第一、第三和第四个步骤中均可能涉及滑雪规则的应用,滑雪规则在判断案涉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李某某诉林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为例,2020 年12 月28 日,李某某在阿勒泰市将军山滑雪场南坡滑雪时被后方同在南坡滑雪的林某某碰撞,导致其腰部受伤,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要求林某某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查明,李某某在前方暂作停留整顿,林某某从后方未合理选择安全的滑行路线,与李某某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二人发生碰撞事故,林某某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某承担100%的责任,向李某某赔偿相应损失。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林某某存在重大过失以及李某某的损失金额不持异议,但是认为李某某对自身损失存在与有过失,认定其本人承担10%的责任,林某某承担90%的责任,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①参见(2022)新43 民终372 号。

在该案二审判决中,法官首先援引《民法典》第1176 条自甘风险条款并论述了滑雪运动的高危性,同时提及自甘风险规则并不能一概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在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其仍须承担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故意须依据是否违反体育运动规则进行判断。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林某某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能否构成重大过失则是该案的核心问题。其次,法官结合《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及其附件《滑雪者须知》和《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等滑雪运动规则中的具体规范,认定林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有效控制、选择安全路线、超越及避让等滑雪运动规则,对于案涉滑雪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官结合上述滑雪规则认为,李某某停留在雪道中间达两分钟之久,违反了“滑雪者停止、步行上山和下山时应利用雪道两侧的边缘部”“滑雪者不能在雪道中逗留与休息,禁止在雪道中步行、滞留或玩耍”等滑雪规则,其对案涉滑雪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基于以上原因,法院判决林某某应当对案涉滑雪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三)滑雪规则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问题

如前所述,如何应用滑雪规则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的内容是裁判说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20 份民事裁判文书中,滑雪规则有时是作为被告答辩理由出现,有时是法院主动将之适用为裁判说理的一个部分出现。法院援引的滑雪规则各式各样,来源不清,有时仅以一种生活经验法则的形式出现。滑雪规则在司法裁判中到底扮演着什么角色,起到什么作用,其性质和地位是什么,滑雪规则之间是否有位阶关系,是否都能作为法院援引的依据,均需要研究探讨。法官应当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引用滑雪规则,并运用其进行裁判说理亦是本文旨在解决的问题。

二、滑雪规则性质之厘定

当前司法裁判中不乏对滑雪规则的引用,但是因其规则性质不明确、体系不完善,导致裁判者不知如何运用滑雪规则,出现了援引不规范、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因此,当前亟需厘清滑雪规则的性质,给予裁判者明确的指引。

(一)我国滑雪规则概况

根据功能之不同,滑雪规则可分为滑雪技术规则、安全保障规则、道德准则规范等,本文研究涉及的滑雪规则特指滑雪安全保障规则,其旨在维护滑雪运动秩序、保护滑雪参与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目前,我国官方的滑雪规则系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滑雪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之附件四《滑雪者须知》,该规则是由主管部门公布的关于滑雪者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的滑雪行为规则,在所有滑雪规则中具有最高效力,其制定参考了国际雪联颁布的《滑雪者行为规则》之内容。《滑雪者须知》共有9 条,包括:遵守标志、禁止饮酒后滑雪、控制速度和量力选择滑雪道难度等级、禁止降速、避让前方的滑雪者、禁止阻碍滑行路线、雪道交汇处避让山上方的滑雪者、防止雪板自行脱落下滑、协助救助。

《国际雪联十条滑雪安全准则》系由世界范围内最权威的滑雪运动自治组织——国际雪联所制定,具有较强的规范效力,其内容为10 条滑雪安全准则:尊重原则,自控原则,选择安全线路原则,超车原则,进入雪道、启动、爬坡原则,停止地点原则,两侧行走原则,注意警示标识原则,协助原则以及事故确定身份原则。①参见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国际雪联十条滑雪安全准则》,载国家体育总局网2017 年1月22 日,https://www.sport.gov.cn/dyzx/n5175/c786540/content.html。

此外,各滑雪场也会根据上述国家和国际规则制定本场地内的滑雪规则并向滑雪者展示和告知,如在场地明显处摆放、张贴滑雪规则,通过广播方式予以告知,或者制作手册、传单发放等。

(二)滑雪规则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在体育侵权类案件中,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着双方的主张和抗辩存在四次转移。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主张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应当证明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要件事实,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在原告对上述要件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其应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过错或损害的发生与其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双方对客观存在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争议不大,双方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方面。第三,在因体育运动发生的侵权案件中,当受害人系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时,若加害人抗辩受害人应自甘风险,自己仅存在轻微或一般过错,此时,举证责任又转移至受害人,其应证明加害人存在自甘风险条款但书中规定的“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要件。第四,即便认定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也可能会进一步抗辩称,因受害人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亦存有过错,故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加害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在上述四次转换中,第一、三、四次中都涉及对加害人的行为以及主观过错的判断。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主观过错只能通过客观行为并结合相关运动规则圈定的参与者注意义务范围,进一步判断加害人是否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在笔者搜集的20 个案例当中,当事人双方为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一般都会提交在滑雪场调取的监控录像或滑雪时的手机视频录像,同时结合自身的言语陈述,尽力去还原导致损害发生的事实;若无法提供视频资料,部分当事人会提交损害发生时的旁观人员如滑雪场工作人员或者同行者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一般情况下,双方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证据真实性不存在较大争议,法官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予以采信即可。然而,对于主观过错的争议则需要结合滑雪规则予以判定,从笔者搜集的20个案例来看,当事人对于这一要件的证明普遍呈现出举证不足的情况。受害人大多数为初学者,对于滑雪规则不甚了解,只是结合普遍的经验感受主张加害人存在过错;仅有少量滑雪经验丰富的滑雪者能够清晰指出加害人违反了哪项具体的滑雪规则,并明确滑雪规则的名称和出处。

从裁判文书来看,绝大多数的文书在说理部分,对当事人过错予以论述时参考和引用了滑雪规则。但是在大部分的案件中,在事实认定部分并未说明当事人对滑雪规则进行了举证,而是由法官直接根据经验法则或者寻找相关滑雪规则予以论证。滑雪规则到底属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还是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围?

笔者认为,滑雪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运动,不应对普通大众的规则知悉程度提出过高的要求,即滑雪规则不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的相应举证责任不应被直接免除;滑雪规则亦不属于当事人无法调取而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当事人主张相应权利时应予举证。然而,当事人未提交滑雪规则,法官是否就无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从而导致一方当事人败诉呢?笔者认为,法官基于损害行为和结果的客观状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亦能对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作出合理认定。退一步讲,在诉讼终结之前,法官仍可以依职权调查公开的滑雪规则并运用其指导裁判。

综上,滑雪规则可以被视为一项认定滑雪者过错的证据予以提交,但是该举证责任是仅体现在行为意义而非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①参见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19-30 页。当事人未提交滑雪规则并不必然导致法院无法对行为人的过错予以认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相关规则或结合经验法则、逻辑推理对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过错予以判定。

(三)滑雪规则的性质

滑雪规则作为规范滑雪行为的一种行为准则,旨在维护滑雪运动基本秩序、保护滑雪运动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当滑雪规则进入司法裁判领域,以法律视角对其进行解读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如何确定其性质。

1.滑雪规则是否为法律法规

从比较法视野来看,专门对滑雪运动进行立法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上述国家滑雪运动普及度高、滑雪赛事发展健全,这为其相关立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现实土壤和迫切需求。

美国滑雪运动广受大众喜爱,绝大部分州对滑雪都有专门的立法,如蒙大拿州、爱达荷州、新墨西哥州、西弗吉尼亚州、马塞诸塞州、纽约州、科罗拉多州等等。对滑雪者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条文有上百条,如纽约州《一般责任法》第18 章《滑雪安全守则》第105 条规定了14 项滑雪者义务。①See NY CLS Gen Oblig§18-105.

又如《科罗拉多滑雪安全法案》于1979 年颁布后几经修订,收录入《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注释》第33 编第44 章滑雪安全与责任,其中第109 条规定了滑雪者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惩罚措施,该条中又设计有12 项义务规则,内容细致具体。②See C.R.S.33-44-109.包括结合自身能力滑雪并自担固有风险、控制路线速度、保持观察并避免与他人相撞、不得在封闭路段滑雪、远离雪道上的车辆标志设备、注意张贴告示和标志、配备固定雪板的带子或装备、进入雪道避让他人、禁止饮酒、协助援救、禁止进入私人领地等。若违反上述规则即构成民事违法,被判处不超过1000 美元的罚款;若违反了协助援救规则,还可能构成轻罪。

科罗拉多州是美国的滑雪胜地,该州判例法的发展也体现了美国在滑雪运动过失责任的司法认定上经历了由强调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向侧重保护滑雪参与者利益的转变。在Rosensohn v.Schaefer 案中,审理该案的科罗拉多州博尔德县地方法院巴特勒法官认为,被告谢弗的陈述和证词可以证实谢弗违反了《科罗拉多州法修正案注释》第33 章第44 节第109 条第2 项规定的控制路线速度、保持观察并避免与他人相撞的义务,其过失给原告罗森索恩造成了损害,因而应承担主要责任。③See Rosensohn v.Schaefer,2016 Colo.Dist.LEXIS 1537,2016 WL 732166.在上述事实认定无争议的情况下,陪审团在审判中应当决定的唯一问题是罗森索恩的相对过错以及如何衡量其损失。

意大利立法倾向于保护原告,2003 年《高山滑雪和跨国滑雪冬季运动实践安全强化条例》规定,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故意或过失,法律拟制碰撞双方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假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实则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①参见张鹏:《滑雪运动过失责任认定之域外经验与中国路径》,载《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8 年第1 期。

上述国家的立法直接将滑雪规则纳入其中,使之成为法律。将滑雪者义务入法,则滑雪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便成为其法定义务,违反滑雪规则即构成违法,法院在裁判时可直接引用相关法条作为裁判依据。

近年来,我国滑雪运动蓬勃发展,相关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中,在滑雪规则未经立法程序成为制定法时,其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作为行为参照标准或行业规则,而非正式的法律依据。待时机成熟,可考虑将滑雪规则纳入我国相关法律,作为法官判案的直接裁判依据。

2.滑雪规则是否是技术标准

标准具有技术性,它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2017 年10 月23 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②参见《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载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2/21/content_5674837.htm。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体育标准包括赛事、产业、装备、等级等内容,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分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法律约束力分类,体育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为加快冰雪运动发展,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了“冰雪运动标准化委员会”,由黑龙江省体育局牵头组建冰雪运动标准化工作组。该工作组对《大众滑雪运动项目基础术语》等11 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进行了立项。③参见《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滑雪运动项目基础术语〉(征求意见稿)等11 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载国家体育总局网2022 年6 月10 号,https://www.sport.gov.cn/n323/n10516/c24345442/content.html。上述标准已获批准,并于2024 年2 月1 日实施。其中,《大众高山滑雪和单板滑雪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旨在确立大众高山滑雪运动的水平等级,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评价主体、要素、等级和程序。例如,根据需要掌握的滑雪理论知识和运动技能,将单板滑雪、高山滑雪的等级分为三等九级,上述滑雪理论知识就包括滑雪安全规范的知识。

综上,滑雪标准包括对滑雪赛事、产品、装备和等级作出的标准,其中滑雪等级的评定主要针对滑雪动作提出技术性的要求。故滑雪规则不具备标准所特有的技术性特征,并非技术标准。

3.滑雪规则的特征与属性

在我国尚未将滑雪规则纳入法律体系,而滑雪规则在性质上又不能归入技术标准的情况下,滑雪规则性质究竟应如何界定?

笔者认为,滑雪规则属于运动规则的一种。运动规则的本质是游戏规则和群体规范,最初是为保证体育活动的顺利公平进行、保障参赛者人身安全,由参与者共同约定的行为基准、比赛的技术评定和胜负优劣的裁判标准。随着竞技体育的不断发展,参赛者之间的简单约定已不能满足竞技需要,而由官方的专门组织形成书面规定,对运动赛事的组织、场地设备的要求、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技术和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成了必然趋势。

运动规则是一个系统庞杂的规则体系。根据制定主体之不同,分为官方规则、行业自治规则、体育机构内部规则;根据功能作用不同,分为技术规则、安全保障规则和道德规则;①参见熊瑛子、贺清:《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中“重大过失”的识别——基于〈民法典〉实施后一年内96 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3 年第1 期。根据管理对象之不同,分为运动员规则、裁判员规则、运动场地管理规则等;根据适用场景之不同,分为体育赛事规则和日常运动规则。

三、滑雪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角色与作用

关于滑雪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角色和作用,有学者认为,“违反比赛规则实质上是一个必要而非充分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法官不能将违反规则的行为都认定为违法,违法行为的界定应由国家法律规定,而不是项目规则确定。”②韩勇:《〈民法典〉中的体育自甘风险》,载《体育与科学》2020 年第4 期。

笔者对此表示认同,违反体育规则并不等同于违反法律本身,因此并不必然招致法律责任。责任的承担要求该侵权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即除了客观的侵权行为外,侵权人主观上应具有过错。毋庸置疑,滑雪规则在辅助法官认定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这一问题上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软法——滑雪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角色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功能。”③张文显:《法的概念》,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105 页。有学者认为,如果体育规则能在司法裁判中作为裁判的参照和根据而被援引,那么,这样的规则哪怕不是国家制定的,也应当作为法律的渊源。④参见姜世波、谢晖:《游戏规则与法律治理——谢晖教授学术访谈录》,载《体育与科学》2017 年第1 期。体育规则属于事实性规则,又叫事实替代,即事实本身就构成规则,是法官据以裁判的根据,事实和规则本身在这里达成完美和谐的统一,对司法裁判具有极大的参照价值。⑤参见姜世波、谢晖:《游戏规则与法律治理——谢晖教授学术访谈录》,载《体育与科学》2017 年第1 期。

笔者认为,体育规则具备法律规范的特质,涉及人身安全保护的体育运动规则在功能上与民法中关于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的相关规范起着同样的作用。此时,体育规则扮演着“软法”的角色。①参见姜明安:《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载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名家大讲堂》(第1 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年版,第212-213 页。具体到滑雪这一项运动中,滑雪规则是由国家体育机关或其他体育组织机构制定的滑雪行为规范,它具有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规范性,但是其并未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成为正式法源,故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违反此类规则并不会直接导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虽然滑雪规则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其作为“软法”能够弥补当前法律的缺位,发挥部分法的作用,包括对滑雪行为进行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功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国家高度重视并优先在涉及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领域立法。当前,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在不断完善,中国模式应建立在维护和保障大众体育权利、顺应和满足社会体育需求、评估和提升体育发展效益、协调利益与规范运作的基础上。②参见韩勇:《体育特殊性、问题导向与中国实践:体育法学的研究进路》,载《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3 年第1 期。笔者认为,当滑雪运动发展到一定阶段,滑雪相关的技术体系以及其他规则体系逐步完善,相关立法技术日臻成熟以后,旨在维护滑雪秩序、保障滑雪者人身安全的滑雪规则将有入法成为“硬法”的极大可能。

(二)认定滑雪者过错的客观标准——滑雪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滑雪规则在司法裁判中扮演着软法的角色。那么作为软法,滑雪规则具体在司法裁判中的哪一环节中能够发挥作用、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这就需要从滑雪纠纷与一般侵权纠纷的共性以及其作为体育侵权具有的个性两个维度予以分析。

滑雪纠纷属于体育侵权的一种,其性质为侵权纠纷。在侵权纠纷中,法官须对侵权行为、行为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逐一审查,此为共性,在体育侵权中毋庸置疑也需要对该四要件进行审查。然而,体育侵权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注意义务及其范围的特定性;二是体育运动本身所有的风险性。二者对于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影响,下文予以具体阐述。

1.体育侵权中过错认定的特殊性

在体育侵权案件中,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并非固定、一成不变的,而是会根据损害所发生的特定环境进行调整。体育侵权通常以“善良运动者”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在体育运动的特殊情境下,对行为人体育行为的适当性予以合理判断。裁判者应考虑每个案件的特殊性,结合参与群体的普遍认知能力、参赛者个人的经历和条件、运动项目的特殊性、体育规则等因素,对参加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行认定。体育侵权的另一特殊性蕴含于体育运动本身的特质,即体育活动的价值以及活动自身携带的风险基因。若法官将体育侵权视为一般侵权,那么对于运动者来说较为严苛,且不利于竞技体育的长期发展。①参见郑佳宁 :《竞技体育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载《体育学刊》2015 年第4 期。因此,处理体育损害时,法官需应用“自甘风险”制度对运动固有风险进行合理预判,结合个案情况设定“善良运动者”的谨慎注意义务,考察过错的有无,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就体育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范围。在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仅有一般过错时,应重点考虑损害的发生是否属于该项运动的固有风险。若在受害人自甘风险范围之内,则行为人仅在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时,方须对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滑雪规则划定了善良滑雪者注意义务的范围

考虑到体育侵权的特殊性,作为规范运动的体育规则无疑在过错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到滑雪运动中,滑雪规则作为司法审判中的“软法”,本身一般不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司法裁判中,滑雪规则协助法官对滑雪行为的妥当性及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如本文所述,滑雪侵权案件中,法官要进行两次过错认定,第一次是借助滑雪规则判断侵权行为人是仅存在一般过错,还是违反了“善良运动者”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第二次是判断受害人是否与有过失,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过错的含义,王泽鉴教授认为:“所谓过错(过失),指的是怠于注意的心理状态,即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者对构成侵权行为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②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242 页。法律上强调行为人过失的目的在于合理分配损害,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标准。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判断过错之有无,以是否怠于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为标准。当行为人的“现实行为”与善良管理人在同等情况下的“当为行为”之间存在差异,则可认定行为人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系客观化和类型化的标准,需结合行为人的特征、从事该项社会活动成员的普遍认知能力等综合界定。故在一项具体的文体活动中,对于行为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法官应综合考虑该项活动的规则、普及程度以及社会的一般期待等因素,采取与该项文体活动相适应的判断标准。③参见曹权之:《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载《东方法学》2021 年第4 期。

在滑雪侵权案件中,“善良的滑雪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客观性一部分体现在滑雪规则本身的客观性,滑雪规则圈定了“善良的滑雪参与者”的注意义务范围,在选择参与这项运动时,滑雪者就被视为应当对滑雪运动存在的固有风险具有一定认知,且应当知道基本的滑雪规则,包括国家公布的《滑雪者须知》、国际雪联公布的10条安全规范,以及在进场前被滑雪场告知的滑雪规范。

关于该项运动的固有风险,在美国各州的法律当中,滑雪的固有风险主要包括天气变化、雪道表面与内部情况、陡坡与地形变化、自身能力不足等,当然也有一些州将滑雪者之间碰撞作为固有风险。①参见韩勇:《〈民法典〉中的体育自甘风险》,载《体育与科学》2020 年第4 期。笔者认为,除竞技比赛外,我国日常大众参与的滑雪运动为个人运动、非多人运动,不具有对抗性和接触性,项目缺乏身体接触的性质使参与者有理由相信,他们不会因身体接触而受伤,故来自他人的冲撞、碰撞不属于该项运动参加者可以或应当预见的注意义务范围,亦非该项运动不可避免的固有风险。此外,滑雪运动的固有风险一般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无关,其具体内涵还需滑雪运动在我国不断普及后,由大众的一般认知决定。设置滑雪规则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避免滑雪者之间发生冲撞,让参与者对他人保持较高的注意义务,故违反滑雪规则与他人冲撞、致人损伤即可视为构成重大过失。

部分滑雪规则,例如禁止饮酒、控制速度、量力而行选择滑道、避让前方滑行者、禁止长时间停留在雪道中央,属于一般人结合该项运动的危险性、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即可判断和感知,无需特意告知,故违反此类规定更容易被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在笔者搜集的20 份裁判文书中,有13 个案件的加害人未控制好速度和方向,撞上了前方滑行的人员,违反了前方滑行者优先原则,法院均认定加害人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滑雪规则在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应用样态

前文引用的(2022)新43 民终372 号民事判决书不失为一篇妥善运用滑雪规则进行裁判说理、具有典型性的优秀判决文书。法官指出在体育运动双方自甘风险的基本原则之下,被告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是承担责任的唯一基础,遂结合滑雪规则对被告行为进行评价,最终认定其违反滑雪规则构成重大过失。随后,法官又结合滑雪规则对原告的滑雪行为进行评价,认定其本人违反了不得滞留于雪道中心的滑雪规则,从而认定原告本身亦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该案法官说理清晰,适用滑雪规则规范,明确了滑雪规则的出处,让裁判依据有据可查,实现可以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在滑雪侵权纠纷中,法官首先应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视频影音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其次,结合滑雪规则,对事发时相撞二人的滑雪行为进行评价,判断何者主要违反了滑雪规则——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若加害人仅具有一般过错,因滑雪本身的固有风险导致二人相撞,则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最后,结合滑雪规则对原告的行为进行评价,若原告本人亦存在过失,则应减轻被告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滑雪规则系运动规则,在司法裁判中发挥“软法”作用,帮助法官判断滑雪者的滑雪行为是否违反“善良滑雪人”的注意义务,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是否与有过失,从而公平地作出责任划分及损失承担认定。裁判说理时,应当明确滑雪规范的名称和出处,这样有利于加强规则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增进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诸多滑雪规范中,《滑雪者须知》为国家体育总局所发布,有较强的权威性,国际雪联的“十条”规则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公信力,法官裁判时可在同类规则中优先援引。

结 语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强国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群众拥有强健的体魄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在“全民健身”“健康中国”的国家战略倡导下,民众对体育运动的需求呈现多元化发展,冰雪运动从无人问津到走入千家万户,法治建设亦应紧跟时代需求。当前,国家应积极完善冰雪运动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为民众参与该项运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司法机关亦应严格依据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法律体系,将滑雪规则与法律法规有机融合,保障人民群众在从事冰雪运动时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促进滑雪运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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