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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体系中清单式管理的融入探究

2024-06-10王永前

关键词:审判事项流程

王永前

2020 年11 月1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这一理念与审判管理现代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一方面,法治建设中的“抓末端、治已病”与审判管理现代化目标一致。审判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改革审判制度、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能够得到公正、高效、及时的解决。另一方面,审判管理现代化也为“抓前端、治未病”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理念,审判管理现代化可以实现对审判活动的全面监控和数据分析,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更加科学、精准的依据。同时,审判管理现代化还可以推动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在司法体系中,审判管理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审判管理事关审判质效、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传统的审判管理模式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和不足。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需求,提高审判质效,需探寻一种更为科学、高效的管理方法。清单式管理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各领域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其特点与优势为审判管理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如何构建上下贯通、权责分明、规范精细的管理体系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课题。本文就清单式管理在审判管理体系中的应用进行探究,以期为我国司法管理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功能定位

(一)审判管理与审判权的关系

审判管理尽管不具备审判的本质属性,却与审判权紧密相连。它由审判权衍生而来,担负着服务和制约审判权的使命。①参见胡云腾、范跃如:《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研究》,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 年第15 期。尽管审判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带有行政色彩,但它与行政管理存在显著区别。审判管理严格遵循诉讼法和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旨在确保审判权的正当行使,而非对其进行不当干预。然而,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审判管理的地位逐渐被边缘化,审判管理通常被视为审判权的附属。因此,审判管理往往被简化为程序上的监管,如审限监控和案件管理等。过度的管理被认为可能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悖,可能干扰法官的独立办案,从而影响案件处置的公正性。这种观念长期存在,导致审判管理被单纯视为审判权的辅助工具。其整体属性随着法官团队办案过程的变化而变化。当需要简化程序时,审判管理是审批机构;当需要了解案件整体质效时,它是统计机构。在这种情境下,审判管理失去了其应有的调度、预判和整体协调的功能,沦为一个滞后的“傀儡”,背离了制度设置的初衷。

(二)审判管理的内容

广义上的审判管理事项不单是与办案直接相关的管理性事务,还包括对办案人员的人事管理、辅助办案的信息化管理等,这些管理事务庞杂,分散在法院的各层级、各部门:院庭长的主要管理职责是审限变更审批、案件的督办指导,以及其他日常管理事务;审判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是法律适用的统一、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指导、重大审判事项的决定;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要负责结案审批、审限监管、数据管理、日常通报、质量评查、司法公开管理等;立案庭负责登记立案、确定诉讼程序、案件分配、立案并发送诉讼材料、安排庭审时间,处理管辖权异议,审批诉讼费缓减免申请,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及提供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各项诉讼服务;鉴定中心管理鉴定事项;政治部负责审判人员的任免、惩戒和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信息化管理、卷宗管理、诉讼费退缴;监察室(督查室)和信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作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置;审判长(独任法官)负责团队内部管理。这些管理角色和管理项目,共同构成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体系。比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先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确定适用的程序、案由,分配到法官团队。在审理环节,院庭长、审判管理办公室分别从个案和宏观角度对案件进行管理。需审限变更、程序转换的逐级提请院长审批,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提请审委会研究或逐级请示。同时,还存在纪检、信访部门对办案中的纪律作风、信访投诉问题的监管。审判长(独任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进行管理。结案后,办公室催归卷宗,考核部门对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考核。即便最普通的一件小案,也存在多个管理角色的管理。

审判管理的职能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的复杂系统,其中院庭长、审委会、审管办以及信访、纪检等部门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每个部门都有其独特的管理方向和重点。这种多部门参与的管理体系有其优势,但也有潜在的问题。院庭长的管理主要聚焦在其所负责的领域和部门内,这种管理具有针对性,同时也难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覆盖整个审判流程。审委会则主要承担重要案件的审议工作,其关注点在于案件的决策层面,而非日常的流程管理。审管办则更多地从宏观角度进行数据指标的管理和分析,这种管理方式尽管能够把握整体趋势,但缺乏对个案的直接管理手段。信访和纪检部门则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介入,其作用是监督和纠正,而非日常的案件管理。正因为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和重点不同,如果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衔接机制,就容易出现管理盲区,导致某些环节的管理缺失或重叠。这不仅会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还可能损害司法公正性。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顺畅沟通和协作,是提升审判管理整体效能的关键。

(三)审判管理的层级

审判管理包含业务和行政两大管理条线,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共同推动着审判工作的有序和高效进行。业务管理条线以“审判委员会—院庭长—审判长(独任法官)”为核心,主要聚焦于审判活动的专业管理和监督。这一条线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与效率,通过对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对法官审判行为的规范和评价,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规律和法律规定,坚决捍卫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并追求审判活动的廉洁和高效。

行政管理条线则以“院党组—业务部门—法官团队”为主体,主要负责法院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这一条线涵盖了人事、财务、物资、信息、后勤保障等多个方面,确保法院内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行政管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法院内部工作的规范性、有序性和高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管理条线都带有一定的行政化管理色彩,具有明确的层级性。为了确保审判管理的效能,必须实现上下贯通、理顺职责、压力层层递进。这就要求两个审判管理条线之间紧密衔接,各个层级的管理角色能够协同发力,形成合力。然而,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特别是院庭长“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等管理弱化的问题,对两个管理条线的运行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和确定两个审判管理条线以及各个管理层级的职责,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强化管理责任等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审判管理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审判管理的目的

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实现审判效率的提升和审判质量的保障,其意义在于借助科学、规范的管理手段,推动法院审判工作的持续优化。审判管理被视为最直接的服务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方式,其成果多维度体现在各项细致的质效指标上。这些质效指标各具特色,对应的管理重点和方法也各不相同。管理策略的细致调整会直接影响到各项指标的表现。以具体的质效指标为例,质量指标中的发改案件情况,要求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法官业务能力等手段加以改善;效率指标中的平均结案时间,则需要严格把控审限,寻求办案程序的简化,以加快整体的办案进度;效果指标中的调解率,则依赖于案件调解工作的深入、法律解释的明晰以及答疑机制的完善。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同一质效指标,在刑事、行政、民事、执行等不同的业务领域,其管理的侧重点和方法也应有所区别。

当前,法院的审判管理体系面临诸多挑战。审判事务广泛分布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而问题往往出现在这些职能交叉的领域。同时,审判监督管理的职责在组织结构上呈现出纵向和横向的复杂性。纵向上,院长、分管院领导和庭长等多个层级均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横向上,立案庭、政治部、审管办、监察室等部门也各有其管理职能。这种职能的分散和重叠导致监管主体间的权限边界模糊,容易引发目标不一致、权责混淆、信息沟通障碍等问题,从而影响审判监督管理的质效。因此,亟需探索和实施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策略,以优化审判管理体系,提升审判监督管理的整体效能。

二、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现实困境

(一)审判管理的变革与挑战

2013 年11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提出“建立审判管理机构,对本院立案、庭审、执行、审判监督及各审判业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此后,各地法院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相继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院的审判事务性工作,并承担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组织和法官办案的调度、督查、评价等职能。然而,在司法体制改革、政法指导思想变化等因素影响下,为了适应对司法权“去行政化”的改革思路和方向,具有行政色彩的审判管理一度被审判监督所替代。随着改革的推进与实践中的适用经验总结,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在实际中逐渐开始出现分离、分立的态势。《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分列,并提出要健全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制度,但在实践操作中,审判监督权与审判管理权相互交织,难以从根本上划清界限。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不再对审判监督与管理进行分别阐述,而是统一将监管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权力命名为审判监督管理权。在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的分离改革过程中,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性质逐渐凸显,而审判管理权则主要定位为服务和保障审判权。从目前的改革效果看,审判管理权优于甚至控制审判权的问题已不复存在。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通过明确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完善院庭长办案机制等方式,对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放权与监督关系进行了清晰界定,旨在避免外部对法官办案过程的干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就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了配套措施并进行了详细解释。这些措施特别针对审判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如审判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统一、惩戒机制不完善等进行了具体落实。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减少了对审判权的干预。然而,正因为受到司法责任制的约束,审判管理环节中的一些相关事项变得束手束脚,有一种观点认为管理过程中的严格监管就是干预。司法责任制改革虽然明确了权责边界,但对审判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并未进行规范和界定。这导致如果管理不足,可能会出现超审限、信访等问题,使得审判管理的地位变得极为尴尬。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过程中,审判管理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二)审判管理模式的体系性缺失及其影响

审判管理模式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性缺失已成为制约司法效能提升的显著障碍。当前,审判管理呈现出制度型、命令型、自发型等多重模式并存的局面,这些模式虽各有特点,但缺乏有效的整合与协调,导致管理资源的分散和管理效能的下降。

一是制度型模式。制度型管理模式以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为基础,通过不断完善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总分式”的管理制度体系。这一模式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实现了对审判行为的动态监管。然而,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法院纵向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不够紧密,制度的出台往往滞后于工作形势的变化,导致部分制度之间存在冲突,甚至出现制度盲区。此外,制度的落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单纯依赖制度难以保障审判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转。

二是命令型模式。命令型管理模式依赖于领导层的强力推进,其在行政机关中表现尤为明显。该模式通过强有力的领导,上下一盘棋,令出必行,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审判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解决了管理无序的问题。然而,过分依赖领导层的命令可能导致决策的独断性,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同时,领导层的精力有限,难以覆盖所有管理事务,容易出现管理漏洞。

三是自发型模式。自发型管理模式在司法改革后逐渐显现,其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为主要形式,旨在提高管理效率。这一模式在改革初期对法院去行政化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近年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随着业务部门的弱化,需要更强的管理力量来直接管理到团队,然而现实中管理力量并未得到加强,反而有所弱化,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这导致管理压力传导不够,管理变得力不从心,甚至出现令行不畅的现象。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外,还有科技型、扁平型等模式。这些模式各有优缺点,但缺乏一种能够贯通各个管理角色、串联各项管理事务的纽带。这导致审判工作体系繁杂、程序严谨、重复率高、低容错率等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综上所述,审判管理模式的体系性缺失不仅影响了审判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制约了审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了提升审判管理效能,需要构建一种能够整合各种模式、发挥各自优势的新型审判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应该以审判流程为核心,以信息化为手段,强化制度保障和领导作用,同时激发审判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工作体系中的各种问题,推动审判管理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三、清单式管理融入审判管理的必要性

清单式管理是针对特定职能范围内的管理活动而言,通过分析流程、建立管理台账,并对流程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清单,列明管理明细与控制要点,以便检查考核时按照清单执行。这种管理方法能够方便快捷地反映出整个管理过程的动态变化,追溯管理过程的来龙去脉,使整体态势清晰、有条理地呈现在眼前。因此,清单式管理又称为台账式管理、流程式管理、矩阵式管理,针对不同的管理项目、管理对象、管理内容,有台账式、检查表式、总结式、可追溯式等表现形式。①参见石磊:《清单管理在审判标准化中的应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20 年第10 期。清单式管理的核心在于对特定职能范围内的活动进行深入剖析,并通过流程梳理与细化,形成具体的管理台账和清单。在审判管理中,清单式管理的融入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是审判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工具,更是提升审判质效的关键手段。

(一)院庭长管理清单的有益借鉴

为解决院庭长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普遍推行了院庭长管理职责清单制度,使管理职责得以明确化,实现照单监管。由此,将清单管理引入其他角色的管理中,也必然会取得积极的效果。清单式管理以其全面提醒、细节提醒等特点,成为了一种直观、可视化的管理模式。尽管清单管理强调规范化操作,排斥随意性,但它并不排斥使命、价值观、文化、思想理念、管理原则和领导艺术等精神层面的元素。相反,清单式管理旨在将这些抽象的精神元素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管理措施和行为,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作为精细化管理的核心要求,清单式管理通过追求“精”和“细”的本质特征,为实现管理精细化提供了有效途径。清单的内容可以是具体的工作任务(需要做什么),可以是明确的责任分工(谁来做),可以是详细的工作流程(怎么做),还可以是工作的质量标准(做的怎么样)。②参见任静、夏明玥:《论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衔接——从院庭长岗位职能出发》,载《人民司法·应用》2021 年第28 期。

(二)清单在审判管理体系中的作用

清单式管理的核心要义是超前管理,将日常的应当管理而常被遗漏的事项进行梳理罗列,突出全面提醒、细节提醒等特点和简单实用,对全面提高内部技术和操作能力,提升综合管理水平有指导和督促作用。清单式管理是时代对管理信息化的一种要求,当一个组织要面对大量新的且复杂的问题和挑战时,首要的是了解面对的问题有哪些,简而言之就是对管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因此,建立清单式管理是深化现代管理的一个基础环节,通过链条式学习和点式管理,将所需管理范围和内容进行罗列,但也并不是简单的罗列,而是通过厘清逻辑并锁定范围,有针对性地规划出所需管理内容。在管理学中,清单式管理的精髓在于将问题以清单的形式呈现给员工,鼓励他们围绕核心和难点问题自发组织研讨小组,以平等、民主、自由的方式共同探讨解决方案,从而有效推动管理项目的进展。将这一理念应用于审判管理中,最为有效的方法便是将法官团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管理难点、焦点及痛点进行汇总与聚焦,经过归纳总结后形成清单,实现从事后管理向事前提醒与管理的转变。此外,清单式管理不仅针对某一职能部门,更是通过建立“动态式”管理控制清单,实时反映项目管理的变动状态。其最大优势在于便于追溯,确保管理的可追溯性。这一特点在审判管理中尤为重要,它使得管理项目的动态变化一目了然,每个阶段的管理重点清晰明确,具体事项的处理也变得绝对明确,从而大大降低了对之前模糊事项的管理难度。值得一提的是,清单式管理通常作为提醒事项存在,无需经过复杂的审核、批准程序。其“动态式”的特性使得它能够实时反映管理状况,当需要内部或外部传阅时,其即时性和可借鉴性便凸显出来。

第一,清单式管理为审判工作做足准备。审判管理主要聚焦于“事”的管理,即如何有效地管理审判环节中的各项任务。要实现高效的审判管理,首要步骤是做好充分准备,对即将进行的“事”进行前瞻性规划,并在规划过程中逐步达成预定的工作目标。以立案环节为例,当事人前来法院立案而未能备齐所需材料时,立案工作人员应肩负起提示和指导的职责。如果工作人员未能提前熟知立案所需材料,无法为当事人提供一份清晰简洁的指引,这不仅反映了工作方法的不足,更可能涉及工作失职的问题。因此,若能在事前将立案所需材料整理成清单,不仅能加深立案工作人员对流程的理解与掌握,还能将其作为立案指导材料出示给当事人,帮助他们更快更准确地完成立案手续,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清单式管理便于审判工作分解更加细致。在审判工作中融入清单式管理,能够显著地优化审判工作的流程与效率。通过系统地收集和整理整个审判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事项,可以形成一份清晰明了的清单,从而更加有条理地推进工作。特别是对于那些悬而未决且需要及时解决的关键事项,清单式管理能够确保它们得到妥善的处理,避免遗漏和延误。这些事项虽然看似琐碎,不会消耗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它们在审判环节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衔接节点角色。比如,主动审查适格主体、确认管辖权等问题是否得当,以及确保法庭辩论环节能够充分满足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需求等,都是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通过清单式管理,可以将这些事项进行简单的收集与罗列,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无需再为这些琐碎事项分散精力,甚至无需再为记忆这些事项而耗费脑力。这不仅解决了审判中程序性事项的管理难题,也极大地提升了法官的审判工作效率。

第三,清单式管理的可回看功能能避免工作重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大部分类案的审理要素和流程具有相似性,引入清单式管理作为提示单的做法尤为实用。通过清单,法官可以对已完成的审理事项进行逐项勾选,这样做既有助于后期回顾并检查立案、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疏漏,如是否出现超审限、程序流转错误等问题,又能通过清单的回看功能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劳动,确保案件审理流程的顺利进行。这种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使得法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聚焦于案件质量的提升,而不是被琐碎的事务性工作所牵绊。同时,清单管理的引入也确保了案件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有助于充分保障每一位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受到司法公平,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第四,清单管理可以更好地实现标准化管理。司法工作肩负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任,因此必须谨慎且严格。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审判工作中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标准化运作流程,以规范每一个审判环节。清单式管理作为一种高效的管理方式,通过可视化的手段将各个流程和环节标准化、具体化,使审判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清单式管理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不仅体现在案件流转、审限变更等具体流程上,更在于它能够将复杂的审判标准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呈现。通过清单的明确展示,审判人员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并遵循各项标准,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此外,清单式管理在推动审判工作标准化进程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它使得各类审判标准得以有效整理和展示,为审判人员提供了清晰的工作指南,有助于减少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当前,清单式管理已经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并在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鉴于法院审判管理业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引入清单式管理实现精细化的管理目标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清单式管理的应用,可以更好地规范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清单式审判管理体系的建构

构建一套适用于精细化审判管理的体系,首要任务是深入理解和抓住清单的关键要素和基本特征。清单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其关键不仅在于列举事项,更在于对事项的精准描述、合理分类和有效执行。

(一)清单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尽管审判工作复杂多样,但其关键要素是有限的。将这些要素转化成清单,有助于实现审判的标准化。比如,在实施保全时,涉及申请、担保物审查、保全实施、保全财产的保管、保全期限、复议、异议处理、解除、保全协助、担保金管理等8 大项50 多小项,将其制作成提示清单,有助于避免保全中的一些问题。虽然一份清单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但从统计学角度来看,大部分案件的关键要素和基本特征是相通的,归纳出其中的基本特征,就能够处理绝大部分案件,从而实现清单要素式审判的目的,有效提升审判质效,减少失误。

第一,清单目标任务明确具体。为实现对各类审判标准的归置和展示,清单的设置必须明确而具体。所谓“明确”,即清单设置要突显具体管理事项的特点,使使用者一目了然,避免模糊、抽象的概念以及理解上的错误和偏差。所谓“具体”,指清单中规定的事项必须是确定的内容,不能模糊不清。简言之,要抓住管理事项的关键点,实现其细化和具体化。

第二,清单管理范围全面覆盖。清单应尽可能详尽,涵盖所有需要管理的事项,尤其是在各个审判工作环节中的常规要素。这些常规要素是必须逐项完成的内容,包括工作中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都应当包含在清单中,以确保管理事项的全面覆盖,避免遗漏,保证程序有序、正当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全面并非意味着“事无巨细”,在确保全面的同时,清单应尽可能简洁。如果清单包含了所有的细枝末节,会增加使用者的工作量,使清单变成负担,因此在全面设置清单内容的同时,也应考虑其便利性,实现简洁化。

第三,清单内容条理明晰。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错综复杂,涉及众多流程,各环节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关联。要想理清头绪、找出各审判环节中的问题和关键节点,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最精准的管理,就需要像清单化这样的管理方式。因此,清单设置要条理清晰,明确每一个步骤的完成内容和目的,使设置的管理事项清晰明了。

第四,清单目标实现可检验。监管是管理活动的基本职能,也是管理目标实现的必要保障手段。①参见石磊:《清单管理在审判标准化中的应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20 年第10 期。然而,监管不是随时随地的同步跟踪,而是需要通过事前提醒、事后检验来实现。因此,清单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到监管的需求。为了实现后期的监管,清单设置应有所侧重,对后期监管要求完成的事项内容也应明确标注,起到警示作用,既对使用者形成事前提醒,又便于监管者在事后进行检验。

(二)清单的种类及相应管理作用

在明确了清单的基本特征之后,就需要研究构建哪些清单以及它们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审判管理事务可以分解为若干任务类型,如督促履责、监管运行、评估问效等。为了精细化管理,可以列出四类清单,分别针对“做什么”列出任务清单,“怎么做”列出流程清单,“由谁做”列出责任清单,“做到什么程度”列出评估清单。

第一,任务清单:明确“做什么”。这种清单提示办案人员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事项。比如,在庭前准备工作中,需检查审判设施、坐席卡摆放、庭内物品、庭内卫生、设备运行等,并提醒审判人员注意着装、仪表、行为举止等。通过整理这些任务,可以形成“庭前准备工作清单”,便于审判人员逐项完成任务。又如,针对申请司法鉴定所需基本材料,可根据法医学鉴定、文件检验鉴定、会计审计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产品质量鉴定等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清单,做到了一目了然。

第二,流程清单:引导“怎么做”。这种清单明确各环节的办理顺序和衔接方式,形成完整的办理闭环。它不仅规范了整个流程,还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减少了错误。流程清单适用于各个审判环节,比如针对“发、改、再”案件的评析评查,可以按照特定的工作流程制作流程清单,以明确每个步骤的内容和作用。

第三,责任清单:明确“由谁做”。明确工作职责主体,方便责任人照单履责。责任清单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清单,如院庭长职责清单、合议庭(主审法官)职责清单,等等。责任清单是事前监管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解决权力运行前端职责不明、权责不分等问题,以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一是明确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清单,为实践具体操作提供指引,特别是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性指导,包括分析与研判审判态势、研究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二是区分院长、庭长两级监督管理职责,在院级层面,对涉及全院的审判质效、繁简分流、审判资源调配等重大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在庭级层面,对涉及本部门审判质效指标、审判态势把控等具体的事项如何更好地管理进行细化。三是进一步细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清单,防止审判团队名不副实、机制空转,并赋予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的指导职责。

第四,评估清单:检验“做到什么程度”。清单式管理因其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检验性,既可评估工作完成情况,也可评估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评估清单可适用于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特别是在事前评估中对防范办案风险、提升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三)不同类型清单的设置规则

在深入了解清单所需具备的基本特征以及各类清单的独特作用后,需要关注的是如何更有效地设置各类清单,并如何最大化地发挥它们的效用。这要求不仅明确不同清单类型的设置规则,更要确保这些规则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清单的设置不能仅仅是对工作任务的简单罗列,而是应当深入立案、审判等各个环节,关注其中的每一个细节。这样才能确保清单化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必须认识到,不同类型的清单其设置规则也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掌握清单规则的“设置密码”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根据清单的类型和目的,灵活调整设置规则,使其更加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第一,任务清单涵盖整个任务环节,包括任务环节的名称、任务环节下具体的任务事项、任务时限、所需达到的目标等规则。比如,制定立审执衔接任务清单。在立案阶段要登记清楚当事人信息、确定送达地址、引导申请保全等,在审理阶段核实前期采集的当事人和案件有关信息、组织开展证据交换等,在执行阶段开展执前和解、穷尽措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开展网上拍卖、失信惩戒等。

第二,流程清单清晰明了,按照所需办理事项的节点,合理地将所需完成的事项进行有效衔接。它不仅涵盖了整个环节的重要节点,还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错误的重要工具,包括流程名称、完成时限、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关键信息。在审判环节中,流程清单的适用十分广泛,如针对“发、改、再”案件的评析评查,可以按照“审管办通知—承办法官书面自查—分管院长组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委会评查—全院发改案件分析会”的工作流程制作流程清单。通过明确每个步骤的具体内容和作用,流程清单对于案件的管理和审判流程规范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责任清单可以存在于其他类型的清单之中,用来明确各项任务、流程节点的责任人。简而言之,就是在明确的事项之下,罗列出具体的责任人,规定该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即可,包括责任事项名称、完成事项内容、涉及部门、责任人等内容。责任清单应当明晰,避免职责交叉,应按照“分管领域—部门—人员”分别制定清单,上下层级分明,横向有效衔接。就如上文提到的:结案审批、审限监管、数据管理、日常通报、质量评查、司法公开管理等事项由审管办负责,在部门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再制作审管办各工作人员的责任清单。

第四,评估清单主要起到检验工作实效的作用,因此需注重的应当是所完成事项的达标程度,包括环节范围、具体完成事项内容、是否实现预计效果等评估规则。比如,为提醒办案法官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注意办案效果,可制作判前评估清单,列明裁判前需要充分评估的事项:案件审理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案件事实是否查清、裁判说理是否充分易懂、文书写作是否规范等;是否会引发上访、舆情风险;等等。充分将案件中需要承办团队自身完善的环节做到位,并将与当事人充分的沟通联络做好,从内到外,将所有评估工作准备到位,在评估每一项工作的同时,也整体性的评估一个案件的质量、效果等因素,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结 语

审判管理现代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清单式审判管理则是审判管理现代化的一种具体方式。在审判管理体系中,运用清单管理的核心在于深入研究审判规律,准确识别问题的根本和关键所在,清晰梳理审判工作流程与管理要素的内在联系。根据实际需求精心制定清单,并持续优化调整,确保其更加贴近管理的初衷。将清单式管理引入审判标准化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先将案件要素进行系统化归纳整理,积累和整理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和焦点问题,最终形成标准化的模块。随着国家对类型化案件指引和流程规范的逐步推出,期待实现清单、办案系统、实体与程序全方位覆盖的指引体系。在这一体系下,法官将更专注于核心判断,在审判质量和效率上实现双向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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