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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再思考
——以刑法案例的鉴定式分析为视角

2024-06-09徐翕明陈曼莎

科学咨询 2024年5期
关键词:卓越法学案件

徐翕明,陈曼莎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 530000)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定位

近十几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法律人才。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学教育与国家法治建设之间的步调不一致问题逐渐凸显。这主要体现在法治理念教育未能深入人心、教育模式缺乏多样性,以及学生职业能力普遍不足等方面。因此,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并于2012年5月26日在北京召开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工作会议,为全面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行动指南。2018年9月,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确立了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战略性地位,并强调了加强卓越法治人才职业能力培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旨在解决社会生活、生产及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培养能够适应行业发展的法律职业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职业能力不仅是用人单位的重要衡量标准,而且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点内容。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常因理论与实践脱节而受到批评,过分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导致许多法学毕业生在法律适用能力上存在明显不足,难以胜任实际的法律工作。

鉴于此,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应当确立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育理念。同时,在构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时,我们应更加注重学校教学与职业实践的结合。随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法学生的思维能力、逻辑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的法学院校正在积极探索法学教育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以期培养出具备强大思维能力和严谨逻辑的法律人才,从而跨越理论与实务的鸿沟。这对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教学中鉴定式案例分析的内涵与价值

(一)刑法鉴定式案例教学的基本内涵

“鉴定式案例分析”来自德国,是德国法学教育中案例研习课的主流教学法。该方法是以养成良好的法律逻辑思维习惯为目标。鉴定式是和判决式相对的一种高等法学教育常用的案例教学方法。鉴定式的思维模式主要以假设性语句为出发点,以犯罪是否成立的结论为终点。这一思考过程是通过先提出问题,再逐个论证各个要件。而判决式则恰恰相反。判决式是给出结论后,再对结论进行解释和论证[1]。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思维,常采用个案分析(Case by case)的方法。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方式[2]。鉴定式案例分析正是体现了这种微观的、逻辑的、体系的思维特点。

在运用鉴定式方法进行案例分析时,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是否存在争议点对案件进行分类。对于那些简单明了或没有明显争议的案件,我们可以采用直接宣布结论的方式,无需附带详细的根据。然而,对于复杂的或存在争议的案件,我们必须采用更为严谨的论证模式。这一模式要求我们明确法律概念的定义,并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事实,然后在此基础上判断该概念是否被实现[3]。

由于法律实践中遇到的案件通常都较为复杂,且真实案件中的细节往往更多,因此,法学院校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加强论证模式的训练。在解答案例时,对于涉及的每一个法律问题,鉴定式方法都要求学生严格按照设问、定义、涵摄和结论的步骤进行[4]。特别是在刑法学研究领域,设问主要是提出案件中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定义则是对设问中的犯罪概念进行梳理,并拆分其构成要件。涵摄是将具体的案件事实融入抽象的法律规范中,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定义并满足构成要件。这是整个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核心步骤[5]。结论则是对最初设问的回应。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以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为分析框架,要求学生严格遵循上述步骤和框架。在设问分析案件的每一个要点时,对于争议点,学生还需要列举所有相关的学说,做出选择并给出选择的理由。

(二)刑法鉴定式案例教学的成效

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侧重训练学生分析法律案件的体系性与逻辑性,旨在培养学生遵循固定步骤和顺序审查法律关系的思维习惯。

第一,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提升结构化思考能力。结构化思考是一种稳定且缜密的思维方式。依托结构化思考能力,我们能够将问题拆解并定义清楚。学生在解答案例时,严格按照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个阶层分析框架,以构成要件为主干,对各要素进行“地毯式”排查。这不仅能有效防止思维跳跃导致的要点遗漏,而且能掌握基础理论知识整体框架。

第二,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学生分析案例的“金钥匙”。该方法提供了“设问—定义—涵摄—结论”四步骤的分析模板,根据行为类型匹配相应的审查流程。就像使用公式解题时无需验证公式本身一样,鉴定式案例分析为每个案件提供了通用的高效解决方案,从而有助于减轻思维负担,以有条不紊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无论是面对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学生只需根据具体案情,逐一涵摄,最终就能得到一份逻辑清晰、思维严谨的案例鉴定报告。

第三,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案例库(law report)。在法院公开的判决文书中,能够详尽展示各方观点并富有说理性的案例并不多见[6]。这种情况导致法律从业者在学习案例时,往往难以深入理解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若无法确保同案同判,将会严重损害法律判决的权威性。因此,寻找一种能被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都认可的法律适用标准显得尤为重要[7]。鉴定式方法提供了固定的分析框架和步骤,将“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演化为一种“鉴定式法律思维”,形成法律人共享的审查框架,有助于降低法律人之间的沟通成本。通过鉴定式方法最终形成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可以减少“只见结论,不见过程”的思维黑箱,使共识的形成变得容易,也更能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第四,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加强对实体法的理解与运用。该方法注重论证过程,强调从具体的法律条文出发解决案件,始终以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依据。法律检索的过程不仅是不断熟悉我国实体法的过程,而且是通过应用理论知识于实际案例中,真正理解法条深层含义的过程。虽然理论知识可能显得抽象、枯燥,但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例,能更直观地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意义。

第五,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输出能力。法律职业不仅需要处理大量文字工作,而且需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通过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参与小组课堂讨论等活动,学生的口头表达和写作能力都能得到显著提升。

三、鉴定式案例分析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衔接

(一)鉴定式方法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方法论

“法官能力”是德国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其本质在于培养学生运用制定法的能力。而鉴定式案例教学法正是为此量身打造的案例分析方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目标是培养能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精英。这与鉴定式方法的目标高度契合。鉴定式方法的四个步骤实质上是司法三段论的应用,其形式与解决数学方程相似,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技术体现。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它与被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几乎完全独立,自成一体。因此,这种方法同样可以助力中国的法律专业人士更好地适用法律,无需担忧其适应性问题。通过深入的理论学习与系统的案例分析训练,该方法有效地弥补了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过程中,除了跨学科知识的学习,实践能力的锻炼也至关重要。面对海量的信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关键不仅在于知识本身,而且在于学习如何获取知识以及应对法律实务的方法。鉴定式方法,作为培育卓越法律人才的一种有效方法论,既为理论知识的学习提供了指导,也为法律技能的训练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鉴定式方法是知识学习方面的方法论

法学是一个知识体系既庞大又复杂的学科。在有限的在校学习期间,虽然让学生深刻理解每个知识要点是不现实的,但帮助他们从整体上把握知识体系并培养他们的基本学习能力是可行的。此外,随着社会的持续进步,法律和法治思想也在不断发展,纯粹靠记忆知识点的学习方式终将被社会淘汰。因此,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必须摒弃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应注重方法论的传授。法学院的培养目标不是让学生“背法条”,而是教会他们如何获取和运用知识,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8]。实践表明,学生只有掌握自主学习方法论,才能灵活应对社会的不断变化,并展现出“卓越”的潜力[9]。

鉴定式方法包含四个步骤,以问题为导向,采用三段式论证来解决问题。其中,设问旨在培养学生的问题发现和分析能力。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往往比解决问题的能力更为关键。能够清晰地梳理问题,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然而,传统的法学课堂中,教师发问式教学模式却常常忽视这一能力的培养。定义和涵摄的过程则是对学生检索、获取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训练。但需注意的是,鉴定式方法应在对学科全貌有基础学习之后进行。因为不同的行为类型都有其特定的审查程序,所以我们需要根据行为类型重新构建结构化的知识体系,使第一阶段所学的基础知识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三)鉴定式方法是法律技能方面的方法论

当前,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许多高校教师为了使课堂更为生动,都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授课。然而,传统的案例教学,即“以案说法”,并不能充分激发学生的积极思考。以教师为中心的讲解模式也无法有效培养学生独立实践的能力。根据现有的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这种模式可能会将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转变为普及性的法学通识教育[9]。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应以法律职业为导向。有效解决法律问题是法律职业的核心目标,而处理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规范与事实的对应关系,即审查案件事实能否被法律规范所涵摄。基于这一点,法律职业人才需具备三方面的关键能力:一是发现问题的观察能力,即发现、提炼、归纳案情事实并形成与法律关联的案件事实;二是结构化的思考能力,即掌握规范与各种事实的对应形式以及相应的具体审查程序;三是论辩对抗的说理能力,即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对法律规范作出合理解释。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对于培养这三方面的能力具有显著效果。

卓越法律人才的“卓越”之处在于,与一般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相比,他们更注重通过系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训练来提升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具体的课堂教学形式上,我们应让学生代入法律职业人的角色,通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思维方式的转变,加强学生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更好融合。在刑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检察院讯问、律师会见、合议庭讨论等场景化学习都是极佳的教学方法。总的来说,所有的教学方法都是为了引导学生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出发去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使高等法学教育的焦点回归到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及其方法论的培养和训练上。

四、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的具体应用

(一)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框架

1.前提:找准法律规范

我们在运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时,确保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定作为分析的抽象规则[10]。确定案件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需非常谨慎,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法律结论的正确性。

2.鉴定式的步骤

第一步,设问,即说明审查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可能成立的犯罪。这一步限定了后续的思考方向。分析者只需关注可能直接影响该问题判断的事实与材料。

第二步,定义,即对设问中的犯罪概念给出定义,并对构成要件进行拆解。

第三步,涵摄,即将案件事实与定义进行比对,确定事实是否符合定义。

第四步,结论,即呼应开头设问的内容。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最终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结论必须像回声一样对前面提出的问题一一回应。

(二)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应用方法

我们以2016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聊城的“辱母案”为例。该案经网络曝光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案情如下。当日16时许,为催促苏某还款,杜某带领多人前往苏某公司。在该公司接待室内,他们采取了辱骂、弹烟头等方式对苏某进行侮辱,同时以拍打脸颊、抓扯头发、强压肩部等手段侵犯了苏某之子于欢的人身权利,并限制了二人的人身自由。当日22时22分,当于欢及其母亲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遭到杜某等人的阻拦。于欢随即持刀进行警告,但在杜某等人无视警告并持续进行言语挑衅后,他对其进行了捅刺,结果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11]。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需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①。宣判后,被告人于欢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上诉。同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通过微博直播了庭审过程。6月23日,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的附带民事部分,同时撤销了原判的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②。

1.于欢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构成要件

①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捅刺杜志浩腹部、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符合该构成要件。

②于欢的捅刺行为造成杜志浩死亡,郭彦刚、严建军重伤,程学贺轻伤,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结果,符合该构成要件。

(2)主观构成要件

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在此案件中,尽管于欢连续捅刺了四人,但这四人都是当时围逼在其身边进行不法侵害的人。值得注意的是,于欢并没有进行连续的捅刺行为。从案件的证据来看,于欢的行为目的仅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摆脱他人的人身控制。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于欢主观上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可以证明他至少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3.违法性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正当化事由。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因此造成了重伤或死亡的过当结果。除此之外,它与正当防卫在其余四个条件上是一致的。在案发时,杜某等人限制了于欢和苏某的人身自由,并对他们进行了人格侮辱。即便于欢持水果刀发出警告,这些行为仍未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确实存在且正在进行。为了摆脱自己和母亲所面临的现实危险,于欢持刀捅刺了那些挑衅并逼近的人。这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然而,考虑到杜某等人并未使用或携带任何器械,而于欢却持刀捅刺对方,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因此,法院可以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4.有责性

本案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5.结论

于欢的捅刺行为成立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

五、结束语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为党和国家法治事业输送专业人才和后备力量。在这一过程中,高等法学院校需要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以确保其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相契合。为了准确把握行业发展的脉搏,我们必须将行业需求作为人才培养的指南针,并进一步加强法律实践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提升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特别是他们实施法律的能力。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让学生通过将所学的抽象理论知识与具体案例相结合,从而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加强鉴定式思维模式的培养,无疑为当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注:

①参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 刑初3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②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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