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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土新政与企业可持续发展:来自“土十条”的经验证据

2024-06-07李香花谭茜曾辉祥等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4期
关键词:土地财政

李香花 谭茜 曾辉祥等

关键词 “土十条”;企业可持续发展;土地财政;现金持有水平

中图分类号 C93-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4)04-0103-14 DOI:10. 12062/cpre. 20230601

实现从“以环境换增长”向“以环境促增长”的转变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其关键点在于如何治理传统“以环境换增长”的发展模式下遗留的各类环境问题。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以其高度可见性受到广泛关注[1-2],然而同样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3-4]。土壤污染具有致毒性和扩散性[5],会直接影响土壤生物活性,改变土壤的生态功能;土壤污染物还很容易通过地表水渗透到地下水,危害水循环系统乃至大气循环系统,导致大气环境和水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6]。这些特征决定了土壤污染治理不仅要配套土壤生物修复技术,还要注意治理过程中对其他环境介质的污染。而且,土壤受到污染的过程是隐蔽且滞后的[7],往往难以被发现或在发现时就已经形成了重度污染,因此对待土壤污染问题需要以预防为主,有序开展修复与治理。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文简称“土十条”)就是一个以土壤污染预防为主的环境法规,旨在安全利用受污染地块并避免新增污染。在中国众多的污染防治措施中,“土十条”是专门针对土壤领域颁布的首个系统性法规,也是中国“十三五”乃至更长一个时期全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具有前瞻性和划时代意义,“土十条”开启了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新纪元,动态评估“土十条”的实施效果是稳步推进净土保卫战的重要内容。

广泛的污染源以及污染的扩散性证明土壤污染是一个宏观话题,土壤污染问题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能否实现,但是土壤污染防治则需要从企业入手,防控企业污染,鼓励企业担责。在没有环境法规约束的情况下,土壤污染愈发严重,重污染企业数年积累的土壤污染首先会危及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若不对其加以控制,还会威胁到农业生产力、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等福祉[8]。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公开的数据显示,“土十条”颁布之后,中国政府关停涉重金属行业企业1 300余家,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900多个,重金属等其他重污染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企业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地位得到明确。通过积极治理污染,企业可能获得更先进的生产方式,进而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监管压力也可能使企业面临着上升的生产经营成本,将无益于企业利润的持续增长。鉴于此,“土十条”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还有待深入探究。

大多数学者们并不看好“土十条”。Hou 等[9]指出,“土十条”治理过程中具有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和影响社会公平的溢出效应,Li等[10]发现“土十条”的实施虽然刺激了经济发展并带来了更多就业机会,但也导致了更多的空气和水污染,这些学者都对土壤污染治理报以科学审慎的态度,因而对“ 土十条”的可持续性整治存疑[11-12]。然而,这些文献只是简单地把“土十条”等同于土壤污染治理,而忽视了“土十条”同样具有预防功能,并没有从“土十条”重预防而轻治理的本质特征来研究其政策效果。更重要的是,他们多从宏观政策的角度探讨“土十条”的制度设计等内容,鲜有文献实证检验“土十条”的政策效应,也并未考虑到企业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这一事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最终落脚点在企业,企业如何应对“土十条”等环境政策关系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土壤污染治理实效,深入剖析“土十条”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将有助于回应学术界和實务界对“土十条”的关切。

基于此,本研究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土十条”的政策效应,以深入探讨“土十条”对企业的微观影响,并结合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互动行为分析其内在作用机制和影响异质性。研究发现:“土十条”显著促进了企业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水平在其中发挥着负向调节的作用,但这种促进作用并非来源于环境规制本身,而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带来的企业财务状况改善实现的,企业主动担责的意识还有待激发。最后,“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促进作用在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以及高环境规制强度地区更为显著。

可能的贡献如下:第一,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丰富了“土十条”的经济后果研究。以往文献多讨论“土十条”对社会层面的宏观影响[9],作者则将“土十条”置于企业的微观情景之下,分析“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所造成的影响,是对现有文献研究视角的补充。第二,有效识别了“土十条”政策由中央传导至企业的具体路径。本文将中央-地方-企业三者的策略互动行为放置在同一分析框架内,发现“土十条”通过地方政府干预间接改变了企业的财务状况,说明“土十条”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政策传导效力,而企业自主的治理行为有待进一步激发。第三,从环境规制强度方面揭示了“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异质性。虽然“土十条”整体的环境规制强度不够高,但依然存在影响异质性,在高环境规制强度地区,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更为直接有效,“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也更显著,这为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了决策参考。

1 制度背景和研究假设

1. 1 制度背景

气、水、土是构成自然环境的三大要素,这三大要素无一不关系着人类的生活和生产。土壤物质经自然分解后最终会释放到水、气之中,而水和气通过自然循环又会重新进入土壤,三者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制约[13]。2013年6月和2015年2月,原环保部相继出台了“气十条”与“水十条”,分别就改善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制定了具体的行动措施。但只对空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行防控治理显然是不够的,按照污染物的演化方式,空气和水有可能充当其他污染物的介质,导致原本属于空气和水的污染很容易经自然降解[14]、水体运动[15-16]迁移至土壤之中。再加上中国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导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土壤已经成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土壤环境质量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还需要更系统、全面的战略部署。因此,2016年5月28日,中国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气十条”和“水十条”一脉相承,“土十条”也采用行政命令和控制的手段来防治污染,目标是分阶段地实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

“土十条”的工作目标主要由三大任务引领,一是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污染地块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查,掌握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二是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按照土壤评估结果加强农用地的分类管理,强化建设用地的准入管理,严控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行业企业的污染以及农业污染。三是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明确企业单位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不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土十条”不仅仅是对“气十条”和“水十条”的有益补充,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土十条”的颁布将中国气、水、土三者结合的污染防治治理体系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并有助于逐步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治理体系,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制度支撑。

1. 2 研究假设

理论上,在中国的环境治理委托-代理模式下,环境规制的执行效果有赖于中央-地方-企业三者的策略互动行为。中央政府制定环境治理政策,通过环境分权体制将环境目标分解至各地方政府,并出台相关激励考核政策推动地方政府为实现保护环境而努力;地方政府作为执行主体,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因地制宜”,根据辖区生态环境的实际污染状况选择环保政策实施类型,从而将具体政策内涵传达至企业,不过实际的环境改善效果取决于地方政府是会积极履责,还是存在“懒政”“怠政”行为;企业的环境应对行为又可分为整改或不整改,以积极应对或规避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这三者之间的博弈互动行为对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至关重要。

“土十条”是典型的命令-控制型政策,具有强制性、及时性等特点[17],“土十条”的治理效果如何更加依赖中央-地方-企业三者的互动。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约束下,企业的环境表现将完全暴露在社会公众和投资者面前,环境绩效差的企业面临政府的处罚、社会公众的投诉,甚至还会影响投资者的信任,企业因此会产生较大的环保压力。但这种压力也可能转化为增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动力。据此,本文尝试分别从企业自身以及地方政府两个方面剖析“土十条”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机理。

1. 2. 1 “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

(1)现金防御机制。同为专项污染防治行政法规,“土十条”与以往的“水十条”“气十条”相比有显著的区别。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累积性、扩散慢等特点,且中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距离[18],因而“土十条”与水污染、大气污染以“治”为主的思路不同,更强调防控污染,尤其是防控新增污染。“土十条”所强调的土地安全利用即是风险管控的概念。

“土十条”的风险管控思想必然经由行政干预转移到企业身上。一方面,被重点监管的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土壤环境自主监测,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可能面临被关停并转的风险。另一方面,在严格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下,无力做出改变的大批污染企业只能减产或停产,直接的影响就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将出现恶化,企业发生无法偿还贷款的财务危机,甚至传导成为地区层面的银行信贷风险、金融风险[19]。企业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以避免这些风险情形的发生。依据预防动机理论,企业应持有一定水平的现金以满足应对不确定的外部环境变化以及抓住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尤其在资本市场不太完善的背景下,面对政府经济政策不確定性或是企业自身所引发的不确定性时,为了保障企业未来投资活动的持续稳定,企业往往出于预防动机会选择暂缓投资,通过储存现金来获得更为低廉的内部融资[20-21]。作为企业赖以生存的“血液”,现金是确保流动性和预防财务风险最重要的工具[22]。由此推测,“土十条”会增强企业的预防性持现动机,提高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

显然,企业的现金持有会影响企业价值。从现金持有的代理理论来看,超额现金持有易产生代理冲突,损害公司的市场价值[23-24]。但“土十条”情境下的“高持现”并非管理层谋取私利的工具,而是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从现金持有的权衡理论来看,超额现金是出于对持有现金的收益成本的权衡,能够降低再融资风险[25],更好地应对政策不确定性[26],使公司能够在这种不确定性消退时利用未来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27],有效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企业得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2)土地财政机制。“土十条”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土地的安全利用,而地方政府拥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因此要对土地利用进行管制只能从地方政府入手。“土十条”对地方政府的用地程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监督和调查,如责令地方政府强化土地征收、转让以及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全过程实施联动监管等。这些举措之下,首先受到影响的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模式。

土地财政是中国式分权的直接产物,因此土地财政也会如同分权制一样加剧环境污染[28]。在传统的环境规制约束下,地方政府很可能通过大肆开发土地的方式来弥补环境违规产生的负效用[29]。但“土十条”与一般的环境规制不同,“土十条”专门针对土壤领域的监管恰好破坏了地方政府进行土地财政的便利性。地方政府原本可以通过土地的征收和出让来获取大量财政收入,这种典型的土地财政模式是中国各地方政府主要的收入来源[30]。但“土十条”的颁布提高了土地流转透明度,使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地进行土地抵押融资。土地抵押作为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重要途径[31-32],其受限无疑会削弱地方政府的举债能力。而且,“土十条”十分重视建设用地的准入管理,审核企业建设用地的程序严格,这限制了地方政府低价供应工业用地的行为,导致地方政府不能像以前那样依靠低价出让工业用地来获得大量土地出让金收入。财政部数据显示,2013—2020 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平均占比为51. 2%,在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的平均占比为88. 72%,可见土地出让金收入决定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规模。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下降也会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地方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发行新债,扩大债务规模[33-34]。

由挤出效应理论可知,地方政府债务的急剧扩张会挤占本地资本市场的信贷资源,推高企业的融资成本,挤出企业投资[35]。因此,当地方政府债务扩张受到限制时,其债务水平降低,反而有利于减轻地方融资平台对企业的融资空间的挤占[36],“让位”企业信贷资源。信贷资源的改善能增强企业的负债能力,企业可以采取更加激进的经营策略提高投资率和销售增长率[37],进而实现业绩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提出假设H1。

H1:“土十条”政策的实施能显著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 2. 2 产业结构水平的调节作用

产业结构是指各种产业的数量比例关系和质量协调关系,地区产业结构水平的高低会导致环境治理政策传导产生差异,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治理效果。环境规制体系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具有规制、引导作用。一般来说,在环保压力下,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部门将会慢慢退出,新兴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规模将逐步壮大,环境规制能有效助力产业比例关系向高级化方向演进[38-39]。但同样地,环境规制的治理效果也会受到产业结构水平的调节。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第三产业的污染贡献度远低于第一、二产业[40],通常未被列入环境规制的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因此,第三产业并不会感受到“土十条”的风险管控压力,不会出于预防动机持有更多现金。因此,企业所在地区产业结构水平越高,第三产业的比重更大,“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就越有限。

据此,在假设H1的基础上提出假设H2。

H2:产业结构水平对“土十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反向调节作用。

2 研究设计

2. 1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2013—2020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将时间起始点选在2013年,一方面是为了比较政策实施前后的差异,故在2016年往前追溯3年,另一方面是考虑到2013年“气十条”正式出台,标志着原环保部“三大战役”正式拉开帷幕。鉴于“土十条”有明确的重点监管行业,即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因此本文将归属上述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实验组;归属其他行业的企业则划分为控制组。其中,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主要参照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在此基础上,本研究还对样本做了进一步筛选,具体处理过程如下:①剔除金融保险行业的样本企业;②剔除ST、*ST、PT类的样本企业;③剔除数据异常和控制变量数据缺失的企业。此外,为了控制异常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本研究还对全部连续变量采取1% 和99%分位的缩尾处理。经过上述筛选处理后,本文共计得到18 687个公司-年度观测值。

除绿色专利数来自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之外,本研究所涉及的其他公司特征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和色诺芬数据库(CCER)。地区层面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两个:地区市场化指数来自《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21)》[41],缺失年份由手工计算填充;土地出让金收入来自历年《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

2. 2 变量设定

2. 2. 1 被解释变量

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表现为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中始终保持盈利能力和领先的竞争力。当前有多种方法可以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但考虑到企业可持续发展最初指代经济层面的含义,即企业能够在不影响满足自身未来需求的情况下,应对其短期财务需求[42],以及指标的客观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择了Ain等[43]、Chen等[44]的做法,采用范霍恩的SGM模型计算可持续增长率来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增长率(SGR)在一般财务绩效指标的基础上考虑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影响,能够全面地反映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其计算模型如下:

其中:ROE 是企业净资产收益率;b 是企业留存收益率;计算得到的SGR 值越大则说明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

2. 2. 2 解释变量

本研究的解释变量是“土十条”政策实施,通过双重差分项(Treat × Post)刻画。具体而言,当企业属于“土十条”重点监管的行业时,Treat 取1,否则取0;考虑到“土十条”政策于2016年颁布实施,以2016年为政策实施时点,在2016年及其之后的年份Post 取1,否则取0。

2. 2. 3 调节变量

对于调节变量,使用企业所在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产业结构水平(Level)[45],该比值越大,则说明该地区的产业结构水平越高。

2. 2. 4 控制变量

借鉴Al?Shaer等[46]、Lu等[47]的研究,本研究选取了一系列可能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企业年龄(Age)、产权性质(Soe)、股权集中度(First)、董事会独立性(ID)、两职合一(Dual),以及地区市场化指数(MKT)等。所有变量的定义及计量方法见表1。

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引入了产业结构水平(Level)以及其与自变量的交乘项,用以考察产业结构水平对“土十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如果H2成立,交乘项(Treat×Post×Level)的系数β3 应该显著为负,说明产业结构水平不同的地区的企业受到的“土十条”的影响存在差异,产业结构水平越低,则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越明显。

3 实证结果及分析

3. 1 描述性统计

从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表2)可知,企业可持续增长率(SGR)的平均值為0. 041,即企业平均可持续增长率为4. 1%,但从其极值可以看出样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样本期内企业是否为“土十条”重点监管行业Treat 的平均值为0. 313,说明有31. 3%的样本企业属于重点监管行业。此外,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等各个变量的方差以及均值与中位数之差较小,说明这些指标较为稳定,其余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与已有研究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3. 2 基准回归结果

3. 2. 1 检验H1

平行趋势假设是双重差分法实施的基本前提,它要求在“土十条”政策实施以前,处理组和控制组保持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发展趋势。借鉴Beck 等[48]、Zeng 等[49]的做法,我们采用动态双重差分法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将“土十条”政策起始年份设置为current 虚拟变量,并分别设置政策前若干年(pre)和政策后若干年(post)虚拟变量,2013年为pre_3,2014年为pre_2,依次类推,剔除pre_1 后,再将这些年度虚拟变量放入模型(2)中进行回归。平行趋势检验的结果如图1 所示,可以看出,2016 年(current)前的回归结果多接近于0,95%的置信区间也包含0,说明该系数不显著,这满足政策发生前处理组和控制组拥有相同趋势的假设。而从“土十条”实施后3年的结果来看,估计系数变成显著并且显著性逐渐增强,说明“土十条”政策是有效果的,可以显著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地,“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回归结果见表3。整体而言,“土十条”实施对企业的可持续增长率具有正向影响,即“土十条”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列(1)和列(2)分别为控制时间、城市固定效应以及时间、个体固定效应的结果,列(3)则同时控制了时间、个体和城市固定效应,三个模型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双重差分项(Treat×Post)的系数α1 分别为0. 009,0. 020 和0. 021,且均在1% 的水平上显著。假设H1得证,“土十条”实施后,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的可持续增长率提升了2%左右。

3. 2. 2 检验H2

根据前文的推导,第三产业的污染贡献度远低于第一二产业,并非“土十条”的重点监管对象,因此产业结构水平越高,“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有限。H2的检验结果见表4,列(1)和列(2)分别控制了时间、城市固定效应以及时间、个体固定效应,交乘项的回归系数β3 分别为-0. 026、-0. 035,可初步明确产业结构水平对“土十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削弱作用。列(3)同时控制了时间、个体、城市固定效应,交乘项的回归系数β3 为-0. 035,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4结果支持了假设H2,当企业所在地区产业结构水平越高时,“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越弱。

3. 3 稳健性检验

3. 3. 1 安慰剂检验

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样本期内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可能包含了其他不可避免的随机性因素,为排除潜在遗漏变量的问题,本文通过随机生成“土十条”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安慰剂检验。由于“伪”处理组是随机生成的,因此,“土十条”政策实施变量应该不会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产生显著影响,即“伪”处理变量的回归系数应该在零点附近。据此,本文分别重复500次上述随机过程进行模型估计,500个模拟实验的估计系数的核密度图如图2所示,研究发现,估计系数的均值都接近于0,并且大部分P 值在0. 1以上,而本文的真实估计系数值(0. 021)处于核密度图中小概率事件的范围内。这说明“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不取决于某些未被观测的偶然因素,即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可靠性和稳健性。

3. 3. 2 替换变量

为避免变量衡量偏差对研究结果产生影响,本研究尝试改变被解释变量测度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除了可持续增长率,本文借鉴Combs等[50]、Fan等[51]的做法,分别从市场表现和财务表现视角使用市场价值(TobinQ)、总资产收益率(ROA)以及销售利润率(ROS)来表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中,市场价值能够反映公司未来的预期价值,总资产收益率和销售利润率则既保证了指标的可靠性又能度量企业长期的发展。替换变量之后H1和H2的检验结果见表5。列(1)、列(3)、列(5)的结果显示,双重差分项(Treat×Post)的系数α1 均在1%或5%的水平上显著,列(2)、列(4)、列(6)中,“土十条”政策效应和产业结构水平的交乘项的系数β3 分别在10%、1%以及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可见,即使从市场表现和财务表现来看,“土十条”也确实能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且产业结构水平对两者关系的负向调节作用依旧显著。

3. 3. 3 倾向得分匹配法(PSM)

“土十条”在确定重点监管行业时并非完全随机,这些重点行业可能本身就包含了会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某些因素,即存在自选择偏差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为此,本文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法予以缓解。本文采用的匹配方法为一比一最近邻匹配,协变量为控制变量中的所有的连续变量。表6列(1)—列(2)报告了匹配后的样本回归结果,列(1)中,双重差分项(Treat×Post)的系数α1为0. 02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列(2)中,交乘项的系数β3 为-0. 043,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PSM?DID估计结果与前文的估计结果一致,估计系数不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说明本文的结果是稳健的。

3. 3. 4 排除其他政策影响

(1)排除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的影响。考虑到“土十条”实施年份为2016年,同期还有《“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等环保政策,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重点监管的行业与“土十条”一致,而且前文回归中控制的城市固定效应能较好地消除其他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来实施的环境政策的潜在影响。中央环保督察则尤为关注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与“土十条”重点监管行業有较多重合,可能对本文的研究结论存在干扰。因此,本文在模型(2)和模型(3)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了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CE?PI)与政策时间点Post 的交互项(CEPI×Post),回归结果见表6列(3)—列(4)。列(3)中,双重差分项(Treat×Post)的系数α1 为0. 020,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列(4)中,交乘项的系数β3 为-0. 030,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结果依然稳健。

(2)排除《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影响。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后文简称土壤法)正式在全国实施,土壤法填补了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标志着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已经初步建成。考虑到土壤法是完整的法律体系,约束力度强于“土十条”,其影响范围也更广,因此本研究缩短了样本期间,删除了2019年以后的观测值,并在模型(2)和模型(3)的基础上重新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6的列(5)—列(6),列(5)中,双重差分项(Treat×Post)的系数α1 为0. 020,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列(6)中,交乘项的系数β3 为-0. 044,且在10% 的水平上显著,结果依然稳健。

4 进一步研究

4. 1 影响机制分析

尽管前文的实证结果表明,“土十条”的实施能显著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作者认为,这既反映了“土十条”具有一般环境规制的经济效应,更可能体现了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和地方政府与企业博弈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有必要紧密结合中国的情境,对实证结果所反映的现象进行深入的机制分析。

4. 1. 1 现金防御机制

“土十条”强调风险管控的特点使企业感知到了未来的经营和财务不确定性,引致企业基于预防性动机提升了企业现金持有水平,这些现金会给企业带来价值。为检验“土十条”是否增加了企业现金持有,本研究借鉴谭志东等[52]的做法,使用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和占年末总资产与其差额之比衡量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Cash?hold)。为避免机制变量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研究采用从解释变量到机制变量的两步法进行机制检验[53-54]。表7列(1)—列(2)報告了现金防御机制的回归结果,列(1)中,“土十条”对企业现金持有的回归系数为0. 029,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土十条”的颁布使企业现金持有水平增加了2. 9%;列(2)中,交乘项系数为-0. 078,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较高的产业结构水平削弱了“土十条”对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提升作用。企业这种“高持现”可以满足其投资需求,或是预防财务危机的发生,能够缓解企业未来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认为“土十条”引致的高持现行为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 1. 2 土地财政机制

根据前文推导,“土十条”的颁布降低了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从而为当地企业“让位”了信贷资源。为检验“土十条”是否降低了土地财政收入,我们参照梅冬州等[55]的研究,以人均出让金收入的自然对数来表征土地财政(Rland)。表7列(3)—列(4)汇报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机制的回归结果,在列(3)中,“土十条”对企业现金持有的回归系数为-0. 088,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土十条”的颁布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降低了8. 8%;列(4)中,交乘项系数为1. 892,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较高的产业结构水平会削弱“土十条”对土地财政的抑制作用。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财政收入降低自然限制了政府的债务扩张,地区的信贷资源得以流向当地企业。据此,可以认为企业能拥有更高的短期的负债能力以拓展公司业务,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土十条”主要通过企业现金防御机制和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现金防御机制和土地财政机制的形成过程中,“土十条”促使地方政府采取行政干预措施,譬如降低土地财政倾向,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等,这些地方政府的行为使得企业的信贷资源增加、现金持有水平提高,但这些都是企业被动接受的结果,并非有意而为之。“土十条”需要企业主动承担起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但从现金防御机制和土地财政机制来看,“土十条”尚且不能直接改变企业环境行为,这进一步说明当前发挥“土十条”对微观企业的积极效应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企业主动担责的意识还有待激发。

4. 2 异质性分析

企业在自身属性、所处地区以及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否会引起“土十条”政策实施效果的异质性还有待进一步识别。

4. 2. 1 产权性质差异

按照产权性质不同,本文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研究“土十条”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表8列(1)和列(2)汇报了产权性质分组回归的结果。列(1)为国有企业样本的回归结果,双重差分项(Treat×Post)的系数为0. 040,在1%的水平上显著;列(2)为非国有企业样本的回归结果,双重差分项(Treat × Post)的系数为0. 009,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两组样本之间的差异p 值接近于0。说明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土十条”政策的实施对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更显著。

潜在原因可能有两个:第一,“土十条”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而中央的意识往往由国有企业来执行,国有企业面临着完成政治任务的巨大压力[56]。“土十条”原文中也强调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因此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更强、受当地政府的监督更多,有更强的动机维持良好的业绩。第二,中国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信贷分配存在体制性主从次序[57],国有企业在财政支持、融资能力等方面的优势[58]能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机制和企业现金防御机制,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 2. 2 企业规模差异

为了分析“土十条”与不同规模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本研究以企业规模中值为标准,将样本企业分为大规模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分组回归结果见表8列(3)—列(4)。列(3)报告了大规模企业样本的回归结果,双重差分项(Treat × Post)的系数为0. 031,且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列(4)报告了小规模企业样本的回归结果,双重差分项(Treat × Post)的系数为0. 008,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两组样本之间的差异p 值接近于0,说明相对于小规模企业,“土十条”政策的实施对大规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更显著。

可能的原因是,大规模企业比小规模企业更具有资金优势,融资能力也更强[59],不容易陷入财务困境。而且,大规模企业有更多资源参与可持续发展活动[60],能够支撑企业长期发展。因此,大规模企业受到环境规制的政策促进效应更明显。

4. 2. 3 地区环境规制强度差异

前文分析,发挥“土十条”的治理效应有赖于合理的环境规制强度,环境规制的压力效應能促使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对地方政府来说也是如此,地方政府行为框架下的环境规制水平是政策效力传导的重要组成部分[61]。因此,高环境规制强度地区和低环境规制强度地区受到“土十条”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

基于此,本文借鉴前人[62]的研究,计算一个综合指数来测度地区环境规制程度,具体做法是运用熵值法计算SO2排放量和工业烟尘排放量的综合指数(ER),该指标越大,环境规制强度也越大。以环境规制强度的中值为标准,本文将样本分为高环境规制强度地区和低环境规制强度地区,分组回归结果见表8列(5)—列(6)。列(5)报告了高环境规制强度地区样本的回归结果,双重差分项(Treat × Post)的系数为0. 024,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列(6)报告了低环境规制强度地区样本的回归结果,双重差分项(Treat × Post)的系数为0. 006,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两组样本之间的差异p 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上述实证结果表明,“土十条”政策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促进作用在高环境规制强度地区更显著,这也进一步呼应了本文关于土地财政机制及现金防御机制的检验,进一步强化“土十条”政策实施的效果还需要通过加大规制压力倒逼企业主动响应。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2013年以来,原环保部相继推出了三个“十条”,“土十条”是继“水十条”和“气十条”之后的一个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土壤环境保护有着统筹谋划的意义。本文在探究“土十条”出台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影响的基础上,深入解构其内在机制,并进一步分析了“土十条”政策效应的异质性。研究发现:①“土十条”的实施显著促进了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产业结构水平对两者关系具有负向调节作用;②影响机制分析发现,“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得益于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所带来的企业财务状况改善,而非来源于企业自身;③异质性分析发现,在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以及高环境规制强度地区中,“土十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

尽管“土十条”已经是土壤污染防治领域较为系统的法规,更系统全面的土壤法也于2019年正式开始实施,但中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还有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本文的研究结论蕴含以下政策启示及建议:第一,从“土十条”制度优化来看,各环保部门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污染责任认定工作,特别是在土壤法实施之后,借助土壤污染治理领域的法治工具强化“土十条”对企业的震慑作用,化企业被动接受为主动改变,促使企业采取积极的环境应对行为显得尤为重要。第二,从地方政府执法来看,一方面应该设置合理的环境规制强度,确保环境规制强度越过了环境监管的阈值;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调整其策略以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阶段性目标,督促企业为土壤污染治理而长期努力。第三,从企业自身来看,企业应该加强战略管理,更好地应对环境政策冲击。重污染企业在进行战略决策的时候应该摒弃短视主义,谋求企业可持续发展,譬如引进国外先进的治污技术,增进绿色技术创新,从而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第四,从其他社会主体来看,地方政府应该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动态地调整信贷资源,增加对技术创新困难的小规模、非国有重污染企业的信贷发放;社会团体可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多鼓励群众参与污染地块的评估、调查过程,监督地方政府和企业完成污染地块的收录和修复工作。

(责任编辑:蒋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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