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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 逸周书》札记一则

2024-06-05娄芳芳

今古文创 2024年17期

娄芳芳

【摘要】《逸周书·文酌篇》“发滞以正民”一句有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应从丁宗洛解,“发”作“启用、启发”解,“滞”作“沉积之贤”解,“正”也不从王念孙作“匡”的讹误以及其他学者提出的“‘正疑当作‘振”的说法,“正”在本句中用作本字,“正民”可作“治理百姓”解。

【关键词】逸周书;滞;正民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17-0068-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17.021

《逸周书·文酌篇》 ①有文:“九酌:一、取允移人;二、宗杰以观;三、发滞以正民;四、贷官以属;五、人曰必礼;六、往来取比;七、商贾易资;八、农人美利;九、□宠可动。”对于“发滞以正民”一句,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根据对此句文义的解释,可以将其概括为两类:第一类认为“发滞以正民”义为“打开粮仓救济百姓”,持这类看法的学者有赵敬、潘振、唐大沛、王念孙等学者。持这类看法的学者在对其中某一具体的字的也有不同的解释。陈逢衡云:“发滞以正民,救荒也。”赵敬、潘振等学者认为“正”疑当作“振”,“正民”即“振民”,即救民之意。清人王念孙在《读书杂志·逸周书》中提出:“‘振‘正古不同声,则‘正非‘振之误。‘正疑当作‘匡字,字形相似而误也。‘匡民谓‘救民也。可以将王念孙的看法概括为“发滞以匡民”。第二类观点即丁宗洛引浮山云②:“发滞以正民,进用沉滞之贤,所以正民也。”他认为“发滞以正民”义为“进用沉积未用之贤人管理百姓”,可以将丁宗洛的观点概括为“进用沉滞之贤以治民”。

从王念孙的意见中,可以看出赵敬等人将“正民”看作是“振民”之误的观点是错误的。“正”是章部耕母字,“振”是章部文母字③,二者同声不同韵,且耕母与文母并不能转,由此可见,“正”并非“振”之误也。因此后文将不再讨论此类意见。

一、“发滞以匡民”的合理性分析

王念孙认为“正民”为“匡民”因字形相近而产生的訛误。“匡民”即“救民”之意。“发滞以匡民”作“将粮仓中的粮食分发给百姓,救助百姓”。

首先来看“发”字的解释。《说文解字》:“发,射发也。”《汉语大字典》中“发”有发射、派遣、送出、开启,打开、征召,征集等义项④。“发”的甲骨文字形从弓从攴,像以手拉弓射箭之形,由此可见,“射发”就是“发”字的本义。根据“射发”这一意思,可以推导出“发”字的引申义:开弓射箭的人将箭矢发射了出去,也就是人通过某一动作行为使物体离开了原来的位置,由此,“发”可以引申出“发送、交付”等义项,《孟子·梁惠王章句上》:“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正义曰:言人君但养其狗彘,而食人之所食,而王不知检敛;道涂之间有饿死者,而王不知发仓廪以救赈之。《逸周书·大聚篇》曰:“秋发实疏,冬发薪蒸,以匡穷困”中的“发”便作分发之义解。唐大沛云:“滞,谓滞留之粟。”故此,将“发滞”理解为“将粮仓中存放的粮食分发给百姓”这一解释是合理的。

《说文解字》:“匡,饮器”。段玉裁注曰:“匡不专于盛饭。匡之引申假借为匡正”,可见“匡正”这一义项是“匡”的假借义。由“匡正”又可引申出“救助”的意义。《汉语大字典》中对“匡”字的解释包含救助这一义项⑤。在上古汉语时期“匡”字便可作“救助”解,如:《管子,五辅第十》:“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此谓匡其急。衣冻寒。食飢渴,匡贫窭,振罢露。资乏绝,此谓振其穷。”《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桓公是以纠合诸侯而谋其不协,弥缝其阙而匡救其灾,昭旧职也。”《左传·成公十八年》:“匡乏困,救灾患”,杜预注曰:“匡亦救也。”在《逸周书》中,也有“匡”解释为“救”的用例,如《柔武篇》:“和均□里,以匡辛苦。”《大聚解》中的“以匡穷困”朱右曾均注曰:“匡,救也”。由此可见,“匡”字作“救”字解是合理的,王念孙认为“匡民”即“救民”的说法是可行的。

因此,“发滞以匡民”的说法在意义上是合理的。

二、“进用沉滞之贤以治民”的合理性探讨

丁宗洛的看法与王念孙等学者的看法不同,他认为“发滞以正民”的“滞”在此处指的是沉滞未用的贤能之人,“发滞”作“进用沉滞之贤”之解。

上文提到“发”可由本义“射发”引申出“交付”之意,如果将被离开原来位置的对象从物品扩展到人,即使某人离开现在的位置到另一个地方,那么“发”也可以被理解为“派遣”的意思;《战国策·齐策一》:“王何不发将而击之。”高诱注曰:“发,遣。”使某人离开原来所处的位置到达一个新的位置也可以理解为“征召”“征集”。《孟子·告子章句下》:“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举于版筑之间”。正义曰:言舜耕历山,二十征庸。傅说筑傅岩,武丁举以爲相。《尚书·舜典》:“舜生三十征庸,三十在位。”蔡沈集传:“舜生三十年,尧乃召用”,三十征庸言其始见试用,“征庸”义为征召任用。由此可见,“发”可作“征庸”解,即“征召”。

丁宗洛的其他学者看法最为不同的一点在于“滞”字的解释。第一类学者均将“滞”视为“滞留的粮食”,而丁认为“滞”当作“沉滞未用的贤能之人”解。《说文解字》:“滞,凝也。”本义指水的凝积,当凝积的对象由水扩展到器物、粮食等实物时,便有了积压、积聚之意。“滞”在上古汉语时期并不常见,本文统计了《诗经》《论语》《周礼》《春秋左氏传》等十三部经书中出现的“滞”,共8例,如下:

(1)《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凡珍异之有滞者,敛而入于膳府。”

(2)《周礼·地官司徒第二》:“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

(3)《诗经·小雅·大田》:“彼有不获稚,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

(4)《左传·襄公九年》:“晋侯归,谋所以息民。魏绛请施舍,输积聚以贷。自公以下,苟有积者,尽出之。国无滞积,亦无困人;公无禁利,亦无贪民。”

(5)《左传·成公十八年》:“始命百官,施舍、已责,逮鳏寡,振废滞,匡乏困,救灾患,禁淫慝,薄赋敛,宥罪戾,节器用,时用民,欲无犯时。”

(6)《左传·文公元年》:“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

(7)《左传·昭公十四年》:“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救灾患;宥孤寡,赦罪戾;诘奸慝,举淹滞;礼新,叙旧;禄勋,合亲;任良,物官。”

(8)《孟子·公子丑章句下》:“孟子去齐,尹士语人曰:“不识王之不可以为汤武,则是不明也;识其不可,然且至,则是干泽也。千里而见王,不遇故去。三宿而后出昼,是何濡滞也?士则兹不悦。”

例(1)中“滞”表示积压的珍宝;例(2)中“滞”表示积压的货物;例3中的“滞穗”即遗落在田间无人拾捡的谷物;例(4)中“滞”表示粮食的积聚,“国无滞积”即国库已经没有积压的粮食,粮食尽在百姓;例(5)中“废”指被废弃罢黜的人,“滞”指沉滞于下不得升迁的人,“废滞”可理解为“废弃、闲置未被任用的人”;例(6)中,正义曰:“出滞淹”者,贤能之人沈滯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滞淹”即沉积未能任用的贤能之人。“出滞淹”即拔贤能也;例(7)中的“淹滞”与例(6)“滞淹”同,正义曰:贤才淹滞,未蒙任用者,举用之。任贤良以职事,使野无遗贤。淹滞,有才德而未叙者。“举淹滞”与“出滞淹”同义,均表示征召任用未被任用的人才。例(8)“是何濡滞也?”义为“是何其濡滞淹久也”,“滞”在此处表示“滞留”。

“滞”在十三部经书中共出现8次,其中1例表示滞留,3例表示积压的物品,1例表示遗漏,3次表示有才能却未得任用的人,这说明“滞”表示“沉滞未被任用的贤能之人”的用法在当时并不是孤立的用法,后世也有许多表示此意的用法,如《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任重载盛兮,陷滞而不济。”王逸曰:“言己才力盛壮,可任用重载,而身陷没沈滞,不得成其本志也。”这说明用“滞”指代未得征召的贤人并不是孤立的用法,而是一种较为常用的用法,并且这一用法得到了延续。我们猜想,此用法引申自“遗漏”之义。最初“滞”修饰粮食、器物等,表示遗漏的粮食,后来可修饰的对象扩大至人就表示遗漏未能任用的人,或是借遗漏未用的粮食等指代怀才不遇的贤人。因此,丁宗洛将“滞”释为“沉滞之贤”是合理且符合当时“滞”的用法的。

通过对“发”“滞”的考察与分析,我们认为丁宗洛将“发滞”解释为“进用沉积之贤”是可行的。

许慎《说文解字》“正,是也。”为不偏不倚、中正之意。由此可以引申出纠正、匡正、使端正之意。《论语·学而》:“就有道而正焉。”又《尧曰》:“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礼记·曲礼上》:“正尔容,听必恭。”孔颖逵疏:“正,谓矜庄也。”由“纠正”等意义又可引申出“治理”的意思,《礼记·经解》:“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此句义为“礼对于治理国家就像秤对于衡量轻重一样重要”。《左传,恒公二年》:“礼以体政,政以礼成。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正义曰:以礼爲政,以正下民,故云“政以正民”。“正民”即治理百姓。

又《周礼·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以聚百物。”六官者各有职,若天官治职,地官教职,其职不同,邦事得有分辨,故云以辨邦治也。六官合理分职才能“正万民”。《周礼·地官司徒第二》:“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即言百姓自举贤能之人而治民。后世文献《天人三策》:“故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此句与前文同,正百官才能正万民。《周礼》多云“设官分职”,立官以治民,正官才能正民,任用沉滞之贤解时可以看作是“正官”的其中一种。因此,从丁宗洛作“征召任用积压或遗漏的贤能之士以治理百姓”解时,“发滞以正民”一句在文意上便可通,

三、“发滞以匡民”存在的问题讨论

通过对“发”“滞”“正”“匡”四字以及“发滞”与“正民”关系的考察,我们发现王念孙“发滞以匡民”与丁宗洛的看法在文义上都是可行的。但在分析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发滞以匡民”这一看法的问题。首先,王念孙认为“正”疑是“匡”因字形相近而误却并未举例说明。比较发现“正”与“匡”在金文、草书中的书写形式都并不相似甚至差异明显,因此二字讹误的可能性较小,二者因字形相近而产生讹误目前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并且《逸周书》一书中还有许多“匡”的用例,如:《籴匡解》:“分助有匡,以绥无者。”如果从王念孙的说法,真的存在“正”与“匡”字形相近而讹误,此处应当作“发滞以匡民”,那为什么在《逸周书》中其他的“匡”并没有出现讹误为“正”的情况呢?当然,这一点只是猜测,并不能作为否定王念孙看法的直接理由。

其次,“正民”当作“匡民”这一看法还存在其他的问题。“匡”作“救”解时,多与表示具体情况的双音节词语连用,如上文中提到的“匡乏困”“匡贫窭”,我们在十三经与《逸周书》中并没有找到“匡”与“民”连用这一用法。因此,“发滞以匡民”在当时语言使用的体例中能否行得通有待商榷。而我们发现了“正民”这一用法,“正民”与“匡民”哪一个更符合当时的用语习惯还有待讨论。

第三,尽管王念孙与其他学者对于“正民”的看法不尽相同,但他们均认为“发滞以正民”在此作“开粮仓以救民”之意,我们认为此意与上下文义并不相承。“九酌”一曰取允移人,即取信于人之意;二曰宗杰以观⑥(各家学者依据孔注改“观”为“亲”);三曰发滞以正民;四曰贷官以属⑦;五曰人曰必礼⑧;六曰往来取比⑨;七曰商贾易资;八曰农人美利;九曰□宠可动⑩。尽管各家对于“九酌”的各项具体内容各有说法,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除了“发滞以正民”一项之外,对于其他八项的解释都围绕著文王如何管理百姓,如何为政展开。后文中“四教:一、守之以信,二、因亲就年,三、取戚免梏,四、乐生身复。”“七事:一、腾咎信志,二、援拔渎谋,三、聚疑沮事,四、腾属威衆,五、处宽身降,六、陵塞胜备,七、录兵免戎。”等内容也并未涉及大荒之时朝廷应当采取什么措施。纵观全文内容,《逸周书·文酌》主要论述民性与治民之法,而赵敬、王念孙等学者将“发滞以正民”作救济百姓之解,在本篇中实在显得突兀。而从丁宗洛的说法,作召用沉滞之贤,管理百姓之解似乎更符合本文的上下文义。

四、结论

王念孙认为“发滞以正民”当为“发滞以匡民”,义为分发沉积之粮食匡救百姓。丁宗洛认为“发滞以正民”一句中不存在讹误现象,此句义为征召未被召用的贤能之人来管理、治理百姓。通过对“发”“滞”“正”“匡”在上古汉语时期的意义分析,可以发现王念孙与丁宗洛二人的解释都能行得通。但是王念孙认为“正”与“匡”字形相近而讹误这一点并没有有力的证据,并且在上古汉语时期并未发现“匡民”这样的用法;结合《逸周书·文酌篇》上下文文义的考虑,我们认为此处不当从王念孙等学者的看法,而是采用丁宗洛的说法更合理。

注释:

①本文中《逸周书》的内容皆引自黄怀信《逸周书汇校集注》。

②此文中丁宗洛、唐大沛、潘振、陈逢衡等学者的观点皆转引自黄怀信《逸周书汇校集注》。

③唐作藩:《上古音手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0页。

④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第四卷)》,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2761页。

⑤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第一卷)》,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83页。

⑥潘振认为此句当解释为“宗杰之人当亲民”,朱右曾认为“宗”即“尊”也,此句当作“可尊之英杰当亲之”解。

⑦唐大沛云:“贷官以属,即摄官承其职也”,陈逢衡云:“贷官以属,分任也”。多家学者雖表述不同,但均认为此句义在指出根据官职的职责与任务分配人手。

⑧潘振云:“人者,对己之称;必礼者,必遇之以礼也。”

⑨朱右曾云:“比,亲也。邦交聘问相亲比也。”

⑩孔晁云:“此言所酌为政之事。”潘振云:“易资,交换货资;美利,天地自然之利。”陈逢衡云:“商贾易资,通商也;农人美利,劝农也。”

参考文献:

[1]黄怀信等撰.逸周书汇校集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2]刘精盛.王念孙《读书杂志·逸周书》校雠补正[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03):36-38+51.

[3](清)王念孙撰,徐炜君,樊波成,虞思征等校点.读书杂志(1)[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4]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40.

[5]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十三经注疏(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